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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思维陷阱:“捆绑替代” 与 “割裂折中”

糖樱拙见 正洪观点 2021-07-07

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

法律适用思维陷阱

“捆绑替代” & “割裂折中”

编辑路芳菲

在法律适用的实务中,存在一些不易察觉的思维习惯,稍不注意它就会将人带入错误的裁判方法中去。这里介绍两种错误的裁判方法:“捆绑替代”和“割裂折中”。由于它们在思维逻辑的路径上,彼此方向正好相反,因而将其放在一起,一并介绍。
一是“捆绑替代”。对在表面上看相似,但在实质上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进行捆绑、搅合及混淆;然后用彼问题来代替此问题,用处理彼问题的规则来处理此问题。

二是“割裂折中”。把一个完整的问题分解为两部分,按不同的规则进行分别处理,得出两种处理结果;然后将这两个结果进行混合,最终得出一个折中的处理结果。


一、"捆绑替代"思维方法

我们的现代司法,在整体上属于以成文法为特征的大陆法系。因而,我们适用法律的具体逻辑及方法是三段论,即把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构成要件相比较,最终得出裁判结论。实,这种方法论的实质就是一种比较思维,只不过这是一种逻辑严密的比较思维然而,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受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我们常常把这种逻辑严密思维弄成简单的类比思维。

在我们的传统思维习惯中,存在一种被称为"天人合一"的类比思维倾向。类比思维的实质是取象类比,即用外部特征相似的两个事物来相互取代。因而,我们在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时,习惯于把表面上具有某种相似性或牵连关系,但是在实质上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或问题,人为地捆绑在一起,从而相互取代。

比如,我们在面对A问题与B问题时,不是各自解决问题,而是用解决B问题的方法及逻辑,去分析、处理和解决A问题。实际上是用B问题置换和替代A问题。此即为“捆绑替代”,其方法论的核心是“规则替代”,俗称“偷换概念”。

纠纷实例:在汽车销售质量违约责任及三倍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经销商提供的汽车有质量瑕疵,对此举证责任应当在经销商身上。然而,如果消费者主张的是消费欺诈,请求经销商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则必须证明经销商在主客上具有欺诈故意,且在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

裁判偏差:在该纠纷中,消费欺诈三倍赔偿责任是A问题,产品质量违约责任B问题。然而,人们往往习惯于用处理B问题的规则,来分析论证A问题,并得出对A问题的处理结论。

问题所在:由于,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违约事实的存在很好证明,但要证明消费欺诈则相对较为困难。因而,以上处理方法,降低了对消费欺诈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把销售违约当成销售欺诈来处理。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A问题的规定。

面对这类纠纷,如果是当事人持这样的思维方法,自然情有可原。然而,一些法律人也采用这种方法,则有所不当。在法庭上,如果是代理律师持这种方法论及技巧,或许现场效果很不错,委托人听了也很满意;然而,在实际效果上,则只能起到哄汽水、放烟雾之作用。如果是裁判者持这样的思维方式,则是陷入了先入为主的巨婴认知状态。


二、“割裂折中”思维方法

法律思维及裁判方法,具有非此即彼的特征,在彼与此之间不存在过渡的中间地带。然而,在司法实务中,遇到一些案件处理难度较大,或者法官内心确信的事实与根据证据及程序得出的结论有冲突的时候,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于是产生了一种可称为“割裂折中”的处理办法。

“割裂折中”处理方法,与“捆绑替代”方法相反,即人们在适用法律解决问题时,是将一个完整的问题,人为地割裂分解为两部分或者两个问题,对这两个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各自得出处理结果,然后将这两个处理结果进行混合,最终得出一个在处理效果上较为折中的裁判结果。

“割裂折中”处理方法或思维方式,在我们的传统司法文化中随处可见。比如,“管仲曰:决狱折中,不杀不幸,不诬不罪。”(见《管子·小匡》);“听狱折中者,皋陶也。”(见《尸子》卷上)。

比如:A问题分解为B问题与C问题,分别按B规则和C规则进行处理,并得出两个处理结论,然后将这两个处理结果进行混合,得出对A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此即为割裂折中法,其方法论的核心是“规则混合”,俗称"和稀泥"。

纠纷实例:甲将其经营的商铺及设施和货物,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转让的物品中,包含甲持有的某服装品牌商家网站购货账户余额5万元,双方在移交清单中注明“5万元货物(未到货)”。六个月后,乙起诉主张:“甲未履行交货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偏差:对此案处理,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某乙的诉讼请求支持一半,即由被告某甲赔偿原告某乙2.5万元。其裁判思路为:第一,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可以得出原告乙尚未得到合同约定货物的结论;第二,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在这种交易方式下,乙方未得到货物的风险后果的承担问题,未作具体约定,因而双方对该损失后果,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即各负一半责任。

问题所在:这种处理意见的逻辑,是将问题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实认定,用举证规则,得出乙尚未得到合同约定货物的结论;二是责任承担,以双方的约定不明为由,得出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的结论。这种处理方法,就是将一个问题分解为两个问题,然后对两个问题采用不同的规则处理,最终达到“和稀泥”的目的。

这种思维模式,在当事人及代理人中,一般不会产生和使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会认为,自己或者自己的委托人无过错,自己一方不应当承担责任,有过错和责任的是对方当事人。这种处理方式及思维模式,在裁判者中有所存在,尤其是一些长期从事侵权纠纷案件处理的裁判者,更是容易采用这种方法,比如:一般会以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为由,确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割裂折中”裁判方法,虽然在平衡利益和解决矛盾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尤其是在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上意义更大。然而,“割裂折中”方法存在极大的弊端。

首先,它在逻辑方法上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把同一个问题人为地拆分为两个问题,有意抹杀了该事物的整体性,这是不客观和不恰当的;同时,这种方法容易引起诉讼双方的不服和申诉,因为你的裁判理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一方当事人的诉请理由,但是又不完全按照他的要求进行裁判,当事人必然会利用你的裁判理由来否定你的裁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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