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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公建民营改革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的试行意见(潭政办发〔2019〕4号)

养老关切你我他→ 亚太养老产业力量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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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激发养老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84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8〕44号)、《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7〕38号)、《湘潭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潭政办函〔2017〕116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总的要求是通过3~5年努力,实现政府兜底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社会养老服务供给日益丰富,养老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养老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明显增强。具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2.2万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35%以上,社会力量举办养老床位达到50%以上。所有县级福利中心和城市区、韶山市所有敬老院以及湘潭县、湘乡市部分乡镇敬老院实现公建民营。
二、基本原则
(一)放开市场,降低门槛。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引导鼓励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市场的主体。
(二)专业经营,注重品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资金雄厚的运营方,实行专业化运营,实行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公益优先,以人为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明确公益优先原则,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确保养老用途不改变,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确保集中供养老年人的供养水平、服务质量、居住环境、康乐设施要高于公建民营前的水平。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市场培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发展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连锁化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进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可以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需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二)明确养老机构责任主体。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法人仍由产权方法人担任,同时运营方也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养老行业所需相关资质。产权方应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运营合同应明确产权方和运营方的权利、义务、安全和违约责任。
(三)实行租金优惠。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实行免租3年的优惠政策,减轻运营方资金压力,使其能够将资金更多地投入到机构的建设、运营和养老服务中。
(四)优先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护理能力建设。鼓励运营方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向护理型、临终关怀型养老服务方向发展,加强机构养老护理区建设,增加护理床位的数量和比重。有条件的可采用医养结合的养老护理模式进行运营管理。各级财政投入用于护理能力建设的项目优先安排公建民营项目。
(五)实行政府运营补贴。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纳入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六)鼓励向居家养老服务延伸。鼓励运营方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打造成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并通过“机构+亲属+村(社区)+志愿者+老人”的方式将养老服务延伸至周边散居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留守老人和困难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由政府补助的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费可直接购买养老机构运营方的养老服务。
(七)保障政府托底服务对象入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保障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入住服务需求。机构多余床位可向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但应当优先保障本地区特困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困难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兜底保障一类对象的入住服务需求,提供床位原则上不能低于总床位的50%。
(八)严格执行社会化服务收费政策。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其中,特困供养对象老年人入住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协议确定,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对完成保障对象的供养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在困难群体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不得高于同类养老机构收费价格。

(九)严格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护理费要全部用于特困供养对象,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乡镇(街道)要及时足额按标准全额拨付给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得截留挪用。运营方不得将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费、护理费作为赢利来源,确保专款专用。

(十)加强养老机构服务监管。建立健全各级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服务实施监管。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和运营方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建立养老机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养老机构消防、食品、药品、卫生等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及改变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性质的活动。对各机构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和社会老人要一视同仁,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按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115项指标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制定实施养老服务评估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机构服务收费与服务质量评估、等级评定结果挂钩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自2019年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公建民营改革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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