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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列》、《xx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动车停车位的申请对象和条件
1、房屋产权人与机动车产权为同一人。2、房屋产权人与机动车产权人是直系亲属关系(配偶、子女、父母)。3、房屋产权人与机动车产权人是雇佣或隶属关系。4、小区内的合法(居住)租赁房屋使用人与机动车产权人为同一人、直系关系(配偶、子女、父母)或雇佣、隶属关系。
第二条、 机动车停车证换发规定
1、物业公司负责业主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停车证的发放和停车费的收缴;业主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和审查,所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物业公司必须交业主委员会备案,第一次办理的停车证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放。对于违反本规定发放的停车证,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物业公司收回该停车证,物业公司不得拒绝。
2、本小区业主一套住宅只能保留一张固定停车证,超过一张固定停车证的须换成临时停车证。
3、业主办理停车证需提供身份证、房产证、行驶证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商铺业主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租赁使用人需提供业主身份证、房产证、使用人身份证、行驶证和使用人与业主的关系证明资料。
4、小区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在满足业主需求后仍有空余的情况下,按月向其他租赁或使用人提供每户限一辆机动车的停车位。
5、办理地面固定车位原有登记人优先,因房屋出售、固定转临时等原因空出的固定停车位全部转成临时停车位。
第三条、机动车出入小区规定
1、无小区停车证车辆一律视为外来访客车辆。
2、车辆进出遵循“车证相符”原则,车证不符的车辆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停车证缴费过期30天并经物业公司二次以上提醒仍不缴费的车辆,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
3、七座以上(不含七座)客车、货车、卡车只能在8:00—18:00进入小区,其他时间不得进入和停留。
4、外来访客车辆在小区内已无临时停车位可提供停放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小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照顾,必须征得门卫同意方可进入小区,同时必须服从保安指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
5、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小区需正确呈报拜访的业主(使用人)所住门牌号,经业主(使用人)和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小区。
6、运营出租车进入小区需呈报所接载乘客所住门牌号,并做好登记,经乘客(业主或使用人)和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小区。若为业主(使用人)驾驶的出租车并停放在小区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7、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到小区执行公务须向门卫说明情况后方可进入小区,非执行公务特种车辆一律视为一般外来访客车辆。
8、车辆进出小区大门,一车一杆,严禁跟车。因驾驶人员原因造成栏杆和道闸损坏的,按市价赔偿,造成的其他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条、机动车行驶及停放规定
1、物业车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机动车智能道闸系统的操作规程、规定操作,引导车辆安全通行并有序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车辆驾驶人应服从保安引导安排。
2、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小区地面停车规定,按交通标识行驶,主动礼让行人,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3、车辆进入小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号,禁止开启远光灯。
4、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堵塞门洞、碾压绿化和损坏公用设施。
5、车辆必须按照小区指示标志行驶及泊车,不得将车辆停泊于指定车位界限之外,妨碍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通行,如无停车界限标示,应服从保安管理合理停放。
6、有停车证的车辆出入本小区必须把停车证放在前档醒目位置,不得遮挡及隐藏。
7、所有地面停车位禁止安装地锁及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占用车位的行为。
8、鼓励本小区业主之间错时停放,合理使用小区停车资源。
第五条、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和方法
1、地面不固定车位:xx元/月;地面固定车位:xx元/月;地下不固定车位xx元/月;办理包月停车登记的业主应按季度缴纳停车费,先缴后用。因业主未及时续费而产生的临时停车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在提醒后仍不续费的,包月额度取消,车位给到后续排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
2、为保证包月车辆的停放,小区不接受外来停车,并开放限定数量的临停额度。没有办理包月停车登记的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车,需经门卫与业主确认,按照0.5小时内免费;超过0.5小时后按每小时5元计算,24小时最多收费25元,第二天重新计算。
3、购置地下车库产权或使用权车位的,业主需按每月交纳xx元/辆的车辆管理费。
4、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不收费。
5、包月停车的额度不超过小区实际可供停车位数量(不含地下固定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直系亲属及商铺第一辆车的包月停车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到先得。在满足业主/直系亲属及商铺第一辆车的基础上还有额度盈余的话,再开放租客和业主第二辆车的登记。租客与业主第二辆车的包月费用按收费标准两倍执行。
6、停车收益分配。物业公司提取机动车停车费税后的30%,作为物业管理停车成本;地面停车收益税后的70%将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转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按业主大会决议予以使用。
7、拒付停车费的外来车辆,物业保安有权阻拦,必要时报警处理。
8、小区物业管理处按《xx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停车费收缴情况。
第六条、奖惩规定
1、违反本规定行为较轻的,物业公司有权在车辆上粘贴警示单。
2、提供虚假业主(使用人)信息进入小区的外来访客车辆,经查实二次及以上者,物业公司有权将该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小区。
3、损坏公用设施和绿化的按原市价赔偿,碾压绿化带一次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0元,拒不赔偿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并拒绝该车辆进入小区。
4、擅自在地面停车位装锁者,物业公司有权拆锁,并不予赔偿;其他占车位物品物业公司有权随时移除。
5、擅自转租转售固定停车位者,物业公司有权收回该停车位。
6、无证或停车证过期车辆长期(3个月以上)占据停车位者,物业公司在上报业主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拖车,相关拖车费用和停车费用由相关车主承担。
7、违反本规定,不听指挥,不听劝阻,无法找到车主的车辆,物业公司可以在拍照取证,并上报业主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请拖车公司进行拖车,相关拖车费用和停车费用由相关车主承担。
8、主(使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停车证的,取消该停车证资格,且该业主(使用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本小区停车证。
9、业主(使用人)伪造停车证的,该业主(使用人)车辆一年内不得在本小区停放。
10、遮挡及隐藏停车证的,物业公司可以张贴警示单,被张贴三次及以上者取消该停车证资格,且该车辆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停车证。
11、商铺车辆仅限白天停放,停放时间为8:00-18:00,不得超时停放,违反三次以上,将取消车辆停放包月的资格。
12、物业公司违反本规定给予业主(使用人)办理停车证的,处罚1000元/次,物业公司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不开具票据的,处罚500元/次,在物业公司接到业主委员会处罚通知单后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缴纳,处罚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按规定适用。
13、业主(使用人)举报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办理停车证或举报业主(使用人)伪造停车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业主大会奖励200元/次;业主(使用人)举报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取停车费用不开具票据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业主大会奖励100元/次;举报车辆驾驶人员损坏公用设施和碾压绿化带等违反停车规定行为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业主大会奖励50元/次,奖励费用在罚款和公共收益中列支。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其他规定
1、本小区的车辆停放、管理、实施、收费等由物业公司负责履行。
2、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实施、收费等行为有监督和处罚奖励权。
3、本办法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来源:网络
责编:王梦乐
小区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动车停车位的申请对象和条件
1、房屋产权人与机动车产权为同一人。2、房屋产权人与机动车产权人是直系亲属关系(配偶、子女、父母)。3、房屋产权人与机动车产权人是雇佣或隶属关系。4、小区内的合法(居住)租赁房屋使用人与机动车产权人为同一人、直系关系(配偶、子女、父母)或雇佣、隶属关系。
第二条、 机动车停车证换发规定
1、物业公司负责业主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停车证的发放和停车费的收缴;业主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和审查,所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物业公司必须交业主委员会备案,第一次办理的停车证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放。对于违反本规定发放的停车证,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物业公司收回该停车证,物业公司不得拒绝。
2、本小区业主一套住宅只能保留一张固定停车证,超过一张固定停车证的须换成临时停车证。
3、业主办理停车证需提供身份证、房产证、行驶证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商铺业主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租赁使用人需提供业主身份证、房产证、使用人身份证、行驶证和使用人与业主的关系证明资料。
4、小区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在满足业主需求后仍有空余的情况下,按月向其他租赁或使用人提供每户限一辆机动车的停车位。
5、办理地面固定车位原有登记人优先,因房屋出售、固定转临时等原因空出的固定停车位全部转成临时停车位。第三条、机动车出入小区规定
1、无小区停车证车辆一律视为外来访客车辆。
2、车辆进出遵循“车证相符”原则,车证不符的车辆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停车证缴费过期30天并经物业公司二次以上提醒仍不缴费的车辆,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
3、七座以上(不含七座)客车、货车、卡车只能在8:00—18:00进入小区,其他时间不得进入和停留。
4、外来访客车辆在小区内已无临时停车位可提供停放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小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照顾,必须征得门卫同意方可进入小区,同时必须服从保安指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
5、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小区需正确呈报拜访的业主(使用人)所住门牌号,经业主(使用人)和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小区。
6、运营出租车进入小区需呈报所接载乘客所住门牌号,并做好登记,经乘客(业主或使用人)和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小区。若为业主(使用人)驾驶的出租车并停放在小区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7、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到小区执行公务须向门卫说明情况后方可进入小区,非执行公务特种车辆一律视为一般外来访客车辆。
8、车辆进出小区大门,一车一杆,严禁跟车。因驾驶人员原因造成栏杆和道闸损坏的,按市价赔偿,造成的其他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条、机动车行驶及停放规定
1、物业车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机动车智能道闸系统的操作规程、规定操作,引导车辆安全通行并有序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车辆驾驶人应服从保安引导安排。
2、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小区地面停车规定,按交通标识行驶,主动礼让行人,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3、车辆进入小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号,禁止开启远光灯。
4、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堵塞门洞、碾压绿化和损坏公用设施。
5、车辆必须按照小区指示标志行驶及泊车,不得将车辆停泊于指定车位界限之外,妨碍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通行,如无停车界限标示,应服从保安管理合理停放。
6、有停车证的车辆出入本小区必须把停车证放在前档醒目位置,不得遮挡及隐藏。
7、所有地面停车位禁止安装地锁及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占用车位的行为。
8、鼓励本小区业主之间错时停放,合理使用小区停车资源。第五条、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和方法
1、地面不固定车位:xx元/月;地面固定车位:xx元/月;地下不固定车位xx元/月;办理包月停车登记的业主应按季度缴纳停车费,先缴后用。因业主未及时续费而产生的临时停车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在提醒后仍不续费的,包月额度取消,车位给到后续排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
2、为保证包月车辆的停放,小区不接受外来停车,并开放限定数量的临停额度。没有办理包月停车登记的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车,需经门卫与业主确认,按照0.5小时内免费;超过0.5小时后按每小时5元计算,24小时最多收费25元,第二天重新计算。
3、购置地下车库产权或使用权车位的,业主需按每月交纳xx元/辆的车辆管理费。
4、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不收费。
5、包月停车的额度不超过小区实际可供停车位数量(不含地下固定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直系亲属及商铺第一辆车的包月停车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到先得。在满足业主/直系亲属及商铺第一辆车的基础上还有额度盈余的话,再开放租客和业主第二辆车的登记。租客与业主第二辆车的包月费用按收费标准两倍执行。
6、停车收益分配。物业公司提取机动车停车费税后的30%,作为物业管理停车成本;地面停车收益税后的70%将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转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按业主大会决议予以使用。
7、拒付停车费的外来车辆,物业保安有权阻拦,必要时报警处理。
8、小区物业管理处按《xx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停车费收缴情况。第六条、奖惩规定
1、违反本规定行为较轻的,物业公司有权在车辆上粘贴警示单。
2、提供虚假业主(使用人)信息进入小区的外来访客车辆,经查实二次及以上者,物业公司有权将该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小区。
3、损坏公用设施和绿化的按原市价赔偿,碾压绿化带一次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0元,拒不赔偿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并拒绝该车辆进入小区。
4、擅自在地面停车位装锁者,物业公司有权拆锁,并不予赔偿;其他占车位物品物业公司有权随时移除。
5、擅自转租转售固定停车位者,物业公司有权收回该停车位。
6、无证或停车证过期车辆长期(3个月以上)占据停车位者,物业公司在上报业主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拖车,相关拖车费用和停车费用由相关车主承担。
7、违反本规定,不听指挥,不听劝阻,无法找到车主的车辆,物业公司可以在拍照取证,并上报业主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请拖车公司进行拖车,相关拖车费用和停车费用由相关车主承担。
8、主(使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停车证的,取消该停车证资格,且该业主(使用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本小区停车证。
9、业主(使用人)伪造停车证的,该业主(使用人)车辆一年内不得在本小区停放。
10、遮挡及隐藏停车证的,物业公司可以张贴警示单,被张贴三次及以上者取消该停车证资格,且该车辆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停车证。
11、商铺车辆仅限白天停放,停放时间为8:00-18:00,不得超时停放,违反三次以上,将取消车辆停放包月的资格。
12、物业公司违反本规定给予业主(使用人)办理停车证的,处罚1000元/次,物业公司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不开具票据的,处罚500元/次,在物业公司接到业主委员会处罚通知单后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缴纳,处罚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按规定适用。
13、业主(使用人)举报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办理停车证或举报业主(使用人)伪造停车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业主大会奖励200元/次;业主(使用人)举报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取停车费用不开具票据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业主大会奖励100元/次;举报车辆驾驶人员损坏公用设施和碾压绿化带等违反停车规定行为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业主大会奖励50元/次,奖励费用在罚款和公共收益中列支。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七条、其他规定
1、本小区的车辆停放、管理、实施、收费等由物业公司负责履行。
2、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实施、收费等行为有监督和处罚奖励权。
3、本办法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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