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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值飞间隙拍不雅照被炒,法院:该!

律政厅 2022-05-16

网传照片


“空姐、飞机洗手间、内衣、自拍”,这些香艳的关键词组合在一起,会不会让人浮想联翩?如果这些信息出现在你的朋友圈,你会对这位“好友”,以及这家航空公司作何评价?当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我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我实在想不出是什么诱惑,能让一位训练有素的空姐干出这么“疯狂”的事情。可是现实总是一次次打破我们的认知。



事情经过


郭小姐,2005年入职南方航空公司,事发时担任CZ3547航班的乘务长。


CZ3547是一架往返于广州和上海的飞机。2019年10月12日,原定于18:55起飞的CZ3547,因航班流量控制推迟至20:06。在这段延误期间里,所有旅客没有登机,乘务组都在飞机上“集中休息”。


趁着这个空档,郭小姐来到飞机上的洗手间,换上内衣,拍了几张自拍照,并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文字内容为:


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XX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


网传照片


发完朋友圈,郭小姐又觉得有点不妥,10分钟后就删除了。可是就在这短短的10分钟里,郭小姐发的朋友圈就被人截图并举报了。


2019年11月28日,南方航空公司向郭小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12月3日,郭小姐向公司纪检委员会申诉,请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


郭小姐在申诉报告中称:……为感谢朋友赠送内衣,在飞机上的洗手间内,发送了一条本人内衣照片的朋友圈,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事情发生后,本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作出深刻检查。


2019年12月18日,南方航空公司以“郭小姐在工作时间发布不雅照片的行为对南航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与郭小姐解除了劳动合同。


郭小姐就此事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劳动仲裁委裁决南方航空公司解除与郭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无效,公司需一次性支付郭小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



一审


对于劳动仲裁的结果,郭小姐与南方航空公司都表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认为,案子的关键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南方航空公司辩称:公司决定合法有效


首先,郭小姐在飞机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并把照片发布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属于从事私人事务。发布的照片属于不雅照片,该行为严重违反我司的规章制度,且有损公司品牌形象,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


网传照片


其次,郭小姐从事私人事务的行为发生在飞行前准备阶段,属于值勤期即工作时间内。


再者,我司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负有高度的安全责任。郭小姐作为乘务员,应严格履行客舱安全职责、保持高度的安全敏感性,,尽最大努力保证客货安全。


第四、郭小姐作为工作年限较长的乘务员,应能准确辨别哪些行为是违反我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郭小姐的违纪行为存在故意,不是一般过失。


郭小姐的行为不只是玩手机、发朋友圈,还包括去飞机洗手间更换衣物还有拍照,拍完照片还为照片增加水印,这一系列行为需要花较多的心思和时间,说明郭小姐在开始值勤并上机后,都未把安全责任放在第一位,严重违反我司最核心的安全责任要求。


另外,郭小姐的行为有损公司品牌形象,对公司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外界对南航服务安全责任的信任缺失无法估量。


郭小姐辩称:公司决定无效


“我热爱南方航空公司,从工作第一天起就立志一生献给公司,所以15年工作期间均是满勤,没有因为家庭孩子生病请假一次,受到所在工作部门的赞许和表彰。”


“工作中偶尔有错,10分钟就撤回微信图片,单位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严厉处罚决定,让我连改正机会都没有。”


第一,南方航空公司提起本案超过15天期间,应予以驳回;


第二,我在飞机停飞、机组人员集体休息时间,其单位未禁止员工在休息时间发信息的规定,微信上发布朋友圈乃合法行为。


图片内容是针对内衣发布,内衣属于正常生活用品,我主观意志和目的是帮朋友宣传内衣穿着感而非进行涉黄活动,不违背公序良俗问题,不存在损坏公司形象问题


第三、 我15年工作表现优秀,行为上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定,而用人单位处理轻率,处罚太重失当,我的行为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本案中,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但是该规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或情形。南方航空公司称郭小姐的行为影响飞行安全,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郭小姐发朋友圈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


其次,郭小姐在发布朋友圈不久后删除该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或对南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


再者,南方航空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郭玮的行为造成公司实际经济损失。


综上,本院认为郭小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南方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无效。



二审


南方航空公司不服结果,2022年2月14日上诉至中院。


公司辩称:


1.郭小姐的行为不仅是发朋友圈,还包括在飞机上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这是为经营销售内衣所做出的商品广告宣传行为,带有明显商业性质和盈利目的。

2.郭小姐完成试穿、拍照、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等一系列行为后,发朋友圈的时间为19:06,该一系列行为发生在郭某的值勤期内。其显然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未把安全责任放在首要位置。

3.郭小姐将自己的工作任务及安全责任抛诸脑后,在旅客将要登机前还未以良好的工作状态迎接旅客上机,没有做好飞行前准备,明显属于渎职的行为。

4.10分钟的阅读量及信息传播速度已经可以达到广泛传播,郭小姐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必会对其他乘务员造成示范效应,给乘务员队伍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


郭小姐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1.发朋友圈是帮朋友宣传,并无盈利活动;

2.事情发生在集体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期间;

3.公司称该行为影响了飞行安全是主观臆断,毫无依据;

4.发朋友圈的行为没有广泛传播,并没有造成南方航空公司声誉上的不良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


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郭小姐是否是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舆情管理、网络管理规定;在网络发布不雅照片,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P章第121.481条(b):


(5)的规定,值勤是指机组成员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执行的所有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值勤、置位、备份和培训等。


(6)规定飞行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的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


在值勤期内,乘务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履行保障客舱安全的主要职责,不应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


在本案中,首先,郭小姐错误的认为等待的时间是休息期,没有对安全职责保持高度警惕。


其二,客观上郭小姐从试穿、拍照、构思文案发朋友圈到关注反馈情况等活动中,分散了大量精力,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


其三,从郭小姐发朋友圈的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宣传内衣商品,亦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


其四,郭小姐发布的不雅照中可见南方航空公司飞行器机舱,其所附的文字表明是机舱洗手间。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


其五,郭小姐作为乘务长,本身应起到示范作用与带头作用,但是其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对南方航空公司的形象、安全声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南方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


综上,南方航空公司认为郭小姐在值勤期内发布自拍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南方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判决如下:


1.确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小姐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

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


3.驳回郭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知识点补充


在一审时,郭小姐曾提出“南方航空公司提起本案超过15天期间,应予以驳回“,这有什么依据吗?


依据《仲裁法》第48、49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仲裁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特殊情况,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 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裁决后,可在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关键除了时间之外,更关键的是劳动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如果符合,就有上诉时间限制,不符合,就没有时间限制。


依据《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裁决南航向郭小姐支付工资212735.63元,显然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所以不能算作终局裁决,自然也无15日上诉的时间限制了。


最后,大家觉得郭小姐因为在飞机洗手间,穿内衣自拍并发朋友圈被公司开除冤吗?


来源:律政厅综合汪SIR聊H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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