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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A.巴恩斯 H.大卫·罗森布鲁姆:数字税:我们如何陷入这一迷局,又应如何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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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我们如何陷入这一迷局,又应如何摆脱困境?
彼得·A. 巴恩斯 H. 大卫·罗森布鲁姆 著
陈新 译一、引言
到2020年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可能会建议世界各国对面向消费者的大型数字服务公司按净额征收所得税,该提案将与有着100多年历史的国际税收原则背道而驰。此外,这一提案不够清晰详实,且几乎无法执行。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合理的替代方案又是什么? 要使OECD的这项提案成功落地,还需要更具针对性,例如:新的税收是否将适用于年收入超过规定限额(如每年7.5亿欧元)的公司,以确定哪些公司会受到影响,哪些公司则不会。 是否可将部分严重依赖于知识产权(尤其是高价值品牌)来赚取收入的公司排除在数字服务领域之外,例如奢侈品生产商和经销商。 是否考虑对该提案进行多层计算。一部分收入将分配给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雇员所在地,另一部分收入则按照公式分配给纳税人拥有客户或进行销售的大多数或所有国家。 是否考虑对纳税人合并后的全球业务进行征税,不考虑"独立单位核算"(Separate entity accounting)。
现行国际税收体系已有百年历史,但远非尽善尽美。适当的改革可能是有益的,尤其是赋予"来源国"或"市场国"更多征税权的改革。 准确界定分配至某个管辖区的收入的难度非常大,现行针对转让定价的独立原则在适用方面也面临很多挑战。但是,抛弃既定的各项原则,转而采用公式化的收入分配方法,显然会导致不适当的结果,以及无休止的纷争。 在当前关于数字税的争论背后,存在着一个错误的概念,即客户所在地必然代表着价值创造地之所在。几十年前,远在数字经济出现之前,就有人考虑过这个概念,最后被否定。我们不了解为什么现在要重新考虑这一被否定的概念。但是,如果要重新考虑,或者如果一个管辖区希望以销售额为基础进行税收征收,那么,有一个很好的工具可以实现其目的,即消费税,包括增值税或销售税。目前关于数字税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按净额征收的所得税上,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消费税,或者是按总额征收的所得税,将是提高当地收入更加出色的工具。
究竟何为"数字服务公司"?这些公司是否足够相似,应该将其笼而统之,实行一种新的所得税制度? 为何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按净额征收的所得税更合适,而不是按总额征收的税收(消费税或所得税)?
这些公司实现了"有规模而无实质"(scale without mass),这意味着其可以接触到大量客户并实现高额销售收入,但对厂房和设备的投资相对较少。 知识产权是这些公司商业模式的关键要素。 "用户投入"(user input)可能是此模式下极具价值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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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朱青 杨宁:关于OECD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改革方案的评论
刘奇超:论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改革中统一方法的规则设计:一个观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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