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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露天大佛与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都有哪些要求?

西天之路 2022-12-08

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特别是很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修建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




什么是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的露天宗教造像,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露天宗教造像。
具体说,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单体的造像,其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越过10米;一类是指群体的造像,每尊虽高度(含基座)或长度未超过10米,但群体数量超过10尊。




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主体有什么要求?


《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作了相关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

(2)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协调;

(6)布局合理。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怎样报批?



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拟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前,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环保、文物、旅游等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活动与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

01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标志

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是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标志。


02关于非宗教教职人员的禁止行为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即未取得或被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03关于场所主要教职的任职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04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权利?

1)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2)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宗教活动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一、关于非宗教活动举办主体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1)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都有哪些要求?



大型宗教活动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即由2个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联合举办,或者有来自2个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教公民参加),并且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的大型集体宗教活动。


申请主体:

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a.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b.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c.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d.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e.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f.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g.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应当提交的材料:

a.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

b.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c.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d.责任人对“申请条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e.“申请条件”中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f.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申请程序: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活动举办地区宗教事务部门。

区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在15日之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朝觐有什么规定?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四、关于禁止校园传教的规定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五、关于宗教出版物有什么规定?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什么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1)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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