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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讲解学习笔记​

正洪观点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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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讲解
学习笔记

编辑:伊路芳菲


【小编按语】2020年7月31日下午,王利明教授在最高法院讲解《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授课内容,最高法院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全国四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法官进行了收看学习。其中,最重要的知识点有二个:一是人格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二是动态系统论归责方法。以下为课后的复习梳理笔记。

《民法典》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民法典独立成编是亮点
●独创:民法典独立成编,与乌克兰民法典并无关系。乌克兰民法典没有采用“人格权”的表述或概念。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是包括公权和私权在内的各种人身非财产权,比如包括游行集会、结社等大量政治权利。
●挖掘:王利明教授为什么要讲到乌克兰民法典?对这个问题,小编经百度后,弄清了原由。原来民法典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问题,还涉及梁慧星与王利明两位教授之间的一场学术争论。有兴趣的,可阅读王利明的《人格权独立成编≠颜色革命,对梁慧星教授若干意见的回应》。(此内容,王利明并未讲到,是小编挖掘的)

二、人格权的体系

第990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 具体人格权(第990条第1款):

(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990条第2款)

以上人格权共计10项。

●理解:具体人格权是权利;而一般人格权是权益,是形成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属于是开放结构、兜底性条款。


三、人格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

第995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995条)。

1. 人格权请求权。其中,依据本法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即为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2. 侵权责任请求权。其中,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属于引致条款。

●体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以损害赔偿为中心。而人格权的保护非必须有损害,因而人格权保护有其独有的请求权,即人格权请求权。如此,人格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格权请求权;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情形,与物权保护制度相类似,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补充:人格权保护,可分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其中,事前预防,不考虑过错问题;而事后救济(赔偿),则需考虑过错问题。

●引伸: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而人格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对于债权请求权来说,有诉讼时效的要求;而对人格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来说,则无诉讼时效的要求。

●举例:在山东苟晶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中,如果受害人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请,并无诉讼时效的问题。


四、动态系统论归责方法

第998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该条是对精神性人格权侵权责任认定的规定。其运用了一种较新的归责理论观点,即动态系统论。

动态系统论,由奥地利学者威尔伯格于上世纪40年代提出,经日本学者山本敬三等人的介绍与传播,为我国法学界所熟知。

区别:动态系统论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相区别。构成要件说的特征是“全有全无”,而动态系统论的特征是“根据动态情况综合考量”

弊端: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引入动态系统论的弊端,是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有人称之为“法治中的人治”。

对策: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体会:动态系统论的实质就是“综合考量”,这种方法在司法解释中已有大量运用。比如,《精神损害解释》第10条的规定,《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


五、违约责任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

第99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理解违约责任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两者可兼得。

●运用:医疗合同纠纷。


六、禁令制度

第997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理解对危及人格权的行为可申请停止。

●运用:对网络删贴,过去是通过网信办操作,在程序上属于非法治手段;而通过禁令制度,可做到依法治网。


六、对合理使用的限制

第999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对新闻、舆论监督等行为,规定了“合理使用”的限制。

●注意:对“合理使用”采用“双重审查”:1. 是否为了公共利益;2.是否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另外,这里的人格权侵害,并未要求有损害。


七、生命尊严

第1002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理解在生命权中增加了“生命尊严”。

●运用:对冷冻胚胎、尸体的保护,临终关怀等。


八、性骚扰

第1010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构成1. 实施了相应行为;2. 针对特定的人(不限于女性);3. 违背受害人意愿。

●注意:明确规定了相关单位防制“性骚扰”的义务,但此义务属于不真义务、倡导性义务。


九、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1. 隐私的概念

●概念: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即第1032条第2款的规定)

●理解:隐私的两层含义:一是私人生活安宁;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 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三个层次及原则

(1)隐私保护:以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为保护原则;

(2)私密信息:以是否公开作为是否予以保护的判断标准;

(3)个人信息:以非法利用作为是否予以保护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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