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的背后:师生恋何以成为一个问题?
►在琼瑶写于1960年代的小说《窗外》中,高中女生江雁容与语文老师之间的师生恋被很多观众视作“真爱”,但实际上,这样的关系充满了误导性,因为学生与教师处于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之中,学生的“自愿同意”值得怀疑。
编者按:
很长一段时间,美国大学校园里的师生恋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教授与学生的浪漫爱情甚至一度成为文学与影视作品所渲染的主题。然而,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性骚扰议题的出现,师生恋开始成为一个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切,并在日后发展成美国大学校园的一个禁忌。当下,美国高校对师生恋存在三种立场: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强烈地不鼓励。背后的理由是:教师与学生权力之间的不对称;利益冲突;对学习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撰文 | 刘爱生(浙江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
责编 |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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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颁布,标志着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防治得到立法保障。随着美国1972年颁布《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大学校园性骚扰也被正式纳入立法禁止的范围。
通常而言,“性骚扰是权力不平等关系下,提出不受欢迎的强制欲求”,可分为四类:一是与性有关的言语挑逗,如讲黄色笑话;二是与性相关的非言语举措,如展示色情书籍;三是提出性要求;四是身体接触,如抚摸被害人敏感部位。
显然,并不是所有的诸如“讲黄色笑话”都构成性骚扰,这背后需要一个判断标准。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维森(Vinson)案”中提出,“不受欢迎”(unwelcomeness)这一标准可以成为原告主观判定骚扰者的冒犯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具体而言,原告可以基于“合理的 ”(reasonable)个人标准,来判断此种冒犯行为是否使人蒙羞,并可能产生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如果原告基于合理的个人判断,认为反对这些行为会带来工作上的劣势(包括退休或晋升),或者造成敌意的工作环境,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性骚扰。实际上,此案等于说,何种行为构成性骚扰,原告可以凭主观感受判定,而不论骚扰者是否有意。
根据维森案的判决,应该说,大学师生恋只要是“你情我愿”,受到双方“欢迎”,就够不成性骚扰。那么,它何以演变成一个问题?原来,当时越来越多的女性主义者开始认为,在权力不对称关系下,工作场所中恋情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做到“你情我愿”,因为背后完全存在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基于此,女性主义者呼吁禁止不对称关系下的恋情,并把这样的关系归为性骚扰。其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人被认为是骚扰者,而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则是受害者。菲茨杰拉德(Fitzgerald)的主张就很具有代表性:“正式权力的差异一旦存在,所有的性别歧视或性行为可以被视为性骚扰,因为女性不被认为处在一种可以反对、抵制或可以完全自由同意的位置。”或者如帕鲁迪(Paludi)等人所说:“性骚扰是有关组织权力的一个议题。由于工作(和学术)组织由垂直分层和上下级的不对称关系所界定,个体可以利用其所处位置的权力,向下属强求性满足。”
根据上述主张,女性的主观感受不再是判定性骚扰的关键。她在组织中相对男性的位置才是关键。在女性主义者看来,如果一个人在组织中处于从属地位,并被卷入性关系中,她是无法“完全自由同意”的。毕竟,在这个男权社会,女性作为弱势的一方、沉默的一方,很多时候被社会化地接受非情愿的、甚至是带有逼迫性质的恋爱或性要求。换言之,在不对称的关系下,当事人是否“同意”,已经失去意义。因此,禁止不对称关系下的恋情十分恰当。
这种女性主义观点转移到大学校园里的师生恋,即:由于教师对学生拥有权力,二者并不共享一个平等的身份,即便双方的恋爱属于“你情我愿”,教师仍然可以被指控为性骚扰。女性主义者瓦格纳(Wagner)就坚定地主张,鉴于教师与学生的权力差异,“大学不能默许师生的恋爱(性)关系,不论学生的年龄大小,不论学生是不是自愿进入这种关系,不论学生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不论学生有没有受到教师的直接指导。”
在校园性骚扰纳入立法禁止范围的大背景下,随着女性主义有关师生恋观点的广泛传播,以及大学行政当局意识到师生恋潜在的负面影响,禁止师生恋逐渐被提上议程。但纵观美国高校,在禁止师生恋这个问题上并无统一的立场。大致而言,存在三种做法:
相对禁止,即仅禁止教师与其有直接教学指导关系的学生发生师生恋或性关系,而对此关系之外的师生恋,则保持相对宽容,并不严格禁止。像率先颁布禁止师生恋政策的哈佛大学(1984年)以及紧随其后的爱荷华大学(1986年)等高校就属于相对禁止型。例如,美国塔夫斯大学(Tufts University)制定的政策就具有代表性:“如果教师与受其授课、评价、指导的学生发生恋爱或性关系,这违反了学校的政策。即使是学生自愿的,也是可疑的。”目前,由于相对禁止的政策更容易获得大学教师、行政人员和学生的认同,美国多数高校采纳此法。
绝对禁止,即禁止一切教师(包括行政人员)与学生之间的浪漫恋情。绝对禁止一开始并没有在美国高校取得成功。例如,1986年,德克萨斯大学等高校曾提议绝对禁止师生恋,但遭到教师评议会的反对,认为这一举措是对知情同意的成年人的隐私和结社自由的干预,违反了宪法所赋予给个人的民事权利。直到1993年,弗吉尼亚大学历史学教授兼妇女研究中心主任安·莱恩(Ann Lane)在全国发起绝对禁止师生恋的运动(她很快成为全美禁止大学师生恋运动中的符号领袖),有关绝对禁止的议题才被推上风口浪尖。在莱恩看来,教授与学生之间的界限是不可打破的;学界所致力的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性自由。
在此运动下,美国一些高校制定了绝对禁止师生恋的政策。例如,布卢姆菲尔德学院(Bloomfield College)就规定:“教职工与学生的恋爱(性)关系,无论两愿与否,都严格禁止”。不过,相比美国高校的总数,绝对禁止师生恋的高校数并不多(大概只占3%),且主要集中具有宗教性质的学院或历史上向来保守的大学。一些批评者认为,绝对禁止的政策太过简单、不切实际,而且把学生看作一个无法作出明智决定的人。
不鼓励,即不明文禁止师生恋,甚至包括有指导关系的师生,但强烈不赞成。例如,肯塔基大学(University of Kentucky)的政策规定:“大学强烈地敦促那些拥有权力的教师,不要与处在被评价或将来有可能被评价位置的学生,发生恋情或性关系。”再如,东北州立大学(Northeastern State University)的政策虽然并不禁止师生恋,但对这一关系中所蕴藏的性骚扰风险发出警告:“虽然大学不打算干预教职工的社会交往或男女关系,但任何一种构成性骚扰的行为,将为大学所不能容忍,并依据‘肯塔基大学性骚扰政策’进行处罚。”
当然,美国也有为数不少的高校没有明确制定相关政策。然而,这绝不表示学校忽视或默认师生恋。因为美国高校存在各种学术惯例,它虽然不同于大学条例和规章,但一样具有法律效用。通常,人们可以在一些政策声明、大学内部的备忘录以及各种学术协会的文件中找到“惯例”的踪影。依据学术惯例,那些没有制定师生恋政策的高校,需要遵守1995年大学教授协会(AAUP)颁布的政策:“教师与学生的恋爱(性)关系充满了潜在的利用(exploitation)。学生赋予给教授的尊敬和信任,以及教授在学术或评价中所享有的权力,使得师生两愿的关系值得怀疑。即便双方一开始是两愿的,但鉴于师生权力差异的存在,随着这种关系的发展,很容易导致教师和学校受到性骚扰的指控……当教师与学生存在恋爱(性)关系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对该生的评价与指导是不偏不倚的。”换言之,没有制定相应政策的高校,同样是不鼓励师生恋的。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高校对待师生恋的三种态度并不是一成一变的。随着与师生恋相关的性骚扰诉讼日益增多——这不仅损害了大学的声誉,而且大学甚至要为此担责,美国高校总的趋势是朝更为严格的方向行进:一是由不鼓励转为相对禁止。例如,加州大学系统一开始并没有制定禁止师生恋的政策。随着2002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院长卷入一桩性骚扰的丑闻中——他称他与学生的恋爱是两愿的,而学生称是性骚扰的。最终结果是,这名院长被辞退——加州大学系统于2003年制定了相对禁止师生恋的政策。二是由相对禁止转为绝对禁止。例如,威廉·玛丽学院一开始只是相对禁止,但由于该校一名教授与一名已婚的学生发生婚外情,并导致她的丈夫自杀——这件事极大地损害了学校声誉,学校于2000年禁止教师与任何一名本科生的浪漫恋情。同样,耶鲁大学于2010年改变了相对禁止的政策,规定教师不得与任何一名本科生发生恋情。
如果没有女性主义的相关理论作为基础以及女性主义者在全美掀起的一波又一波反对师生恋运动,师生恋这个议题可能需要更长一段时间才会引起大学行政当局的注意与重视。
当下,绝大多数高校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权力不对称列为禁止或不鼓励师生恋的首要原因,认为由于教师与学生的权力不对等,使得师生恋之中的学生一方的“自愿同意”值得怀疑。
南印第安纳大学的政策就明确指出:“鉴于师生恋关系中本质上的不对称和内在的‘权力差异’,学生一方任何表面上看似的自愿同意,都值得怀疑。”同样,恩波利亚州立大学(Emporia State University)的不鼓励政策指出:“教授在评分、批评、表扬和推荐(影响到学生将来的深造、就业等)中被赋予的尊敬和信任,会极大地降低学生实际上的自由选择权……尽管一个学生可以合情合理地拒绝教授所提出任何一种私人关系,但当教授提出约会时,学生可能会感觉到几乎没有其他选项可供选择。类似的,如果一个员工的主管企业试图发起私人关系,该员工会感觉他或她的选项会受到限制。结果是,在这种关系中,知情同意在多大程度上达成是很难确立的。”
禁止或不鼓励师生恋的第二个原因是,处于恋爱关系中的师生,尤其是有指导关系的师生,存在利益冲突。
在美国,大约有一半的高校,其关于师生恋的政策,都谈到利益冲突、裙带关系、偏袒和不道德行为等。例如,北肯塔基大学的政策委婉地阐述道:“在我们社会中,以下一个伦理原则被广泛接受:避免对亲戚、家庭成员、配偶或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作出正式评价。这样的关系,兼之评价的责任,被认为是一种‘利益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对与其卷入恋情的学生的评价,能否保证客观性,就值得怀疑了。”
另外,一些学校的政策承认,第三方可能会感受到师生恋中存在的偏袒情况。例如,莱斯大学(Rice University)有关师生恋的政策指出:“那些没有直接卷入恋爱关系的学生和其他人,可能会受到显现出来的厚此薄彼的负面影响。”再如,哈弗福德学院(Haverford College)的政策规定:“恋爱(性)关系往往会造成或看似造成普遍的利益冲突,以及第三方所担心的不公平对待。”
禁止或不鼓励师生恋的第三个原因是,师生恋会对学习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在美国,大概有三分之一的高校的政策谈到,当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界限被打破,教育氛围将会受到损害,从而变得不利于学习;师生恋无论对当事人本身,还是其他学生与教师,以及整个校园氛围,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如前所述,美国高校并没有统一的师生恋政策,因而对于如何处理师生恋,各个高校不尽相同。根据理查兹(Richards)等人对美国55所高校的调查,超过四成(44%)的高校要求卷入师生恋的教师向系主任、院长或其他行政人员报告其恋情。例如,南犹他大学(Southern Utah University)的政策规定:“当师生恋发生时,处于评价或指导地位的教师有责任向其上级主管公开恋情。”而余下的高校(56%)则没有报告要求。
而对于如何具体地处置师生恋,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般仅要求卷入师生恋的教师调离直接的指导或讲课职位或者学生转交给其他教师任教或指导,而不作强制处罚。例如,加州伯克利大学的政策规定:“教师或学生中的任何一个转到其他位置;把指导、决策、监督、评价或咨询的责任转交给另一位教师或团队;或者在导师的角色上再额外增加一个层次的监督。”
另外一种方式则是明确指出违反师生恋政策所可能面临的处罚。这些处罚从口头警告到解聘不等。例如,蒙大拿州立大学(Montana State University)指出:“个体所面临的处罚最低是无薪休假,最高直接解聘。”皮吉声大学(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则列出了教师违反师生恋政策的所有可能面临的处罚:“官方谴责,包括继续违反政策所可能带来后果的警告;限制参与校园相关活动或者剥夺作为学校一员所享有的收益、荣誉、领导岗位或其他特权;转岗、降职或剥夺升职或加薪的机会;停职或强制性休假;其他任何认为合适的制裁手段,例如向受害者道歉、参加专门设计的教育或咨询项目;解聘。”
此外,还有一些高校仅泛泛而谈违反师生恋政策需要承担后果。至于什么后果,则没有下文。例如,纽约州立大学的政策仅仅简单地规定:“教师可能需要为其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承担后果。”
美国大学在师生恋上问题的态度与立场,显然对中国高校是有借鉴意义的。2014年9月29日,中国教育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生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要求“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中,“意见”特别指出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其中一个有问题非常含糊:究竟什么是“不正当关系”?
有些“不正当关系”可能容易界定。例如,导师利用自己的评分权或招生权为筹码,与学生发生性关系。但是,教师与学生的恋爱关系属于不正当关系吗?如果双方是两相情愿的,这种关系又是不正当的吗?鉴于师生恋背后潜藏的性骚扰问题,同时结合美国高校应对师生恋的举措,笔者认为,中国高校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采取两种立场:对于个别高校因某一性骚扰案在全国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可以绝对禁止师生发生恋情或性关系;对于大部分高校明确禁止存在教学、评价、指导关系的师生发生恋情或性关系;对于没有指导关系的师生恋,高校虽然不严格禁止,但强烈地不鼓励,并充分向教师说明师生恋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
同时,中国各高校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根据情节轻重,对于违反师生恋政策者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此外,为了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师生恋潜在的危害,学校应在各种场合(包括教职工大会、新生入学教育等)和宣传手册(教师手册、学生手册等)中,阐明学校在此议题上的政策和态度,以期使得师生恋逐渐成为中国高校的一个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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