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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学术不端而被判重罪入狱的科学家

2018-01-26 刘爱生 知识分子

图片来源:pixabay.com


撰文 | 刘爱生(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教育科学研究院)

责编 | 李晓明

 

摘要

      美国高校相对较低的学术不端发生率,与其健全的调查程序和严厉的处罚机制是紧密相联的。埃里克·玻尔曼案是美国高等教育学术不端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案例。在此案调查的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严格遵照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关于学术不端处置的文件,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针对玻尔曼的处罚,涉及到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是:行为人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学术不端而被判重罪入狱之人。

      此案带来的启示是:在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的过程中,高校与政府机构等部门需密切合作、完善法律法规、坚持程序正当原则、发挥“吹哨人”的关键作用,并辅以严厉的处罚。而这一切的背后,都需要大学自身坚守很高的道德准则。

 

  


在美国高校,学术不端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马丁森(Martinson)等人2005年的一项针对美国中青年科学研究人员的大规模、匿名调查发现,过去三年内,自我报告有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足2%。[1]其他的调查研究基本上也坚持这个结论。例如,法那林(Fanelli)2009年的一项调查发现,平均有1.97%的科学工作者承认曾经有过伪造、篡改或修改研究数据的行为。[2]美国高校较低的学术不端发生率,是多方面原因的结果。从制度的视角来看,在于建立了一套健全的调查程序和处罚机制。有案必查、有案必究,可以说是美国高校处理学术不端的一个基本态度。


本文将以佛蒙特大学(University of Vermont)埃里克·玻尔曼(Eric Poehlman)案为例,具体阐述美国高校学术不端的调查程序及其处罚机制。之所以选择此案,主要考虑到两点:(1)影响力。该案是美国高等教育学术不端史上最具轰炸性、最具影响力的案例,几乎没有一个美国学术研究人员不知道此案;(2)特殊性。该案的当事人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学术不端而被判重罪入狱之人。解剖此案,既可以了解美国高校学术不端调查的一般程序,又因为此案卷入司法部门,还可窥探出其特殊的地方。


一、学术不端调查的一般程序及其处罚


在美国,一旦有研究人员被发 29 51468 29 14987 0 0 3538 0 0:00:14 0:00:04 0:00:10 3538现有学术不端的嫌疑,学校就需要启动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如果涉及到联邦基金,学校需遵照2000年美国白宫颁布的、适用于全美所有研究人员的 《关于科研不端的美国联邦政策》U.S. Federal Policy on Research Misconduct。该政策指出,在处置学术不端的过程中,联邦拨款机构[1]和高校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联邦拨款机构享有最高的监督权,而高校在预防和调查学术不端上承担主要职责。需要补充的是,虽然高校是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的责任主体,但联邦拨款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独立开展自己的调查。有下列情况(但不限于),联邦机构可以选择不遵从高校:

(1)联邦机构认为学校没有依据联邦政策处理相关指控;

(2)当需要保护公众利益,包括公共健康与安全时,联邦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其中;

(3)当调查团体数量太小,自身不足以开展调查时。


通常,美国高校学术不端的调查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环节:

(1)核查阶段(inquiry),主要核查指控和初步证据,看是否有足够的理由进一步做调查;

(2)调查阶段(investigation),在此过程中所有相关的证据和各方的证词都将接受正式的检查;

(3)裁决阶段(adjudication),在此阶段将做出调查的最终结论,并采取适当的惩处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高校如果发现:第一,有关学术不端的指控涉及到联邦资助,且符合联邦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第二,经过初步核查,认为有足够的证据采取正式的调查。当调查阶段完成后,高校需要把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写给学校裁定官员的建议以及当事人针对建议的书面回应(如果有的话),呈送给联邦拨款机构。当高校完成裁决阶段后,需要把学校裁决官员的决定以及学校已经或将来拟采取的改正措施通告给联邦拨款机构。


在审核高校呈送的调查记录、调查小组写给学校裁定官员的建议,以及高校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后,联邦拨款机构如果觉得有必要,将会采取额外的监督或调查步骤。在完成审核后,联邦拨款机构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出适当的行政裁定。当联邦拨款机构做出最终决定后,将会把结果告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并把其在此案中的基本倾向告知涉事的高校。[3]为了更好地理解,下图以南阿拉巴马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 Alabama)为例,呈现了美国高校调查学术不端的一般程序。[4]



一旦学术不端的指控被证实,联邦拨款机构将会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性,给予个人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1)研究人员有可能被禁止若干年内申请联邦基金,或禁止参与相关的活动,例如参与课题书的评审或担任顾问小组成员一职;

(2)研究人员也有可能被要求写更正信,或者被撤稿,同时澄清所有合作者的角色,并表明哪些参与者是无辜的;

(3)研究人员也有可能被要求参与学术伦理的培训;

(4)研究人员所在的单位可能会追加惩罚,包括解聘以及要求赔偿因学术不端带来的损失。


尤其要指出的是,学术不端行为如果涉及到刑事或民事欺诈违法行为,联邦拨款机构应迅速将此案移交美国司法部门或者其他合适的调查机构。此外,涉事的高校也有可能受到政府的处罚和整改要求,包括要求返还联邦研究基金,建立更好的监控系统,或者提升有关学术伦理、学术诚信的培训方法,以让教师形成负责任的学术操守。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研究人员被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之后,就意味着研究生涯的终结。一些研究人员可能会换一个工作单位,例如去别的高校,或去公司的科研机构。瑞德曼(Redman)和梅尔兹(Merz)发现,1994至2001年间,共有106人被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在这106人中,除去学生,43人为在职的科研人员。学术不端被揭发后,所有43人都被禁止担任课题评审的专家(被禁止的平均时间为3.5年),30人被禁止申请科研基金(平均3.2年),14人被要求撤稿或修改论文。不过,并非所有人就此结束了研究生涯,有些人还是获得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这43人(可追查到37人)中,至今还有43%的人仍在学术界工作,51%的人每年至少发表1篇论文。不过,不少人都谈到,学术不端行为被揭发后,他们在经济上变得窘迫,声誉遭到损害。有些人不得聘请律师为自己做辩护,有些人因为没有资源而无法上诉,有些人因此而生病并遭受个人生活中的重大困顿。[5]


二、玻尔曼的学术不端案的调查过程


1

本案缘起

   

玻尔曼教授原是佛蒙特大学的著名生理学家,主要从事衰老、肥胖、新陈代谢以及更年期等方面的研究。由于出色的研究成果,他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声誉。在佛蒙特大学,他拿着学校的顶薪,并作为首席专家,掌管一个实验室,手下有十几名学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事情起因于2000年10月,一位名叫沃尔特·德尼诺(Walter DeNino)的实验员发现玻尔曼的数据存在异常现象。


德尼诺因仰慕玻尔曼教授的魅力,于大四的时候加入玻尔曼的研究团队。德尼诺本人也十分优秀,毕业时不仅获得营养学和饮食学的双学位,而且在玻尔曼教授的指导下,研究论文屡获大奖。此外,由于在三项全能运动(赛跑、游泳、骑车)的优异表现,大学期间他就被招进美国国家队。毕业后,玻尔曼邀请德尼诺重回实验室,做一名可以领取薪水的实验员——同时允许他可以在业余时间参加国家队的训练。德尼表示同意,认为这一经历可为以后申请医学院增加砝码。


2000年秋,德尼诺返回实验时,玻尔曼正在研究血脂水平如何随着年龄变化而发生改变。德尼诺的任务是对比从一大群病人中不同年份所抽取血样的血脂水平。玻尔曼预期,随着病人变老,病人的低密度脂蛋白会增加,高密度脂蛋白会减少。玻尔曼的假设没有什么争议,因为几十年来各种间接证据都支持这种假设。玻尔曼期望,他的工作能够明确揭示这种变化。但是,当德尼诺首次分析时,数据并不支持这一假设。


当玻尔曼看到结果与假设不一致时,他把数据带回了家。第二个星期,玻尔曼把数据返还给德尼诺,解释说,他把一些录入错误改正了过来,并让德尼诺重新统计分析。第二次的统计结果显示,数据与原先的假设保持一致。


尽管德尼诺十分信任他的老板,但他觉得这种改变太过突然,很难用一些录入错误来解释。于是,德尼诺把原始数据与玻尔曼更改后的数据作了对比,发现:凡是与假设不一致的地方都做了改动,而没有改动的是那些原先就支持假设的数据。德尼诺很困惑,他找到玻尔曼,要求看病人的资料。然而,玻尔曼予以了拒绝,德尼诺感觉事有蹊跷。


而后,德尼诺把他遭遇的困惑分享给实验室的一些研究生和博士后,发现其他人也有类似的困惑。德尔诺坚信玻尔曼一定隐藏了一些东西,于是他向德怀特·马修斯(Dwight Matthews)教授征求意见。马修斯与玻尔曼共享一个实验室,并合作发表过一些论文、申请过科研基金。马修斯是一个很直接的人,他告诉德尼诺:“首先,要知道不论你接下来怎么做,都将是众人皆输。你自己的生涯将会被毁掉,因为没有人会保护你;学校会将因此名誉扫地;玻尔曼也将会臭名远扬。总之,你得自己拿主意……如果你要采取行动,务必确保你有过硬的证据。” [6]


接下来的几个晚上,德尼诺调查了更多的数据,发现情况比他想象得还要糟糕。除了更改数据外,他还发现,有些实验根本没有展开,甚至一些病人根本就不存在。德尼诺对玻尔曼的怀疑进一步加重。2000年12月,二人的关系开始恶化。当玻尔曼得知德尼诺向实验室的其他人员提出数据的真实性时,二人陷入“冷战”,彼此不再说话。12月底,德尼诺找到佛蒙特大学的法律总顾问托马斯·莫库利奥(Thomas Mercurio),正式向其前任导师提出书面的学术不端指控。


2

佛蒙特大学的初步核查 


根据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学术不端调查程序,佛蒙特大学立即成立了一个由系主任、教师等五人组成的核查委员会(inquiry committee),下文是调查的大致过程。


与德尼诺会谈后,系主任伯顿·索贝尔(Burton Sobel)联系到玻尔曼,说需要与他讨论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然而,玻尔曼的反应颇使索贝尔惊讶:这名被指控的科学家似乎没有任何过错,反而被这一核查行为所恼怒。在他回应指控的书面答复中,他指出数据都不经他的手,那些积累的错误数据是过去几年来由不同的实验员和博士后操作所导致的。不过,这种解释很难令人信服,理论上应存在一个原始数据的拷贝,但玻尔曼予以否认。当正式的核查启动时,玻尔曼在家里给索贝尔打电话,要求终止核查,因为什么事都没有。索贝尔予以拒绝,并告诉他,为了大家的利益,有必要进行下去。


在德尼诺正式指控的两天后,佛蒙特大学综合临床研究中心(Gener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的项目主任理查德·加尔布雷斯(Richard Galbraith)陪同学校的警察局长,来到玻尔曼的办公室。加尔布雷斯的任务是扣留玻尔曼所有可能的证据,以备调查之用。


2001年1月,核查委员会首次召开会议,并着手展开调查。很快,调查发现事情比德尼诺的指控还要严重。核查委员会首先访谈了实验室的其他人员,并仔细检查了存储在玻尔曼电脑硬盘的数据,发现一些支持玻尔曼理论的关键性数据被篡改了。此外,委员会还核查了一些过去数年曾引起人怀疑但不足以使人发起投诉的问题。


2001年2月9日,玻尔曼出现在调查组面前,回应对他的指控。他把他的错误归咎于自己对EXCEL文档的不精通。当问到为什么返还给德尼诺的数据与原始数据不一致时,他解释道,这只是一种模拟,本意想通过输入与假设一致的数据,来评价他建立的理论模型是否成立。他还指出,曾经就有一位著名的生物统计学家做过类似的模拟(委员会联系到该名生物统计学家,对方否认如此做过)。 此外,玻尔曼坚称,他从没打算让德尼诺分析那些数据,而是不小心给错了。


在核查组委员会看来,玻尔曼的解释无法说服人,并决定正式展开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inquiry report)总结道:“核查小组(Panel)发现波尔曼博士的以下解释并不可信:往电子表格中插入虚构的数据符合学术标准。因此,核查小组认为,德尼诺针对波尔曼博士的学术不端的指控成立。鉴于此,此事必须进入调查阶段……”。[7]


3

佛蒙持大学的正式调查

 

2001年4月10日,佛蒙特大学向玻尔曼传达了决定:学校将正式展开有关他的学术不端的调查,并需将此事汇报ORI。作为反击,玻尔曼于2001年4月16日发起了民事诉讼,以寻求法院下达禁止令(injunction)[2]:阻止佛蒙特大学向ORI通报对他的指控。玻尔曼的辩护律师认为,如果把此事通报给ORI,将会给他的专业声誉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且违反美国第十四修正案的条款: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不过,玻尔曼在法院根据案情作出判决前,就取消了诉讼。在美国学术不端的调查中,诸如“正当程序”的争论经常成为一些研究者拿来抵制外部监督和遵从法规的挡箭牌。但显然,这一招不适用于学界,因为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Human Services,HHS)的条例明确无误地规定,学校正式启动学术不端的调查要向ORI汇报。此外,没有证据表明,学校的汇报行为会损害原告的利益。


几个月的耽搁后,暂时性禁令最终被取消。2001年8月13日,佛蒙特大学正式启动调查,并把此事汇报给ORI。在调查的前不久,即2001年7月25日,玻尔曼向学校递交辞职信。他于2001年9月前往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大学(University of Montreal)任职。在调查过程中,他不仅拒绝回校接受调查委员会的面谈,而且几经拖延并最终拒绝出席行政听证会(administrative hearing)[3]


佛蒙特大学的正式调查是基于初步核查阶段的指控,主要关注的内容涉及到玻尔曼有关衰老、更年期等方面研究的造假。调查委员会审查了这些研究中的结论是如何被玻尔曼运用到经费申请、论文发表以及学术讲座上。此外,调查委员会发现,玻尔曼的学术不端行为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


在调查过程中,玻尔曼离开了佛蒙特大学。离开后,他从未同意与佛蒙特大学的官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他和他的辩护律师通过转嫁责任的方式(把过错推到实验室其他人的头上),继续阻碍着学校对他的调查。对于调查委员会的提问,他基本上答非所问。2002年4月18日,调查委员会完成调查报告草案,并把它提交给玻尔曼,以求得他的反馈。作为回应,玻尔曼花了两个半月时间,递交了一份长达178页的反馈稿。但是,调查委员会认为,这份回应只不过是玻尔曼转移注意力、转嫁个人责任的又一种努力。随后,玻尔曼向校长提出上诉。经过彻查,校方于2003年3月13日维持原来的调查结论。


4

ORI的监督审查(oversight review

 


2002年7月,佛蒙特大学向ORI递交了玻尔曼学术不端的调查报告。同时,还寄送了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大量的支持性材料,包括基金申报书的复印件、玻尔曼发表的科研论文、目击证人的采访记录、反馈信和电子邮件的复印件等。按照标准的监督审查程序,ORI将审查这些证据材料。尽管ORI的审查工作一开始是确认佛蒙特大学的调查结论,但它很快发现玻尔曼的学术不端行为,远超过佛蒙特大学所确认的行为。


ORI发现,玻尔曼的学术不端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玻尔曼多次引用根本不存在的研究,以证明他拥有开展纵向研究的能力;

(2)玻尔曼为了确保获得联邦科研资助,经常篡改和捏造实验的真实数据。因为在他看来,真实的实验数据不足以让课题评审人兴奋;

(3)玻尔曼会把同一个虚假的数据运用到其他不同论文和课题申请书中, ORI据此可以顺藤摸瓜,发现其他有问题的地方。由于存在大量的造假,ORI在第二阶段把审查工作扩展到玻尔曼的其他研究领域,结果同样发现不少的地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8]


5

联邦检察长办公室的调查


在ORI的科学家调查了几个月后,应美国联邦执法机构的要求,ORI暂停了其正常的监督审查程序,转而支持和配合佛蒙特区联邦检察长办公室(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USAO)的调查工作。USAO主要是对玻尔曼博士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调查,因为玻尔曼的篡改和伪造数据涉及到诈骗联邦政府科研基金。一名来自USAO刑事司的助理和民事司司长全权负责调查此案。在此调查过程中,ORI的科学家定期地来到佛蒙特大学,向调查人员汇报玻尔曼的基金申报问题,协助访谈目击证人以及其他所有问题。经过USAO和ORI的合作,玻尔曼的狡辩被一一识破,所有的学术不端行为被清列出来。


根据2005年3月17日美国佛蒙特区USAO、HHS监察长办公室和ORI发布的玻尔曼博士学术不端案的新闻稿,1992年至2000年间,玻尔曼向联邦科研资助机构或部门提交的17项研究资助申请中存在虚假和捏造的研究数据。在这些资助申请中,玻尔曼申请的联邦研究经费为1160万美元。大多数情况下,为了显示他拥有科学依据和专业知识,玻尔曼在资助申请的“初步研究”部分篡改和伪造了研究数据。虽然许多资助申请并没有被通过,但是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和农业部关于存在虚假和捏造研究数据的资助申请所支出的研究经费约290万美元。[9]


三、玻尔曼受到的处罚


2004年春,玻尔曼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开始与USAO商讨相关事宜。意识到将有可能遭到刑事指控的严重性后,玻尔曼通过辩护律师,表示愿意与各方合作,以解决刑事、民事和行政上的问题。2004年7月,玻尔曼同意与USAO和ORI的代表召开审前会议(proffer session)[4]会议期间,玻尔曼博士承认了他在许多研究中篡改和捏造过数据,并承诺配合调查人员。为了体现合作的诚意,玻尔曼还主动承认了他早期发表的两篇论文中存在篡改数据的情况。此外,为了获得从轻处罚,玻尔曼表示自愿认罪。最终,玻尔曼受到的处罚结果如下:


1

刑事责任


玻尔曼博士的辩护律师试图说服USAO和HHS:重罪(felony)[5]指控用在玻尔曼所承认的学术不端行为上,属量刑过重,并不合适。玻尔曼之所以积极配合,也是希望避免重罪指控。然而,法院认为,对学术不端案例是否采取行政、民事或刑事指控,政府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学术不端的范围、严重程度以及对第三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害。因而,法院并没有完全接受玻尔曼及其律师的意见。基于他所认罪的一项联邦基金科研申报中所做出的虚假陈述[6],法院认为他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卷“犯罪和刑事诉讼程序”第47节“欺诈与虚假陈述”(Fraud and False Statement)的第1001条款(18 U.S. C §1001)。该条款涉及到对欺诈行为的说明和处理。该条款明确规定,无论是谁,在美国政府的行政、立法或司法的管辖范围内故意(1)伪造、隐瞒或通过任何欺骗手段掩盖重要事实;(2)作出虚假、虚构或欺骗性的陈述;(3)制造或使用任何虚假的书面材料或文件,都适用于该条款。违反者将面临最高可达5年的监禁;如果涉及到国际或国内恐怖主义,最高可判8年的监禁。[10]


2006年6月28日,法院经过综合考虑,最后的判决结果是:玻尔曼被判入狱1年零1天。玻尔曼因此成为美国第一个因为学术不端行为而铛锒入狱的研究人员,开创了历史。玻尔曼之所以会判重罪,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涉案时间长:前前后后长达10多年;第二,涉案金额大:高达290万美元;第三,性质恶劣:玻尔曼在面临学术不端的指控后,拒不配合,推三阻四,推卸责任,甚至销毁证据;第四,影响恶劣:美国卫生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的官员罗奇(Rockey)指出,在此案中,损失的不只是联邦基金,还包括科学本身。科学是一步一步递增、环环相扣的,当这一环中断了,其他与之相连的环节都将遭到损害。更为深远的是,玻尔曼案将会进一步削弱公众对科学的信任。玻尔曼被判刑向科学共同体和公众传达了一个清晰的信息:任何欺诈行为将不被容忍。[11]


2

民事赔偿


在本案中,玻尔曼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根据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又译“防止欺诈请求法”)(False Claims Act),任何个人或公司(尤其是有联邦合同在身的)欺骗政府项目,都需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该法案其中的一个条款规定:故意制造、使用虚假的记录或陈述来获得联邦政府的资助或批准,就要责任相应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各方就玻尔曼的学术不端行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是:玻尔曼向美国联邦政府支付罚金180,000美元。


同时,该法案引入了告发人诉讼(qui tam action)制度:与政府没有隶属关系的告发人(也称“吹哨人”),可以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以政府之名提起诉讼,胜诉后可获得一定比例的罚金。这个比例在不同州不尽相同,一般在12%-30%之间。2015年,美国联邦政府因此奖励揭假者近6亿美元。[12]在本案中,德尼诺由于发起了告发人诉讼,按照规定获得了12%的罚金,即21,600美元。另外,玻尔曼需要支付德尼诺的律师费16,000美元。


3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前者是一种行政行为,即行为人所在单位所施加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薪、撤职、开除等。后一种是外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行为人所施加的处罚行为。在本案中,由于玻尔曼在调查期间,已经离开了佛蒙特大学,因而就不存在所谓的“行政责任”,而只有“行政处罚”。玻尔曼申请的联邦基金来自HHS拨款。因此,采取哪一种行政处罚将由HHS决定(具体负责机构为HHS隶属的ORI)


在处理学术不端上,ORI有两个基本的目标:一是更正科学记录,即修改已发表论文中捏造和篡改之处;二是预防被告再次诈骗政府。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美国政府仅仅依据玻尔曼1999年申请NIH科研基金的造假行为而起诉他,但ORI发现过去10年,玻尔曼的论文有54处捏造和篡改数据。为了更改科学记录,玻尔曼同意就10篇论文,签署撤销或修改信。另外,玻尔曼签署了“自愿排除协议”,被终身禁止参与美国联邦政府的科研项目,包括被终身剥夺担任美国公共卫生署(PHS)的咨询委员会成员资格。


在美国,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终身禁止申请联邦科研基金,并不多见。根据以往记录,大多也就3~5年。但是,HHS的官员认为,考虑到玻尔曼博士的学术欺骗行为长达10年且是主犯,这一决定是合理的、恰当的。此外,不应忽视的是玻尔曼博士阻挠调查和中伤和报复德尼诺的行为。[7]


四、启示


对于一个文化局外者而言,玻尔曼的学术不端案所带来的思考是非常深刻的。从中,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在预防学术不端行为中,严厉的惩罚非常重要。人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其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如果成本大于收益,那么这种行为发生的概率将大大降低。从此案中,我们或许可以窥探出,美国高校学术腐败之所以少,一个重要原因是背后有严厉的处罚机制。这种处罚就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每一个研究人员面前。美国联邦律师大卫·卡比(David V. Kirby)就说道:“维护联邦科研基金申请过程的诚信,是美国司法部优先考虑的事。此次指控表明,学术研究人员需要为欺诈和学术不端负全部责任。玻尔曼博士利用欺骗的手段,从PHS获取了数百万美元用以支持他的研究项目。这等于是从公共资源这个大池塘里,抽取了本应可以支持其他有效科研项目的资源。这次指控充分表明,这些行为将不会被容忍。” [13]审判此案的法官威廉·塞申斯三世(William Sessions III)说道:“我个人认为此案的威慑力尤其深远。整个学术共同体可能都在围观此案。” [14]


(2)在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健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是保障。学术不端行为,仅靠学术共同体的自治和学者本身的自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后盾。[15]在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关于科研不端的美国联邦政策》作为一种纲领性的政策文件,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为学术不端的调查提供了规范。而对于波尔曼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都可以在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说明,而不至于无法可依。当然,光有健全的法律,但如果无法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法规势必会成为一种摆设。在此案中,从佛蒙特大学到美国司法部都可以说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并没有因为玻尔曼巨大的名气而网开一面。


(3)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各部门的合作不可或缺。营造一个健康的学术氛围,光是系统内的高校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系统外的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的力量。在玻尔曼的学术不端案中,除了佛蒙特大学参与调查外,还有ORI和美国司法部。如果不是司法部门的介入,玻尔曼可能没有这么快认罪。ORI网站上发布的“新闻稿”就如此写道:首先,USAO对佛蒙特大学的教职工在玻尔曼博士学术不端的初步调查上的艰苦工作和付出,表示感谢。其次,ORI和USAO同样对个体科学家在确认和回应此学术不端案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表示感谢。正如此案所显示,在发现和报告可疑的学术不端行为上,ORI大量地依赖实验室那些诚实的科学家的帮助。如果没有他们的帮助,ORI和HHS的保护公共健康行动,将会困难重重。最后,USAO同样对ORI和HHS下属的监察长办公室(OIG)的科学与刑事调查人员以及HHS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的律师,在此案中所展现出来的专业主义和不懈努力表示高度赞扬。[16]


(4)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正当程序原则贯穿始终。正当程序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后者包涵两个规则: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要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正当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二是保障人权。最终价值是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17]在此案中,玻尔曼从2000年12月遭到学术不端的指控,到2006年6月被判刑,持续时间将近6年。在这过程中,相关部门严格依照联邦政府所规定的调查程序,不仅牵涉到许多部门,而且许多人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而,此案调查和审理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极其高昂。之所以如此耗时耗力地遵照程序,是因为它要遵守美国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正当程序。可以大胆地认为,玻尔曼从调查最初表示极不配合的态度,到在最后判决过程中表示认罪和忏悔,这里面“正当程序”起到了莫大的作用。


(5)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揭发上,告发人(吹哨人)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德尼诺的告发,玻尔曼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许会一直进行下去。当然,这一告发机制与其背后的奖励制度有一定的关联。在此案中,按照美国联邦告发人诉讼(qui tam action)制度,德尼诺分得税前21,600美元的奖金。然而,我们不应过分夸大奖金的作用。对于有人说他告发玻尔曼,是为了获得罚金,他嗤之以鼻。他是在联邦调查的最后阶段(2004年)才对玻尔曼发起了诉讼,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名誉。[18]在此案中,我们或许更需要思考的是:德尼诺作为玻尔曼所指导的学生,一直都受到玻尔曼的厚爱,何以能最终站出来,指控自己的“恩师”?


(6)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上,大学自身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按照程序,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常首先是学校内部调查,然后再上报相应的拨款机构。对于大学而言,任何学术不端的揭露,都是一件“丢分”的事情。暂且不说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的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被坐实,于大学也是一桩丑闻。可以说,没有大学在情感上愿意揭发对其声誉带来损害的行为。也正是这个缘故,在本案中起诉玻尔曼的美国司法部律师史蒂芬·凯利(Stephen Kelly)说道:“大学在作为接受联邦科研资助方与学术不端调查方之间存在着冲突。想要这个体系发挥作用,大学自身必须很高的道德品格。”[19]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玻尔曼是学校的明星教授,尽管此事件会对学校的声誉带来伤害,但佛蒙特大学没有藏藏掖掖,而是立即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调查。可以想象,如果佛蒙特大学没有很高的道德品格,此案或许会被改写。


 

参考文献

[1]Martinson B C, Anderson M S, De Vries R. Scientists behaving badly[J]. Nature, 2005, 435, (7043): 737-738.

[2]Fanelli D. How many scientists fabricate and falsify research?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of survey data[J]. PloS one, 2009, 4, (5): e5738.

[3] White House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ederal Policy on Research Misconduct [EB/OL]. [2016-01-22].http://www.aps.org/policy/statements/federalpolicy.cfm.

[4] University of South Alabama. Flowchart for Allegations of Misconduct [EB/OL]. [2016-09-20].http://www.southalabama.edu/researchcompliance/pdf/flowchartallegations.pdf.

[5] Redman B K, Merz J F. Scientific misconduct: do the punishments fit the crime[J]. Science, 2008, 321,(5890): 775.

[6] [11] [19]Jeneen Interlandi. An Unwelcome Discovery [EB/OL]. [2016-02-13]. http://www.nytimes.com /2006/10/22/magazine/22sciencefraud.html?pagewanted=6&_r=2.

[7] [8] Dahlberg J E, Mahler C C. The Poehlman case: running away from the truth [J].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2006, 12, (1): 157-173.

 [9] [13][16] ORI. Press Release —Dr. Eric T. Poehlman [EB/OL]. [2016-02-15]. http://ori.hhs.gov /press -release-poehlman.

[10] 18 U.S. Code §1001-Statements or entries generally [EB/OL]. [2016-02-24].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1001..

[12] Wikipedia. False Claims Act [EB/OL]. [2016-03-0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alse_Claims_Act.

[14] Wikipedia. Eric Poehlman [EB/OL]. [2016-03-1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ric_Poehlman.

[15]李钢.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范围[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4):85-91.

[17]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04(4):115-124.

[18]Carey Goldberg, Scott Allen. Researcher admits fraud in grant data [EB/OL]. [2016-03-20].http://www. boston.com/news/nation/articles/2005/03/18/researcher_admits_fraud_ in_grant_data?pg=full.


注释

[①] 美国联邦拨款机构包括卫生与人类服务部(HHS)、国防部、劳工部、交通部、环保部、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等等。每个机构负责处理学术不端的部门都不一样。在玻尔曼一案中,佛蒙特大学之所以需要将调查报告呈送给ORI,是因为玻尔曼申请的资助主要来自HHS。ORI是隶属于HHS的一个重要组织,它主要代表HHS秘书,监管科研基金的使用情况。

[②] 禁止令(injunction)是一种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原告认为其权利在受到侵害,但无法用金钱弥补时,向法庭寻求令状,禁止被告实施某种行为。在美国,禁止令分为两种,一种是判决后的永久性禁止令,一种是判决前的预先禁止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其中,后者还包括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性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这种禁止令可以在没有通知或听证前颁发,但通常时效较短。法院事后将会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要颁发预先禁止令。进一步阅读,请参考:wikipedia. Injunction [EB/O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junction.

[③] 行政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利益的重大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公民意见的活动。听证程序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后逐渐适用于立法领域,进入20世纪后,听证程序进入了行政领域,称之为行政听证。

[④] 审前会议(proffer ssesion)指犯罪嫌疑人与执法机构交换信息,最终目的是获得有条件地认罪或免于起诉。犯罪嫌疑人通常可以承认犯罪活动,但这些所承认的罪行,不能直接用于之后的审讯中。通常,这适用白领犯罪调查,而不适用街头的暴力犯罪。参与审前会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以及来自执法机构的代表。审前会议在会议室召开,而不是在法庭的审判室,因而是非正式的。更为重要的是,现场没有法庭记录员或录音。由于联邦执法机构拥有极高的专业主义和诚信,因此无需担心有人歪曲你的声明。进一步阅读请参考:Jefhenninger. What is a proffer session and what should you do? [EB/OL]. http://whitecollarcrimenews.com/2010/01/03/what-is-a-proffer-session-and-what-should-you-do/.

[⑤] 在一些普通法国家,重罪意味着严重的犯罪。在美国,犯罪行为一般分为重罪和轻罪。重罪是指判一年以上监狱及至死刑的罪行,而轻罪指判一年及以下监狱的罪行。进一步阅读请参考:Wikipedia. Felony [EB/O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elony.

[⑥] 玻尔曼承认,在1994年4月向美国卫生研究所(NIH)申请的一项科研基金中(资助经费为542,000美元),使用了虚假的材料。

[⑦] 在调查过程中,玻尔曼曾诋毁德尼诺的人格,以让人相信德尼诺作为一个吹哨人是不值得信任的。



本文获作者授权刊发。原标题为《美国高校学术不端的调查程序与处罚机制  ——以埃里克·玻尔曼案为例》,首发于《外国教育研究》。

制版编辑: 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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