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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法定前置程序。加强争议处理裁审衔接工作,提高裁审一致率,对于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在争议处理中的不同作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部分省市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在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中形成了许多经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他们的做法包括: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相互通报争议处理情况,研究分析争议发展形势和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讨论解决争议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等。


建立业务研讨会制度


业务研讨会时间灵活,形式多样,以案例研讨或者问题研讨等形式,就某一类疑难案例或者疑难问题达成共识。



联合进行办案指导


联合出台办案指导文件


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与法院以会议纪要、指导意见、解答等形式,联合出台办案指导文件,针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型争议案件,以及实践中裁审长期不一致的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联合发布典型指导案例



浙江省仲裁委与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方面的作用。



实行数据信息共享


实行争议处理数据共享


将各自的争议案件受理数据、处理数据等相互通报对方,为做好裁审衔接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实行裁审结果对比



仲裁机构建立案件追踪制度,就仲裁案件的起诉率、撤销率和裁审结果对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建立工作交流机制


培训交流


仲裁机构与法院联合举办培训,互派学员,互相邀请师资。


工作人员交流


仲裁员到基层法院交流实践、挂职锻炼、轮岗学习等,法院邀请仲裁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相互观摩


双方互派工作人员相互观摩庭审。


设立联络员


主要进行日常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办理案卷借阅等手续。



加强裁审程序衔接


加强案前衔接

仲裁机构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诉讼立案所需材料,法院参与仲裁机构的案前调解;对于特殊案件,仲裁机构帮助当事人预约法院专窗办理立案。


加强审理程序的衔接


多个省市在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出台的裁审衔接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诉讼程序对仲裁证据的认定、采纳标准,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进行了专门规定。


加强执行衔接



主要是加强先予执行的程序衔接,由仲裁机构将先予执行案件直接移送到法院。


加强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衔接



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或者敏感劳动争议案件,建立预警机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及时向法院通报有关情况;建立沟通机制,双方重点对这类案件进行案前联合调解,调解不成的,在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互相沟通法律适用意见。


规范案卷借阅程序



对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借阅仲裁案卷的,仲裁机构积极予以配合,规范借阅程序,有的地区实现了电子案卷借阅。



在实践中,部分省市从实际出发,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做法。


1

山东

针对仲裁机构调查权受限,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问题,山东省青岛市仲裁机构委托法院调查取证,主要是调取劳动者工资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


2

江苏

江苏省建立裁审信息对接系统,仲裁机构和法院实时上传当事人信息、仲裁申请书、起诉书、笔录、裁决和判决文书等材料,做到数据信息的实时共享。


3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仲裁机构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纳入终局裁决范围,终局裁决只裁补缴行为,具体补缴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


4

广东

广东省深圳市法院和仲裁机构推行要素式庭审方式和要素式裁判文书改革,引导申请人庭前填写要素表,庭审围绕要素表记载的争议要素进行,制作裁决书和判决书只对庭审笔录进行修改即可。


文  |  艾比不拉·艾木都拉    屈文英

作者单位  |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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