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家祥:在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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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在京成功举行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副会长
大家好!我是外经贸企业协会的蔡家祥,原来在商务部工作,一直从事外贸管理及外贸运输工作。现从自己的角度对海商法的修改谈一些意见。
我们现在制订的《海商法》只涉及调整单一的海上运输方式,既不是海上中介运输,更不是多式联运。从现有海商法的合同当事人、用语、结构、条文内容看,看不出是真正意义的海商法,而是像是一部海洋中介运输法。因为合同当事人有“承运人“和 ”实际承运人“ 之分,法律把海上中介承运人(货代/NVOCC)作为主角,把船公司(实际承运人)作为配角即履约方对待;实际承运人(船东)要在货代/NVOCC的指使和监控下作业,主次颠倒了!
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作为调整单一海运方式的法律,最关键是涉及到:船东、发货人(卖方)及收货人(买方);三方利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船东承运了货物必须能收到运费并保证把货运到目的地,卖方发了货就必须取得能通过银行收到货款物权凭证(船东提单),买方到银行赎到船东提单后就肯定能提到货。这是最起码的法律保障,也是立法的宗旨。但现有《海商法》却达不到这个宗旨,尤其是货方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
主要问题如下:
一、货代提单(house bill)或NVOCC 提单风险不可控
现行海商法涉及两种提单(船公司Master bill 和货代Housebill或NVOCC bill),House bill或NVOCC bill存在很大漏洞和风险,境外货代和买家随时可以合谋搞无单放货海运欺诈。单一的海上运输法必须以船东作为主角,以船东提单(Master bill)作为物权凭证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和提取货物的依据,才能控制风险。货代提单(house bill)或无船承运人NVOCC bill提单无法保证能收到货款和提到货,风险不可控。
二、目前海运市场无单放货和提单纠纷问题较严重
通常是出口商货款没收到,货被提走了,还找不到人。中国出口商每年有几百亿美元收不回来,最高峰的2007年达1000多亿美元,其中无单放货被骗走的货占大部分。中国每年无单放货、提单纠纷案子是全球的总和,海事法院和贸促会海仲应该有数可查。这说明我国海商法存在严重的漏洞。90年代以前,即海商法没出台前,没有这么多无单放货海运欺诈的案子。传统的船东提单签发和流转程序是:船东提单首先签发给发货人(卖方),卖方把船东提单交给银行托收货款,然后银行把正本提单交给买方到目的港船公司堆场提货,非常有序,安全。现有做法颠覆了传统安全有效做法!
三、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无单放货海运欺诈的案子?
根据海商法以及国际海运条例,目前我国海运市场主要做法是货代和NVOCC以及FOB买家都可以作为托运人向船公司订舱托运,并获取船东提单。由于我国出口85%以上都是FOB条款,外商通过指定的境外货代向外资班轮订舱托运,获取船东提单(master bill ),然后向我国FOB出口商签发货代提单(House bill)或NVOCC提单,卖方把house bill /NVOCC交给银行托收货款。因为船东单master bill 才可以在船公司堆场提货,house bill/NVOCC Bill 到船公司处不能直接提货,要换单才能提货。因此有些存心不良的境外FOB买家与境外货代/NVOCC串通把货提走,却不去银行赎货代或NVOCC提单。完事后逃之夭夭。
目前船东提单的签发及流转程序颠覆了传统安全做法,从一开始FOB发货人就丧失货物的控制权。
四、目前,发货人的法律地位完全被忽视了。海商法所指的承托方主要是货代NVOCC和船东,货主(发货人)在船公司提单中没有法律地位,完全被甩开了。过去传统的承托关系主要是船东和货主,船东提单第一栏就是填写Consignor Exporter),现在只是Shipper(Shipper包括了进、出口商和货运代理人NVOCC)。
五、建议作为物权凭证、能收到货款、能提货的船东提单,必须从法律上明确首先签发给发货人卖方(即把货交给船公司运输的人),使发货人卖方一开始就能掌握货物控制权,否则这对国际贸易的安全完全没保障。目前船东提单的签发和流转不符合ICC Incoterms国际商会的原则和传统国内外的惯例。在单一运输方式情况下,船公司提单必须首先签发给发货人(卖方)才能保障国际贸易的安全。多式联运另当别论。
六、现行的海商法适合在欧洲市场操作,因为欧洲的货代NVOCC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信誉高,操作很规范,FIATA对货运代理行业的单证和交易条款很标准,其单证被世界各国银行所接受。通过其成员(如德迅、辛克、泛亚班拿等)签发的house bill没有问题。
七、中国海运市场极度混乱,从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后期监管、执法等都跟不上。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目前经交通部批准登记备案的NVOCC已超过7000多家,有多少不合格的NVOCC?有多少骗子?不得而知!交80万押金或每年交3万元责任保险无济于事,怎能抵得上一单几百万美元的货值?
八、我国海商法主要是移植了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因此立法必须针对市场存在的问题、根据国情来立法,不能跟风不符合国情的国际规则。
九、修改稿有很多条文混淆了”承运人”(货代/NVOCC)和”实际承运人”(船东)的责任义务。例如:修改稿第4.8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船前和开航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航状态只有实际承运人即船东能做到,承运人即货代NVOCC做不到。
好,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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