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回看之利源精制:伪造结算单、出库单、银行回单!虚增收入19亿!虚增资产6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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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利源精制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2017年,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
利源精制及沈阳利源通过上述方式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928,924,016.24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99%;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49%。
(二)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1、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5年至2018年累 计 虚 增 在 建 工 程 6,284,324,663.58元 。其 中 ,2015年 虚 增 在 建 工 程2,675,169,649.2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30.33%;2016 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06%;2017 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37%。
2、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至 2018 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 2017 年至 2018 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 6,284,324,663.58 元。其中, 2017 年虚增固定资产 2,903,530,144.47 元;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 3,380,794,519.11 元。
3、利源精制2017 年、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 2017 年至 2018 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4,780,311.35 元。其中, 2017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3,194,863.23元, 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11,585,448.12 元。
综上,2015 年至 2018年期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6,169,544,352.23元。
(三) 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年、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其中, 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6.97%;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273,046,286.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8,446,724.6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95%。
由于利源精制2017 年、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2017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3,194,863.2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5%;2018 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综上,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 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211,346,090.5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6.97%;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273,046,286.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1.57%;2017 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45%;2018 年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7%。
(四)利源精制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 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 186,013,059.47 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12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 20,000.6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利源精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利源精制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民,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莹莹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立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新、刘宇、罗颖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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