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闻博 | 新见封泥与秦县印制变迁
摘 要
秦印制度对战国至秦统一的历史进程多有反映,由封泥所见县印切入,可揭示相关面貌,并增进对秦汉、汉唐政治制度演变的认知。秦印称谓经历由“玺”而“印”的变化,时间非以秦统一为界,而在统一前夕。天子印称“玺”、吏民印称“印”,与秦统一“正用字”“正用语”的旨趣尚不尽同,后者属“非制度”行为,故曰“群臣莫敢用”。“通官印”指可通于上的“通官”群体用印,对称概念是“小官印”。“官”指官吏而非机构,“小官印”不是“小”的“官印”,而是“小官”的“印”。秦代“小官印”“少官印”是指少吏所持官印。与后世唐代不同,秦官印主要是吏员印。机构主官用印使用职官省称,凸显机构名称,反映秦主官用印时吏员印、官署印属性合一。秦县、乡印存在不同写法,如“绵者”与“绵诸”、“灋丘”与“废丘”、“卿”与“鄉”,是秦“同书文字”的体现,时代分属统一前后。用字之外,界栏也是判断用印时代的重要参考。秦及汉初“道”官不置乡,或设“部”管理,部印之“部”与马王堆地图所见之“部”的性质相近。
作者简介
孙闻博,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副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
目 录
一、“玺”与“印”:秦印称演变及其背景
二、通官印、半通与小官印:秦官印之类别形制
三、吏员印与官署印:秦官印之性质
四、用字、界栏及乡印、部印:基层用印制度蠡测
作为中国古代的用印遗存,封泥是“简牍时代”将玺印按压印泥以封缄文书等物品而形成的历史文物。以“遗存”而论,《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在“概论”部分的“遗存”类下,专门收录有“封泥”;以“文物”而论,《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在“古器物”类下,设置“中国古代玺印”条,主要依断代讨论玺印。由于封泥资料的积累、特别是秦封泥的发现,相关遗存日益受到考古学研究的重视。近年出版的《中国考古学大辞典》,一方面依考古学分支学科,将封泥文字归入铭刻学范畴;另一方面,在“其他文字资料”类列有“玺印”“印章”“封泥”“泥封”“芝泥”及“相家巷秦封泥”等多个词条,并在秦汉以降历史时期的“遗物”类下,再次列举“秦封泥”,可以为证。封泥主要使用于秦汉魏晋时期,是认识当时职官、地理等问题极为重要的材料。以政治制度为例,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以县制最为基础与稳定。商鞅全面推行县制,李斯议行单一郡县制,更奠定后世地方行政制度中县制的规制构架,影响可谓深远。然而,囿于传世史料所限,前人谨遵“汉承秦制”之说,多以秦汉为一体,对县制泛而论之。秦代县制与两汉县制究竟存在哪些差异,特别作为创制之初的秦县用印制度呈现哪些自身特征,无疑值得集中关注。由于中国考古事业的蓬勃发展及卓越成就,秦封泥材料的新收获不断。得益于此,秦县特别是秦县用印之制的面纱逐步揭开。
秦封泥被辨识、确认并受到重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有关秦封泥的整理研究,早年的代表性力作当推周晓陆、路东之编《秦封泥集》。无论在材料的系统整理,还是体系性研究上,该书均多有贡献。孙慰祖研究秦封泥的成果,同样丰富且重要。此外,杨广泰编《新出封泥汇编》、任红雨编著《中国封泥大系》,分别对2010年、2017年以前所见封泥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整理,其中包含大量的秦封泥材料。王伟搜集整理了秦封泥、玺印两类材料,并对所涉职官、地理问题有所考察。近年,刘瑞编著的《秦封泥集存》出版,为学界探讨相关问题提供了新的条件。作为常年工作在田野一线的秦汉考古学者,作者刘瑞系统收集整理了清代至今各种封泥著录资料,并认真检核图版,汰重去伪,辑录2019年9月前刊布的包括战国秦在内的秦封泥共9218枚、2350种。其所录封泥,不仅出处详明,而且尽可能提供拓本、正面及背面照片,大大增强了资料的科学性和信息的完整性。稍后,作者又推出《秦封泥集释》,对百年来秦封泥研究成果进行汇集,并附按语以述己见。今以《秦封泥集存》所见秦县封泥材料为中心,立足前贤既有研究成果,重新审视秦代用印之制。
一、“玺”与“印”:秦印称演变及其背景
《史记》卷6 《秦始皇本纪》裴骃《集解》云:
裴骃作注,是为解释嫪毐作乱时“矫王御玺”事,进而对“御”和“玺”分作说明。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1959年、1982年版,以及点校修订本2013年、2014年版,皆作上述标点处理,即以“蔡邕曰”“卫宏曰”为据,断作两段引文。这一句读可商,今再作补充论证。细按文意,“蔡邕曰”,先分别解释“御”和“玺”的涵义,后就“玺”进一步提及“天子玺白玉螭虎钮”的特征。下文复引《月令》《左传》文,主要说明“天子玺”之“玺”称,存在“古者尊卑共之”的情况。而所谓“卫宏曰”,文意仍然与上衔接,又主要说明“天子玺”之“白玉”“螭虎钮”,也都同样存在“古者尊卑共之”的情况。《文选》卷22谢灵运《从游京口北固一首》李善注引蔡邕《独断》曰“玺,印也,信也。古者尊卑共之。秦以来,天子独以印称玺,又独以玉也”,与《史记集解》引文对照,前一句出自“蔡邕曰”,后一句出自“卫宏曰”。文字虽非完整征引,而多有减省,但以“蔡邕《独断》曰”统括前举“蔡邕曰: ……卫宏曰: ……”两段内容,当无问题。明刊本《独断》有将“卫宏曰”文字收入,未交代原因。由于后世《独断》辑本仅存一条“卫宏曰”,如何理解把握,过去多有疑惑。现经考述,处理可从。由上,中华书局本《史记集解》有关文字的标点应订正为(示意):
可以看到,相关逻辑结构实际较为清晰。附带说明,后世《独断》辑本虽仅见一条对“卫宏曰”的引述,但蔡邕对卫宏的参引,恐不仅此。相较于《续汉书·舆服志》刘昭注补引《汉旧仪》交代皇帝“六玺”之制,《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李贤注引蔡邕《独断》曰,文字减省更多,但与前者核心内容同样基本一致,所言应同样来自对卫宏说的择录。
蔡邕称“玺”“古者尊卑共之”,原本表意清楚。唯下引卫宏曰,在“秦以前”“秦以来”部分两次出现了“印”,后又言“天子独以印称玺”。这恐怕是既往学界多认为秦统一以前制度不尽统一、存在玺印混用的重要原因。然而,细按文意,“秦以前”句偏重论说材质、印纽不尽严格,重心并不在阐释玺印是否混用、印称是否也不严格;而“秦以来”句偏重天子对“玺”称、材质的专用,也不能说明此种专用来自玺印混称中的择选。又,卫宏叙说印制,不止此条:
相较《书钞》,《御览》所引文字基本一致。“秦以来”,作“汉已来”,前人多已纠正;“又以玉”下有“群臣莫敢用也”六字,今人仍应重视。可以看到,诸书引卫宏曰或《汉旧仪》也以“秦以前”“秦以来”分作两句,且后一句与蔡邕引卫宏曰非常接近,故涉及卫宏的前后两组、四种文字或出于同一史源。所谓“民皆以金玉为印”,可能是对“民皆以金、玉、银、铜、犀、象为方寸玺”的节略而简化的表述,“秦以来”民众用印的材质十分多样,但尺寸、印称却相对稳定,大小为“方寸”,印称一度皆作“玺”。传世文献涉及先秦时期印称,无论秦还是东方六国,基本称“玺”或“鉨”,而非“印”。如《韩非子》《战国策》等称“玺”史据多见,不复赘举。至于出土文献,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为吏之道》都出现了“玺”称,值得特别关注。《法律答问》云“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146)。整理小组注:“公玺,官印”,“此处一般官印称玺,是秦统一以前的制度”。 “说明”又云“ 《法律答问》所引用的某些律文的形成年代是很早的,例如……,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订的原文”。这是秦早期印称作“玺”、公私用印称“公玺”及私玺的明证。《为吏之道》又记“口者,关;舌者,符玺也。玺而不发,身亦毋薛(嶭)”(32伍—34伍)。 “说明”提示第四、五栏后面字迹较草的部分,“有可能是补写上去的”,此具体应指简44第四栏以后、简16第五栏以后的部分属于补写。上引“符玺也。玺而不发”正属补写部分。黄盛璋将此篇文字细分作多个部分,认为补写内容出自三晋系统。张永成将之分称“正文”“附文”,指出“附文”部分文字“潦草且明显地向右下角倾斜,类似左手执笔者,当书自另一人之手”。大西克也注意到秦国的常用字“殹”在“附文”中并没有被使用,均作“也”,推断书写“附文”的可能是使用“秦隶”的旧楚人或者是尊重原史料中字体的写本。这又反映战国时期东方地区使用“玺”称的情况,并被秦吏抄录参考。总之,早期官私用印称“玺”或称“印”,存在时代早晚,“由‘玺’到‘印’,体现了秦玺印制度的前后变化”。秦封泥所见县印如“郑玺”“旱玺”“魏玺”“陕玺”“丰玺”,县丞用印如“衙丞之玺”“衙□之玺”,反映了秦县印制的早期特征。对照图版,“〇玺”二字县印的外围有长方形界栏,但两字之间无界栏,呈囗字格,而非日字格。而“〇印”二字县印,囗字格、日字格两种类型皆有。不出现“玺”“印”的二字县印,如“咸阳”“频阳”“下邽”“栎阳”“高陵”“云阳”等,既有囗字格,也有日字格。这些不宜用秦制尚疏加以简单概括。“〇印”二字县印,囗字格印较日字格印时代更早;不出现“玺”“印”字样的“〇〇”县印,囗字格印也较日字格类印时代更早,且囗字格印中之一部,不排除与“〇玺”县印时代相当,可能是称“玺”时代的县印。
问题并未结束。过去根据传世记载,一般又认为秦统一后,天子用印称玺,官、民用印皆改称“印”。此看法相沿甚久,几为常识。然而,根据对“邦尉之玺”“邦尉之印”“大尉之印”“大尉府襄”封泥的考察,我们发现“秦玺印制度变化与职官名号更动并不同步,前者早于后者。‘秦以来’‘秦以前’,严格说并非是在秦统一、称帝前后”。换言之,“天子独以印称玺,又独以玉”以及官、民用印改“玺”为“印”的重大变化,并非以始皇二十六年的秦统一、立号皇帝为时间分界。下面复有两则例证。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一四 学为伪书案”记:
秦王政二十二年(前225)八月九日,癸假冒是冯毋择将军的儿子,伪造了一封给胡阳县县丞矰的私人书信,欲从胡阳县的下属机构少内贷取金钱等财物。这封“私书”,具体以癸所持“私印”实现“以私印封”。与后世某一等级的官印称“章”不同,秦代印文称“章”。“章(?)曰(?)□”,指印文作“□”。这则案例显示,在秦统一之前的秦王政二十二年,民众用印已发生由“玺”到“印”的制度变化。另一方面,田炜比对了睡虎地秦简与龙岗秦简、《里耶秦简〔壹〕 》、周家台秦简中的一些用字,发现“睡虎地秦简和龙岗、里耶、周家台等几批秦简的用字情况是很不一样的”,“这是因为睡虎地秦简中的绝大部分材料抄写于战国,而龙岗、里耶、周家台等几批秦简主要是秦代简。不仅用字的变化如此,字形变化和用语变化也是如此”。我们注意到,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记“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21—23),《法律答问》又记“‘侨(矫)丞令’可(何)殹(也) ?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55、56、138)。这些涉及称“印”的律文及司法解释,初看与岳麓书院藏秦律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用字完全一致,却恰恰是秦统一之前已发生印称由“玺”到“印”之变化的重要例证。
前述《为吏之道》与《语书》后六枚简“应该视为同一部书的两个部分。…… 《语书》六简原来应编在‘为吏之道’后,是全书的结尾”。 《为吏之道》既在补写部分出现“玺”字,又在正文部分见有“比(庇)臧(藏)封印”(24叁),需要略作解释。目前发现,始皇二十六、二十七年和二世元年称“端月”,秦王政七年、十八年、二十四年与始皇二十八年至三十七年基本称“正月”,且二世元年改“殹”作“也”。 《为吏之道》正文部分不避“政”讳,“黔首”作“民”。而《语书》“有(又)能自端殹(也)”(9—10)、“毋(无)公端之心”(11),两处改“正”为“端”。此说明二者虽“出自同一书手”,但所抄文本的形成时代尚有差异。又由于晚于正文(包括《语书》后六简)的补抄部分附有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两则魏律,而《为吏之道》不太可能在统一初年补抄战国魏律以作参考,故《为吏之道》正、附文时代仍在秦统一之前。这也提示研究者应区分《为吏之道》的抄写时代和文本形成时代。陈伟推断“律令、《为吏之道》,很可能是墓主喜在秦王政三年‘揄史’以后收集或者抄写的,……其下限,因为未出现‘黔首’一词,可以卡定在秦始皇二十五年。但早到昭王时的可能性,恐怕并不是太大”,可作为抄写时代的参考。补写部分所见“玺”不能代表秦用字习惯,但抄录原始文本本身反映:附抄魏安釐王二十五年法律的魏王纪年,可作为出现“印”字的《为吏之道》文本形成时代上限的从宽考虑。
由此,秦官、私印称“玺”“印”的变动时间在公元前252年至公元前225年,并应主要集中于秦王政时期的公元前246年至公元前225年。进而,秦封泥所见称“印”官印,一些时代在秦统一以前,对研究战国晚期职官、地理,实有助益。前论“〇印”二字县印,囗字格印较日字格印的时代更早。现在来看,“〇印”二字县印之中的囗字格类,接续“〇玺”二字县印,时代大体在秦统一之前。而“〇印”二字县印之中的日字格类,又接续“〇印”囗字格类,时代大体在统一前夕以及统一之后。
此外,秦“同书文字”涉及皇帝名号及用语,呈现这样几种变化特征。首先,在原来已有“帝”号的基础上,创制较“帝”号更高、更为独特的“皇帝”号,突显君主地位及所成伟业。同时,秦统一后不设低于“帝”号的王、侯,由此实现皇权独尊。其次,如统一后“命为‘制’,令为‘诏’”,及里耶更名木方记“以王令曰【以】皇帝诏。承【命】曰承制”(8-461),秦在原有“命”“令”的基础上,创制专用的“制”“诏”,以昭示皇帝权威。同时,既有“命”“令”在官文书及相关群体中仍然使用。复次,里耶更名木方记“王马曰乘舆马”和“王游曰皇帝游。王猎曰皇帝猎。王犬曰皇帝犬”(8-461)。此属在通用语汇前加修饰限定用词以形成专称,显示尊贵,但不影响通用语汇的日常使用,更名主要是将限定性的“王”更名为“乘舆”或“皇帝”。最后,“天子自称曰‘朕’”。先秦自称存在多种表达,皇帝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专称,官民行用其他自称称谓。相关变化依照“君主/臣民”分层可表示为:
在此基础上,如何看待“玺”“印”的印称变动呢?按卫宏所叙,似可表示为:玺/玺——玺/印,与上列第四种变化类型略为接近。不过,徐仁甫提示“‘玺’上加天子,说明‘玺’本是通称,所以要加上区别之词,若是专称,就没有区别的必要了”。按汉代“天子六玺”应是逐步形成的。西汉至东汉初的君主用玺,以皇帝信玺、皇帝行玺两种为主。进言之,印称的“玺”“印”变动与上列第三种变化类型或更接近。这原本不影响通用语汇“玺”的日常使用。秦封泥见有“唯王御玺”“唯□□□”“□□御玺”,也证明了这一点。由此,吏民印改称“印”,不是源于皇权独占而产生的制度上对通用资源的主动挤压,而是臣民因应制度而产生的一种“非制度”行为。换言之,秦统一后的名号变更,涉及印称方面主要是由王玺到皇帝玺的相关变动,恐怕并不包括由“玺”到“印”的臣民印称变动。秦官印由“玺”到“印”的调整或非名号变更的基本内容,而是由名号变更所引发的“非制度”行为推动下确立的新制。文献表述多次出现所谓“群臣莫敢用”“群臣莫敢用也”“群下莫得用”,缘由恐在于此。相关情况可进一步表示为:
这与秦“同书文字”过程中“正用字”“正用语”的诸多变更相比较,不仅发生时代偏早,而且旨趣并不尽同。
二、通官印、半通与小官印:
秦官印之类别形制
卫宏《汉旧仪》曾云“秦以前民皆以金、玉、银、铜、犀、象为方寸玺”,“方寸玺”指边长一寸的正方形印。应劭《汉官仪》又云:
此由清人孙星衍据《初学记•职官部》《太平御览•仪式部》校集,今人点校。中华书局本《初学记》卷12 《职官部下•太常卿第十三》“龟纽 犀印”条引《汉官仪》,简要句读作“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王献唐撰《临淄封泥文字叙》,文中参据“ 《太平御览•职官部》引《汉官仪》 ”,简要句读也作“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进而分作“通官印”“官印”两类:“通官印为吏员正印,用于上行及本人具名之文。若日常杂牍,则率钤用官印。官印略犹后世便章,由官署自置。”三种句读处理完全相同。然而,“小”当从下读,此句应作:“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汪桂海认为汉初官印“皆为方寸印。武帝元狩四年,为严格百官印的等级划分,对官印制度作了改革,其中规定吏员印为方寸印,即通官印,官署印大小为通官印之半,名半通印,又名小官印。自此,官印有了通官印与半通印之别”。刘绍刚(又署刘少刚)也说“小官印是相对于通官印的半通印”,“通官印是‘秩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汉书•百官公卿表》),而二百石及二百石以下小官吏,则配半通印”。有关两汉官印,过去多使用“通官印”“半通印”概念,前者对应方寸印,后者指只有方寸印一半的长方形印。那么,当时为何使用此类称呼,具体涵义为何,形制之别的发展脉络又是怎样的呢?下面作进一步分析。
追溯史源,“通官印”见于卫宏《汉旧仪》“皇太子黄金印,龟纽,印文曰章,下至二百石,皆为通官印”,“……丞相、大将军黄金印,龟纽,文曰章。御史大夫章。匈奴单于黄金印,橐驼纽,文曰章。御史、二千石银印,龟纽,文曰章。千石、六百石、四百石铜印,鼻纽,文曰印。章,二百石以上,皆为通官印”,以及前引应劭《汉官仪》;“半通”见于《法言•孝至》“由其德,舜、禹受天下不为泰。不由其德,五两之纶、半通之铜,亦泰矣”之李轨注“五两之纶,半通之铜,皆有秩啬夫之印、绶,印绶之微者也”,以及《后汉书》卷49 《仲长统传》“身无半通青纶之印,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之李贤注“ 《十三州志》曰:‘有秩、啬夫,得假半章印’”。按两汉有秩、啬夫指有秩啬夫、斗食啬夫,禄秩一般在二百石以下,所持非“通官印”。不过,后人所谓“半通”“半章”的对应,并不反映“通”字本身有方形之义。按“通官”一语在汉代已单独出现。《后汉书》卷29《鲍昱传》:“拜司隶校尉。诏昱诣尚书,使封胡降檄。……对曰:‘臣闻故事通官文书不著姓,又当司徒露布,怪使司隶下书而著姓也。’”李贤注:“ 《汉官仪》曰‘群臣上书,公卿校尉诸将不言姓。凡制书皆玺封,尚书令重封。唯赦赎令司徒印,露布州郡’也。”此“通官”指可以上书皇帝的一类官吏群体。“通官文书”以不言姓为惯例。“通”的这类用法,又见《礼记•儒行》“儒有博学而不穷,笃行而不倦,幽居而不淫,上通而不困”,郑玄注“幽居,谓独处时也。上通,谓仕道达于君也”,《正义》曰“上通,谓身得通达于君,有道德被用也”,以及《汉书》卷8 《宣帝纪》载黄龙元年四月诏“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所言“上通”,均为上通君主之意。“通官”在之后进而引申为达官、显官。如《南齐书》卷16 《百官志》“太尉。司徒。司空。三公,旧为通官”,同书卷42 《王晏传》“晏父普曜借晏势宦,多历通官”, 《陈书》卷17 《王冲传》“冲有子三十人,并至通官”, 《魏书》卷18 《广阳王建传附嘉子渊传》“然其往世房分留居京者得上品通官,在镇者便为清途所隔”,及同书卷48 《高允传》“初与允同征游雅等多至通官封侯,及允部下吏百数十人亦至刺史二千石,而允为郎二十七年不徙官”。南北朝时期,“通官”与“刺史二千石”已有所区分,集中于中央的清途、“上品”之官。
两汉“下至二百石,皆为通官印”,“二百石以上,皆为通官印”,涉及官吏范围明显更广,界定依据禄秩。而汉代长吏、少吏的分界一般是二百石。故《汉旧仪》所言乃指汉代长吏使用“通官印”,少吏使用“半通”印。长吏、少吏除存在禄秩高下之外,更主要的是选任方式不同。《汉旧仪》又云:
西汉时期,六百石以上官吏由尚书除调。而尚书背后实际所代表的,乃是皇帝本人,故前引《汉书•宣帝纪》称“秩禄上通”。“上通”,即上通于皇帝。作为察举制度内容之一的“举廉吏”,自有地方向中央贡士的意味。由于六百石以上官吏实际由皇帝直接任命,所以宣帝诏书才会说相关群体在今后地方察廉时不必纳入。至于“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由丞相除调,这虽与尚书除调稍有不同,但丞相是百官之首,受皇帝任命主持外朝工作,相关除任仍然代表中央、代表皇帝。六百石以上、四百石至二百石组成长吏群体,使用“通官印”,主要表示这类官吏是皇帝或中央直接任命之官,可通于上。王献唐云“通官印颁自天子,赐与吏员本人,佩为章识,罢即缴上。其言通官,义犹汉之通侯。《班表》‘通侯’下,师古注:‘言其爵位上通于天子。’通官亦由天子拜命,故名称相同”,也可参考。而地方“郡国百石”,对应二百石以下的少吏,主要由郡国二千石官以及县官除任或辟除。他们的印绶等级相对较低,但“员”吏仍属国家正式在编官吏。武帝元狩四年以降,他们所持官印大小多为“通官印”的一半,或称“半通”。“通官印”主要强调“通官”群体所持之印,而非用印呈现方形;“半通”或为“半通官印”的简称,涉及用印大小,但并不径称“半通印”。
秦已有“长吏”概念,也出现了“少吏”语词,但不同于两汉大部分时期,秦及汉初的长、少吏分界是三百石,而非二百石。秦县只设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县丞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秦封泥涉及县印,有“〇〇之印”的四字方印和“〇玺”“〇印”“〇〇”的二字长方形竖印两种类型。无论称“玺”、称“印”还是二字县名,约为方印一半的长方形竖印发现较多,如“郑玺”“旱玺”“杜印”“斄印”“咸阳”“频阳”。其中,“〇印”“〇〇”(县名)的界栏,既有囗字格,又有日字格。至于县丞印,以四字方形印为常见,如“衙丞之玺”“咸阳丞印”“杜丞之印”等。其中,“〇丞之玺”是田字格;“〇〇丞印”“〇丞之印”既见有囗字格,又见有田字格。秦封泥所见印文既有“临晋”“乐成”,又有“临晋之印”“乐成之印”。县丞用印也是如此,既有“邓丞”“卢丞”,又有“邓丞之印”“卢丞之印”。秦及汉初乡啬夫的禄秩皆为有秩,是“有秩吏”的重要构成,仍属少吏。秦封泥所见乡印,也是既有“安乡”又有“安乡之印”。由此,“官印有了通官印与半通印之别”,可以上溯至秦。只是,秦县长吏、少吏使用四字方印与二字长方形竖印都普遍存在,并不严格以尺寸区分高低。
下面再看“小官印”。郭洪伯提及汉代“啬夫往往使用半通印,其尺寸确实比较小,但把‘小官印’理解为小尺寸的官印未免过于肤浅,理解为‘小官’的印更妥当”。不过,他认为“秦汉的‘官’和官员或职位还不是一回事”,“‘官’不是官员或职位,而是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机构或组织”。后一意见,还可斟酌,且前人已有提出。王献唐云“官印之官,当训为官署”,“是此官印一名,正当释为官署”,并作有考证。这实际涉及对“通官印”“小官印”涵义及性质的基本把握。“通官印”之“官”,“小官印”之“官”,应偏重于指官吏,而非机构。如“‘乡官’泛指乡吏”,“‘乡官’也可指乡吏所主机构”。那么,秦是否有“小官印”概念呢?岳麓书院藏秦令记“盗书、弃书丞、令印以上,耐;少(小)官印,赀二甲”(1773/26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又记“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〼(一〇)”。这里,“少官”与“令、丞”、“小官”与“彻侯”分别对言,不仅说明秦及汉初已有与县令、丞等长吏用印相对的“少官印”“小官印”,也说明“少官”“小官”指少吏、小吏,“官”对应官吏而非机构。既然秦代不存在方印、“半章”的用印等级之制,又已经使用“少官印”“小官印”用语,这就进一步说明“小官印”最初恐怕不是指只有方印一半的长方形竖印。“少官印”之“少”,“少吏”之“少”,皆可读作“小”。“小官印”,与“少官印”相通,主要指少吏所持官印。换言之,所谓“小官印”之“小”并非指“印”小,而是指“官”小。“小官印”不是“小”的“官印”,而是“小官”的“印”。此种特征,秦代已存。还可补充的是,前引《汉官仪》“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中,与“通官印”对称的实际是“小官印”,而非“半通印”。汉武帝“令”通官印、小官印尺寸分别为方寸与五分,也说明此前“通官印”“小官印”并不必然与具体尺寸对应。进言之,无论“通官”,还是“小”,都不指用印大小。当然,并非所有少吏都持“少官印”“小官印”。以县制论,佩带“少官印”“小官印”的少吏,是县下的诸官啬夫,也即“有秩吏”,他们对所主县下属机构的事务负责。
三、吏员印与官署印:秦官印之性质
中国古代官印存在官署印与吏员印之别,王献唐已有揭示。他还指出,汉唐之间存在以吏员印为主向官署印为主的历史变迁:
关于这一变化,日本学者也多有关注和研究。米田健志广泛搜集传世史料及西北汉简,指出汉代官吏即使在夜间也随身携带自己的印;然至隋代,此时官吏携带官印的习惯消失了。大庭脩对相关变动提出了解释:在简牍时代,文章的改窜(修改)并不难,故作为证明官吏身份凭证,官印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纸质时代,改写文字会在纸上留下痕迹,故文书的可信度提高,告身作为官吏的证明书变得更加重要。那么,秦汉官印性质如何认识呢?陈直提到“汉代官吏,所用印章,有公用者,有专用者……如汉封泥县令长中有某县之印,疑为县令长丞尉,所公用者,在某种公牍中适宜于用之。又如某某长印,某某丞印,是专用者,在某种公牍中适宜于用之”。汪桂海认为“吏员印是二百石以上官吏佩戴使用的官印,专官专印。官署印则是各个官署所有掾史等百石以下少吏共同使用的官印,这种印应是由专门的监印官吏监管,使用时需陈请,用毕交回”。王人聪倾向“秦官印已有官署公章与吏员专用印之分”。王伟提到“‘任城’半通印还有‘任城之印’和‘任城丞印’,似乎分别是县官曹署用印、县令长用印和县丞用印”,“怀疑这种仅有县名的半通印或为当时诸县曹署的机构用印,即县府公章”。与之不同,赵平安考述“像‘舂陵之印’、‘荼陵’类的官印应是县令或长的专用印”,“所谓官署印实际上是所谓令长印”。代国玺认为“秦汉时期的官印,基本上都是官名印,并无官署印”,进而对汉唐官印由官名印向官署印的转变原因,提供解释。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如何对县及县下吏员用印的性质加以确切把握。
王献唐提到“如县有令长丞尉,秩皆在二百石上,故具有官名印。其以下至少吏,不当以官号为文,则作县名道名之印,封泥有新丰之印,蓝田之印,武城之印,舞阴之印,东阿之印,夷道之印,阴平道印是也。又或不著之印,如东阳、临淄,诸半通封泥是也”,“知凡秦汉官印之不为官名者,皆非通官正秩,又十九为半通印矣”。相较于县丞、县尉之印,涉及县令用印,目前除偶见“怀令之印”外,多作“〇〇之印”“〇〇(县名)”“〇(县名)印”。这与汉代县印多作“安成令印”“安成长印”一类,有所不同。不过,“县名道名之印”和“不著之印”,或非县中少吏所用。“秦汉官印之不为官名者”,也并非没有“通官正秩”。那么,这类“〇〇之印”“〇〇(县名)”“〇(县名)印”,又是否可视作秦县印中的官署印呢?
西汉初叶,典章之制多承秦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二年”,对应吕后二年。其中,《秩律》将县与都官一并记述,且不避繁琐地逐一枚举县名、都官机构名。今举秩级最高的千石一组为例:
所列县名共计20个。过去学界较为关注《秩律》所反映的政区地理信息,固无问题。然而,这些“县名”实际属于职官省称。简文是说,栎阳令、长安令、频阳令、临晋令、成都令等20个县令的秩级是千石。这种指称县令却省略“令”字、保留县名的书写格式,与秦封泥所见“〇〇之印”“〇〇(县名)”“〇(县名)印”不出现“令”字的记录方式一致。
下面进一步上溯秦代材料。先看法律文献。岳麓书院藏秦令出现“在郡者,言者杂受印,以治所县官令若丞印封印,令卒史上御史; ……以令若丞印封……以治所令、丞印封印”(1161/124、1151/125、1142/126),及前引“盗书、弃书丞、令印以上,耐;少(小)官印,赀二甲”(1773/263)等内容。这与《二年律令 "行书律》“封毁,更以某县令若丞印封”(275),表述格式基本一致。与丞印往往并称的所谓“令印”,实际多对应“〇〇之印”“〇〇(县名)”“〇(县名)印”,主要显示吏员印特征。再看行政文书:
上述属于秦代迁陵县廷对外发文书的登记记录。县廷列曹如“狱南曹”“尉曹”“狱东曹”并无印绶,所发文书须加盖县长吏印方可发出。 “迁陵印”与“令印”并非对印章文字的严格誊录,而是大略言之。前者更偏重印文信息,后者更偏重用印属性,但二者所指应属一事,原印章文字当作“迁陵”或“迁陵之印”。这里将“迁陵印”径直记作“令印”,与秦法律条文往往称“令印”,形成呼应。由上,秦县名印对应县令所用之印,印文省略“令”字,性质主要属于吏员印。
至于县的下属机构如乡、仓、少内等,又称作“官”,主官是啬夫。由于印文只出现机构名称,如“安乡”“安乡之印”及“仓印”“少内”,因而这类官名印也多被视作官署印。不过,前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侨(矫)丞令’可(何)殹(也) ?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55、56),及《二年律令•户律》“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331、332),提到有秩啬夫、大啬夫、官啬夫用印。有秩啬夫、官啬夫主要指县下的仓啬夫、少内啬夫、司空啬夫、乡啬夫一类啬夫。大啬夫指县令。它们在行政文书中普遍使用职官省称,分别作“仓+人名”“少内+人名”“司空+人名”“〇乡+人名”“〇(县名)+人名”。可以想见,这些大小啬夫所用官印印文实际依然应作“〇乡”“〇乡之印”“司空”一类以及县名印,但是性质却属官啬夫及县令的吏员印。由此,秦县用印的性质主要是吏员印,可以得到进一步确认。秦官印的整体性质也当如此。
问题并未结束。秦县主官、县下属机构主官用印普遍采取职官省称的书写方式,而省称之后实际呈现的是县廷、县下诸官的机构名称。这一情形,恐怕无法忽略,也需要解释。县令用印印文选择职官省称作县名,县下官啬夫的小官印选择职官省称作机构名,从侧面反映出当时机构主官的吏员印也兼有官署印的特征。岳麓书院藏秦令有“不审。其别有所䌛(徭)倳(使)而毋将吏,及虽有将吏,将吏毋县官印及印不行县官者,其过及居所县道官、鄣部亟听告及受将吏奔牒,移其县官及士吏,令求之。•十一”(1462/29、1452+C5-9-1/30),涉及“县官印”和“印不行县官者”的表述,应予留意。上述情况不限于县。实际上,中央诸卿所辖都官,以及地方都官的主官用印,也多采用职官省称,从而呈现机构名称。至于郡守所用“〇〇大守”“〇〇守印”,在一定意义上又可视作“〇〇大守府”的省称,表达太守府的涵义。此种情境下,行政运作中的文书封印、传递、收发便主要呈现机构信息,而机构权责又实际由所对应的主官担负。因此,不同于唐代,秦官印主要是吏员印。其中,涉及都官、县、乡、司空等中央和地方各种机构时,机构主官用印的吏员印、官署印属性仍然合一。
最后,关于“吏员印→官署印”变化,我们的初步解释是:机构政务运行特别是对外事务,应以机构印与签署(或吏员印)并行使用,体现权威与责任。秦代机构主官多数使用机构名印(实为主官省称,如中都官、都官、县、县下诸官),少数采用主官印(实也可视作机构省称,如郡),显示秦机构主官仍然使用吏员印,但吏员印本身包含机构印属性,或称吏员印、官署印属性合一。这或与历史早期的简牍时代使用人名签署较少有关,通过省称方式实现一印发挥两种属性的功能。汉代在行用吏员印的同时,签署使用逐步增多。而伴随简牍时代向纸质时代的变迁,签署较既往更便于操作,使用也更趋普遍,由此呈现吏员印向官署印的演变。秦制似不宜简单视作历史早期而制度粗疏,以秦官印为例:机构已成——官署名;权责明确——吏员印。秦汉并非不注重以机构组织为中心的设官分职。这一演进恐怕是技术条件和管理制度发展之下而出现的历史变动。
四、用字、界栏及乡印、部印:
基层用印制度蠡测
秦封泥提供了理解当时地理区划与行政建制的一手资料,部分用字与传世文献有别。以秦郡为例,三川郡,作“叁川”;颍川郡,作“颖川”;泗水郡,作“四川”;东海郡,作“东晦”;辽东郡,作“潦东”。具体到秦县,“泫氏”作“玄氏”,“海陵”作“晦陵”,“海盐”作“晦盐”。这些皆真切反映了当时某一阶段的用字实貌。封泥所见秦县县名还存在不同写法,如“灋丘”与“废丘”,“褱德”与“壊德”,“绵者”与“绵诸”,“襄成”与“襄城”,应与秦统一后的“正用字”举措有关。里耶更名木方背面记“•九十八”(8-461),说明它本身只是众多更名木方中的一件。其中提到:
意思是“者”在一般使用中仍然如旧,表示诸多之“诸”的“者”,改用“诸”字;“灋”在表示法律之“法”时依然如旧,表示“废官”之“废”的“灋”改用“废”字。秦封泥既见有“绵诸丞印”,又见有“绵者丞印”。两种均有田字界格,后者较前者笔画更显纤细。“绵者丞印”应是秦统一以前用印,“绵诸丞印”是秦统一以后用印。又,秦封泥既有“废丘”“废丘丞印”,又有“灋丘”“灋丘丞印”。今将“废丘”与“灋丘”对照,“废丘”均为日字格印,“灋丘”均为囗字格印;复将“废丘丞印”与“灋丘丞印”对照,“废丘丞印”均为田字格印,“灋丘丞印”既有囗字格印,又有田字格印。再看“丞”字。我们认为,早期部件“了”的横笔较短,折笔多转至接近横笔左端或仅中间位置后转笔下拉,晚期部件“了”的横笔较长,折笔多转至横笔左端位置后转笔下拉。早期部件“了”的上部较为疏朗随意,后期部件“了”的上部更为偏平工整。而“废丘丞印”“灋丘丞印”之“丞”,分别对应后期、前期的“丞”字写法。由上,“灋丘”“灋丘丞印”是秦统一以前用印;“废丘”“废丘丞印”是秦统一以后用印。进而,二字县印中,囗字格印较日字格印时代更早,印称之“玺”“印”更替发生在秦统一以前,都得到了进一步证实。此对于秦封泥断代,具有重要意义,许多材料的年代可以实现更细致的区分。四字县印的情况更为复杂,相较于田字格印,囗字格印的时代在多数情况下会更早一些。此前学界一般认为,战国时期秦国官印与秦代官印难以区分,而今这一情况已得以改善。
秦封泥所见县丞印,多作四字印,但一般不出现“县”字。即便一字县名,也多作“杜丞之印”“邓丞之印”“卢丞之印”一类。不过,特殊之例也有,如“琅邪县丞”。此未如其他二字县名作“琅邪丞印”,或因琅邪同时也是秦郡郡称,乃为与琅邪郡丞相区别之故。此外,二字县名的县丞印,虽然以“〇〇丞印”为多,但是也有少量“〇〇之丞”,甚至宜阳县既见“宜阳丞印”,又见“宜阳之丞”。对照“丞”字写法,“宜阳丞印”“宜阳之丞”之“丞”大体分别对应晚期、早期“丞”字写法。因而两类格式存在时代先后,“宜阳之丞”时代稍早,“宜阳丞印”时代稍晚、更为整齐化,同样不能反映秦县印格式不尽严格。
秦封泥所见县下乡印,有二字印、四字印两种。前者作“〇乡”,后者作“〇乡之印”“〇〇乡印”“〇〇〇乡”。细按图版,与县印明显不同,绝大多数的二字乡印、四字乡印实际没有界格。这既包括田字格印中的“十”字内部界栏,也包括“囗”字外围界栏。同时,少量有界栏者作日字格、囗字格、田字格印。文字方面,无界栏乡印的“乡”,均作“鄉”,笔画较粗,如“安乡”“安乡之印”“安国乡印”;日字格、囗字格、田字格乡印的“乡”,多作“卿”,笔画较细。日字格印如“池乡”“丘乡”。日字格、囗字格皆有者如“乡”“郝乡”“南乡”。田字格印如“长陵乡印”。个别日字格印的“乡”作“鄉”,如“棼乡”“西乡”。里耶更名木方又记:
意思是“卿”在表示公卿之“卿”时依然如旧,表示乡里之“乡”的“卿”改用“鄉”。秦封泥所见乡印,恰恰两种乡字写法并存,且以“鄉”字更多。由此,作“卿”字的日字格、囗字格、田字格乡印是秦统一以前用印,作“鄉”的日字格以及数量更多无界格的乡印是秦统一以后用印。乡印界栏格式向无界格发展,与县、都官印由囗字格印向日字格印演变,有所不同,另属一个系统。
最后,县下“部”印的材料日益丰富,如“都部”“獂部”“洛部”“略部”“西部”“畦部”“邽部”“武部”“治部”“渠部”“沈部”“下部畾部”。同时还见有“县名+部名”者,如“绵者略部”“绵者□部”“绵□略□”“□者□部”“绵□魏部”“义渠中部”。按“绵者”“义渠”均属西戎,后被秦征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有“縣〈緜〉诸”“义渠道”, 《汉书•地理志下》“天水郡”条辖县有“緜诸道”,“北地郡”条辖县有“义渠道”,可知西汉尚因当地蛮夷聚居而一度设道。《二年律令•秩律》中所记道的主官有六百石令、五百石长。涉及后者的竹简经重新编联,内容如下:
《汉书•地理志下》“安定郡”辖县有“月(支)〔氏〕道”。郭洪伯认为“这里出现的‘月氏’只能是‘月氏道’。而简465的开头恰恰是四个‘道长’,与‘月氏道’属于同类”。这里有一问题,过去少人留意。三百石县长所治县,因故由小的乡、邑升级而来,尚且在“有丞、尉者二百石”之后交代“乡部百六十石”;而五百石道长所治道,径称“丞、尉三百石”,却未如其他等级的县交代乡部啬夫秩级。况且,有关内容皆属简465,并不存在文字脱漏。由此反观,《二年律令•秩律》涉及六百石县令、道令、都官令,“有丞、尉者半之,田、乡部二百石,司空及〈卫〉官、校长百六十石”(简450),所言“乡部”也不一定与道官必然对应。进而,一个有趣问题浮现出来:“道”官之下不设乡,而主要设“部”管理。秦封泥所见县下“部”印,或属此类。马王堆汉墓《地形图》描绘西汉初年长沙国南部地区,标识的80多个居民地基本分为二级:县级居民地8个,用矩形符号表示;乡里居民地可辨认者74个,用圈形符号表示。乡里聚落有直书名称者如“深平”“甲卑”,有名“部”者如“垒部”,有名“君”者如“蛇君”,有名“官”者如“□官”,有名“鄣”者如“□鄣”,以及大量的里。其中,名“部”者计有“垒部”“部”“侈部”,“箭道封域图”又见有“部”。张修桂指出“‘地形图’所绘乡里,密集于四个地区:深水源流区及水、垒水、侈水三流域。而这四个地区各有一个‘部’的设置。如水流域有部;垒水流域有垒部;侈水流域有侈部;深水源地区帛图破损虽已不可辨认,但从驻军图中可知这里同样有一个部,叫部。各流域的干流都以部为名。这就值得注意,‘部’可能是介于县和里之间的乡一级行政机构”。邢义田认为“驻军图”应视作“箭道封域图”。如所论成立,“箭道”属于县道之“道”。这一地区人烟较少,除迁入的部分汉民外,当地广泛分布着土著民众。马王堆地图所见“部”,与秦封泥所见之“部”性质相近。
秦封泥虽形制小巧,材质普通,但却代表着当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烈焰之下,案牍已为灰烬,封泥反得重生。它揭橥往昔官吏的忙碌背影,昭示印制的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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