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9年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附完整版及对比】

王志毅 跨境金融监管 2021-02-21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微信:wangzhiyi_88)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刚刚,发改委官网发布2019年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进一步精简为40条。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从2013年上海自贸区的第一张负面清单190条,一直到2015年的93条,2017年的63条,再到2018年进一步精简为48条,现在仅剩40条。



正如此前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所说,对负面清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并且将在今年年底前,将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规定,确保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


而此前6月28日,主席刚刚在G20峰会上宣布了5项重大举措,其中就明确表明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即将发布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大农业、采矿业、制造业、服务业开放。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增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加快探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进程。

另据近日媒体报道,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将主要在上海临港地区


以下来源:人民日报




2019版负面清单说明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

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8、2019负面清单对比完整版



金融监管研究院科普


1、什么是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简单来说,我们国内并不是所有行业都对外资开放,对外国投资者想要到国内来投资,根据不同行业有相应的要求,负面清单内的行业就是要满足要求才能进入(比如有股权比例要求、高管要求等)或者禁止进入的行业。


以前根据具体行业不同,发改、商务部门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将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属于以上三类的默认为允许类。

2017年6月28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发布将其中有股权比例要求的鼓励类以及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进行了整合,打包成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也就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我们现在实行中外资一致原则,不再单独针对外资予以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只要直接通过商务部的网站备案即可。


光有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还不够,因为此前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企业设立都还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这使得即使满足了外资准入的要求,还需要继续过五关斩六将来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审批。因此监管方面接下去做的两件事就是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国内设立企业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全部整合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些要求对中资外资一视同仁,并不单独针对外资,真正做到“非禁即入”。今年发布了外商投资法,在法律层面确保对外资的公平公正。外商投资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能够清晰明了地为外国投资者保驾护航。


总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越精简,相当于更多的行业对外资开放,能够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



2、精简负面清单后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2018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除了精简数量外,另外一个重要变化是对特定行业的开放明确给出了时间表。

例如,以金融行业为例,明确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

再例如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去年6月28日放开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后,2018年7月10日,上海马上就传来捷报,特斯拉与上海市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宣布将在临港地区(就是近期宣布上海自贸新片区的主要区域)独资建设集研发、制造、销售等功能于一体的特斯拉超级工厂。规划年产50万辆纯电动整车,这是上海有史以来最大的外资制造业项目,也是中国开放外资企业股比限制后的第一家独资汽车。

图片来源:上海发布

以上来源:特斯拉电动车


而当时的背景也正逢中美纠纷的微妙时期,不知道特斯拉的来华建厂,对于希望制造业回流的MAGA特不靠谱总统怎么看(微微笑)


特斯拉来华后的促投资、就业自不用多说,而对我们国内百姓来讲,也有望能够买到更便宜的特斯拉汽车。这应该算是放开外资准入后的实打实的好处。


但另一方面,开放外资准入后,意味着中资企业需要面对更多外资企业的竞争,2018负面清单承诺五年以后到2022年完全放开乘用车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然后马上就传来宝马想要把国内的合资企业华晨宝马的股权从50%上升到75%的消息。

市场对消息反应强烈,华晨中国的股价也因此暴跌。笔者印象中,也确实不少宝马车主喜欢将华晨宝马中的“华晨”两个字扣掉,谁才是“真爱”或许从股价走势中也可见一斑。


总之,精简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后既会给国内带来新的投资新的机会,同时国内企业也或将面临更多的竞争与挑战。


3、外汇管理方面的影响?


对银行从业者来说或许不用管那么多,营销更多的前期费用账户、更多的资本金账户、更多的资产变现账户才是最重要的(微微笑)。

此前监管也曾提及要研究与外资负面清单管理相一致的外汇管理措施,来便利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2018年广东自贸就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与外资准入中的鼓励行业相结合,便利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的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境内使用。

目前来看,虽然一方面资本项目收入用途早在2016年已经统一实行负面清单制,另一方面是去年以来各地遍地开花的资本项目支付便利化试点,但要真正在资本金使用上做到中外资一致,笔者估计仍然尚需时日,主要是外汇管理条例中的真实性审核的要求和银行外汇展业的要求对银行来讲就像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些需要担责的类兜底要求,使得银行不能够也不敢像境内传统人民币账户转账一样直接办理外汇资本金的结汇与划转。在办理资本金结汇境内使用过程中,大多数银行还是会要求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例如发票,并审核用途是否在企业的境内范围之内。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无论是各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的试点,还是自贸分账核算中的资金结汇使用,更多地也只是体现在便利化的层面(优质客户免于审单或者少审单),可能也只有极少数非常优质的企业才能够享受到一定程度的便利,而并未降低外汇管理的要求以及在用途方面有所突破。



今后来看的几点展望,

1、未来是否能够借助fintech技术来协助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例如各地区在试点的区块链平台。国际上也有类似讨论运用区跨链技术协助解决反洗钱难题,只是目前来看还为时稍早。

2、是否能够通过征信系统加强联合惩戒,将违规主体列入信用黑名单,从而将责任落在违规主体?从事前转为事后,从行为转向主体管理,这也符合外汇管理五个理念的转变要求。但目前来看即使是银行也没有完全的把握来判断资本项目收入境内如何使用,问及最多的典型问题例如资本金再投资和外债发放委托贷款的问题,因为各地、各监管的解释口径不同造成各地区执行上也有差异,更不用说企业主体了。所以一方面需要规则的统一,各监管之间的政策协调,各地区的口径一致,另一方面再加上外汇政策的简单明了和科普都还需要时间。

3、今年外汇管理条例即将修订,未来在外汇管理上是否能够真正实现中外资一致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还需要监管、银行与企业的共同探索与努力。有好的建议和做法,欢迎加笔者微信wangzhiyi_88交流。

延伸阅读

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精简负面清单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18年6月28日,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新版负面清单由原来63条减至48条,并推出了22项重大开放措施,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制造、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农业等各领域。

2018年6月30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再次联合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2018年10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具体做法包括:年底前修订完成并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明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内外资准入标准一致。

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强化培训,促进改革》,我国大陆在过去一年实施的改革数量居东亚太平洋地区之首,全球排名中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位列营商环境改善全球排名前十。

2018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2019年3月15日,外商投资法正式发布,明确指出“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进一步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增加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两种情形的规定;保障外国投资者权益,外国投资者可依法自由汇入、汇出人民币或外汇,并且明确了2020年1月1日起原先的外资三法废止。

外商投资法的发布,在法律层面确保对外资的公平公正。外商投资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能够清晰明了地为外国投资者保驾护航。

2019年6月17日,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年年底前将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的规定。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创造更加开放、友好的投资环境,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欢迎外商来华投资发展。

2019年6月20日,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再次提及,今年6月底之前,我国将发布新修订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版外商准入负面清单,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


相关阅读:




正文完

FDI外资使用外汇管理、结售汇、非居民账户、跨境担保、跨境投融资、境外发债、境外IPO、跨境并购,更多跨境业务实务,报名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研修班,系统掌握跨境业务知识,多人报名独享优惠!

阅读原文,马上报名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