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 号)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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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院:
近日,外管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 号)政策问答》,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为几条重要内容列举:
1、深入解释5号文中关于外汇风险敞口要素及相关的对冲比例和风险管理;
2、明确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主体规定仅根据其进入银行间的身份而定,主要分为以整体机构的身份和具体产品的身份;
3、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各种外汇衍生产品组合进行风险对冲的具体实施规定;
4、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不适用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及《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 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可点击链接查看详情重磅突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外汇衍生品,附独家解读&官方答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 号)政策问答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所称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资产、应收利息以及债券市值变动。其中,债券资产以期初获得该资产所付的全额金额计量。
金融监管研究院评:
《通知》中所称第二条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守实需交易原则,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保障外汇市场秩序。在此对外汇风险敞口进行了定义,尤其强调了债券资产的计量方式。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2. 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是否有对冲比例的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时,外汇衍生品敞口(以名义本金计量)以其外汇风险敞口为上限。在债券投资存续期间,因债券市值变动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动,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
3. 《通知》第二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整所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债券投资发生变化包括哪些情况?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通知》所称债券投资发生变化,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发生买卖、到期、提前赎回等客观事实,导致作为外汇衍生品交易基础的外汇风险敞口发生变化,不包括债券投资存续期间的债券市值变动。
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4. 基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外汇风险管理需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5.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境内融资获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通知》第二条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债券回购交易等方式从境内融入人民币资金再进行债券投资,融资项下人民币负债与债券投资项下人民币资产都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且相互对冲,因此总体上不存在外汇风险敞口。
6.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7. 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这些金融机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与结算代理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金融监管研究院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定义及要求: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2017年5月11日中国银行上海总部官网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商业类机构)看来,从2016年10月至今,新增40多家境外机构投资者。目前为247家。而《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央行类机构)截止至2017年4月末有60家。
8. 对于债券投资项下的同一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利用不同种类的外汇衍生品或产品组合进行对冲?
答: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对冲,结算代理人可以对其提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业务。
9.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结算代理人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双方为交易关系,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
金融监管研究院评: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
“第三十七条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双方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
期权业务采用差额结算时,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10.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在外汇管理规定上没有差异,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规定,远期、期权以及近端或远端仅一次交换本金的掉期交易形成的外汇敞口,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金融监管研究院评: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
第四十三条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下列原则管理:
(一)法人统一核定。银行头寸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二)限额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限额管理。
(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
(四)按周考核和监管。银行应按周(自然周)管理头寸,周内各个工作日的平均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
(五)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银行可按年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对于因汇率折算差异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直接核准调整;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以核准调整,但应对银行违规的情况进行处理。
11.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相关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因反向平仓、差额结算和期权费产生人民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专用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划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支付。
12.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 号),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远期、期权、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交换本金的掉期等形成客户远期购汇行为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向人民银行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属于代客业务,因此同样需要执行上述规定。
13.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是否适用《通知》?
答:对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对冲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不适用《通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参加行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适用《通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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