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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实际入额年限可能要拉长到8年(部分地区)

郭伟清 法律人夜读 2019-11-08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转自:法官驿站

摘录自郭伟清《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状况与改革进路》一文


一、现状分析:法官助理在人员配置和实际运行层面均存在改进空间

通过对上海、广东等地的实证调研,我们发现法官助理现实状况与制度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部分改革设想尚未完全实践到位,改革潜力尚需进一步释放。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人员配置层面存在“目标未达”“地方依赖”和“职责不清”等现象


1.目标未达:法官助理同比配置和一线配置尚未实现。在设计配置方案时,绝大多数法院将最高法院《关于深入做好司法改革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中的“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匹配”理解为1:1配比,以此为配置目标。调研发现,不同地域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差异较大,部分地区法官助理人数受编制所限,有一半以上的法官并未配备法官助理,多名法官配一名法官助理的情况较为普遍。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法官助理暂时配置在办公室、政治部等综合行政部门,或者虽有法官助理之名,但实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


2.地方依赖:法官助理来源复杂,地方因素影响明显。司法改革之前并无法官助理的岗位设置,改革之后,仅依靠将符合条件的助理审判员(未入额)、书记员及行政人员转为法官助理显然无法满足一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的配置目标。因此,各地法院尝试了不同途径增加法官助理人员数量,扩大法官助理队伍。实践中存在三种来源:中央政法编制内的公务员招录、在编书记员转任及合同制聘用,但具体选择上带有明显的地方化色彩,与地方经济水平、财政支持力度直接相关。广东等地法院,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探索以合同制法官助理来弥补在编法官助理的不足,编制外的法官助理规模较大,甚至超过编制内的法官助理人数,但面临编制外队伍不稳定的问题;上海等地则完全依赖编制内的“新招录人员”来补充法官助理队伍,但法官助理人数有限,难以完全满足办案需求和配比目标。


3.职责不清:法官助理工作职责随机性强,行政指挥色彩浓。最高法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列举了7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各地法院在设计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时也基本直接采用该意见中的表述。但实际操作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大多由庭长或审判长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业务性和事务性工作界限不明,工作随意性较大。我们调研发现,部分地区法官助理所承担的工作并未随着年限增长从事务性工作逐步转变为业务性工作。单纯从事业务性辅助工作的不足五分之一,过半数的法官助理直至遴选为入额法官才不再承担书记员工作。


(二)实践运行层面存在“角色满意度不高”、“越位错位并存”、“职业发展不明”三大突出问题


1.辅助作用有限,法官助理角色满意度不高。调研发现,约五分之一的法官认为法官助理对办案没有帮助甚至会因带教工作影响办案,过半数的法官认为法官助理对审判工作的帮助有限。在帮助法官分担审判辅助性事务、辅助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法官助理仍有较大的努力空间。同时,约四成的初任法官对曾经从事的法官助理工作不满意或认为一般,法官助理自身的职业满意度也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2.受制人案矛盾,法官助理越位与错位并存。一方面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人案矛盾突出,存在法官助理在审判权上的“越位”现象。由于法院案件数量一直在持续增长,而司改之后法官数量减少,单靠员额法官提速增效,难以应对“收结平衡”的办案要求。迫不得已,一些法院为了完成办案任务,存在由资深法官助理办案、由带教法官把关署名的做法。另一方面,由于书记员力量不足,导致法官助理在事务性工作上的错位。司改过程中,由于书记员数量并未因改革而有所增加,这就导致从审判工作中剥离出来的辅助性工作——无论是事务性的还是业务性的——都直接交由新增加的法官助理来承担。加上案件量的不断增长,导致无论任职年限长短、能力强弱,法官助理必须根据庭长或审判长的安排,分担大量本身应由书记员承担的事务性工作,由此导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错位。


3.入额难度日增,法官助理职业发展瓶颈问题突出。对于法官助理而言,成为法官不仅是他们选择法院工作最重要的理由,也是目前他们职业发展的最终方向。面对有限的法官员额和不断扩容的法官助理队伍,法官助理成为法官的难度越来越大。


据测算,在部分地区,法官助理实际入额年限可能要拉长到8年左右。这难免引发法官助理群体的职业迷茫和恐慌,也不利于法院吸引并留住优秀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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