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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玉、梁远高:诚信原则在中国法中的规范与适用 |【往期好文】焦点笔谈

判解研究 判解研究编辑部 2023-03-25


判解研究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

主编:王利明

执行主编:姚辉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周期:每年出版四辑



刘保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远高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篇幅所限,本文已经省略脚注和参考文献。

*本文刊发于《民法典》生效前,从最大程度保留原文角度出发,未对本文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

*本文原载于《判解研究》2018年第四辑第19-29页。转载时请注明“转自《判解研究》公众号”等字样。

引 言


自古以来,诚信就被中华民族所重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乃民法之“帝王条款”,其地位及功能不容小觑。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信原则构成实定法规则的基础,并且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具体规范中多有体现,尤其体现在宪法、民商法、诉讼法等法律领域。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而诚信原则的适用率远高于其他原则,其适用情形及适用效果如何,关乎该项原则的价值与意义。本文拟探讨诚信原则的内涵、功能、在中国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制度体现、司法适用等问题,就教于方家。

正 文


1

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功能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在中国学者的著述中,对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存在多种学说认识:

第一,语义说——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所有参加者做到诚实守信,不实施任何不诚信的欺诈行为。

第二,一般条款说——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属于一般条款,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效力。

第三,立法者意志说——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第四,双重功能说——诚信原则是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的合成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因此,法律条文便具有极大的弹性,从而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混合构成说——诚信原则本质由三个层面构成:(1)道德心理层面,诚信原则是一定社会的综合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关于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一般道德心理;(2)法律规范层面,诚信原则是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3)客观事实层面,诚信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及司法者以该原则为依据所为的一切行为。

上述各种观点的角度不同,表述各异,说明诚信原则的内涵丰富且复杂。从三个角度对诚信原则进行阐释的混合构成说,似乎是最合理、最全面的。

(二)诚信原则的功能

中国学者大多围绕着诚信原则指导民事活动并填补法律漏洞的主要功能进行论证。梁慧星先生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有三项功能,即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解释和补充法律。”这一认识,大致可认为是中国大陆学界的通说。

2

中国法上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

(一)宪法及国家政策中的规定

1.宪法中的诚信原则。在宪法学者眼里,诚信原则的研究与法治相关联。当法治概念的经典要义将“社会各要素普遍地符合良法规范的有序状态”囊括于自身时,它已内在地包含了正义、公平、诚实信用等精神或原则。

诚信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为:(1)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诚信原则应为“法治国家”的当然组成部分。(2)第24条中所规定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均包含诚信原则。

2.国家政策中的诚信原则。2012年11月11日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个人层面)。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提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到:“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国务院还先后发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提出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远景。

(二)《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中的规定

1.立法目的中的体现。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提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前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包含有“诚信”。

2.明确了诚信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的地位。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民法总则》中关于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第153条)、禁止权利滥用(第132条)、遵守商业道德(第86条)等的规定,也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精神。

4.在诸多重要制度的规定中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精神。诸如:对善意相对人给予优待保护(参见第61条第2款,第65条,第85条,第94条第2款,第145条第2款,第170条第2款,第171条第3款等);而对于恶意行为人,则使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参见第43条第3款,第53条第2款,第132条,第146条,第148~151条,第154条,第164条第2款等);在表见代理规定中,对善意、诚信的相对人予以切实的保护(参见第172条)。

(三)其他民商事单行法中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的规定中,如《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商事单行法的规定上,如《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还有直接或间接体现诚信原则精神的其他具体条文,如第112、113条关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之处理规定。

3

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具体制度体现

(一)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1.基本原则中的体现。《物权法》第6条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第7条关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其中均蕴含有诚信原则的精神。

2.区分行为人的善意与恶意,对善意行为人、占有人、物权取得人等给予保护上的优待。典型表现在:

其一,为保护基于诚信而为行为的第三人的利益,在登记对抗主义规则的规定中,普遍采用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参见第24条、第129条、第158条、第188条、第189条)。

其二,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参见第106~108条),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予以周延的保护。

其三,区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并使其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参见第242条、第244条)。

(二)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基本原则中的规定。《合同法》第6条关于诚信原则的一般规定,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合同解释以及分则中有名合同的具体制度中。

2.合同义务。首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和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参见第42、43条);其次,缔约后,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参见第60条、第119条);再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参见第92条)。

3.情事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情势变更原则及其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好评。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2018年3月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3条也对情事变更原则作出了规定,并在处理规则方面引入“重新协商义务”(也称“再交涉义务”),使之更臻完善。

4

四、中国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1.多重买卖的规制。多重买卖,又称一物数卖等,是一种背信弃义的不道德的行为,由此引发纠纷需要法律加以规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于第9条、第10条分别对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归属与合同的履行顺序作出了规定。其处理规则中体现的司法解释所追求的“整体的经济价值”,包含了诚信等道德价值在内。2.限购政策的推行与规避政策行为的禁止。为遏制房价的过快增长,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一线城市实施“限购”“禁购”“限贷”等政策;为解决机动车增长过快的问题,在北京、上海等地还推行有机动车限购的政策。各类政策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房屋、车辆买卖合同在履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一些交易主体试图通过借名买房(车)、假离婚、签订虚假合同提起诉讼、仲裁、达成调解协议等方法予以规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发布典型判例等方式,一方面,维护限购政策的推行;另一方面,亦防止违背诚信、规避政策的现象蔓延。3.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较长一段时期,被执行人违背诚信、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民事判决“执行难”“法律白条”等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确立了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失信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限制失信人员高消费的具体措施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措施的持续推进,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4.《合同法解释(二)》中有诸多规定涉及诚信原则及其适用问题。如该解释第3条关于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规定,第8条关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后果之规定,第15条关于多重买卖合同中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第18条、第19条中关于撤销权问题的规定等。5.公司法、保险法等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6条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的规定;第11条关于股东和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第21条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等。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第11条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问题的规定等,也都体现了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二)基于诚信原则的司法裁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关键词检索近五年(2013~2017年)的案例,总计754119件(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裁判的案件分别为116719件和626683件,高级法院9708件,最高人民法院1008件)。此类案件数量庞大,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裁判文书中援用诚信原则解决纠纷的案件类型也颇为广泛,其中占比较高者为下列三类:1.运用诚信原则解决合同纠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类型为: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担保型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计68266件;二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6749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比较大(12700件),企业间借款纠纷亦较为多发;三是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共计26337件。四是违约责任或违约金的纠纷案件,共计32468件。2.运用诚信原则解决物权纠纷。典型的案件类型有:一是担保纠纷案件,共计75845件,其中抵押纠纷案件占比最大(37781件);二是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共计15980件;三是土地使用权案件,共计10332件。3.运用诚信原则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尤其是以假离婚协议规避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引发的案件)等。(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诚信原则及其运用1.明确了诚信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地位。该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加大了对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惩戒力度。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3.限制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请求。实践中,因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所引发的诉讼多有发生,对此应如何对待,有不同的认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不宜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食药纠纷中支持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食品和药品之外进行的知假买假,不再支持惩罚性赔偿。4.格式条款的限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第40条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此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5.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诚信原则。2018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电子商务中网购消费欺诈、用户信息泄露、格式条款侵权、维权困难等问题突出。诚信原则对上述问题的规制有着特有作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并且,诚信原则在当事人适当、实际、协作履行以及附随义务等方面也有具体的规则适用。(四)诚信原则适用中的其他问题1.诚信原则与具体规定的适用诚信原则为民法最高指导原则,现行法的诸多规定都可以说是诚信原则之具体化。为避免出现“向一般条款逃离”的现象,当对于待决案件法律有具体规定时,应优先适用该具体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2.诚信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1)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二者在法律适用中的区别在于:其一,适用领域不同。诚信原则系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公序良俗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准则,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其二,保护对象不同。诚信原则主要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侧重于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平衡,而公序良俗原则常用于保护第三人及公众利益,更关注社会秩序;其三,行为标准不同。诚信原则是一个较高的行为标准,而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较低的行为标准,通常针对一般和典型情形适用。(2)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内涵不同。诚信原则强调当事人秉持诚实、恪守诺言,按照约定善意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具有“单方性”的特点;而公平原则更注重民事主体是否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行为。第二,侧重点不同。诚信原则更多地关注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其是否秉持诚信的意图进行民事活动;而公平原则更多侧重于后果,即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是否按照公平合理的比例参与行为、获得利益和承担责任。第三,作用不同。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诚实信用的标准约束自我行为;而公平原则要求整个民事活动符合有序以及公平正义的标准。(3)诚信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从契约严守这个角度讲,意思自治原则与诚信原则是协调一致的,但二者也会发生冲突。市场中个人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经常会做出不正当行为,不仅扰乱了经济活动,而且使当事人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失衡。而诚信原则强调主体诚实不欺,且承担被对方信赖的义务,通过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所承载的“自由”来平衡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实质公平。因此,诚信原则恰是意思自治完善的一个必需的步骤,绝不是否认意思自治。(4)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关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存在着重复适用说与重复适用否定说。重复适用说认为诚信原则为指导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原则,权利滥用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亦即行使权利如违反诚信即构成权利滥用。而重复适用否定说则认为此两项原则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梁慧星先生认为:“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同为权利义务之行使的准则,前者为积极原则,侧重于正面引导;后者为消极原则,侧重于反面禁止。”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系两个独立的基本原则,不存在隶属关系,并行不悖。实践操作中,可以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意图是否诚信、目的是否正当、方式是否妥当等角度进行考察,并作为认定权利是否滥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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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出发点。中国的民法学者以及诉讼法学者对诚信原则的研究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诚信原则在中国的《民法总则》以及其他民商事单行法中均有直接或间接规定,有关诚信原则的司法解释及裁判案例也颇为丰富。不过,在中国当下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诚信基础仍较为薄弱:交易活动中存在大量悖于诚信的现象,政府的诚信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诚信亦有待加强。整体而言,中国社会的诚信水平还远远赶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诚信原则的构建和配套的制度建设,并理性和科学地运用法律、政治、文化和行政等多种途径促进诚信社会的全面建设。我们坚信,随着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和推进,中国社会的诚信建设将会不断取得进展并可望在不远的将来得到根本性的改观。


图文编辑| 宋嘉鑫、张宏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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