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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耕土地非法采砂?判刑、罚款、赔偿,一个不少!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回顾这些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一直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天更蓝、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下文是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


承包土地非法采砂获利





2018年12月,宋某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某开发区15户村民的集体土地。


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在承包土地内采砂并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其间,土地管理部门三次查获并罚款6.5万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评估,宋某非法采砂1.9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2万元,涉案土地复垦费用34万元。


后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万元、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检察机关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宋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宋某被行政主管机关处罚,与本案系同一事实,行政罚款6.5万元予以折抵罚金。


宋某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刑法》《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4万元(已缴纳)。该判决已生效。



多元共治守护耕地“命根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宋某承包村民集体土地非法采砂,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严法治观和全面追责原则,依法追究宋某非法采矿刑事责任,依法认定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将其主动履行民事责任情形作为刑事处罚酌情从轻情节,明确以其就同一事实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统筹协调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


该案系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非法采矿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合力共同守护耕地“红线”、环保底线,建设美丽中国。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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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李金哲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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