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耀文 | 印制变迁视域下唐宋政务的使职化运作
摘 要
印制变迁是中国古代行政体制转型与政务运作方式嬗递的表征。汉唐印制在经历了从官名印到官署印的转变之后,唐后期御史台与大理寺又先后奏置了“出使之印”,充当出使人员外出理事的官文书印,反映出御史台与大理寺政务的使职化运作。御史台八印的配置便是使职化运作程度加深的结果。后周以来的“奉使之印”突破了司局限制,成为所有使职差遣都可以使用的一类官文书印,解决的是朝廷政务使职化运作的现实需要。北宋还以“奉使之印”与“奉使朱记”区分使职的等级和差遣的要剧。从“出使之印”到“奉使之印”的嬗变,体现了唐宋时期政务使职化运作的进程,也标志着国家治理模式溢出常规结构向任务型组织模式的转变。
作者简介
赵耀文,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
目 次
一、“出使之印”与唐代政务运作的使职化
二、“奉使之印/奉使朱记”的行用及其政治意涵
三、从出使印到奉使印:唐宋政务运作的使职化进路
唐后期“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的制度格局经过唐末五代的整合与调适,逐渐形成“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的制度文化新面貌,其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是使职差遣制。有学者已经指出,唐后期“使职差遣制逐渐取代了三省制下的职事官制度”。由于使职差遣在行政运作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刘后滨将之概括为“使职行政体制”,揭示了整合与调适期的行政体制,实际上蕴含了政务使职化运作的基本内涵。
政务的使职化运作方式以使职差遣为依托,运作实态则要征诸文书行政,而官文书印与文书密切相关。王永兴曾考察了唐代官府文书的押署和钤印。卢向前分析了牒式文书的处理程式,勾勒出署名、受付、判案、执行、勾稽、抄目六个环节,认为“‘勾稽’手续实际上包括了钤印这一过程”。管俊玮指出“钤印程序位于勾检和抄目两个不同环节之间”,细化了对钤印环节的考察。森安孝夫、丘古耶夫斯基、冯培红、孙慰祖等学者,或究心于官印形制的承衍,或聚焦于印与制度的关系,或集矢于政务文书钤印,成果颇丰。尤其是代国玺透过印制的演变考察汉唐间行政机构的组织形态变迁,抉出“设官分职”与“分司统职”两种政府组织结构,切入点正是汉唐印制从官名印到官署印的发展脉络。以上认识,极具启发意义,但对唐中期以后出现的使职差遣印却措意不多。
诚然,唐宋是行用官署印时期。圣历二年(699)二月“初备文昌台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归则收于家”,寺监机构和各州县也设官署印,题为“某寺/某监/某州/某县之印”,由监印官负责收管使用。但随着行政体制的演变,使职差遣渐成政务实践的主体,朝廷政务常以使职化的方式运作。在此背景下,使职差遣的置印与用印就成为无法忽视的议题。以往的研究对使职差遣印与其他行政机构的官署印不加区分,笼统地视为“官印”进行考察,认为使职差遣置印是使职固定化的表现。实际上,使职差遣置印恐怕与固定化问题无涉,而更多的是指向行政运作效率。因为随着省部寺监等机构的使职化,这些机构内部也会辟置使职差遣印。譬如开元二十三年(735)三月,始命礼部侍郎试贡举之人,次年九月二十日“礼部以贡举请别置印”,印文为“礼部贡院之印”。元丰改制,废贡院而毁印,但旋即重置。南曹则有“吏部南曹之印”与“新置南曹之印”两枚使职差遣印。置印的缘由与具体的政务密不可分,却真实地体现了礼部与吏部政务的使职化运作。
最值得关注的是唐后期的御史台与大理寺,因为他们在政务使职化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套新的置印与用印模式。这两个机构先后辟置了“御史台/大理寺出使之印”,甚至御史台还衍生至“八印”,完全突破了设置官署印的规制。后周至宋代,又行用了大量的“奉使之印”和“奉使朱记”。从出使印到奉使印的发展有内在的关联,以此为视角可以探究王朝政务使职化运作的基本进程,惜至今未见相关成果,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考察,不妥之处,诚祈贤者惠示。
一、“出使之印”
与唐代政务运作的使职化
通常认为,使职差遣的发展侵蚀了职事官的职能,形成了使职主导的行政模式——“使职行政体制”。正如刘后滨指出的那样,“使职的出现和原有行政部门的使职化,势必与原来由尚书六部统属寺监和州县的行政体制发生冲突”。但是,省部寺监与州县等机构职权的旁落,不全是使职差遣的发展导致的。从机构自身的发展脉络来看,省部寺监等机构内部早已蕴含着政务实践方式使职化的因素,其动因主要是基于对实践效能的追求。其中,大理寺与御史台仰赖自身的职能,是职事官系统内最早出现使职化运作方式的机构。寺司与台司奏置并行用的“出使之印”,集中体现了这两个机构政务运作方式使职化的进程。
官署印的设置以机构为单位,省部寺监等职事官机构各有官署印,行用也各有规定。御史台与大理寺原本各有一枚官署印,题为“御史台之印”与“大理寺之印”,由主簿收管使用。《唐六典》记载两司主簿的职掌分别是“掌印及受事发辰,勾检稽失”与“掌印,省署抄目,勾检稽失”。各类政务文书的钤印、收发、登记、勾检等都由主簿完成。因此,举凡御史台或大理寺需要钤印的场合,都要经过长官的审核,然后由主簿负责钤用本机构的官署印。然而,随着王朝政务的增多,仅一枚本司本属的官署印已无法满足其履职的需求,为了保障政务的顺利开展,他们先后请铸“出使之印”,御史台还衍生至御史台八印。这是朝廷有司的政务以使职差遣的形式完成、行政方式呈现使职化的必然结果。
(一)御史台“出使之印”与台司政务的使职化运作
唐代御史系统是最早出现遣使情形的机构,这缘于台司的本职,尤以监察御史最典型。监察御史原为正八品上的职事官,基本职掌是“分察百僚,巡按州县,乣视刑狱,整肃朝议”。这些职事深居台中是无法完成的,职事本身决定了他们必须离台理事。这就产生了一个困难,即御史台只有一面御史台之印,台司公事例由主簿“受事发辰,勾检稽失”,若御史离台在外,遇到行遣文书的场合,该如何处理?
《唐会要》卷62 《杂录》记载了御史在出使时面临的窘境及其处理办法:
长庆三年(823)八月,御史台行从印一面,出使二面。比来御史出使推按,或用废印,或所在取州县印文状。伏以使臣衔命推按,事须用印,无非且要,既于所在求印,事以漏泄,伏请令有司铸造。从之。
可见,在长庆三年之前御史出使执行相关使务,在需要用印的场合主要依赖两个渠道解决:一是用废印,二是借用所在州县印。
废印即“废官之印”,是将朝廷废置不用的官署印重新启用,属于旧印的二次利用。如宪宗元和十三年(818)四月,“内出废印二纽,赐左、右三军辟仗使”。这两枚“废印”的印文内容与辟仗使无关,但此前必然在政治活动中使用过。辟仗使行用这两枚废印,在实践中就是“印异于事”,即辟仗使行遣的政务文书,其所钤之印的印文与辟仗使的签押不相符。不久,“特赐辟仗使印,俾专事焉”,使签押与钤印相一致,废印缴还,不再行用。
行用废印固然是为了因应文书钤印制度的要求,却体现了朝廷政务使职化运作的一般情形。正常规制下,诸有司机构各有官署印,日常政务处理属于“有法式事”,只须按相关流程执行即可。但使职差遣用印并不属于日常行政的范畴,所以才会有废印的重新启用。废印既已废罢不用,便已失去了原本的政务价值。重新启用废印正是基于临时派遣人员负责相关事务的现实需要,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临时性,用毕即罢,这与设置使职差遣的初衷相契合;二是高效性,重新铸印的行政成本不符合朝廷遣使的迫切现实。因此,废印才有了用武之地。
唐代馆驿使一般由御史担任,任馆驿使的御史离台在外,不可能使用御史台之印,所以行遣文书时一度使用废印。直到贞元十九年(803),在韩泰的奏请下才辟置了馆驿使的专印。柳宗元《馆驿使壁记》载:“先是,假废官之印而用之。贞元十九年,南阳韩泰告于上,始铸使印而正其名。”可见,御史出使若使用废印,自然会奏请随身携带。任馆驿使的御史行用废印,实际上与辟仗使行用废印时的情形一样,会产生落款签押与所钤之印的印文不一致的“印异于事”类文书。“铸使印”是铸与馆驿使名称相符的“馆驿使之印”,才实现了“正其名”的目的。
借印即借用其他有印机构的印来钤文书。这些“有印机构”既包括职事官系统的省部寺监与州县,也包括已经置印的使职差遣机构。刘子凡指出,使职借印“并不是借出官印,而是将文书送到其他官府用印”。因此,该流程本身就存在漏泄信息的弊端,显然与御史出使推按刑狱诸事不契。谓“所在取州县印文状”便是如此,负有巡察地方、监督州县之责的御史,巡察监督之后,在需要行遣文书处理政务或向相关负责机构反映情况时,却要将相关文书材料交给被监督、被巡察的机构用印,这是政务实践中的一个矛盾。例如,法藏P.T.1190文书钤“肃州之印”,该文书的发出机构是某个未置印的使职差遣机构,借用了肃州州府的官署印来钤印文书,明显是一份“印异于事”类文书。此外,借印还须给有印机构发出请印文书,与需要钤印的文书一起由有印机构钤印。
正因为用废印与借印都有自身的弊端,所以,长庆三年八月,御史台才在御史台之印外又新增了三面印,即一面行从印、两面出使印。“行从印”指“御史台行从之印”,据《唐六典》记载:“诸司从行者各给行从印,其文曰‘某司行从之印’;驾还,则封纳本司。”其行用仅限于君主巡幸的场合。“出使印”指“御史台出使之印”。“出使”即承担某项差遣,完成相应的使务。在此之前,未见有任何机构请铸或行用出使印,所以出使印应是御史台首创,也是唐代朝廷机构的首次铸造。
出使印和行从印不同于御史台之印,这集中体现在该类印可以离开台司而被携至各地。御史台之印由御史台主簿监掌,在中央使用,相对固定。出使印与行从印则更加灵活,视实际需要行用,完全符合“使”的发展趋势。可以说,朝廷应御史台的请求增铸印鉴,正是为了解决御史出使用印的现实问题,提高了离台御史处理事务的效率,实际上也加深了御史台的使职化运作程度。
御史台政务的使职化运作在五代时期更加突出。爰至后唐,御史台拥有的印不断增加,出现了巡印、监察印等具有特定职能的使印。但出使印依旧存在,并未废罢,而且随着时局的发展与现实的需要,这些使印逐渐官名化、专属化,有沦为特定官职使用的趋势。后唐长兴四年(933)五月,御史中丞龙敏上疏,指出了御史台在处理事务时遇到的新困难,曰:“台司除御史中丞隋[随]行印,及左右巡使、监察使并出使印等外,其御史台印一面。先准令式,即是主簿监临。近年已来,缘无主簿,遂至内弹御史权时主持,又常随本官,出入不定。伏缘台中公事,不同诸司,动系重难,常虞留滞。当申奏申堂之际,及牒州府之时,事无轻重,并使此印。今准令式,逐日有御史一员台直,承受制敕公文。其御史台印,今后欲勒留台中,不令在外。选差令史一人、帖司一人同知此印。”该疏奏的重点是重申御史台之印的使用规范,兼及御史台的其他印。“隋行印”即“御史台行从之印”。“左右巡使”指“御史台左/右巡之印”,“监察使”指的是“御史台监察之印”,“出使印”指“御史台出使之印”。龙敏未提及的是“御史台监仓之印”与“御史台监库之印”。诸印之外尚有一面“御史台之印”,上述诸印合称“御史台八印”。“八印”并非指八面印,而是指八种类型的印。如长庆三年八月,初置出使印时就一次性辟置了两面,此后应该也有增损。当然,诸印并非同时辟置,但都是御史台行用的印。
龙敏将诸印分别系于不同官职之后,决非无意为之,而是这些官职与相应的印之间具有某种关联。进而言之,这似乎暗示了隋行印、巡印、监察印、出使印专属化的倾向,即隋行印常为御史中丞负责,巡印为两巡御史专掌,监察印为监察御史所掌。该疏奏的核心是阐述作为御史台官署象征的台印逐渐官名化的问题,所谓“常随本官,出入不定”是也。这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御史台知印官主簿长期空缺,内弹御史以使职掌印而造成的现象,所以龙敏提出“御史台印,今后欲勒留台中,不令在外”,并选令史与帖司一同知印的解决办法,这透露出御史台官员逐渐占拥诸印的事实。究其根源,正是御史台官员各自负责相关政务、独立行遣文书而使用印鉴的实际需要。这表明御史台的事务已在很大程度上分化,各御史逐渐成为负责某个方面或领域的主要人员。这一变化的实质是台司政务使职化,各御史所掌不再是泛指处理台中公事,而是以使职的身份专司某事,譬如左右巡(两巡御史)、监仓御史、监库御史等。
要之,长庆置印与龙敏疏奏都只是御史台印制更革的历史片段,其间百余年的变化情况未详,但可以明了的是,在此期间又创置了巡印、监察印、监仓印等使印,而台印与出使印也一直在行用。新辟置的诸印与台印并行不悖,但专业化程度更高。辟置之初,仅仅是为了便于台中御史完成差遣任务,御史出使只携带出使印,使罢便将出使印归台。然而,随着差遣任务的固化,相关的印也逐渐成为处理特定使务的专属印,甚至开始与特定的使职直接挂钩。这个过程展现出御史台政务运作的使职化程度在不断加深。
(二)大理寺“出使之印”与寺务的使职化运作
大理寺辟置出使印的缘由与御史台相似,大理寺之印是大理寺的官署印,由主簿监掌使用,大理寺履职时也有遣使的现实需要。《唐六典》载大理司直与大理评事的职掌,谓“司直掌承制出使推覆,若寺有疑狱,则参议之。评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而出推长吏,据状合停务及禁锢者,先请鱼书以往,据所受之状鞫而尽之”。司直与评事都有出使的职能,也就是要承担相应的差遣任务,需要离开本寺而完成。大理司直是“承制出使推覆”,而评事仅是“出使推按”,这种差别体现的是他们使主的差异。“承制”表明他们的使主是皇帝,而后者则仅是执行大理寺职务范畴内的事务。
然而无论“承制”与否,大理寺都有出使的需要。一面大理寺之印自然无法满足大理司直与评事的出使需求,何况大理寺之印也不可能被某位出使者外带,在此情况下,大理寺也需要相应的解决办法。他们首先提出请用废印,会昌元年(841)六月,大理寺在上疏中明确指出使用废印的情况:“当寺司直、评事,应准敕差出使,请废印三面。比缘无出使印,每经州县及到推院,要发文牒追获等,皆是自将白牒取州县印用。因兹事状,多使先知,为弊颇深,久未厘革。臣今将请前件废印,收锁在寺库,如有出使官,便令赍去,庶免刑狱漏泄,州县烦劳。敕旨:依奏。仍付所司。”
该疏奏将“请废印三面”的原因讲得颇为清晰,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本寺没有出使印;二是出使人员离开本寺,行遣文书要借用州县印,多有不便。这其实与御史台出使御史面临的是同样的问题。大理寺官员的解决办法是请废印,并将颁赐的三枚废印“收锁在寺库”,由本寺掌管。换言之,此前使用废印也受节制,出使任务完成后,请赐的废印要按照规定上缴给有关机构,而负责印鉴颁赐与收缴的机构是尚书省礼部。
大理司直与评事用废印固然可解燃眉之急,但终究不是长久之法。会昌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呈上疏奏,到了十一月,大理寺又奏请“创置当寺出使印四面”,并明确提出奏请辟置出使印的缘由,谓:“臣于六月二十八日,伏缘当寺未有出使印,每准敕差官推事,皆用州县印,恐刑狱漏泄,遂陈奏权请废印三面。伏以废印经用年多,字皆刓缺。臣再与当司官吏等商量,既为久制,犹未得宜。伏请准御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废印却送礼部。敕旨:宜量置出使印三面。”
黄正建在考察大理寺官员时已经留意到了这段材料,认为大理寺“前期出使频繁,并有‘出使印’,后来此印作废,以致出使时只能用州县印,等于提前泄露了出使的目的任务等,因此到武宗时又重新刻制了三面出使印”。但他似乎将“出使印”视作“废印”,恐有误。仔细审读这段记载,是年(841)六月大理寺奏请了三枚废印,但奏请的废印因为使用年限过久,磨损严重,且非长久之法,遂有本次“创置当寺出使印四面”的奏请,并自愿将原先请求留在本寺使用的废印送还给礼部。所以,“出使印”并不是“废印”,大理寺使用的“废印”必然是已经被废置的废官之印,印文内容应该与大理寺无关。
大理寺的这次请铸出使印,武宗并没有全部同意,而只允许给大理寺铸造三面出使印,其敕旨云“宜量置出使印三面”。而且明确提到“准御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所以,大理寺新铸出使印的印文可据御史台例判定为“大理寺出使之印”。用废印与用出使印在钤印方式上没有差别,不同的只是文书的签署与印文相匹配。辟置专印较之借用州县印,承担使务的使职在现实政务运作中独立化程度增强,执行效率更高。
总之,御史台与大理寺先后奏置出使印,虽是基于对政务运作效率的追求,但本质上却是由行政运作方式的转变引起的,而这种转变即是政务的使职化运作。当遣使执行相应的政务成为有司履职的一般形式时,如何解决使职差遣处理使务时用印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使职的功能,是遣使机构必须解决的难题。在唐后期的政治实践中,御史台与大理寺在履行遣使职能时,摸索出了一条使职化运作的政务处理之途,那就是给本台、本寺承担出使任务的官员请铸出使印。“出使之印”是没有固定使名的使者在处理政务时使用的印鉴,目前仅见御史台和大理寺有行用的痕迹。这类萌蘖于有司的出使印,极大地便捷了使职差遣履职的需要,是朝廷有司使职化运作的物化表现。
二、“奉使之印/奉使朱记”的
行用及其政治意涵
湖南省博物馆收藏有一枚铜质印窠,纵57毫米,横54毫米,柱钮无孔,朱文阳刻“奉使之印”四字,印背题“上”字。该印已经引起了印学研究者的兴趣,并根据形制与印文而将之断定为唐代的官印。但唐代文献中不见有关该印的任何记载,在宋代文献中却颇为常见。那么,“奉使之印”行用的社会背景与政治意涵究竟是什么?该印的行用说明了什么问题?
“奉使”即奉命出使,奉使并不是一个职官,而是各类使职差遣的泛称。所以,“奉使之印”自然也不是特定的官名印或官署印,而是承担相应差遣任务的官员使用的印。因此,“奉使之印”的出现必然与使职差遣的发展密切相关。然而,唐代的铸印活动中从未提到过曾铸“奉使之印”,相关文献中亦见不到唐代行用“奉使之印”的痕迹。关于铸造“奉使之印”的最早记载,是在宋人编撰的《册府元龟》中,始于后周显德年间。据《册府元龟》载,显德五年(958)十月“铸奉使印五十面”。这批“奉使印”铸造数量颇多,且未言明其所属机构,只笼统地以“奉使印”称之,可能印文就题为“奉使之印”。没有明确归属,这已经与唐后期铸造“出使之印”的情况不同,出使印一般冠以“某司”,仅限于相关司局的官员出使行用,其他没有辟置出使印的司局则没有使用的资格。若仅题为“奉使之印”,则并非某个特定司局的专属印,而是所有使职都可以请用的一种使职差遣印。
此外,一次性铸造五十面同类型的印,如此大规模的铸印活动不可能是为了给某个有司配备官署印。前论大理寺请铸四面出使印,朝廷才准许了三面,此次铸造五十面,恐怕只有多个使职差遣机构才能消化。因此,数量如此多的奉使之印,其使用范围应已不再限于特定机构,而是所有出使人员都可以请用。这就使得朝廷政务的处理更加高效,使职化运作程度更高。
后周虽然有铸造行用“奉使之印”的记录,然而,“奉使之印”真正大行其道并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却是在宋代。宋代未见铸造行用出使印的记载,奉使印却屡见不鲜。《宋史·舆服志》载:“其奉使出入,或本局无印者,皆给奉使印。景德初,别铸两京奉使印。”可见宋代奉使印给付与行用的基本条件。一是“奉使出入”,即出使在外时携带奉使印,便于临时处置政事;二是“本局无印者”,特指临时建立、尚未置印的使职差遣机构。前者为个人,后者为机构,都有请用奉使之印的资格。至于两京奉使印,《续资治通鉴长编》曰:“初铸印二十钮,给在京厘事官,以‘两京奉使’为文。先是,给印皆以‘奉使’为文,内外无别,故改铸焉。”可见,两京奉使印就是专为在京厘事官准备的奉使印。
《宋史·舆服志》载:“监司、州县长官曰印,僚属曰记。又下无记者,止令本道给以木朱记,文大方寸。或衔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给之,复命则纳于有司。后以朝命出州县者,亦如之。新进士置团司,亦假奉使印,结局还之。此常制也。”显然,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无论是“衔命出境”还是“以朝命出州县”,抑或“新进士置团司”,都是以任务型组织完成相应事务的政治实践,属于政务使职化运作的范畴。诸如此类,都会给“奉使之印”。谓之“常制”,说明并非一时特例,而是一项制度化举措。同时,使用该印尚有一个制约措施,那就是“复命”和“结局”之后,印要交还给管理机构。这是“奉使之印”管理与行用的制度规范,表明政务使职化运作在宋代已经是一种政治实践的常态。
至道三年(997)三月二十九日,宋太宗赵光义驾崩,太子赵恒即位,是为宋真宗。四月四日,以宋白、郭贽等为大礼五使,“后郭贽知大名府,命给事中魏庠代礼仪使,请给印,诏以奉使印给之”。此时大礼五使尚未置印,但涉及丧葬礼仪和陵墓工程诸事,都需要行遣政务文书,所以魏庠请印,朝廷赐给奉使之印。咸平五年(1002)六月,诏曰:“诸路部署、副部署、钤辖、都监等有用奉使印者,令少府监各铸本司印赐之。”想必这些职位设置之初都是临时配给奉使之印,以备行遣文书之需,孰料后来置而不废,竟成为一种常制,直到铸赐印文与使名相一致的“本司印”。
景德二年(1005)七月四日,牧司奏云:“按唐《六典》,凡马有左右监,仍以土地为名。欲将诸州牧龙坊改为监,以本州岛军土地为名。先是,诸坊借用奉使印,今请各铸印给用。”这说明在是年七月以前,诸州设置的牧龙坊都是用奉使之印行遣事务,从宋初到此时改坊为监,已历四十余年,“在外之监十有四”,若一坊配一枚奉使之印,那么当时至少有十四枚奉使之印,而这还只是小小的牧龙坊之印。由此便可理解为何显德铸印时,一次便铸造五十面奉使之印了。
景德四年(1007)的贡举,祠部员外郎、京东转运使滕元晏与知制诰周起用奉使之印“封印举人卷首”,不知为何不袭用唐后期辟置的“南曹之印”和“新铸南曹之印”,反而使用奉使之印,但这说明贡举活动中也会用到奉使之印。科举制度在宋代愈益严密,有糊名、锁院、誊录等制。大中祥符八年(1015)正月,设置了誊录院,“令封弥印官封所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诸司供帐,内侍二人监焉。命京官校对,用两京奉使印讫,复送封印院,始送知举官考校”。在这些环节中,包含了试卷密封钤印,然后经誊录院“录本”,京官校对,再在录本上钤奉使之印等流程。这与滕元晏、周起用奉使之印的情况相类似。
真宗时期,王曙以右谏议大夫为河北转运使,受“部吏受赇”的牵连而降知寿州,后“徙淮南转运使,勾当三班院,权知开封府”,大中祥符七年(1014)七月,他提出了在权知开封府任上处理政事时所遇到的问题:“本府解送举人,承前每场以[过落]姓名及奏牒送府印,颇涉漏泄。自今望给奉使一印。”
知开封府属于使职,从王曙的措辞来看,他虽然对开封府的一应事务都要负责,但自己本身并没有相应的印,才会出现“送府印”的程序,实际上是将相关材料送给开封府实际掌印的人员钤印。前论使职差遣的借印程序在此也有体现。但“漏泄”之虞给王曙的政务操作带来了不便,为了保护相关政务信息,也为了便于开展工作,遂奏请“奉使一印”,得到了皇帝的许可。
奉使之印的行用在熙宁时期发生了一次制度性调整。神宗熙宁四年(1071),曾将一部分使职所持奉使印的印文题为“奉使朱记”,供低级使职使用。李焘记载该次印制厘革的始末,谓:“诏自今文臣两省、武臣横行以上,中外权时差遣,给奉使印,余皆给铜记,其文以‘奉使朱记’为名。以枢密院言前此不以官之高下,事之大小,皆给印,无所甄别,兼印数不足故也。”
马端临的载述更突出“权时差遣”的内容,曰:“不以职务紧慢,余官如使外国、接送伴、体量安抚、制勘之类,给奉使印,余给铜记,以奉使朱记为名。”显然,“奉使之印”与“奉使朱记”的使用并行不悖,只是有了较为显著的等级高低或事务缓急的区分。李焘认为这是因无差别的给印以及印数不足而导致的结果,而马端临指出这是宋代的新规制,谓“先是,臣僚差使,不以官序高下、职务慢紧,例给奉使印,而令式节文非剧司者,记,故密院有请也”。 “记”即是“朱记”,马端临提出了“非剧司”给朱记的意见,并将之归入“令式”的范畴。
熙宁五年(1072)九月,在枢密院承旨司的奏请下,朝廷诏曰:“礼部每旬申已纳未收奉使印,今后每季申枢密院。”可见,使务完成之后,使职差遣主动纳印的情况并不顺利,需要由礼部统计,每旬申省,每季申枢密院。显然,宋代使职差遣行用奉使之印或奉使朱记这一“常制”是被严格落实了的,而这种规制其实衍生自唐代的“出使之印”,但在宋代贯彻得更深入。究其根源,当是宋代朝廷政务的使职化运作程度加深的结果。
基于政务使职化运作的需要,奉使印记在南宋时期仍旧行用不衰,或作为特定使职差遣的官文书印,或作为使职差遣机构的司印。如绍兴五年(1135)三月,诏:“枢密院计议官吕用中、徐康,编修官霍蠡,并以检察逐路经费财用为名,用中浙西,康江东,蠡浙东路,仍借奉使印。上皆召见,赐装钱而遣之。”吕用中等三人都是被任命为使职去“检察逐路经费财用”,三人分别去浙西、江东、浙东,给他们每人都配备了奉使之印,以便他们随时践履行移文字的职能。绍兴九年(1139)二月,高宗命实录院“下礼部关借奉使印一面行使,候结局日送纳”。实录院编修实录,也没有赐铸专印,而是借用奉使之印。
奉使之印还曾充当使职差遣机构的司印,其中虞允文与史正志的经历尤具代表性。绍兴三十二年(1162)二月,以虞允文为川陕宣谕使,允文“乞置司兴元,及借奉使印”。 《宋会要辑稿》更是详述了虞允文提出的五条要求,其中两条是“今乞以‘川陕宣谕使司’为名,其兵部尚书印记,见在行宫本部,今关借奉使印一面行使”与“置司去处,欲且就兴州踏逐空闲去处,以备一行官署等安泊”。虞允文明确表示,川陕宣谕使的衙署名为“川陕宣谕使司”,他虽然是试兵部尚书,但并不能带兵部的官署印执行宣谕任务,所以需要借一枚奉使之印当作司印来使用。
隆兴元年(1163)七月,又以虞允文为湖北京西路制置使,允文奏“乞以‘湖北京西路制置使司’为名,下所属铸印。缘起发日逼,乞且就用近关借到奉使印,沿路行使,候给降到新印日缴纳”。虽然他已奏请铸印,但事急从权,便借了一枚奉使之印充作湖北京西路制置使司的司印。不久,待制置使印铸赐给虞允文之后,他便需要将这枚奉使之印交还给尚书礼部。次年(1164)七月,虞允文被召赴行在,户部尚书韩仲通充湖北京西路制置使以接替虞允文,仲通言:“其虞允文已召赴行在,欲下礼部权借第一等奉使印记一面,沿路行使。候交割制置使印,即便缴纳。”韩仲通尚未到制置使司,便请了奉使之印“沿路行使”,等到和虞允文完成交割,他应将这枚奉使之印缴还。南宋还规定:“诸奉使印记,应纳及申尚书礼部而稽违者,论如官文书稽程律。”若虞允文和韩仲通未能及时归还奉使印,就会受官文书稽程律的惩处。
乾道三年(1167)八月,孝宗认为史正志的上言“条具舟师利害,其间亦有可行者”,遂让他知建康兼沿江制置,“自建康至鄂渚舟师并令总之”。是月二十九日,知建康府兼沿江水军制置使史正志上言为使司请印:“契勘今沿江制置使,除专一措置水军海船,要为久远利便之计。所有合用印记,今乞于礼部关借奉使印前去,专充制置司使用。所有创差签厅一司官吏,窃虑耗费财用,今只就用安抚司签厅官吏兼制置司职事,却乞复置省罢阙,请给依安抚司属官[例]。属官所带衔位,称江东安抚司沿江水军制置司。所有库务更不别置,凡有修造船只、教阅支费,就用安抚司钱物。”这份奏言基本厘清了沿江水军制置司的机构建制与日常运作等问题,还指出其与安抚司之间的关系。一是从礼部借奉使之印“专充制置司”使用,自是制置一司有专印。二是沿江水军制置司的官吏组成是用安抚司官吏“兼制置司职事”,所有兼制置司职事的官员,统一带衔为“江东安抚司沿江水军制置司某”,是典型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结构。三是不置库务,一切开销挂靠在安抚司。可见,沿江水军制置司是依附于安抚司的使职机构,但其长官并非安抚司长官,而是独立存在的,并且还有独立的奉使之印作为制置司的专印。
宋理宗嘉熙四年(1240)八月,创置茶盐使,以岳珂为使。其后“凡以太平守臣兼领者,则置司本州;不为太平守臣者,置司皆在建康”。淳祐四年(1244)四月“给奉使印,始正提领江淮茶盐所之名。此司存之所由定也”。显然,这也是把奉使之印用作江淮茶盐所的司印了。
奉使印或奉使朱记的给付与收缴一直是尚书礼部的职责,南宋的《职制令》还规定:“诸奉使应给印记者,以被受付身文书赴尚书礼部验请。”但在北宋时期,枢密院也曾参与奉使印的给付与管理。大中祥符七年(1014)诏:“枢密院所管奉使印,自今除国信、接伴、劾制狱、句财用、创寺观外,其别细务勿给。”该诏正是对枢密院随意给付奉使印的约束,以防止奉使印被滥用。
总之,“奉使之印”赓续并发展了唐代“出使之印”的性质与职能,更好地满足了政务使职化运作的需求。“奉使之印”与“奉使朱记”并行,用以区分使职的等级和差遣的要剧,进一步便利了使职差遣机构的履职。在奉使印的管理与给付上,一直是尚书礼部的职权,但北宋的枢密院也有颁给奉使印的权力。奉使之印与奉使朱记的普遍行用,集中体现了使职差遣在行政体制中的角色,是政务使职化运作的必然结果。
三、从出使印到奉使印:
唐宋政务运作的使职化进路
宋末元初史家马端临说:“无玺书,则九重之号令不能达之于四海;无印章,则有司之文移不能行之于所属。”这句话揭示出文书与印在中国古代政务运作中的重要地位。从“出使之印”到“奉使之印”的嬗递,看似印制演进的一个侧面,实为唐宋政务使职化运作进程的外化表现。这一演变的根源是唐宋时代使职差遣的发展与省部寺监等机构使职化导致国家行政体制发生了变化,遂使政务使职化运作成为政治实践的常态。
唐后期使职差遣的发展,固然刺激了出使用印的需求,然使用废印与向所在官司借印两种变通之法尚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使职差遣履职的需要。但借印与用废印这两种做法都有明显的弊端,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履职效率上,都制约了使职差遣的发展,于是便有了辟置使职差遣专印的举措。新铸印大体还是遵循印文与使名相一致的形式,如采访使之印、都统之印、监军使之印、诸道盐铁使印等,印文即是使名。同时,借印与用废印仍旧沿袭,直到南宋时期《文书令》还规定:“诸奉使不给印记而文书应印者,就所在官司借用。”
省部寺监与州县等国家常规行政机构虽然有特定的官署印,但随着机构政务的使职化运作,仅一枚官署印并不能满足其履职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御史台与大理寺践行出一条可供推广的解决方案,那就是为执行任务的出使者,请铸专属印,即“御史台出使之印”与“大理寺出使之印”,本台与本寺出使人员都可以使用,有一定的流动性。然而,出使之印冠以机构名称,仅限于特定的机构使用,自然有诸多局限。如此一来,创置一种所有使职差遣机构都可以反复使用的印就显得极为迫切。后周显德五年,一次性铸造了“奉使之印”五十面,这类奉使之印不冠机构名称,归属性不强,举凡使职差遣有需要用印的场合都可以请用,极大地满足了使职差遣机构和省部寺监等在使职化运作中对印的需求。
宋代不仅行用“奉使之印”,更有“奉使朱记”,以区分使职的等级与差遣的要剧。这种区分始于熙宁变法时期,应视为熙宁变法的成果之一。
先是,宋代走马承受公事的设置意味着朝廷对路级机构的监督开始以使职化的方式运作。走马承受公事全称为“某路都部署司/都总管司/安抚司走马承受公事”,每路设一员或两员,各自携带奉使之印在地方履行监督职能,及时向朝廷汇报军政情报。但诸路走马承受多行不法,“故事,诸路走马承受书衔皆曰‘某路都总管司走马承受公事’,而任职者恶有所隶属,故于衔位中阴去‘都总管司’字,冀擅其权”。正是因为“奉使之印”的印文与走马承受的使名不相符,才使他们有了肆意改换署衔的操作空间。
于是,熙宁五年(1072)四月,“铸诸路走马承受铜朱记给之,仍收所授奉使印……至是,始厘正之,仍铸为铜朱记”。新赐铜朱记必然以“某路都部署司/都总管司/安抚司走马承受公事朱记”为文,这才使得走马承受的印文与使名相符,明确了统属关系,限制了不法行为的发生。直到元符三年(1100)五月,仍诏“诸路走马二员处,人给朱记一枚,令礼部铸造颁付”。
自北宋后期直到南宋时期,奉使之印与奉使朱记仍旧承用,南宋的《职制令》规定:“诸奉使官,第二等以上给印,余给铜朱记,仍皆给幞褥斗匣。”然而,当所有的使职差遣都使用“奉使之印”时,必然会造成事务处理上的相互妨碍,更有甚者,如走马承受那般在署衔中故意略去统属官司名称,以图擅权。这就需要重新铸造印文与使名相一致的印,走马承受重新赐铸铜朱记即是如此。
熙宁九年(1076)八月,“令礼部铸诸路提举官印,自是提举官不带奉使印以出”。在此之前,提举官出使也要带奉使之印,现在改变这种做法,开始辟置诸路提举官的专印,这也是为了解决奉使之印使用混乱的问题。崇宁二年(1103)三月三日,监榷货务钱升等奏请新铸印鉴“榷货务茶盐记”时,理由便是“创添新法茶盐文字,窃虑只用见使印一颗,别有相妨,转见留滞”。为了解决相互妨碍的情形,朝廷开始铸造新印。南宋在行用奉使之印和奉使朱记的同时,也铸造印文与使名相一致的使职差遣印。绍兴十年(1140)十一月十五日,户部提出“点检赡军酒库,自来止用关借到奉使印记,兼印文与库名称不同,欲乞下文思院改铸铜印一面,以‘点检赡军酒库[之印/朱记]’八字为名”。可知,奉使印行用中产生的弊端,通过铸造印文与使名相同的印逐渐得到弥补。
奉使之印既然是任何使职差遣都可以使用的印,那就有可能产生彼此混淆的情形。如何区分钤有该印的文书是由哪个机构行遣政务的公文?一般而言,有两种途径:一是看落款题衔,加盖奉使之印的文书,通过落款题衔可以判断其归属。如前引史正志的沿江水军制置使司,发出的文书必然会有“江东安抚司沿江水军制置司某”的题衔,并加盖奉使之印,而安抚司的公文则会加盖安抚司的印。若安抚司使用奉使之印,又如何鉴别?这便涉及到第二种途径,即看新铸印。前面提到的榷货务茶盐记、诸路提举官之印、“点检赡军酒库[之印/朱记]”等,都是为了解决相互妨碍的情形,铸造了新印。
从出使印到奉使印,印鉴溢出了有司的行用范畴而与使职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使职执行差遣任务时的用印需求,也为使职走向使司创造了条件。出使与奉使两类印的功能类似,但由于隶属有别而无法将之归为同类印。北宋时期已不见出使印的使用,而奉使印在大行其道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变化:一是奉使朱记与奉使之印并存;二是用印开始甄别差遣等级,按高级差遣给奉使之印、低级差遣给奉使朱记的差别来配置。如此,既解决了奉使之印数量不足的问题,还具有了甄别差遣要剧的功能。
结 语
印制嬗递是行政制度发展的表征,探究其背后隐含的政务实践方式,可以揭示唐宋政务使职化运作的进路。在官署印行用的基础上,唐后期大理寺与御史台的“出使之印”,是台司与寺司官员承担临时差遣任务需要离台理事时而配置的一种专印,解决的是出使人员在行遣文书时使用废印或借用他司印的弊端。出使印的创置是朝廷机构以行政效率为导向探索政务实践模式的结果,示范了王朝政务使职化运作的可能性。“奉使之印”不囿于特定的司局人员,是所有的使职或使职组织都可以奏请使用的一种印,甚至还可以作为特定使司的司印来使用。目前尚未发现唐代铸造与使用“奉使之印”的痕迹,而后周时期曾一次性铸造了五十面,可见其需求量之高、使用之广。北宋熙宁以后,还以“奉使之印”与“奉使朱记”来区分使职的等级与差遣的要剧。
政务运作方式随着政治体制的调整而发生相应的改变,从“出使之印”到“奉使之印”的嬗递脉络,既是王朝印制发展的过程,也是政务运作形态变迁的物化表现。出使印是替代政务实践中使用废印或借印的方法,而奉使印又取代了出使印,表现出一种前后承续的关系。这不是偶然,因为奉使印正是比拟出使印的原理创置的,只是适用范围与途径更多元。爰至有宋,奉使印虽然满足了使职或使司运作的实际需要,但也造成了政治实践中“印异于事”的现实,即文书签署与钤印不匹配。为了解决这个新问题,宋代又开始铸造以使名为主的官文书印。
从特殊到普遍,由个别到一般,特定机构行用的出使之印与所有使职差遣均可行用的奉使之印都承载着相应的制度内涵,呈现出朝廷有司政务走向使职化运作的态势,反映了王朝治理模式溢出原有司局结构以更专业、更高效的使职差遣作为政务运作方式的新尝试,展现了任务型组织独特的制度与实践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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