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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晴 房天依:跨组织合作与税收协同共治:国际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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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晴 房天依
一、跨组织合作与税收协同共治的关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重要部署。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决定了税收治理能力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并构建税收治理“六大体系”,提升税收治理“六大能力”,进一步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税收协同共治能力是税收治理“六大能力”之一,协同共治要求税务机关与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税收治理,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协商,实现高效、公平的税收征管。 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协同共治的核心是税务机关基于“共同治理”理念主导的跨组织合作,以及税务机关对跨组织合作关系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控制机制或流程,以期实现引导合作主体基于共同目标,采取符合税务机关战略的合作性行动。税收的多元协同共治要求建立税务机关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中,核心治理力量是税务机关,其他关系主体,包括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纳税人组织、税收志愿者、银行、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能够为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能够与征纳双方合作以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的主体。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面临的跨组织合作关系复杂性极高,根据关系主体和内容划分,至少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税务机关将部分税收征管职能和纳税服务内容交由其他主体为纳税人提供,即第三方提供税收职能(third party service delivery of revenue body functions/operations),这类跨组织关系既包括税务机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职能外包给营利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如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涉税数据分析、税款征缴等;也包括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将部分职能或履职所需要的内容交由其他部门完成,或者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分工合作实现税务机关需履行的某一职能,如将人员培训等交由其他政府部门完成等。税务机关是否将某一职能外包给第三方,主要取决于成本收益的评估和决策,专业化分工、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税务机关是否具备能力引导其他主体与自己保持目标一致性,也是影响外包决策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是税务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基于信息共享形成的跨组织关系,关系主体同样包括私人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两类。前者是指税务机关从私人部门获取涉税信息,并对信息获取的方式、内容、使用范围等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如税务机关与共享经济平台合作,获取平台卖家的交易收入等涉税相关信息。后者是指税务部门与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商务、环保、水利、金融监管等政府部门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税务机关从有关部门获取涉税信息的同时,其他部门也能够及时获取和使用税收信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是在“整体政府”理念下,税务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政府部门在税收政策与征管的协调、审计监督、涉税行政诉讼、涉税案件的移交与衔接等方面进行合作,强调政府各部门参与税收共治过程,围绕税收征管目标,合理配置各部门权力与职能,引导、控制、管理和协调各部门行政活动,通过部门间合作实现高效税收征管,以共治发挥税收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税务机关跨组织合作的国际实践 税务机关采取跨组织合作的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低成本高效筹集财政收入,已经成为各国税务机关普遍采取的税收征管实践形式。从近年来各国税务机关实践来看,税务机关的跨组织合作开始从采取传统的职能外包,向政府部门间合作、信息共享等新型合作形式拓展。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组织对各国税务机关实践的观察和对各国税收征管经验的总结,上文归纳的三种类型的税务机关跨组织合作的国际实践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将部分职能外包已经成为各国税务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 自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税务机关将社会力量(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引入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等环节,通过外包税务机关的部分职能达到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目的。近年来,OECD税收征管系列报告和IMF的理解收入管理系列报告开始对各国税务机关进行职能外包的情况进行专门调查与国别比较。从调查内容来看,职能外包已经成为各国税务机关普遍采用的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手段之一。在《税收征管2019:OECD与其他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比较信息》(Tax Administration 2019 : Comparative Information on OECD and Other Advanced and Emerging Economies)(以下简称“2019年OECD税收征管报告”)报告调查的58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6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在所有调查的征管职能上未采取外包形式,其余52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均在税收征管中将部分职能外包。虽然各国税务机关外包的职能数量和内容不同,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由第三方提供税务机关履职所必须的服务或者直接向纳税人提供服务已经成为普遍采取的做法。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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