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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专利SEP排名之必要性核验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3-03-05

作者:黄莺



11月8日,Charles River Associates(CRA)在其官网发布了一份对5G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报告。CRA是一家知名的经济、财务和商务咨询公司,尤其是在金融分析、经济分析和法律诉讼结合方面,发布了不少报告。

例如,今年5月9日,在苹果公司向欧委会提交的有关标准必要专利SEP新框架的意见反馈意见中,就引用了一份来自CRA的《物联网SEP许可的交易成本视角》的报告,该报告显示,如果在组件层面进行许可,物联网领域的许可交易成本将减少99%(注:99%是指许可交易成本,不是许可费率)。

显然,这一论点是苹果公司一直主张并希望推动的。就是将过去十多年在手机行业采用的终端许可,扭转为组件许可,从而使得许可费成本显著降低。

不难看出,苹果与CRA的合作关系是良好的。

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这次CRA新出的5G SEP报告,评论家Florian Mueller昨天发布了一篇直接批评CRA这份报告的博文,认为这是苹果资助的,并将CRA的专业知识和常识抛在脑后,当然其中还涉及到了他一直提到的疑似苹果资助的第三方实体ACT的问题。总之,Florian对该报告大加批评,认为CRA应该撤回该报告。

先抛开Florian的评论,我们先看一下这份报告到底研究了什么,以及这份报告此时出现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其实,对于熟悉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业内人士而言,这份报告研究的内容很简单,总长不过10页。主要是对各家SEP报告及数据中的必要性专利比例等进行了一个综合比较。重点解决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SEP专利过度申报的问题,而过度申报的结果就是可以在许可费上占去更多的优势,本质来看,这篇报告的目的就是来挤水分的。

报告先上来,就研究了目前市面上六家做5G SEP专利分析公司的15份报告,这六家公司分别是:CDH,GreyB,IPlytics,科睿唯安,Cyber Creative(CC)和Unified Patent。其中多家公司有多份报告。CRA并没有选中国公司的报告。

这六家公司中,我们对其中四家的5G SEP排名都有过分析:GreyBIPlytics科睿唯安和Unified Patent。CDH和Cyber Creative(CC)之前并未介绍过。

采样的5G SEP报告
报告随后对主要专利权人在不同报告中必要性的比率进行了列表统计,其中选用的两个参数需要说明一下:
根据这样的参数,结果显示了一些差异。
报告认为,整体(overall)的必要性比率(essentiality rate)中最高33%(CC)是最低8%(CDH)的四倍多。
而且从公司角度来看,高通在CC报告中的39%是科睿唯安报告19%的两倍。GreyB报告中华为的32%高于科睿唯安的27%,但LG却是20%小于科睿唯安的21%。

各报告主要专利权人必要性审查比率

此外,报告还研究了主要专利权人被认定为SEP必要专利比率(Share of Judged Essential SEPs)的比较。
结果显示,在IPlytics报告中,华为(8%)只是三星(19%)的一半还不到,但是在科睿唯安的报告中,华为(21%)却几乎是三星(12%)的近一倍。
同时,报告认为CDH的18%要远远高于其他报告中的两到三倍。

各报告主要专利权人被认定为必要性审查比率

进一步,CRA还比较了各家在做必要性审查时所花费的时间情况。
在2021年11月和2月的IPlytics报告中,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法律专家都审查了每项专利。技术专家平均花了6个小时将专利与5G标准中的规格进行映射,而法律专家平均花了3个小时进行这一映射工作。当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出现分歧时,他们会进行商议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在CDH的研究中,至少有两名审查员每人平均花7个小时审查每项专利。如果他们对某项专利是否为必要专利存在分歧,则由第三位专家审查该专利。

各报告必要性审查的投入

在报告最后,重点提到了这份报告的“点睛”部分。


也就是说,整个报告的分析,实际上还是落在最后部分,对CDH报告数据的质疑,而CDH报告则脚注标注为是由爱立信赞助的
所以,这份CRA报告的指向性还是比较明确的。应该就是爱立信与苹果的许可谈判中,或许使用了这份CDH报告,但是其中的数据,可能并不被认可。
有关这一点,从质量角度去排名,是爱立信这种SEP数量相对较少公司会采用的方式。像爱立信在2019年,就由英国Bird & Bird律所出具了一份报告。其中爱立信在哪个指标上都是排名第一的。

如经过必要性过滤后,这个报告给出了5G影响力排名,爱立信排在第一位,三星和高通排在二三位,华为和诺基亚并列第四。

这一点,和诺基亚依托的PA公司做出的报告中,诺基亚的5G专利排名第一是同样的道理。
所以,苹果作为实施人,来质疑像爱立信这样专利权人使用的SEP排名,也是合理的。
但是,这就是一场说不清的争论,无论谁从哪个角度来分析,都能获得对自己有力的声音。
只是中国国内的机构,连CRA这种只有10页纸的小报告都很少能见到,如果这些都不具备,国内法院拿什么依据来裁决费率呢?
这就是我们一直所说的,中国在裁决全球FRAND费率方面,底层的地基还差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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