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范文(酬金制)
银枫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彩虹路六号银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
银枫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彩虹路六号银枫家园小区业主大会
委托方代理人:北京市朝阳区彩虹路六号银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联系电话:xxx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彩虹路6号
邮政编码:100015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00308108
企业资质证书号:(建)107031
组织机构代码:70018699-3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联系电话:xxx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邮政编码: 1001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中有关数量的单位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单位。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银枫家园。
类型:住宅。
坐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彩虹路6号。
建筑面积:121492.83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望京公园东侧林带;
南至:北京市电机总厂;
西至:彩虹路;
北至:望京银湖别墅(原草场地南路)。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服务人员宿舍、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宿舍用房依照原物业企业用房由甲方组织安排,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
甲方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也可沿用原物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约为200平方米,位置为3号楼地库。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9 平方米,位于4号楼2层夹层。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xxx,联系电话:xxx。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财产安全。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负责维持物业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8.负责共用部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并对小区内的消防情况实时监控;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进行管理;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应急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节日装饰、社区文化活动、满意度调查、代订机票、鲜花服务;
15.经业主同意,对邮政局、快递公司的信件、期刊、邮件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物品进行安全收发;
16.接受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专有面积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有偿维修与维护;
17.针对本合同服务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他方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原建筑设计所不具有的私搭乱建、破坏原设计面貌的情况,乙方有监督、约束、制止的义务。对于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有关人员或单位乙方应协助甲方依法提起诉讼,恢复建筑设计原状;
18.甲乙双方认可的事项:
(1)乙方协助业主与开发商处理房屋质量问题;
(2)乙方协助业委会与开发商、有关政府部门完成小区有关规划、周边道路等确权与使用问题;
(3)乙方受理并解决日常物业服务过程中的投诉;
(4)甲乙双方确定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七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业主装饰装修施工,严格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收取装修保证金 50 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最多不得超过壹万元整),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 10 元/人。装饰装修的业主自行处理装饰装修施工垃圾,必须装袋,确保日产日清。
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
第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九条 物业承接查验:
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2.物业交接时,承接查验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承接查验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3.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甲方,也可以由甲方、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共同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4.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5.甲乙双方约定,在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时,新旧物业交接采用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由乙方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并承担有关委托费用,交接报告出具后两周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第三方承接查验报告复印件,同时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详细向甲方书面说明。
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十条 乙方按照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五 级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章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 酬金制 。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缴纳,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业委会经费和乙方的酬金构成。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68元/平方米/月(含业主委员会经费0.04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能源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等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重大节日装饰费用;
(10)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3.乙方按每年人民币¥312576.75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酬金计提比率按照每季应收物业服务资金的8%比例提取。酬金提取时间为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酬金计提须经业委会考核批准,考核流程另行制定。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经业主大会批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缴纳。本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下,物业公司将采用年度预决算制度,乙方应根据年度物业服务支出总额,“按月按项目”合理编制预算,经甲方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执行。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需提交本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预算。
5.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业委会指定银行设立银枫家园财务共管账户,代收代管物业相关费用。账户资金归甲方所有,服务支出采用预决算制度下的预算内审批制,物业服务资金支出均需事先经甲乙双方合法授权人签字、共同盖章(有关审批流程另行制定)。
6.乙方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决算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及说明。
7.乙方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本小区物业费等共有经费的财务收支月报,并在业委会要求下,提供有关凭据。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8.物业费缴费方式为甲方委托乙方按月收取物业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各月末之前缴纳下月物业费,也可根据业主的实际情况按照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如业主因特殊情况延迟缴纳物业费,期限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如合同期内的应收物业费面积发生变化,则以变动后实际收费面积计算。
9.商业物业服务费根据银枫家园小区规划红线内会所、酒店等单位实际情况,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核算物业费标准,另行商定,经由甲方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
10.乙方应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年度预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年度结算后,如因乙方提高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产生的物业服务开支结余,甲方经业主大会批准,可以提取结余金额的10%作为对乙方成本节约的奖励资金,剩余部分留存在共管账户,需要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使用。
11.自本合同期第二年起,如因北京市物价指数、政府指导工资水平变动幅度超过3%的,可根据北京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指导工资或CPI变动幅度,二者取低值作为下一年度物业费调整的参考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相关成本项的调整比例(该建议调整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经甲方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12.如因水、电费价格上调,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供详细测算文件,就因价格调整导致的额外支出金额与甲方沟通并确定解决方案,经甲方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除前述约定外,其他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不得于本合同期内提出调整物业费。
13.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酬金制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开始办理本合同有关的免征营业税的有关手续,甲方需配合完成此项内容。如业主需要开具物业服务费发票,应承担相应法定税费。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能源费、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管理费按照 70 元/月/个的标准收取,由乙方代为收取并全额存入共管账户。收取的停车管理费用于支付小区地下车库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相关人员工资、工具器具、耗材、能源费、公共责任险等。乙方按照每季度实收金额的8%作为服务提成,与同期核准物业管理酬金一并计提,地下车库管理服务项目与标准另行约定。
第六章 特约服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存入共管账户,乙方按照特约服务费季度实收金额的80%计提劳务分成,剩余部分在共管账户留存,归甲方所有。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广告、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相关收费作为小区公共收益存入业委会账户。
第十七条 小区共用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独立账户专门账目管理,合同谈判与签署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费用收取、管理与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小区议事规则》规定执行。乙方应积极拓展和维护广告租赁业务,并根据甲方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收取年实收金额5%--15%的服务提成。每年年初第一个月,业委会按照上年度共用部位收益实收总额计提上一年度广告费乙方分成。具体如下:
1.小区共用部分收益实收金额低于30万元时,乙方服务提成为实收金额的5%;
2.小区共用部分收益实收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50万元时,超出部分乙方服务提成比例为10%;
3.小区共用部分收益实收金额超过50万元时,超出部分乙方服务提成比例为15%;
4.以上小区共用部分收益实收金额如有预收部分均需按权责发生制折算为每年金额计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提出对乙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和预算改进要求。
2.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3.有权依法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改造项目,须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共同组织项目招标。
4.有权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账目检查。
5.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6.有权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议。
7.在乙方办理入住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用房。
8.在物业服务期限结束前十日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就本合同第二章第五条第1款所约定之资料,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办公设备和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公共区域完成核查验收并具备交接条件。
9.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0.配合乙方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协调、监督工作。
11.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助乙方督促其交纳。
12.双方定于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沟通上月工作,例会可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
13.为提高本合同的运行效率和有效监督,业主委员会设立“服务质量监督”和“预算审核与成本控制”等专项小组,在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相应工作。
14.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遵守相关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甲方业主大会相关决定,配合业委会工作。
3.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客户服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不得委托相关企业。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4.乙方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的,确保不出现因专项服务外包而变更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如外包公司服务质量无法满足甲方需求且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外包公司,如无法更换视为重大违约行为。
5.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含外包项目相关人员)应当定编、定岗,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人员配置情况《物业人员信息表》应于乙方进场后一月内进行报备。应当报备的内容包括:乙方派驻甲方工作人员(含外包项目人员)的名录、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报备文件应加盖乙方公章。遇有变动时,随时报备。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7.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8.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9.每月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还应报告委托事务的全面处理情况、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及收益情况。
10.每年度向甲方提交、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年度服务预决算情况,明确公示其使用的用途和明细表。当甲方或业主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应及时答复。
11.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建议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12.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13.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
14.自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移交物业管理权,撤出本物业,协助甲方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配合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小区公共财务、专项维修资金及账目。
15.乙方实施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签订安全保障责任书。
16.业主在乙方进行的投诉、报修事项,乙方应出具投诉、报修回执;投诉、报修事项解决后,应请报修、投诉业主签字确认。本小区建立社区网站等电子平台后,在线投诉、报修的记录及回执,内容具有同样效力。
17.乙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对待甲方全体业主,不得通过向个别业主减免物业费等不当方式谋取利益,否则为重大违约。
1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章 暂时垫付资金
第二十条 乙方承诺如遇以下情况,垫付资金总额在 捌拾万元 以内,可以适当给与甲方暂时垫付资金。
1.合同初期或合同期内因特殊情况造成物业费收费不足以支付日常开支的。
2.合同期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紧急维修等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审批手续时间过长,影响维修的。
3.合同期内,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紧急用资的。
第二十一条 垫付资金视为甲方向乙方无息借款,甲方应在收回相应物业费或者审批资金到账后,第一时间向乙方偿还。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的垫资应在最长一年内由甲方从共管账户无息返还乙方。如垫资超一年,甲方应对逾期时间支付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第九章 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内,每年度甲乙双方将组织一次不少于50%业主参与的服务质量书面评议活动,满意度调查问卷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满意度调查问卷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内由乙方根据参加选聘时的承诺提出基本方案,并由业主委员会与乙方确定最终方案。方案一经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的唯一有效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在本合同终止前有效。
第二十五条 满意度调查问卷的变更,需由变更申请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建议,获得对方同意后,变更内容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服务质量评议状况不满意问卷,超过有效参与问卷活动业主人数的30%,乙方将被判定本年度服务质量不达标。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对此服务质量不达标情形要求乙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由业委会、业主代表认定为合格即为达标通过。
第二十八条 如整改未通过、乙方对整改要求在一周内未响应或逾期不做整改的,视为重大违约行为。
第十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决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约。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双方一致同意续签,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30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3个月,甲方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续聘,服务期限自动延续1 年,自动延续期内双方均可依照本合同规定通知对方解约或不再续签。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6 个月,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不得提出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缴,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一个季度的,应当每日按 0.1‰ 的标准,乙方向相关业主收取滞纳金。所收取的滞纳金存入共管账户。
第三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违约责任进行补充,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身的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3‰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除本合同第十章、第十二章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违约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贰拾万元 履约保证金,存入银枫家园业委会账户。合同终止后30日内将全部或余额无息退还甲方。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期内如乙方自行提前撤场或在合同期内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包第三方,扣除贰拾万元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四十八条 合同期内,因物业管理责任引发的共用部位发生重大人身伤害、火灾、水患、公共财产损失等事件,除乙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损害赔偿后,视情节严重程度,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四十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甲方将扣除 壹拾万元 保证金,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项目负责人本人从乙方正常离职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 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发生本合同所约定重大违约行为的,视违约情形所带来的相关损失或影响程度,扣除同期 15% 的管理酬金。如管理酬金已支付的,从下一季度管理酬金中扣除。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五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且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十六条 合同执行中,双方可就本合同中未约定之事项按照公平原则,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与签章后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彩虹路六号银枫家园小区业主大会 乙方: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银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2019 年12月25日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25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彩虹路六号银枫家园小区
来源:银枫家园业委会
责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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