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执行版“身份互换”险上演
执行那些事
案件执行到位
钱要回来了
房子成功腾退了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
案件执行到位,
胜诉权益得到实现
本是圆满欢喜的事情!
但有这么一个案件,
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兑现后,
却险些反向“逆袭”
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一起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件留下“小尾巴”
小李(化名)与厦门新洲地产开发公司(化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小李向新洲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并于合同签订次月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然而,小李未依约支付后续款项,新洲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李配合办理购房合同的撤销备案登记、解除预告登记的手续。
地产公司胜诉后,小李依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便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多次催告小李自动履行未果,遂依法强制办理生效判决确认的撤销备案登记、解除预告登记等手续,及时有效保障新洲地产公司的胜诉权益。但近万元的诉讼费、执行费,却因小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给案件留下了“小尾巴”。
然而,反转来了!
执行员执着办案 案情180°大反转
执行员小张对这种事了案未结的状况耿耿于怀。他认真细致反复查阅生效判决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灵光一现:案涉房产既然已办理解除预告登记等手续,是否意味着此前被执行人的首付款也应退还?
于是执行员迅速调取相关合同并多方询问,最终证实,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在违约条款中约定:“办理完毕合同注销登记手续后90日内,出卖人需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返还买受人。”而在合同签订后,小李已向地产公司支付了首期房价款近30万元。现合同注销登记手续已强制办理完毕,按照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应向小李返还相应的房价款。
事情发展到这,债权人债务人的身份突然来了个大反转,小李摇身一变,成为潜在的“债权人”。如此一来,相关诉讼费、执行费的执行也水到渠成,案件便可全部执结。想到这里,执行员小张兴冲冲地向地产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将尚未退还给小李的款项以本案诉讼费、执行费金额为限支付至法院账户。
不出意外的情况下,“意外”出现了。在胜诉权益得以兑现后,地产公司动起了“歪心思”,不想退还小李这笔费用。在法院多次敦促、协调的情况下,新洲地产公司依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并称小李的首期购房款要等这套房子再次售出后才能支付。就这样,执行员案结事了的美好愿景再次搁浅。
地产公司没有意识到,他们这一做法,很可能把他们从胜诉权益亟待维护的申请执行人身份推向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对立面!执行员继续向地产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到期债权的履行义务,如无法履行必须书面函复正当事由,否则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罚款乃至拘留等强制措施。地产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支付了款项,该案执行费、诉讼费问题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其他主体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履行到期债权制度有利于快速实现债权,能对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起到良好效果,更能减少执行衍生案件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向相关主体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有关主体应当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到期债务。如果相关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亦未提出异议,则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如果存在恶意妨害执行的情况,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最后,给大家提供贴心小妙招: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积极将到期债权作为重要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作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应当积极依法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如确属无争议的到期债权,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切实履行协助义务。当然,如果相关债权存在实质争议,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声明:本文转载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夏魏诗雨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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