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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刑法讲座153期 | “作为刑法任务的法益保护理论”讲座成功举办

2024年2月22日下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阿明·英格兰德(Prof. Dr. Armin Engländer)受邀莅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展学术交流,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发表了题为“作为刑法任务的法益保护理论”Die Lehre vom Rechtsgüterschutz als Aufgabe des Strafrechts)的演讲。

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教授主持,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畅担任翻译。出席此次讲座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冯军教授以及付立庆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副教授以及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邓卓行老师。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对外经贸大学等学校的众多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演讲开始之前,陈璇教授首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英格兰德教授此次访问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陈璇教授指出,英格兰德教授自2014年开始执教于慕尼黑大学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哲学以及法社会学的教席,该教席在德国法学界享有十分尊崇的地位,此前的执掌者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法学巨擘,如许内曼、阿图尔·考夫曼、恩吉施、梅茨格尔等。这足以说明,英格兰德教授在刑法学和法哲学这两个领域所取得的学术成就,都赢得了德国法学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评价。





01

论坛讲座内容


开讲伊始,英格兰德教授提出,近些年来针对法益理论的批评之声与日俱增。法益(保护)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刑法的特殊任务在于保护法益。然而,这一理论的含义却并不清晰。首先,法益的概念存在争议,其焦点在于法益必须具备什么特征。其次,法益保护理论的体系地位也存在争议。有学者将其视为一种纯粹的方法论原则,仅与现行法的解释和体系有关;也有学者将其视为一种法政策的规范性原则,该原则在对现存的或者拟议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批判性评价时具有重要意义。

英格兰德教授在讲座的第二部分阐述了形式法益概念与实质法益概念。他指出,形式的法益概念指的是立法者认为值得保护的一切东西,它是以刑罚为后盾的行为规范的保护对象;而实质法益概念则认为,一个事物在满足形式法益概念后,还需满足其他实质性的条件才能成为法益。他认为,建构概念是一个合目的性的问题,故形式法益概念和实质法益概念的适当性取决于它们使用各自概念的目的为何。

第三部分涉及方法论的法益保护理论与批判立法的法益保护理论。英格兰德教授指出,可以从纯方法论意义上来理解法益保护理论。一方面,法益概念要求法律工作者从若干可能的解释方案中,选择最能保证立法者实现保护目的的解释;另一方面,法益概念也有助于对犯罪进行分类。但是,具有立法批判机能的法益需要满足哪些要件,实质法益论的支持者对此还有相当大的争议。

第四部分涉及实质法益理论的约束力要求。教授指出,一些学者认为法益概念之所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因为它可以回溯到宪法之上。但无论从技术检验还是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将法益概念的约束力溯源至宪法的观点都是存在疑问的。

第五部分“人的法益理论与规范的个人主义”中,英格兰德教授指出,普遍法益的重要性取决于其间接保护的个人法益之价值。­然而,人的法益理论实际上无法实现这种主张。因为,如果根据规范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所有法益都可以追溯到个人利益,那就意味着保护集体法益的正当性不能被独立于个人愿望、目标和偏好的固有价值所证成。

最后的结论部分,英格兰德教授指出,受保护的法益问题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体系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方法论意义上的法益保护理论原则上是正确的。然而,立法批判意义上的法益理论却难以令人信服。根据宪法,实质的法益保护原则无关紧要。至于其作为刑事政策指导方针的作用,法益理论本身并不能证明其所要求的价值标准是合理的。至少就目前而来说,针对合法刑法之界限为何的问题,法益思想无法提供一个站得住脚的答复。



02

点评与问答环节

在随后进行的点评、问答环节中,在场师生与主讲者展开了气氛热烈的交流与互动。


首先,刘明祥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德国刑法分则是根据法益还是其他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对同种法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这在刑法上是否有所反映?

英格兰德教授举例回答:在德国的故意伤害罪中,如果只是轻微损害,一般只判处财产刑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使用武器或者是结成团伙造成伤害,则须适用加重的量刑情节,在6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区间内量刑。可见,两种行为虽然都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但由于在侵害程度上有所不同,故量刑也存在差异。

冯军教授认为英格兰德教授对于法益保护理论的批判性见解具有创新性,但目前是否存在一个方法论的法益理论,这可能本身就存在疑问。

英格兰德教授回应道,实质的法益理论只有在确实存在自然法这一概念时才可能成立,但自然法的来源以及内容均十分不明确。但另一方面,如果忽略自然法,我们又很难直接证成实质的法益理论。同时,方法论的确存在一定功能,比如我们可以通过识别法益来确定立法者准备保护什么样的内容,并对其进行体系性归类。

付立庆教授提问:法益对构成要件解释的机能,需要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法益对于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是仅限于目的性限缩,还是可以做一定程度上的扩张?

英格兰德教授回应道:根据法益保护理论可以进行何种解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解释过程中,是否面临其他解释原则的限制。首先要考虑是否受到文理解释的限制,如果不符合这一原则,那便不存在扩张的可能性,此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对类推解释的禁止。

王钢教授指出,法益本身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放弃法益这一概念。刑法学者不应急于界定刑法的概念及外延,而是需要通过观察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条件,确立这一抽象概念。据此,可否考虑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去界定法益概念?

英格兰德教授回应道:引入社会学是否有助于解决立法正当性的问题,还是存在疑问。因为社会学是描述性而非规范性的科学,但刑法所处理的是纯粹规范评价的问题,二者存在不同。因此,社会学理论可以为立法者提供参考,但无法提供规范上的合法性依据。

邓卓行老师首先向大家推荐了英格兰德教授的《现代社会中的法与刑法》一书,同时提问英格兰德教授的批判理性主义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英格兰德教授指出:批判理性主义是一个假设疑问并进行求证的过程,比如对法益保护理论,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探寻其在哪些方面是正确的,哪些方面是错误的,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求证,这就可以推进理论继续向前发展。


在场的同学就社会学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向英格兰德教授提问,教授也一一予以了回答。


03

尾声

三个多小时的时间在与会者的激烈讨论和交锋中不知不觉地消逝。

最后,陈璇教授对英格兰德教授的精彩演讲、刘畅博士专业而精准的翻译以及在场师生的热情参与表示衷心感谢。他在总结时指出:我们讨论法益理论,实际上就是为了一个目标,即法治国家不能任由立法者不断扩张刑法的范围,我们需要寻找监督、检验刑事立法合法性的途径与方法。这项工作之所以困难,原因有三:一是合法性标准需要独立于实定刑法条文以外;二是这个标准必须具有得到普遍认可的约束力;三是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又不能对社会其他子系统的活力造成妨碍。尽管如此,学者仍然要有迎难而上的勇气和决心。

陈璇教授以自己的问题结尾: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被否定后,又应该根据什么标准去检验立法的正当性呢?期待英格兰德教授今后有机会再与老师和同学做进一步的分享。

至此,第一百五十三期刑法名家讲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指导老师:陈璇
撰稿:孙剑锋 
摄影:于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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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亚飞

审校:罗鸿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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