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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NDF或将对人民币汇率市场化起到重要作用?

王志毅 国际业务研究院 2022-11-12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纲要

一、真实性审核:银行永远的疼

二、远期和NDF的真实性审核探讨

三、对NDF业务的展望

四、政策梳理

五、总结



中国版NDF或将对人民币汇率市场化起到重要作用?

王志毅


春节前夕,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双向开放了远期结售汇的差额交割(中国版NDF:交易双方在远期起息日根据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定价日即期参考汇率进行轧差,并使用人民币交割的远期交易。),便利企业做好汇率风险管理。由此引发了市场上的轩然大波,但由于从政策出台到行内规章再到操作落地尚需时日,目前各种对于中国版NDF的讨论更多处于探讨环节,受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也来 的启发(详见也来解牛专栏 | 《彻底搞懂中国版无本金交割(C-NDF)》以及《深扒NDF:外汇局会处罚“获利”吗?》),笔者也想谈谈个人对于中国版NDF的看法。


首先说观点:对于中国版NDF业务中实需原则的尺度把握,或将对人民币汇率市场化起到重要作用。


一、真实性审核:银行永远的疼

笔者认为,造成目前国内外汇衍生交易市场不发达(主要指代客层面)的主要原因在于:结售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

(一)外汇政策对结售汇影响巨大

在国内做结售汇业务,首先需要判断的是能不能做,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要求,其次才需要考虑如何选择汇率避险工具去操作,外汇政策对于结售汇业务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超过了交易方式本身。

例如,

1、2015年对代客远期购汇征收20%的风险准备金,直接抑制了大部分企业短期限的远期购汇需求(即使是7天的远期锁汇,仍然要需要付出200个点以上的成本),所幸目前此类政策已基本退出,恢复至中性。

2、此前为了缓解汇率贬值压力,做好预期管理,监管方面对银行提出各种指导要求:限制提前购汇、提高B/S掉期业务交易背景审查要求、通过指标考核要求银行做好结售汇的自求平衡等等,迫使银行在价格和政策上向结汇方向倾斜,“购汇”和“贬值”成为了“不能说的秘密”,甚至有银行因为群发短信宣传个人购汇优惠活动而被通报批评,外管官网也公布了大量因外汇违规而暂停银行结售汇资格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正常的结售汇业务都受到了一定影响,更不用说还要去考虑汇率避险的问题了(能让你购汇都应该感激涕零了)。

现在回过头来看,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尽管有不少争议,却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避免了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毕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2017年的外汇形势已大幅改善;但另一方面,其带来的后遗症也显而易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放缓和汇率避险意识的落后等,在汇率双向大幅波动的今日,企业和银行的汇率避险能力都未跟上,完全不做汇率避险,裸泳赌单边的企业比比皆是,银行方面相关的产品、制度、操作人员稀缺,导致整个外汇衍生交易市场不发达。(企业不懂,银行不敢或者没动力)

从官方2017年外汇市场交易的数据统计中也可以看到,

代客交易方面:全年银行对客户市场交易总量37480亿美元,其中,即期交易30914亿美元,占比82%,远期交易3225亿美元,外汇和货币掉期交易1032亿美元,期权交易2308亿美元,后三类(远期、掉期、期权)属于外汇衍生交易(企业需与银行签署衍生主协议,交易签约需要保证金或者授信),衍生交易总共也不过6565亿美元,占比仅17.5%;

反观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数据,2017年全年203365亿美元,其中即期交易63980亿美元,占比31.46%,远期1034亿美元,掉期134640亿美元,期权3712亿美元,衍生交易合计139386亿美元,占比达到了68.5%。

从以上数据可以到看,企业方面操作的80%以上都是即期交易,而银行间市场则是衍生交易为主,其中尤其是掉期交易占到了绝大部分。原因在于即使是一笔远期,银行方面也可以通过即期+掉期的方式平盘,掉期也是银行融入外币资金的方式之一。而更主要的原因是掉期业务方便银行调整头寸、管理流动性,因此掉期市场在期限分布上,主要集中在短期,特别是隔夜产品成交量占到总量比重最大。

造成企业和银行办理衍生业务巨大差异的的原因可能有,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对于外汇衍生交易的不熟悉,操作的不便利(相比即期,需要和银行签署协议,并占用授信或者保证金)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远端是否能够按期收付汇);另一方面,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银行间市场的外汇衍生交易不像企业那样需要真实贸易背景,只要在结售汇综合头寸范围内,银行可以像买卖股票那样买卖外汇。


(二)真实性审核的现状


尽管我国已在1996年实现了经常账户可兑换,理论上对于经常项下交易的汇兑和划转不予限制,但因为资本项目仍未完全开放,客观上容易造成资本项目走不通的,借道经常项目做结售汇和跨境收支,因此,识别是否属于经常项目的交易成为了外汇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从政策框架上来看,2014年发布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可以视作结售汇业务的根本大法,再加上近期外汇展业自律机制推出的《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明确了银行的展业要求。事实上,关于“展业三原则”真实性审核的问题,监管方面基本已经下放给了银行,各个银行对于结售汇业务中的尺度把握、审核标准都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本文仅做探讨,不代表所有银行的做法。


笔者认为,从外汇政策的角度来看,实际操作中的结汇和购汇业务还需要分别讨论。


1、结汇方面:


(1)货物贸易项下收汇

企业在收到外汇时需要向银行申报,通过临柜填制纸质申报单或者在asone企业端申报该笔收汇具体的交易代码和交易附言,进而由银行上报给外管汇总。可以看到,在货物贸易收汇过程中,银行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的申报,并不一定需要企业提交合同、发票或者关单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并且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能够通过总量核查匹配资金流和货物流,对问题企业降级处理,提高收汇要求。

企业在完成申报后,收汇资金即可进入经常项目账户(A类企业),此时的外汇资金基本已经视同自有资金,企业可以选择保留外汇在账户上,也可以选择即期结汇或者远期结汇。

在这个过程中,笔者个人的理解是,之所以已收汇资金可以做远期结汇,或许可以解释为将来该时点需要使用人民币。因此,远期结汇的签约要求并不仅限于未来的预期收汇,也可以是已收汇的外汇资金,审核的重点在于外汇收入环节,主要依赖于:企业申报+货物贸易监测总量核查。


(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

服务贸易项下同样可以保留外汇或者结汇。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第三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综上,对于经常项目收汇,企业可以选择保留外汇,也可以选择即期结汇或者是远期结汇等外汇衍生品。


2、购汇方面:


(1)即期购汇:一般情况下的货物贸易进口购付汇,购汇和付汇发生在同一时点,那么银行只需要在付汇时一并审查合同或者发票或者关单即可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再加上国际收支申报以及2017年5月份之后实行的报关单核验,可以看到购汇方向的真实性审核由:审单+企业申报+货物贸易监测总量核查+报关单核验系统等多道防线共同组成。

(2)提前购汇

2012年38号文开放了货物贸易项目下的提前购汇,对于未来预期有进口付汇业务的,企业可以提前购汇至经常项目账户,待付汇日再实际对外支付,38号文中并未明确该笔提前购汇的时间期限要求。并且38号文中相当宽容地表示:如果将来该笔付汇取消了,企业仍然可以选择保留外汇或者是重新结汇成人民币。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二)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但2015年“811汇改之后”,由于贬值压力,监管方面对38号文的要求重新作出了解释,诸如购汇日期和付汇日期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服务贸易项下不得提前购汇,外债项下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购汇还款等等。目前外汇形势已经好转,“指导”阴影仍在(部分银行仍然完全不允许提前购汇,笔者认为这与当前外汇形势不符),希望对于提前购汇问题能够早日予以明确,保持政策中性,便于企业做好汇率避险安排。

笔者认为,考虑到商业合理性及汇率避险的目的,建议一定程度重新放开提前购汇,可以参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中的要求,货到付款(后TT)项下允许提前购汇(但笔者认为间隔不应该超过六个月,不然也缺乏商业合理性),预付货款和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不超过5个工作日,信用证项下应当允许购汇做保证金。此外还需注意,提前购汇需要审核相关单证,购汇资金需要在本行对外支付不得划转至他行或者随意结汇。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1)货到付款(汇款项下)结算时,应核实客户提前购汇金额是否与其实际需求情况大体相符;预付货款(汇款项下)结算时,应审查有关条款特别是付款条款是否和提前购汇需求相吻合。

(2)提前购汇及相应付汇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同一网点办理,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预付货款项下提前购汇,应在实际支付日期前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业务不适用于此项政策,但银行应审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购汇交纳保证金业务。

(3)对于客户无法提交相关单证的提前购汇需求,应暂停办理业务。


(3)远期购汇

远期购汇在远端交割时企业需要准备好人民币购汇资金,由于购付汇的主动权掌握在境内企业自身手中,因此远期购汇相对远期结汇来讲,确定性要强一些。但由于付汇进度往往还和企业的合同约定、生产、备货、货款回笼及运输等情况相关,在做远期购汇时,企业既要确保有人民币资金可供交割,又要保证付汇进度,往往很难精确到某一个具体的交割日,这就衍生出了远期购汇展期或平盘/远期购汇交割日早于实际付汇日/择期交易等情况。

而当远期购汇的交割日大大早于实际付汇日时,则又回到了之前提及的提前购汇问题,但因远期的不确定性较大,这和即期提前购汇的性质不同,笔者认为应当有所区别,该问题也有待明确。


二、远期和NDF的真实性审核探讨


前面花了大量篇幅讨论结售汇业务中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问题,简单小结下就是:结汇购汇有差别,即期远期有差别,国际收支和结售汇有差别。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探讨远期和NDF的真实性审核问题。


根据结售汇管理办法,目前对于外汇衍生交易的第一要求就是实需交易原则,这一要求普遍也存在于境内其他市场的衍生品业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14]53号

第三十一条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怎么样认定实需?


结售汇办法中要求提供声明、确认函等证明真实需求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也就是说,外管并未强制要求银行在办理远期业务时审核商业单据,企业可以仅出具声明,因此在实务中,对于远期交易的办理,银行往往有几种审核方式:


1、严格审核的情况:签约与履约环节双重审核

签约环节即要求提供合同,并仅为该合同项下的预期收/付汇办理远期交易。

履约环节进一步审核即期收/付汇的材料,例如后续可要求企业补充发票、报关单等商业单据,通过国际收支申报比对实际的收/付汇信息。


2、一般性审核的情况:签约环节不审核材料,履约交割环节审核

签约时,企业出具远期申请并提供承诺或声明贸易背景真实。

履约交割日,企业提供商业单据等真实性证明。例如,收汇业务中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付汇业务中的合同/发票/关单。


3、宽松审核的情况:签约与履约环节均不审核商业单据

这种情况多存在于进口/出口业务量大的企业,该类企业往往是根据每个月的收/付汇量来做远期套保(例如像买卖股票一样分批建仓,每次单笔只操作几百万美元,在判断价格合适的时候分批锁汇),因此一笔远期交易可能会对应好几笔不同的贸易背景,因其收付汇总量大,只要在总量范围内银行认为可以直接签约办理。

这里需要区分远期结汇与远期购汇。

远期结汇中,签约时企业凭申请书和承诺直接办理,履约时,只要企业经常项目账户中有外汇收入,便可直接办理结汇(前文已介绍)。

远期购汇中,签约时同样是凭申请书和承诺,履约时远期购汇资金进入经常项目账户,直至实际付汇时再审核相应的合同/发票/关单,需要交易银行关注该笔远期购汇资金,确保将来在本行对外支付,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次结汇或者同户名划转至他行。(类似提前购汇资金)


远期平仓或展期


此外,在远期交易中,企业可以随时要求银行平仓或者是到期之后办理展期,但根据结售汇办法,无论是平仓还是展期,都需要企业出具声明,证明其原始贸易背景发生了变化。

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如果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银行在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后,可以为客户办理对应金额的平仓或按照客户实际需要进行展期,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并以人民币结算。


昨日,外管局官网发布数据中新增了远期平仓和展期的数据的内容:

为便于公众更全面地了解远期结售汇整体情况,自2018年1月起,新增发布“远期结售汇平仓额”和“远期结售汇展期额”细项数据。

远期结售汇平仓 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 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NDF的审核要求探讨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NDF业务,其效果其实类似于远期交易到期后的平仓(银行在外汇交易市场上做反向交易,平盘后如有盈利按商业原则双方协商分配,如亏损由企业承担)。那么NDF交割之后,企业如果没有在签约行办理结售汇,是否同样需要提交材料证明其原始贸易背景发生了变化?

因为从效果上来看,

NDF交割+即期结/售汇=远期全额交割

NDF交割+不续做结售汇操作=远期平盘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NDF的审核要求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


1、保守的情况:差额交割只是新增了远期交易的交割方式,其审核要求应该视同远期交易办理。因此差额交割之后,NDF签约银行应当追踪该笔贸易背景下后续的结售汇情况。

如果按照这样理解,则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NDF交割后企业在本行办理了即期结售汇,则效果等同于远期交易,则后续的审核要求同前文提及的远期履约后的审核要求一致。

例如,远期结汇差额交割的,交割后企业办理即期结汇,审核重点是该笔即期结汇的收汇贸易背景。

远期购汇差额交割的,交割后企业办理即期购汇,则确保该笔购汇在本行对外支付,在支付环节审核交易背景。


(2)NDF交割后企业继续在本行办理远期交易

NDF差额交割以人民币结算之后,企业因贸易背景发生了变化,继续办理远期交易,笔者认为,其效果类似于远期展期,企业应当出具贸易背景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后,银行予以办理。


(3)NDF交割后企业不再在本行或者他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笔者认为,该情况类似于企业的远期平仓,同样应当证明该笔远期交易下的贸易背景发生变化。


(4)NDF交割后企业在他行办理后续的结售汇业务

笔者认为,该情况下NDF签约银行应当追踪企业后续在他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情况,可要求企业出具在他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资料复印件。


2、激进的情况:因NDF交割后仅以人民币结算,不涉及本外币转换,其审核要求应该比以往的远期交易有所放宽。NDF交割之后银行也无需追踪企业之后的结售汇情况。

企业只要有预期的实需跨境收支的,在确保同一贸易背景不被重复使用办理外汇衍生交易的情况下可直接向银行申请NDF签约和办理后续交割。如果按照该标准审核,则《深扒NDF:外汇局会处罚“获利”吗?》)一文中的模式便可成立,在此不再展开。


本章小结:笔者认为,在结售汇办法未修订,监管方面未明确的情况下,银行对于NDF的审核要求大概率会偏向保守,但笔者又非常期望监管方面能够认同第二种操作模式。因为如果NDF只是新增交割方式,对于实需的认定要求未变的情况下,预计中国版NDF只是纸上谈兵,从前文的描述中也看到了,实需背景的审核要求之繁琐或将使得该项业务难以大规模推广。但目前的汇率波动幅度之大,企业事实上非常需要NDF这种方便的套保方式,无论是从鼓励外汇衍生交易市场发展的角度还是人民币汇率清洁浮动的角度,为企业开放便捷的NDF业务都有其必要性。


三、对NDF业务的展望

1、NDF业务展望

虽然各个银行的操作规程还在制定中,不过我们可留意2月22日外汇交易中心的一则消息,开工大吉丨银行间外汇市场NDF业务小贴士,外汇交易中心的新一代外汇交易平台NDF交易功能进一步优化。

笔者认为,银行在制定代客交易NDF操作规程时,也可参考银行间市场的NDF模式。

以下列举银行间市场NDF的准入、币种、期限、定价日和定盘价确定方式,参考: CFETSFX 开工大吉丨银行间外汇市场NDF业务小贴士


(1)NDF准入门槛高嘛?哪些银行可以操作?

NDF属于远期交易产品,CFETS的人民币外汇远期会员可自动获得新平台NDF交易权限,无须另行申请。


(2)NDF业务会支持哪些币种?

目前支持USD/CNY,EUR/CNY,JPY/CNY和GBP/CNY四个货币对。也就是说目前支持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四个主要币种。


(3)NDF支持哪些期限?

目前支持1W、1M、3M、6M和1Y五个标准期限的交易,未来可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展。

该标准比一般的远期交易范围要小一些,普通远期的标准期限包括:TODAY(T+0)、TOM(T+1)、1D(T+3)、1W、2W、3W、1M、2M、3M、4M、5M、6M、9M、1Y、18M、2Y、3Y等

但理论上,只要是标准期限范围内的,银行同样可以通过计算线性插值后提供NDF报价。


(4)NDF轧差即期参考汇率(定盘价)的定价日如何确定?可采用哪些标准?

一是确定定价日,即用于确定轧差使用的即期参考汇率的日期。新平台可供选择的定价日规则包括:V-2、V-1和自定义定价日。

也就是说NDF的参考汇率可以是交割当日,或者之前2个工作日内

二是确定轧差使用的即期参考汇率类型。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约定境内即期汇率作为参考汇率。新平台目前支持中间价、11:00和15:00参考汇率3种参考汇率类型。


NDF业务中定盘价的确定实际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需做到和远期效果完全等同的套保,那么应当选择交割日当日的实际市场汇率,在完成差额交割的同一时点办理即期结售汇。否则的话,需要承担日内的汇率波动风险(如果是“V-2”的,则需承担这两天的汇率波动风险)

此前,境外NDF业务就曾因为定盘价汇率偏离市场实际汇率,造成NDF+结售汇业务没有完全覆盖汇率敞口,而出现了汇率风险。所以境内NDF的开展需要高度重视定盘价问题,银行应当和签约企业充分提示风险。


2、对于产品结构的一些YY

理论上可以用NDF取代原先的远期套保,以下YY实现的大前提是对NDF实需审核要求大幅放宽。


(1)大额外币存款+远期结汇

此前,银行会向企业推荐大额外币存款+远期结汇的模式,只要其综合收益率(外币存款利率+远期结汇收益)高于人民币存款收益,企业就有动力操作此类模式。但对于期望保留外汇的企业来讲,原有模式下远期交易交割日后外汇资金便转换成了人民币资金。

因此可以转换成,

大额外币存款+远期结汇差额交割

该模式下,交割日银企双方以人民币结算后,企业可以选择结汇,效果同原模式,但也可以选择不结汇,继续保留外汇资金。较原来模式多了一种选择,更加灵活。

例如一笔外币定期存款铺底,中间分数次签约远结NDF,每一次的差额结算后用实际的外汇收入结汇,那么原来的外币定期存款就无需支取,可存放更长期限。


(2)外币贸易融资+远期购汇

对于纯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外币贸易融资后因担心日后的汇率贬值,同时签约远期购汇锁定汇率。

转换成,外币贸易融资+远期购汇差额交割,同样是相对原先的模式更灵活一些,如果融资到期日企业另外有外汇收入,则不用再另外做购汇,企业可保留原先的人民币。


3、中国版NDF或将拉平离岸和在岸汇率差

在境内外同时办理NDF,可以很方便的进行汇差套利。

原先模式下,因为境内远期需要全额资金交割,所以套利模式成立的重要条件是境内外资金的流转,在严查贸易背景真实性防止逃汇的情况下,纯为套利而构造的贸易背景很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但NDF业务因其交割时候不需要全额资金在账面上,假设一个大型贸易企业每个月都有一定结算量的付汇和收汇,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境内办理在岸NDF,同时境外平台办理离岸NDF的方式进行无风险汇差套利。

由于结售汇需报送外管的结售汇系统,通过结售汇系统和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的监测,虚假的套利业务不难被发现,此前外管公布的违规案例“银行协助企业“内购外结”套利”中,外管就是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购付汇率指标监测,发现辖内两家企业购汇存在异常,购汇金额远大于实际对外支付需求,经查后发现是银行协助企业通过内部户将美元资金划转至境外分行,结汇后重新汇入并再次购汇。该案例中,银行为了结售汇业务量和赚取境内外汇差收益,在没有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为企业办理了资金的汇出和汇入,虽然是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但最终仍然被外管的系统监测发现并查处。

此外,对于银行间市场的NDF交易本身就不需要贸易背景,那么银行的自营盘或将带来更多的套利机会。

套利本身并非洪水猛兽,充分的套利能够拉平两个市场的价差,有助于境内外汇交易市场实现价格发现功能,由市场自发找到均衡汇率,进一步实现汇率的市场化。

在此胡乱YY一下未来的汇率趋势,

1、在境内外NDF套利(代客和自营盘)下,境内外汇率差或将越来越小

2、差额交割的成交量或将逐步超过普通远期

3、人民币汇率或将更能反应市场的真实供需


四、政策梳理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结售汇业务目前的根本大法,文中十五次提到真实性审核。


2、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单边开放了远期结汇差额交割。


3、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

双向开放了远期交易的差额交割。


4、展业自律规范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汇律发[2016]12号)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汇律发[2018]9号)

进一步规范的即期结售汇和远期结售汇的展业要求。


五、总结


实需和真实性审核问题是目前结售汇业务中绕不开的一环,在目前的汇率波动形势下,监管、银行和企业之间应当共同寻求一个平衡点,界定好实需套保与投机之间的区别。

建议一是能够开放更多的网银结售汇的操作权限,做好客户准入给予企业一定额度内的结售汇权限,银行后续进行跟踪抽查,补充真实性证明材料;建议二是通过展业自律机制进一步明确NDF实需审核问题,作为自律规范相较外管的通知文件应当更具灵活性和时效性,建议将2017年5月的报关单核验以及本次的远期差额交割等内容更新进展业规范并及时发布。


下一步,境内NDF的开放程度到底如何?It all depends…


正文完


延伸阅读:科普时间(来源:外汇管理局)


国际收支 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 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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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大 纲

一、个人财产转移及保险

二、FDI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三、ODI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四、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

五、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融资(放款、外债、资金池)

六、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七、对外担保(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其他形式)

八、 QFII、RQFII、QDII、RQDII

九、境外上市与股权激励

十、央企跨境衍生品、国有企业跨境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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