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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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西安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西安律师齐动员、上门宣讲民法典”活动。为了顺利开展活动,在市律协的正确领导和分管会长齐章安的具体指导下,市律协公司委编写了《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供全市律师和人民群众参考使用。
特别鸣谢参加编写工作的李聪、闫瑛、戴涛、宁宝、徐智、安治、韩小春、郭军刚、左丽竹、邢超、张运来、崔建、安亚东、曾斌、巩琛婕、王剑、王建苗、付昌、毛静、仲玉华、张攀、谢晨、任婧、闫红安、刘娇、田钰、吴瑶、刘嘉瑶、安鹤及公司委委员。
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疏忽,大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向我们批评指正。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20年7月9日
93.老年人如何避免自己百年后子女争夺家产的问题?
答:国家保护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权,鼓励人们努力奋斗实现自己财富的增长。《民法典》同样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从而确保父母的财产能够合法的传递给下一代,实现家族的旺盛发展。国家对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保护,但是,平等保护并不排斥人们对百年之后的财富继承问题提前作出安排。因此,作为老年人,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在生前对自己的财富通过遗嘱的方式在子女之间进行合法、合理的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争夺遗产发生的人伦悲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94.中国古语说的“父债子还”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父债子还”是民间流传的说法,意思是子女对父母生前的债务应该进行偿还。对该问题,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自己所分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额,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该规定,子女应当在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父母生前的债务,如果没有分得遗产,或者分得的遗产价值少于债务金额的,子女对父母的债务可以偿还,也可以不偿还。
当然,民法典也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从该原则上讲,对父母的合法债务,我们提倡子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95.什么是遗产?
答: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不仅包括自然人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基于著作权、专利权产生的财产权利,还包括不断出现的无形资产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等等,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96.遗产继承的顺序?
答:继承开始后,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97.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有继承权?
答: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并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98.外甥、侄子是否有继承权?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外甥、侄子并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外甥、侄子也有继承权。这一条件是,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同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们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下,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们的子女进行代为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99.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如何继承?
答:在分割遗产之前,应当先确定遗产的范围。具体方法是:先析出夫妻个人财产;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一分为二,一半作为生存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另一半确定为遗产范围。如果夫妻双方之间有约定的,则不存在这种析产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00.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既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01.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胎儿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02.公正遗嘱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其他遗嘱?
答:公正遗嘱的效力同其他遗嘱,并不存在优先,在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03.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答: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10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答:继承人如果有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几种情形,将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105.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答:继承开始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等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06.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答:遗产管理人共有以下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107.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答: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但如果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8.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遗产如何继承?
答:在分割遗产之前,应当先确定遗产的范围。具体方法:先析出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再析出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子女的财产,然后析出被继承人个人的遗产,最终确定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09.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10.遗嘱无效的情形?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11.继承人、受遗赠人如何放弃继承、受遗赠?
答: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放弃继承、受遗赠。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可以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示作出,也可以不作出任何表示,六十日期限经过,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12.遗产债务如何清偿?
答:继承人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遗产债务,继承人自愿清偿全部债务,不受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付清偿责任。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应当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来源:西安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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