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田光成,国内知名的民办教育法律专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时代教育管理联盟理事长,拥有教育和法律双学位,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经他手,先后处理过多例我国民办教育界的法律疑难杂症,如夫妻离婚瓜分学校案、房地产商恶意中止办学案、债权人赖驻董事会案、民办学校并购案等等。面对近几年不断涌现的“名校办民校”现象,民办教育界人士非议颇多,我们特请田老师就此类问题深度剖析,以与各位民办教育朋友分享交流。
编者按
田光成,国内知名的民办教育法律专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时代教育管理联盟理事长,拥有教育和法律双学位,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经他手,先后处理过多例我国民办教育界的法律疑难杂症,如夫妻离婚瓜分学校案、房地产商恶意中止办学案、债权人赖驻董事会案、民办学校并购案等等。面对近几年不断涌现的“名校办民校”现象,民办教育界人士非议颇多,我们特请田老师就此类问题深度剖析,以与各位民办教育朋友分享交流。
近日,微信群里一则消息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华为与清华附中合作举办的国际学校——爱为书院(A+W academy),将于2017年8月1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正式开学。根据公开资料,爱为书院是一所涵盖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15年全日制国际学校。由华为投资,清华附中负责运营管理,每年学费高达18-25万。由此再联系到不久前的一则消息“衡水中学平湖分校浙江入阻”,不免要勾起民办教育人2004年前后的一些痛苦回忆,多少有些担忧。“名校办民校”之风难道又要卷土重来吗?
“名校办民校”之风不是要卷土重来,事实上,在房地产开发和政府招商引资的两只大手推动下,该风就从没停止过。只不过近两年,又巧披着“混合制办学”和“PPP模式”的外衣,仿佛来的更猛烈些。以杭州为例,近两年新冒出的民办学校大多顶着名校的帽子,如杭二中办的白马湖学校、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橄榄树学校、人大附中杭州未来科技城学校、华东师大附属杭州学校等。
今天,笔者再抽丝剥茧,从教育和法律视角理理其中的道道,帮大家辨伪求真。
一、此“名校办民校”非彼“名校办民校”,两种“名校办民校”相关方面比较
2004年前后的名校办民校 | 当前的名校办民校 | |
合作名校 | 1、以本地区重点中学为主; 2、较少有高校中的名校参与。 | 1、不受区域限制,以北京、上海的名校为主; 2、高校中的名校占一定比例。 |
民校举办者 | 合作中的名校 | 当地政府或第三方投资机构 |
办学目的 | 1、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2、增强办学体制的灵活性; 3、为母体名校提供优质生源; 4、为母校提供经济输血。 | 1、增强其他项目的影响力; 2、借名校之名获取更多优惠政策或政府支持; 3、有利于学校宣传与招生。 |
法人名称 | 宣传名称与注册名称一致 | 宣传名称与注册名称不一致 |
名校角色 | 举办者与出资者 | 合作服务商 |
名校服务 | 1、前期可能为“校中校”; 2、提供师资团队; 3、教育教学支持; 4、名校录取名额上倾斜。 | 1、双方签订合作服务协议; 2、品牌输出服务; 3、教育教学指导; 4、特定情况下的委托管理。 |
民校管理 | 受控于母体,人、财不独立 | 较独立,与合作名校无重大关联 |
发展结果 | 所办民校很快成为当地名校,优质教育资源。 | 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成败取决于管理团队。 |
二、“名校办民校”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现实性
尽管大多数民办教育人对“名校办民校”有着较多非议,但细究起来,这种办学形式是有着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持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名校”作为事业组织,显然也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体之一。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说明,只要符合特定条件,有着公办学校身份的“名校”是可以参与办学的。
“名校办民校”存在的现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们国家的优质教育资源严重不足,不能充分满足老百姓“读好书”的需求,“名校办民校”有利于扩大名校的优质教育资源,增加优质教育的供给。二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对教育服务的品质和品牌的要求显著增强,当人们短时间内无法判断教育品质的优劣时,品牌就成了品质判断的重要依据,犹如人们相信价格高的产品质量总比价格低的好一样。“名校”消费在另一方面也满足了人们在教育消费上的虚荣心理。
三、当前的“名校办民校”与“混合制办学”、“PPP模式”的比较
当前的名校办民校 | 混合制办学 | PPP模式办学 | |
表现形式 | 名校作为资源方或服务方,通过品牌输出和教育教学指导,与政府方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办学。 | 社会力量和政府方(或国有和国有控股的机构)共同出资办学。 | 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升区域教育服务品质,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分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三种形式。 |
出资主体 | 政府方或第三方机构,名校一般不参与出资。 | 社会力量和政府两方共同出资,共同作为办学主体。 | 外包类由政府出资; 私有化类由私人组织出资;特许经营类私人组织参与或全部出资,类似混合制。 |
法人属性 | 可以选择为营利性法人。 | 只能选择为非营利性法人,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 | 只能选择为非营利性法人,有政府出资的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 |
办学目的 | 提升影响力,促进市场销售。 | 吸纳社会资金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发展。 | 类似混合制,增加优质教育供给,提升服务品质。 |
治理结构 | 双方以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名校不参与民校的治理。 | 双方按照出资比例组建董事会,共同管理和监督办学。 | 双方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较少涉及到治理结构层面。 |
(笔者认为:PPP模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混合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差异)
四、“名校办民校”对现实教育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第一,“名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与原母体之间没有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真正实现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财务、独立师资(隐含条件),与母校之间仍存在着紧密的血缘关系。在实践中,新成立的民办学校往往成为母校的供血体,为母校乱收费、某些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同时也存在着民办学校侵占和挪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现象。
第二,“名校办民校”中的民办学校通常是既占有公办教育资源的优势,拥有公办名校的品牌影响和师资团队,又具有民办学校灵活的机制,有时还会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厚爱,给予特殊的政策待遇,所以它一出世,就口含“金钥匙”,在招生和教师招聘方面与其他民办学校相比具有绝对优势。这些民办学校给区域的整个民办教育市场带来了强大的冲击力,给那些无任何“政治背景”的纯民办学校带来了致命的杀伤力,颇有“一花开后百花杀”之势。长久以往,必然会破坏整个区域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
第三,“名校办民校”直接影响到一个区域的教育风气和教育消费水平。人们之所以对衡水中学颇有微词,正是因为一所学校的办学风格会逐步影响到一个区域甚至全国的教育风气,导致大多数学校发展的趋同性和办学个性的丧失。在杭州,学生为了报考某名校剥离的民办学校,就要按照其录取要求学习某些科目,参加某些竞赛,一些培训机构为还专门推出了该学校入学培训课程。另外,优质教育的过度集中也导致了杭州部分民办学校学费之外的运作价格高达30万-50万。
第四,“名校办民校”的审批手续存在着法律瑕疵,易导致名校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的风险。在具体的项目合作中,“名校”的品牌授权常由学校自主决定,审批手续存在法律瑕疵。根据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知:公办名校要负责 46 32647 46 15288 0 0 4301 0 0:00:07 0:00:03 0:00:04 4301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审核或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另外,2012年11月21日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定:“高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由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基础教育中的公办学校还是教育部直属学校,学校品牌作为无形的国有资产,其授权使用的权限均不在学校自身,均需要通过不同层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财政部门的审批。
五、应对“名校办民校”冲击的策略性思考
据上分析,可知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名校办民校”,其存在既有法律依据也现实基础,政府只能规范它们而不取缔它们。民办学校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政府的监管上,最终会让我们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失望和失落的。“山不过来我过去”,正视现实,调整策略,强大自我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第一, 对于传统的“名校办民校”,建议政府要严格控制审批,对已经审批的学校要坚持四独立:校园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教师独立;坚持三个分类: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把名校所办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纯民办学校要区别开来,分别管理、分别评价和差异化扶持。
第二,国家应加强对名校品牌无形资产的监管。政府职能部门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自己权责范围内制定出比较具体的“名校品牌输出管理办法”,严控名校品牌(包括名校品牌衍生的子品牌)的输出条件,对已输出的名校品牌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在收费成本审核上应剔除名校品牌使用费(以避免学费因此上涨),财税部门对名校品牌输出收入进行财务和税务审计,纪检部门也应关注到品牌输出环节的钱权交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通过这些措施意在保障名校品牌输出的严谨性和纯洁性。
第三, 纯民办学校的办学者要正确认识品牌输出类“名校办民校”现象。这类学校确实在成立之初大手笔投入和高调的市场宣传,在民办教育市场中带来先声夺人的感觉。然后,办学时间愈久,这种品牌影响就逐渐削弱。学校的发展最终还是靠教育特色和教育质量,依赖于教师团队和管理团队。现实中,很多挂牌的民办学校办学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所以此类学校如果能成功,它一定具有成功的非品牌因素存在,我们要认真学习和研究,要有信心和耐心跑一场办学马拉松,笑在最后。
第四, 纯民办学校的发展也要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一方面是要做足内涵发展文章,解决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硬道:质量和特色,根据时代发展和家长需要,设计出具有差异化特征的教育产品。否则即使没有这些“名校”品牌冲击,我们也很难抵御市场其他竞争。另一方面也要具有品牌意识,善于品牌建设和品牌宣传,把自己的学校办成一个教育品牌,如民办教育界耳熟能详的一些品牌,杭州的育才中学、开封的求实、北京的汇佳等学校,任何“名校”办学对他们而言都不会产生丝毫影响。正如著名的女演员范冰冰而言“我不嫁豪门,我就是豪门!”
(欢迎点击文末蓝字“写留言”参与讨论)
图片来源:网络。
END
相关推荐(点击下方文字即可阅读)
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是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研究院、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指导,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所、时代教育管理联盟共同举办,拥有多家媒体支持的国内民办教育领域高端论坛。
自2008年首次举办以来,论坛走过九年历程。目前,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已经成为国内民办教育界同仁一年两度相聚的盛会——上半年以政策、发展战略、互联网教育、学校投融资等为主题;下半年以学校管理、教学、特色发展为主题。得到了民办教育行业的较高评价和认可,成为民办教育人共同的家园。
【时间】2017-5-12(周五)—2017-5-14(周日)。
【主题】政策·方向·资源
【核心内容】《民办教育新政背景下区域政策走向》、《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时代,民办学校的未来》、《寻找资源、谋求资金,民办学校借势发展》、《新政背景下,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解读》
【报名方式】点击文章底部蓝字“阅读原文”进入邀请函结尾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