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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 | 前海资本项目改革重大突破,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调回资金使用时可不审单!

王志毅 跨境金融监管 2021-02-21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纲要

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二、《前海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办理小贴士》

三、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金融监管研究院:

今日,深圳外管发布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8]20号),对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流程进行了大幅度的简化。

企业的试点条件为:

1、注册在前海

2、近三年无外汇重大违规

3、货物贸易等级为A(如有)

4、非金融企业、非房地产企业、非政府融资平台

5、近12个月纳税额大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或者是港资企业


试点企业可在深圳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有点拗口),简单来说,本次试点再结合2016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已实行资本项目收入的意愿结汇+用途负面清单管理,前海满足试点条件的企业从境外收入的资本金、借入的外债、或者是境外上市调回的资金,可以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在银行直接办理,而无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意味着试点企业境外获取的资本金或者外债在境内可以随意结汇和随意使用(交易背景真实、用途合规、单据自行留存备查),可以说是资本项目改革的重大突破。


以下来源:外管局官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在我国金融改革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18]3号),我局于2018年3月7日制定并发布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8]20号)

2、《前海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办理小贴士》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8年3月8日           

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二、前海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办理小贴士

三、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资本项目可兑换悄然开始新进程


引言:2018年2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批复深圳市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的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在支付使用时,突破现行逐笔、事前审核单证的模式,凭企业支付指令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方面取得新进展。

新年伊始,正月元宵节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给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注册并已实际运营的企业,尤其是港资企业,奉上一份开工大利是:在前海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的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凡符合条件的前海区内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交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外汇业务违规的承诺以及如实填写用途的支付命令函,即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支付,手续简化,流程缩短,便利化程度大大提高。

这项试点实施后,将提供什么便利之处?

此前,企业在进行资本项目收入的对外支付时,需要向银行逐笔、事前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如合同、发票等。试点政策实施后,对企业而言,可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银行支付环节的审核流程,能够有效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相关的运作成本,便利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哪些企业可以适用该项试点政策?

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注册的非金融类港资企业,或者上一年或者是最近12个月纳税有10万元的区内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均可参与试点。

该项试点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

本次试点政策的资本项目收入主要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此项试点政策的实施,是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内,对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积极探索,可为下步实施更高程度的资本项目可兑换积累经验,也是落实十九大提出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的新举措。同时,该项试点政策的实施,将为前海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的开放型经济新高地提供新的助力。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肩负着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验区等重要使命,已率先在全国推动实现跨境双向借贷、跨境双向发债、跨境双向股权投资、跨境双向资金池和跨境资产转让等“五个跨境”,跨境金融服务创新日益成为前海的特色品牌。


本次试点虽然看似只是减少了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的审核要求,实际上却对企业运用境外资金有着重大意义。无需审单企业就可以直接境内使用境外资金,意味着从境外汇入的资本金或者外债可以随时结汇,随时境内使用(交易背景真实、用途合规、单据自行留存备查),在汇兑和使用方面都已经不再有障碍,能够极大的提高企业使用境外资金的效率。


曾几何时,外管对于汇入资本金的真实性审核要求一直极为严格,法规曾明文要求逐笔审核发票并验证其真伪,而当时人民币处于长期升值阶段,诸多境外热钱试图进入国内进行套利,因此也出现了很多利用虚假发票或者是资本金结汇支付后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手段将境外资金引入境内的违规情况,而资本金违规结汇、违规使用曾经也是外管局处罚的主要收入组成。

此后,外管在2015年19号文中逐步放宽了资本金的审核要求,不再明确要求银行审核企业的发票,银行可以自行决定真实性审核要求的单据。

2016年,基于扩流入的需要,为资本项目收入的改革带来了极好的窗口期,2016年的16号文中,大幅度放宽了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范围,并且统一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资金调回的使用。16号文的意愿结汇允许企业将收到的资本项目收入先行结汇存放在人民币待支付账户上,在结汇环节不用审核单据,待实际支付时再审核真实性。此外,16号文的用途负面清单制度已可满足绝大部分企业的境内使用的需求。

四、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但另一个一直困扰企业的问题就是真实性审核,虽然法规不再强制要求审核发票,但银行出于展业原则的考虑,一般还是会要求企业提供发票并逐步核验真伪以证明其真实性。毕竟,发票意味着纳税,而合同和支付凭证之类的造假成本相对更低。

而对企业来讲,要有足够量的发票才被允许使用资本金或者外债,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内,资本金或者外债只能够趴在账上无法使用,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效率。于是,2017年已经有银行开始试点此类支付便利化审核的模式,即先支付,后抽查。在支付环节不要求提供发票等真实性证明,而在事后补查或者抽查。

因此,本次试点实际是将这种做法更加规范化。并通过宏观审慎系数(系数小于1时将减少额度)、银行和外管局的事后抽查,企业的单据留存备查,银行的季度数据报送等多个环节把控风险。管理模式上由事前转向事后,真正落实了简政放权,便利企业,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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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Day 1

一、个人财产转移及保险

二、FDI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三、ODI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四、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

五、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融资(放款、外债、资金池)

六、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七、对外担保(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其他形式)

八、 QFII、RQFII、QDII、RQDII

九、境外上市与股权激励

十、央企跨境衍生品、国有企业跨境套期保值

Day2

一、境外投资新规解读

二、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现状

三、离岸账户OSA、非居民账户NRA与自由贸易账户FTN的操作要点

案例:FTN账户贸易融资及应用案例

四、跨境担保新规解读及案例分析

1、内保外贷

案例:内保外贷私有化融资案例

2、内保自贸贷款

案例:跨境并购自贸创新案例

3、外保内贷

4、内保内贷(内保直贷)

案例:外资企业内保内贷案例

五、跨境人民币新规解读及本外币操作差异

六、本外币跨境资金池建池及现状

案例:房地产企业熊猫债入资金池

七、外汇违规案例分析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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