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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财政部新文件,明确了这8项重要信息!

金融监管研究院 法询金融固收组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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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整治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行动,还在层层深入。

两份文件神秘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问责办法》(中办发〔2018〕46号)已经下发到各地。

据21世纪经济报道,8月下旬,国家审计署也已全面开展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审计工作。


然而这还没有完。


近期,为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财政部还制定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工作指引》《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政府隐性债务认定细则》等文件,为的就是为及时准确获取债务数据,掌握债务规模,并为实现政府性债务全口径管理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奠定基础。

可以看到,近期多地都轰轰烈烈地组织起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及相应培训工作。


其中,《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被一些地方财政局公开了。


据金融监管研究院的初步解读,这份文件明确了以下重要信息:

(全文请在后台回复“债务清查”获取PDF文件。)

一、中央要统计地方全口径的债务情况:即所有的隐性债务也要进行摸底。


二、该项统计是长期性的。第一轮统计数据范围截至2018年8月底,后续按照月度持续统计。


三、本次统计范围包括两大类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国企。

(一)机关事业单位

  • 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地方中直单位和央企不需填报。

  • 各级开发区(新区)参照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管理填报。

(二)国企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地方国企,包括一级(集团)企业及其下级企业(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

  • 银监会认定的融资平台名录。

  • 财政部2014年清理甄别存量政府债务时认定的融资平台名录。

  • 2016年以来统计地方政府承诺偿还或提供担保的融资平台债务、通过签订合同承担的财政支出事项时,地方自行上报的融资平台名录。

  • 其他未纳入名录管理,但符合监测范围定义的国企。


四、共有五类数据需要清查统计

注意,已纳入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的2014年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担保债务、政府救助债务(不包括外债转贷)也需要填报。所以这次统计被称作“全口径”。

2009年以来各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含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无需填报。

具体填报内容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举债融资情况

  • 直接举债融资;

  • 为企业融资担保;

  • 政府购买建设工程;

  • 开展PPP项目;

  •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 设立股权融资计划;

  • 使用专项建设基金等形式。

(二)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拖欠款项情况

  • 应付未付的工程款;

  • 物资采购款欠款;

  • 向企业收取的应返未返的保证金。

(三)国企(含融资平台)举债融资情况

  • 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举债融资;

  • 企业为没有收入的政府公益性项目举借的,最终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 由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形成的举债融资;

  • 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为企业抵押或质押进行的举债融资;

  • 企业自主市场化经营进行的举债融资。

(四)资产情况

  • 纳入监测范围的各类单位,需填报本单位占有、使用或管理的所有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还要求甄别以下信息:

1.资产类别: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2.资产性质:“能产生稳定持续收入的资产”、“可处置变现资产”和“不可处置变现资产”。

3.变现能力:根据资产变现能力的强弱,选择填写“好、较好、中等、较差、差”。

...等等。


(五)单位财务报表

  • 机关事业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中的资产负债表;

  • 国企(含融资平台)填报本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债务需要上报15项具体内容

(一)单位名录信息

(二)建设项目情况

(三)投资计划

(四)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

(五)项目收益

(六)债务基本信息

(七)抵押/质押

(八)担保情况

(九)举借信息

(十)还款计划

(十一)应付利息

(十二)偿还本金

(十三)支付利息罚息

(十四)支出信息

(十五)债务化解计划


六、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也要纳入统计

共有8个类型,具体如下:

(一)政府投资基金

  •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政府出资额或回购资金、固定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投资基金。

(二)股权融资计划

  • 通过信托、基金、集合债券等股权投资形式融资,由政府分年度回购股权,并将回购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股权融资。

(三)PPP项目

  • 通过PPP模式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将补贴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包括棚户区改造、农村公路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

  •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财政部要求将政府购买建设工程、货物、工程货物与服务打包、建养一体化项目,融资服务,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也同样需填报。

(五)国开专项建设基金

  • 通过国开专项建设基金方式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预算的专项建设基金。

(六)农发专项建设基金

  • 通过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方式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预算的专项建设基金。

(七)应付工程物资款

  • 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根据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明确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已达到付款条件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欠款、向企业收取的应返未返的保证金。

(八)其他政府支出事项

  • 除上述以外其他需要地方政府列入中长期财政支出的情形。


七、地方政府债务化解主要有6种方式

根据这份《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地方政府在填报对本地区逐笔债务制定的化解安排时可以选择以下选项。

这或许也意味着,针对存量债务的化解,地方政府主要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安排财政资金偿还

  • 计划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偿还的债务规模。

(二)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

  • 计划通过出让相关股权取得收益偿还的债务规模。

(三)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

  • 计划由企事业单位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不含财政补助资金)的债务规模。

(四)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

  • 计划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的规模。

(五)借新还旧、展期等

  • 计划由企事业单位协商金融机构通过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偿还的债务规模。

(六)破产重整或清算

  • 计划对债务单位进行破产重整,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相应化解的债务规模。


八、明确了财政部对部分名词的定义

(一)融资平台公司

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二)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包括按照穿透式识别原则,收入或支出最终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应纳入上述预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

  • 按照穿透式识别原则属于财政资金的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

  •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等政府性基金收入;

  • 以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为财政补贴、政府支出责任、税收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政府注资、实质为财政补贴的贴息资金等。

不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外债转贷资金,也不包括学费、医事服务费等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有收入。

(三)公益性项目

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 有自身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指通过自身运营可产生现金流收益(不包括财政补贴、政府付费等)的公益性项目。

(四)公益性资产

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

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市政道路、桥梁、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以及储备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出让或划拨的土地等。


当然。这份文件定义的名词还不止这些。全文请在后台回复“债务清查”获取PDF文件。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不难推测,此次针对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标志者此次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整体行动的启动。

而进行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目标,就是弥补此前“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不足整体全面摸底地方实际的债务存量。并要求地方积极开展债务化解,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财政部部长刘昆此前已经提出,下一步将坚决督促整改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省级政府对本辖区债务负总责,省级以下政府各负其责,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地区债务化解力度。

可以说,防范隐性债务的举措,已经开始从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防范。目前在做的,就是把本来不被高层所知的“隐性”债务的拎出来,纳入管控范围。

正如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所提出的,管理隐性债务,防范化解风险,首先就是要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二是进行分类,隔离管理;三是因债施策,因地制宜;四是通过置换、偿还等措施逐步化解。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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