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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豪 寇薇 李晓蕾 曹思乐:银行保险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举措的财税政策分析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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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举措的财税政策分析

张豪  寇薇  李晓蕾  曹思乐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响应金融监管部门的号召,一方面主动捐款捐物,支持疫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抗疫行动;另一方面,通过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险保障。捐赠方式的不同,保障措施的不同,对于银行保险业的税务处理也不同。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银行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本身也面临很大的挑战和压力。银行保险业亦亟需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制定针对该行业特定业务场景的财税支持政策,以共同应对本次疫情。本文整理、分析了金融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已制定的针对银行保险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金融、财税政策,提出了金融保险业面临的相关问题及诉求建议,以供参考。  一、银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举措的财税分析和建议  (一)发放疫情防控专项紧急贷款  银保监会近期出台了金融信贷优惠等政策,要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银行机构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履行社会责任,纷纷在资金供应上做出了相应安排,例如提供专项授信发放紧急贷款、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信贷服务业务等。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统计,截至2020年2月14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抗击疫情提供的信贷支持金额已超过5370亿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和《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在满足特定标准和要求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据此可知,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专项紧急贷款,可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但对于金融机构向“非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目前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  由于本次疫情涉及面较大,影响范围不仅限于小微企业,故笔者建议财税部门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向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发放“疫情防控专项贷款”以及贷款展期期间内确认的利息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的待遇,并配套具体落地执行政策标准。  (二)对企业提供贷款展期,对个人延长信用卡还款期  除提供疫情防控专项紧急贷款外,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银行机构要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到期贷款予以展期,并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个人提供信用卡延期还款安排和信用保护。  对于原贷款期间内计提的利息,可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据此可知,银行机构在贷款展期内,计提的应收未收利息仍需要遵循90天的应税界定标准,即结息日起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信用卡延期还款及信用保护安排,由于在延长期限内持卡人并未构成还款违约,因此银行不会确认相应的利息,无税务影响。  (三)减免各类业务手续费  为协助应对和控制疫情,保证资金汇划畅通,银保监会和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各家银行和相关清算机构对取现、转账、代发工资和支付结算等业务提供了手续费减免措施,鼓励全社会在防疫期间采用电子支付等线上结算业务。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统计,截至2月14日,上海清算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央结算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等4家机构减免项目20多项。中国银联、网联对医疗机构、慈善机构和小微商户也减免了服务费。此外,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对抗击疫情捐款业务也一律免收手续费。  关于减轻手续费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可以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按照折扣折让方式直接减少销售额、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免除手续费的税务处理,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用途,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银行及清算机构在防疫期间减免各类业务手续费,属于“用于公益事业并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应无需视同销售服务处理。还望财税部门在相关政策规定中予以明确,以期减少实操中的不确定性。  (四)核销无法收回的贷款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受影响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多。银行机构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群体发放的贷款在短期内可能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需要进行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损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但应备查相关资料。  笔者注意到,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因传染病疫情导致的还款能力不足所引发的债权投资损失,并不属于已列明的损失情形。除符合特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简化处理外,银行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通过司法追索途径以获取损失核销相应的扣除备查资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司法追索情形,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或担保人仍有财产可执行,则银行均不得扣除相关贷款核销损失,这一规定与现行的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所规定的核销标准有较大的出入。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性以及银行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进行司法追索的可行性,笔者建议财税部门考虑放宽银行对受影响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核销损失扣除标准,明确并简化备查资料要求。  (五)企业、个人收到专项贷款财政贴息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财政贴息。在银行提供优惠利率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财政贴息,确保专项贷款实际利率维持在较低水平。  对于企业和个人取得财政贴息的增值税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取得财政贴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所形成的费用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对于个人取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尽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是否可以享受该免税政策。  为消除政策执行不确定性影响,减轻个人创业者税负压力,笔者建议财税部门明确个人取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举措的财税分析和建议  (一)推出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  疫情发生后,很多保险机构为协助应对疫情,采取了升级保险产品的紧急措施,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增加对于感染新冠肺炎的赔付,且部分保险机构承诺,将该类保险产品的承保盈余,全数作为公益基金。根据银保监会统计的数据,截至2020年2月24日,财产保险公司发生与疫情相关的理赔是2460万元,其中一线医护人员的理赔657万元;人身保险公司共赔付与疫情相关的出险客户795人次,赔付金额5174万元,涉及一线医护人员的赔付338人次,总赔付金额3078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由于保险机构为应对新冠肺炎推出的保险产品,通常为短期健康险及短期意外险,取得的保费收入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考虑到上述保险产品是保险机构为了共同抗疫,对感染新冠肺炎患者主动增加的保险保障,且保险行业由于疫情影响,出单率急速下降,保费规模锐减,因此,笔者建议财税部门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将保险机构此类保险产品自扩展保险责任之日起取得的保费收入,纳入增值税免税范围。  (二)向疫区医务人员及家属、新闻工作者或社会大众赠送保险产品  根据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0〕21号)的规定,对于面向医护、疾控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和媒体记者等赠送保险的,相关险种可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第二条限制。也就是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金融监管部门放宽了可赠送保险的险种限制,积极鼓励保险机构为本次疫情中的相关人员赠送保险产品。  与此同时,许多保险机构已面向疫区医务人员及家属、新闻工作者或社会大众免费赠送保险产品。根据银保监会统计的数据,截至2020年2月24日,保险业全行业向抗疫一线人员累计捐赠保额11.58万亿元的保险保障。人身保险公司关于疫情的赠险项目已赔付金额3320万元,占总赔付金额5174万元的64%。  保险公司自疫情发生以来积极对外赠送保险产品,对于赠险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的“疫情防控税费政策及问答库”进行了明确,有效解决了保险机构的疑问,降低了保险机构的涉税风险。依据该解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从增值税角度明确保险公司赠险的税务处理,但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笔者也建议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免征获得该赠险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为员工购买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  很多企业,尤其是奋战在抗疫一线的生产加工企业,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生活服务企业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企业等,为了给员工在工作生产过程中提供保险保障,纷纷为员工购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伤害的保险产品。  关于企业为员工购买与疫情相关保险产品的涉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依据现行法规,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发生的费用,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由于人身保险产品不属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员工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疫情当前,企业为员工购买应对新冠肺炎的保险产品,也是出于员工人身安全的考虑。为了进一步增加对企业员工的保障,笔者建议财税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对企业员工取得的该类保险产品也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四)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用作新冠肺炎确诊患者诊疗医院  由于疫情需要,部分保险机构将其自有营利性医疗机构用作新冠肺炎确诊患者集中收治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收治服务区域内确诊患者,并向疫区派出医务工作者,支援疫区。例如,疫情发生后,某保险集团将其旗下的综合医院迅速改造成传染病医院,提前投入使用,收治一千多名新冠肺炎患者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企业将其营利性医疗机构用于新冠肺炎患者诊疗,是为抗击此次疫情做出的重大之举,因此,笔者也建议制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用于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期间的特殊税收政策,免征医疗机构在用作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以进一步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抗击疫情的工作中。  (五)为办公(营业)场所及职工购置防护用品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险机构为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购置了消毒药品、药液及防护用具等防护用品。保险机构该支出至少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三个税种。出于降低企业税负成本、鼓励企业为员工提供复工健康保障等目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出台政策以及问题答复的形式,明确了该事项的各税种处理。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已经明确,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角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中“疫情防控税费政策及问答库”的解答,疫情期间,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在另一个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代理人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代理人队伍和保险经纪代理公司整体影响较大。保险代理线下签单率急速下降,线上签单成功率相对较低,若代理人收入波动较大,则代理人脱落率将急速升高,重创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推出针对保险代理人财税优惠政策,也是鼓励和恢复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此前,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针对企业员工也已出台了很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在出台相应政策减轻企业员工税负的同时,为了增强代理人队伍留存的信心,提高代理人在疫情结束后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建议对代理人取得的手续费佣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增值税方面,建议在财税〔2019〕13号文的基础上,免征代理人在受疫情影响的一定期间内(如2020年第一季度)手续费佣金收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在受疫情影响的一定期间内提升代理人展业成本的扣除比例。从长远来看,为保持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建议将展业成本的扣除比例由现行的25%提升至30%~50%。  (七)发展长期护理型保险  从长期来看,疫情过后,如何对本次不幸染病的人群在康复后进行长期护理,对全社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出长期护理型保险产品,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结合我国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和国际成熟经验,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提出两方面建议:其一,为了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及个人财务压力,建议引入和发展商业护理保险,共同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性护理保险的作用,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其二,建议将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险产品范围,或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以促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三、银行保险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大金融科技研发费用投入的财税分析  在银行保险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金融科技力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保险业的服务群体庞大,为降低交叉感染,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推出特殊时期的线上替代服务。这些举措的落地实施,都离不开金融科技的支撑和应用。  目前我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基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随着国家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减税降费的实施,三部委又于2018年9月印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加计扣除率从原来的50%提高至75%(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继续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由于金融科技针对流程线上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领域积极投入和开展研发活动,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因此可适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通过研发投入实现节税效果。  针对目前疫情对企业资金链、融资渠道以及社会消费等方面的影响,金融科技依托其“线上化”和“大数据”的业务模式应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和倚重。因此,建议可以就银行、保险、金融科技服务等机构对缓解疫情影响而投入的研发费用,在2020年或其后年度享受更高的加计扣除比例,鼓励通过科技赋能,以金融手段帮助企业和个人度过疫情难关。END



作者单位: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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