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课 | 李志强:再谈新时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
再谈新时代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中的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
李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来源:思想教育研究,2020年8月第8期
[摘 要] 加强新时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重难点问题研究,才能增强课程的思想性、理论性、亲和力和针对性。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最为基础的重难点问题,为此要开展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学术史考察,以把握相关研究动态;要进行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理论辩难,以澄清相关认识误区;要给予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现实关切,以回应时代需求;要致力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教学提升,以推进课程整体建设。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道德;法律
习近平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提出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等“八个统一”的重要指示。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而言,关注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学术史、理论难点和现实焦点,并建立相应的教育教学机制,才能以透彻的学理分析回应学生,以彻底的思想理论说服学生,用真理的强大力量引导学生,增强课程的思想性、理论性、亲和力和针对性。
一
把握研究动态:“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学术史考察
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是人类发展进程中的老问题,也是随着时代境遇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持续更迭的新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两者表征入手,指出其中的关联和差异。这种情况常见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教科书。如此概括虽然有意义,却流于泛泛的分析,无法揭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张力、互动过程和实践旨趣。本世纪初,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提出,相关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学者们分别从多重视角探讨了道德与法律关系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05方案”实施以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相关研究不仅有了教育教学经验作为支撑,也有了“基础”课教师这一特定研究群体的队伍保障。以“基础”课为研究视域所形成的一系列成果成为这个阶段的理论增长点。
纵观“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大致有两类:
第一类是课程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直接关注。其一,二者关系的学理基础。如罗国杰(2001)指出道德与法律需相协调的判断有着深厚的学理基础,即道德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道义支持,在内容上二者相互吸收,在功能上二者实现互补[1]。其二,二者关系的课程逻辑。如吴潜涛(2006)认为“基础”课要以大学生面临的实际问题为逻辑起点,遵循由自律的道德行为到他律的合法行为的路径而依次展开,实现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有机融合[2]。其三,二者关系的人才素质支撑。如王易(2008)指出“基础”课要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出发点,把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有机统一起来[3]。其四,二者关系的教学安排。如陈大文(2010)强调不能简单以教材篇幅衡量思想道德与法律两部分的分量,要把道德与法治教育从常识教育提升为素质教育[4]。
第二类是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中的相关问题研究。其一,融合方式的关注。如佘双好(2008)提出“三论”,即“融合论”主张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具有一致的逻辑和属性,可以完全融合;“组合论”主张二者具有不同体系和规律,不能相互融合;“折衷论”认为二者虽有不同,却应有整合,也应有独立[5]。其二,融合依据的探究。如陈大文(2011)认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理论为两者有机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6]。其三,融合必要性的论述。如孙冕(2014)认为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需要[7]。
国外学界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研究集中在哲学和法学领域,形成了以(美)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统一,以(英)哈特为代表的“实证法学派”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以(美)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试图将两派思想加以融合等三种趋向,各派论战持续上百年。国外因为鲜有直接的道德教育课程,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教育学探讨主要来自法治教育领域,如《斯坦福大学法律评论》就多次在对法治教育内容、方法以及评估等问题的探讨中关涉过相关问题。需注意的是,国外研究成果虽然论据鲜明、观点聚焦,但因与我们处于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想体系之中,相应的话语体系和话语权也存在着本质差异,因而其方法论层面的借鉴意义要比内容层面上的借鉴意义更大。
总之,“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相关研究成果虽已相当丰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仍需要完善:其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学理探究大多集中于伦理学和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论域则主要集中于教学论和课程论,对于二者关系的纯学理分析尚显不足。其二,课程中对于道德和法律关系问题的把握上,多是从大学生综合素质形成之维度展开的,缺少在理论上的认识误区、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关切、日常教学中的重难点等问题视域所给予的具体考察。其三,在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问题上,对于必要性的探讨居多,对于如何树立融合理念,如何克服融合障碍,如何构建融合机制等可能性和可行性的探讨较少。如上三个方面大致地呈现出未来相关研究的增长点,也是本文接下来展开论述的视角。
二
澄清认识误区:“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理论辩难
从基本概念、内在范畴、中西比较和思想发展等方面澄清“基础”课在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上的认识误区,有助于突破相关研究中的理论难点,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乃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第一,基本概念上的认识误区。“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论辩难要从何谓道德、法律、规则和伦理,何谓德治、法制、法治、人治和善治,何谓思想道德素质、法治素养和“德法兼修”等一系列基本概念出发,纠正日常教学实践中常见的认识误区。如有人认为“法律只是底线的道德”,对此要看到法律不只是底线的道德,因为法律不只表现为处于底线的惩恶性的道德要求,其中也有扬善性的“高标”要求,还有与道德无关的技术性表达。有观点还认为“调整伦理关系的手段只有道德和法律”,对此要看到对于社会伦理关系的调解不只有道德和法律在起作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种重要的规范即规则,也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既可以“软”,也可以“硬”,适用起来比较灵活,因此产生广泛的作用空间。还有“德治必然走向人治”吗?“有了法制就会有法治”吗?对于这两个误区要认识到德治与法治结合在一起就能避免人治,也要认识到没有民主的法制是无法实现法治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同时实行民主,才会走向真正的善治;再如是否可以认为“时代新人只要做道德上的好人就足够了”?对此要认识到道德上的好人并不足够,还要具备法治素养,成为法律上的好公民,直至成为“德法兼修”的时代新人。针对“当前需要法律胜过需要道德”的观点,要澄清当前社会需要的是全面依法治国之下的道德与法律的结合,而不是更需要法律这种手段。以上认识误区的澄清有助于提升“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研究的思维宽度和理论厚度。
第二,内在范畴中的认识误区。权利与义务、自律与他律以及自由与秩序等范畴是对“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进行理论辩难的内在视角。在该类视角下要澄清如下认识误区:如针对“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道德则只有义务”的论断,要认识到不仅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道德也不只是有义务,还有权利。马克思指出,“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8]111以及“不撕裂自己的心就无法挣脱的枷锁”[8]295-296也是一种道德权利,是为了守住“道德之所以为道德”之精神追求的权利。再如有人说“道德是自律的、法律是他律的”,这句话对吗?对此要认识到道德与法律各有各的自律和他律,道德的他律出于舆论约束,法律的他律出于刑罚威慑,法律的他律要比道德的自律强制得多;道德的自律来自主体内心的要求,而法律的自律一般上只是“违法犯罪的事儿,跟我无关”,它要比道德对于自律的需求弱得多。另外,如何看待“法律和道德都是对自由的限制”呢?对此要认识到道德与法律都不是为了约束人的自由而存在的,反倒恰恰是为了人类实现最终的自由而存在的两种规范形式。马克思就说道,“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8]176。可见道德与法律都与自由有关,而不是无关。对于如上认识误区的澄清才能形成把握“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学理范畴,从而勾画出“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两部分内容相连的逻辑主线。
第三,中西比较下的认识误区。一方面,对于“西方历来有重视法律的传统,而我国历来有忽视法律的传统”等认识误区,要认识到我国古代社会不是没有法律,它只是一种与现代意义的法律不同的“礼法”。传统“礼法合治”思想还成为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的宝贵思想资源,这一点习近平就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9]另一方面,西方社会在实践之中的确更加重视法律的作用,但是在学理上,他们则不像我们所想象得那样,只是强调法律的功用。他们一直将道德与法律分别看成个体的内在精神和外在规范,两个方面相统一的理论观点非常明确。对于如上思想资源进行对比性研究,有助于加深大学生对于我国选择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之必然性以及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互相促进之历程的认知和理解。
第四,思想发展里的认识误区。习近平有关“法安天下,德润人心”[10]133“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0]133“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10]133“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0]116“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11]7等原创论述既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原有思想的翻版”,此种判断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道德与法律关系思想的发展史之中梳理出来。如恩格斯就曾说,“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12]454,它成为判断“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原典依据。追溯马克思主义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想发展历程,党的几代领导集体逐步提出并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坚持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更加坚定,习近平的“德法兼治观”已成为相关学理判断的指导性思想。
三
回应时代需求:“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现实关切
新时代的“基础”课教学要有现实关切,既要关切“德法结合”的国家治理、“德法保障”的美好生活以及“德法互彰”的伦理文化,并确立培养“德法兼修”时代新人的根本任务。如上现实关切构成“基础”课对于时代需求的回应。
第一,“德法结合”的国家治理。面对当代中国的问题,必须面对新时代中国所发生的重大变革,这场变革体现在国家治理领域,就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之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相应地,“基础”课就要引导学生辩证地看待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就要求教师站在国家治理的战略视野之上,使大学生认识到在新时代的国家治理格局之中法治是基本方式,德治是重要方式[13]170,二者不可偏废,并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处理事项之中协调彼此功用,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言之,“德法结合”的国家治理并不是要把法治和德治简单地并重起来,而是保持二者之间实现动态的平衡,相应地“基础”课的教学实践就要让学生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去感受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张力。
第二,“德法互彰”的伦理文化。新时代,中国价值观念也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如何在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张力、世界性与民族性的对比以及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之中确立价值观自信?回应这些问题,就要构建“德法互彰”的伦理文化。“德法互彰”伦理文化的构建要以道德上的公信力为基础加强法律的权威性,也要加强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并促成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伦理认同乃至精神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民法”“入宪法”等一系列举措则表明它能为“德法互彰”的伦理文化提供着观念基础和价值引领,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实现。上述统一性与多样性、世界性与民族性以及先进性与广泛性等多元互动过程是构建德法互彰伦理文化的必然选择,要使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认识到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第三,“德法保障”的美好生活。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是新时代最热切的期盼。道德和法律通过调节伦理生活与社会秩序,增加人们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进而成为人民美好生活实现的保障,甚至还构成人民美好生活本身。对此,“基础”课教师首先要能理性地评价当前社会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状况,以构建教师自身产生安全感和获得感的思想前提,并以此引导学生意识到:美好生活期盼中的“合法不合德”“合德不合法”“德福不一致”等情形需要道德与法律共同努力,而不是单方发力,因而社会建设要避免极端的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还要引导大学生意识到,当前的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0]115的立场。
第四,“德法兼修”的时代新人。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立德树人的关键课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其根本任务。在此根本任务之下,“基础”课的任务则是培育思想道德素质与法治素养相统一的时代新人。要实现这个具体的课程任务,就要意识到时代新人仅仅有专业素质并不够,做道德上的好人也不够,还要将道德自觉与法治意识统一起来,即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德法兼修”的时代新人。“德法兼修”是新时代对大学生提出的核心素质要求,日常的课程教育教学实践始终以其作为根本指向。总之,培养“德法兼修”的时代新人并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是新时代“基础”课要一以贯之的逻辑主线。
四
推进课程建设:“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教学提升
“05”方案实施十余年来,“基础”课建设成绩斐然,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的疏离仍是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以教学理念转变、教学体系构建、教师能力拓展和重点难点研究探索课程的提升策略,对于补齐课程短板,推进课程的守正创新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教育理念转变。教育理念转变是教育教学改革的先导。“基础”课中道德与法律关系上的思想观点要回应社会现实、关注时代前沿、面对大学生实际,并渗透于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两种教育的融合之中,这个认识是新时代“基础”课教育理念转变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教育融合之后的教育不是伦理学原理或法学原理的教育,而是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14]。换言之,道德教育部分的内容与法治教育部分的内容不能被简单地拼接起来,而要在理论辩难和现实关切之基础上进行创造性地转化,实现无缝衔接,改变过去“以思想道德教育为主、忽视法治素养教育”或以“法律法规教育为主、忽视法治精神培养”等情况。在具体的教育进程中还要注重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上的“启蒙”教育,即注重精神方面引导,而非技术层面培训,注重行为习惯养成,而非专业知识传授。
第二,教学体系构建。把握教材体系是构建教学体系的前提。科学把握“基础”课教材体系,不能简单地以章节篇幅和先后顺序衡量道德与法律两部分的重要性,而要统筹课程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克服日常教学过程中教学和教材脱节的两层皮现象。在合理把握教材之基础上,再作具体的教学设计,例如可以从国家伦理、社会伦理、职业伦理、家庭伦理以及个体美德为视角设置讲授主题,即“作为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相统一的爱国主义”“道德与法律共同维系的社会秩序”均是体现二者关系的主题教学内容。同时,教学体系的构建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学科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整体指导、“基础”课自身的思政属性以及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原则,扩展与道德和法律相关的社会生活和网络生活空间,让大学生切身感受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现实张力,进而更深入地理解其理论内容和现实价值。
第三,教师能力拓展。教育理念变革是改变教育现状的基础,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变是中介,教师能力拓展则是根本保障。“基础”课在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上的疏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基础”课教师群体的薄弱现状使然。目前“基础”课教师整合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障碍在于部分教师对相关理论认知不足,对相应现实问题关注不够,由此凸显教师能力拓展的必要性。“基础”课教师能力拓展的核心不是补充法律专业教师,也不是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老师一味地补充法律知识,而要加强所有授课教师的业务学习、社会实践和集体备课,尤其是对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以拓新思维,拓广视野,提高自身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时代视野中对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把握教育过程中的主导权。
第四,重点难点研究。根据近年已有相关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改进的各种建议中,“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一直排在前列,建议人数在总调查人数中占比60%—66%之间[15]。由此可以说,对于课程之重难点问题的关注和回应,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重要任务。在“基础”课教学中,也是如此。课程中每一部分教学内容的设计都是在相应章节的主题之下,对于某个或某些重难点问题的回答。同时,“基础”课之中的学理研究,也必须回应实际教学中所遇到以及必须面对的重点难点问题。如此看来,新时代的“基础”课教学就要以道德与法律关系这个重难点问题为切入点,推进课程中的各种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例如,设计“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法律治理”等复合型案例,实行专题教学,用科研支撑教学、以教学反哺科研,真正促进课程政治性和学理性的统一,提升课程的亲和力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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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14] 李志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重难点问题研究的增长点——以新教材第五、六章的变化为例[J].思想教育研究,2018,(8).
[15] 本教材修订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年版)修订说明[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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