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等事项作出的约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的业委会为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即为业主大会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并实施监督;
(四)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业主大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会议。
第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决: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结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者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询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小区明显位置公告征询意见或者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者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的业主(物业买受人)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住宅一票;非住宅物业的业主(物业买受人)投票权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有一票投票权,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一票。
第十条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涉及支取专项维修资金、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事先告知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
关于业主大会程序违规:按照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定点投票不是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因此违规。
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这个时候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如果业委会无法履行职责召开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举行。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参加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与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明显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
(一)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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