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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海归女结婚才2月 痛失婚前300万房产

成都商报 加拿大之声 2019-04-28



今日头条海归女结婚后失去婚前住房

结婚第四天,丈夫王某即对外大额举债,两月内举债500余万后消失不见。此后,债权人将董女士作为共同被告推上被告席,因前述债务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判决,董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不光董女士婚前住房被执行,人也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此前成都商报曾独家关注此案并引发全国关注,现在该案又有了新进展。经董女士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杭州市中院现已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

离奇的欠债

董女士是一名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归来的海归女。2012年2月15日,她和王某结婚。

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记录,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未获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她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判决书显示,王某向另外一名债权人朱某所举债的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换句话来说,对方刚和我结婚就开始疯狂举债。借了500余万后就跑路了。”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此事经成都商报独家关注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甚至有人感慨,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之债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甚至会将婚姻变为一种诈骗手段。随后,董女士向当地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日前,董女士收到杭州市中院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杭州市中院表示,现已对董女士申请再审的案件予以立案审查。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董女士表示,她先后一共被卷入十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目前申请再审的仅是其中一起。该起案件中,在前款未还情况下,两个月时间里前夫先后6次向叶某借款逾百万,极不正常。

结婚被伤的更深
我怕,怕老无所依我怕,怕世俗眼光我怕,怕寂寞如影随形所以我结婚了
可是……我愿寂寞如你坚守自己的小圈不进社会大染缸
宁做单身潇洒自由身

不变同床异梦婚姻狗


还要被欠上一身的债


反24条联盟

中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目前一个自称“反24条联盟”的群体开始聚集,他们包括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100多人,当中89%为女性,共同点是认为自己基于婚姻关系“被负债”。如今成员已经覆盖中国23个省市自治区,以湖南人最多,其次是江苏、福建、浙江。她们最开始通过QQ群联系,2013年“转战”微信群,目前微信群有一百多人,除了“24条”被负债者,里面还有部分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


  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过去的十二年里,法律学界和业界关于“24条”一直有争议。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第三次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

  多位司法界人士认为,聚焦在“24条”上的问题实际反映了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被负债者”叶薇其前夫告诉她有9个亿的债,想离婚就要先还4.5个亿。“我当时想自己再怎么拼搏,哪怕再活10辈子也还不上。”觉得不被人理解的她,那时一度患上了抑郁症。

司法界的争议

  2016年“两会”期间,中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第三次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

  曾在湖南省妇联工作过的她,很早就接触到“24条”的维权者。今年3月8日,傅莉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以湖南为例,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间,湖南省地区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件,从1407个上升到3751个,增长2.67倍。”


  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司法界对“24条”的观点不尽一致,有觉得其理论上没有任何问题的,也有认为其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

  争议聚焦在债务关系“举证难”上。从澎湃新闻走访的多个案例当事人来看,实践中很少有债务双方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为一方借款;此外在诉讼中,许多法院绕开“24条”中的“例外条款”,未让债务关系人举证,因债务关系人配偶的身份,举证债务未用于家事用途也很困难,而且她们很难申请到法院调查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夏吟兰曾公开发文《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指出就“24条”所指债务的性质,重要前提是确定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权限。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证明责任往自己身上揽。”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礼仁担任婚姻家事合议庭审判长达15年,他认为“不是当事人 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往自己身上揽 ,而是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强行往当事人身上揽。”

  傅莉娟在2016年3月8日的媒体采访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并注意举证责任的转换问题。

  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看来,“24条”基本上没有问题,夫妻一方借的应该推定为双方一起借的。但他同时认为,“ 24条 确实当时不完善,它里面有些具体问题,但不是司法解释本身的问题。”

  “为什么 24条 不合理?因为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夫妻两个人签字!”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24条”没有要求借贷时夫妻两方签字,让婚姻另一方来承担这种风险,容易造成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恶意串通。

  马贤兴进一步解释说,实务界夫妻债务案例存在两种恶意串通情形: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一方与他人(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此时举债人配偶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法防范和控制风险;矛盾的次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之间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有主动权,可尽也应尽债权安全注意义务,只要在债权发动之时,让夫妻共同签字就防止了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

  “这本是一个十分简单的事情,根本不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作特别规定。 24条 只讲债权保护,不讲债权规范,容易为虚假债权、恶意债权开方便之门。”马贤兴说。


  “ 24条 的问题实际上是,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它和我们整个《婚姻法》的财产制度不健全有关。”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4条 会加大婚姻的不安全性。”


  就在澎湃新闻发稿前几天,10月4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其中一起案例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据新华社报道,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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