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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监察委是政治机关,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信息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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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源:新华视点、观海解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委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


——新华社万字长文首次披露监察委改革大量细节

11月5日新华社播发了一篇万字长篇通讯《积极探索实践 形成宝贵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首次披露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自2016年11月启动一年以来的大量细节,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


文章指出: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的定位。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

省(市)党委书记批准谈话函询、立案审查、采取留置措施等事项。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审定改革和试点方案

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6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审议通过改革和试点方案,对改革作出顶层设计,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7·26”重要讲话中作出重大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改革试点进展情况,2017年6月23日在视察山西时指出,“你们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上下了很大功夫,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运用好这一改革成果”,为进一步做好改革及试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坚定了信心决心。


监察对象大幅扩展  

北京市从21万增加到近百万人

试点地区深刻认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


(注:这六大类人员包括—— 

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


并在此基础上作了深化探索——


山西省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浙江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的定位。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效果。


今年1至8月,北京市运用“四种形态”处理6546人次,同比增长47.2%;山西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7239人次,同比增长19.2%;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4085人次,同比增长119.6%。


3省市党委书记批准留置22人 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被改组

通过试点工作,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敢抓敢管、动真碰硬,问责力度不断加大。


今年1至8月,北京市问责204人、13个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改组,这是北京历史上首例依据党章党规作出的改组决定。山西省问责2514人。浙江省问责1046人。


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召开36次、25次、29次省(市)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管党治党、反腐败工作;省(市)党委书记批准谈话函询、立案审查、采取留置措施等事项分别达到90人次、44人次、22人次。


集中力量抓好转隶,完成三级监委组建。


截至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北京市共划转编制971名,实际转隶768人;山西省共划转编制2224名,实际转隶1884人;浙江省共划转编制1889名,实际转隶1645人。


3省(市)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实现监察职能的横向延伸。探索授予乡镇纪检干部必要的监察权限,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


试点地区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对党委全面负责,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同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兼任,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全要素试用调查措施 

限制出境179批次633人

按照能试尽试原则,试点地区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充分运用12项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今年1至8月,3省(市)已累计开具各类调查措施文书53448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16批次,限制出境179批次633人。通过12项调查措施的运用,监委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调查取证,对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程序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统一文书格式,采取调查措施进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调查措施的使用更加严谨规范。


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调整处分审批权限,依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给予政务处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

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  3省市共留置183人

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均以留置取代“两规”,解决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难题,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


细化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调查与审理工作对接。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留置期间注重对被调查人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讲解,促使被调查人主动认识错误、如实说明问题。强化被调查人权利保障,采取留置措施及时书面通知家属,限定留置期间讯问时间、时长,坚守安全底线。


今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纪法衔接和制约制衡 监委移送案件检察机关有权退回补充调查

试点地区省、市两级纪委、监委执纪审查部门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对监督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的案件,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证据标准,使证据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


加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制衡。


浙江省明确监察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衔接问题,在留置措施执行方面明确公安机关的监管责任,形成由监委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


案件处置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3省(市)在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制约制衡方面积极实践,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有权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1至8月,3省(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监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仅2件3人退回监委补充调查达到审查起诉标准后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诉76件85人,法院审结20件23人;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仅2.7天、22.4天,远少于法律规定的14天、45天。


首个落马的市监察委副主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岳三猛)4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赵明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此人应是全国首个落马的地级市监委副主任。而就在2018年2月,他还坐在台上,通报了蚌埠党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相关情况。


 

官方公布的简历显示,赵明伟出生于1964年11月,系蚌埠下属的五河县人。师专毕业后,他先在当地教书,后通过挂职走上仕途。33岁升至副处级,历任五河县委常委、固镇县副县长、龙子湖区副区长等职。


2009年10月起至2015年1月,其转任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历任党委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等职。后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16年9月担任蚌埠市纪委副书记,今年1月添新职,即蚌埠市监委副主任。


看法新闻记者查看蚌埠市纪委监委官网发现,此人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职务均排第三位。


值得提醒的是,去年落马的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曾长期在蚌埠工作,即2010年12月至2016年9月,历任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此人被指长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规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同时,除了涉嫌受贿犯罪,还在境外存款,隐瞒不报,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犯罪。


(周春雨)


今年2月7日,2017年蚌埠市党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闻通气会召开,赵明伟出席并通报相关情况。在谈到今年工作时,他表示,2018年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全面履行职责的起步之年,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不成想,话音落了仅仅两个月,当初说此话的人就黯然倒下了。

这些情形,可能会被监委留置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内容,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美术设计 王婵 文字整理 段相宇)

原文链接: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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