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2023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论坛成功举办
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暨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2023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来自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与高校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主题,共同研讨刑事执行制度的实践动向与立法完善问题。
推进刑事执行制度立法完善,需要司法实务与学科理论之间的通力合作。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暨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刑事执行领域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合作备忘录》,将着力加强三方合作,就刑事执行的课题研究、论坛开展、人才培养、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深度交流,共同推进刑事执行工作现代化。
在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表示,搭建刑事执行领域共同研究的平台,是多方一直以来的期待。希望借论坛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刑事执行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轶指出,刑事执行是一个需要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是一项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大力推进的工作。人大法学院要积极与其他优势学科交叉,同与会各单位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刑事执行领域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强调,刑事执行研究领域是理论研究的富矿。加强三方合作,要始终坚持理论研究的问题导向,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和立法研究,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层次合作,整合刑事执行领域的理论和实践资源,为刑事执行和监督工作提供全方位支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章恩友指出,我国关于刑事执行领域及检察监督的理论与实务研究,长期以来集中于各自的领域系统,缺乏有效的联系沟通。希望三方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践需求,建立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渠道,妥善解决在交流合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形成优势互补的长效合作机制。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蔡巍表示,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是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希望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继续与各层级检察机关开展合作研究,多与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建立合作机制,推动西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理论研究所将不断改进基地活动管理工作,重点完善基地优秀成果的转化机制和报送机制,推动检学共建走深走实。
刑事执行的实践背景与突出问题
目前,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的修改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刑事执行面临着全新的时代背景,积累了多角度的实践难题,成为刑事执行制度完善的出发点。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李豫黔表示,刑事执行法治建设在执法要求、法律政策调整等方面面临新的形势,刑事执行制度在“减假暂”上存在诸多争议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强调,应强化减刑假释审查程序的审查功能,实现法院在审判阶段的审查,引进被害人参与审理、同监室人员监督等机制,改进减刑假释的提请方式,促进审查的深入到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指出刑事执行存在三大问题,分别为未区分重罪与轻罪的不同附随后果,轻罪宽宥机制不畅通及刑事执行体系与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不相适应。在轻罪立法和刑事执行中应关照到新增设轻罪与重罪的关系。北京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曹晶结合工作实际和案例指出,刑事执行立法上存在的现行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检察监督程序配置不全,执行规范有待细化等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看守所羁押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难等现象,呼吁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山东省泗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弘表示,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刑事执行职责分散或交叉,执行权力配置不均,执行管理标准不一等问题,检察监督刚性与具体职能划分有待改善。
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构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刑事执行的一体化构建,是刑事执行立法优化、刑事执行能力提升的核心。时延安指出,一体化是刑事执行发展的应然选择,应着力构建刑事执行的统一体系,考虑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机构,重新考量执行部门的职能划分,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信息平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顺安主张刑事执行法典化,认为创制和编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典》有助于刑事执行一体化建设,应对刑事执行司法实践的碎片化现象,回应刑事执行立法的需求,符合刑事执行体系化的国际趋势。陕西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果毅指出,在短期内刑事执行主体无法统一的现实情况下,可以探索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职能分工进行相应调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李天发在评议中表示,刑事执行的一体化研究,包括立法、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在立法中,如禁止令、终身监禁等的性质和归属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在执行中,需要缓解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制度的落实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在刑事执行一体化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改革持续推进,在检察实践中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卫围绕北京市检察院的工作内容,强调构建以案件化办理为中心的刑事执行监督体系,聚焦线索要素,以证据为核心,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的实践刚性和制度刚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翟中东认为,实质化审理的推出使监狱工作面临结构性调整的影响,其中的危险管理和矫正项目制度凸显了减刑假释的再定位问题,要应对刑罚执行的新走向,检察机关应坚持“四个维护”。北京市团河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剑表示,要不断更新理念,强调监督实务性管理工作与监督刑罚执行的司法工作并重,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并重。要积极响应数字检察工作部署,摒弃各自为政,优化人员配备。北京市清河检察院分党组成员卞增智提出,应系统化统筹刑事执行检察的办事和办案,在以证据为核心办理监督案件时,建立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权制度,把审查的思维、侦查的思维、调查的手段相融合。
在检察监督工作的具体领域内,针对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国际关系学院讲师孔祥承认为,应重新构建财产刑监督理念,发挥经济理性的改善作用,考察财产刑执行监督率、监督数额、监督发布数量等指标,建立综合的评价体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贡太雷在评议中提出,刑事执行监督需要强调专业化,未来可以考虑将专业的社会机构纳入监督的一环,而对司法工作人员职权的监督、对罪犯权益的保障、对服刑人员最终回归社会的制度完善,是刑事执行监督最需要关注的三大目标。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
“减假暂”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中刑罚变更措施的核心内容,事关罪犯教育改造效果以及监管场所秩序稳定,是刑事执行制度构建与立法完善的重点。对此,如何理解相关概念的性质,如何明确各项制度的适用,是理论与实务界聚焦的话题。
首先,围绕减刑假释制度的基础性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认为,刑事执行主要目的是实现惩罚功能,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的变更实际上是一种优待,其应作为执行的例外接受正当性、有效性的考量,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反思减刑和假释的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曾文科从假释的本质出发,主张假释是再犯风险管理制度,其本质应考察社区矫正和监狱监禁对犯罪人而言,哪个更有助于防范其再次犯罪。应采用消极判断的方法理解假释的要件,强化监所服刑和社区矫正的衔接,将其界定为审判事项或执行事项,其执行的标准、要求和证据证明等方面均是不同的。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王烁指出,从刑事执行环节角度而言,改造或预防相对于报应和责任更加重要,绝对地反对减刑,将难以保证犯罪人员能够有效地复归社会,削弱改造的动力。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通表示,做好减刑假释,需要明确“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属性,这需要回归到对假释性质的定位。
其次,针对减刑假释制度适用问题,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表示,假释制度目前在重视程度、审查标准、财产性判项、适用数量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积极推动假释适用,假释认定标准、刑罚执行变更等均为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平基于大幅扩大假释制度实际适用的目标,认为减刑假释的目的是给犯罪人提供重返社会的制度根据。其提出信用假释的改革方案,把减刑缩减的期限作为假释根据,实行扣分考核,同时为释放人员提供后续监督管理的制度依据。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郭云忠认为,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实质化审判目前难以真正开展,法律评价、司法评判和行政管理评价的因素,难以综合考量。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泽涛评议表示,应关注目前减刑假释的地方适用比例差异大,监狱执行人员在实践中的顾虑等问题。
再次,在“减假暂”视域下,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实践这两方面的讨论尤为突出。就财产性判项而言,其与减刑假释是否应建立关联机制,又如何建立关联机制?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吴飞飞认为,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的关联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可操作的,在发挥关联机制时,应着重解决对履行能力的考察判断,各部门有效分工实现效用最大化。同时,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韩红兴指出,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从严的做法在正当性上缺乏充足根据,而积极履行从宽在正当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在关联机制的落实上,应从本源出发构建原审裁判中财产义务的查明机制,完善罪犯履行能力的证明机制。关于社区矫正及其现实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讲师张雍锭提出,应准确厘定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概念,并从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科学确定效果评估内容、确立对应效果评估主体、构建效果评估指标体系、促进效果评估方法升级、完善效果评估程序等方面构建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制度。
此外,“减假暂”制度的其他适用细节、研究方法等问题同样受到关注。湖南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李艳红特别提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亟待改革,宜从完善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标准,规范医疗鉴定和诊断行为考核制度,明确哺乳期的期限,建立刑罚暂停执行制度等方面改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讲师彭雅丽从实证研究角度出发,认为目前对再犯可能性等的判断方法是理论赋值法,其存在缺陷。若以循证式改造的研究方法予以改善,即通过犯罪学数据,以现实的再犯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将更为科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曾小滨在评议中介绍了实证调查的有关情况,即目前罪犯对假释意愿处于下降状态。减刑的确定性和假释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实践选择和二者的构造。
本文作者
韩金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杜 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副教授。
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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