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达:海南自贸港民用航空器贸易相关政策与法律研究
【摘要】海南自贸港建设对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旨在对包括海关、自由贸易、税收、经济事务立法权等在内的多个重要政治和经济框架进行深化改革。其中,海南自贸港将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在民用航空方面,推动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和航空枢纽,构建海南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民航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产业和基础性产业,对经济起促进作用。尽管2020年来受疫情影响,国内国际旅客量下降,但对平缓增长应持乐观态度。海南自贸港航空立法和司法上,应关注对本地企业界定、维修行业产业化、融资租赁落地、加强对保税区走私犯罪的防范和有效运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海南自贸港民用航空行业的有序繁荣。本文以产业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角度,分析海南自贸港创新举措实施中需要关注的法治保障建设问题。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民用航空、国际贸易、税收优惠、立法与司法
目 录
一、海南自贸港发展历史与政策简析
一、海南自贸港发展历史与政策简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海南的发展经历了多个历史机遇:从1980年国务院转批《海南岛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划海南为准特区地区,到1988年海南独立建省、海南经济特区成立,再到2009年,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2018年至2020年,海南致力于建设自贸区和自贸港。自由贸易港是目前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海南作为中国内地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自贸港的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是对多个重要政治和经济框架进行大幅度深化改革的契机,包括海关、自由贸易、外国企业设立实体产业及投资、知识产权、人口流动、金融、税收、经济事务立法权等。
建设自由贸易港,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始见于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报告。201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1](以下称“《指导意见》”)。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经济特区三十周年讲话中首次提及海南的自由贸易港建设规划,宣布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
2018年9月24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8〕34号)[2],提出推动贸易转型升级、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目标,在政策上支持跨国公司、贸易公司在海南建立和发展全球或区域贸易网络。
2020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3]国务院下方权限至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批准处理海南自贸试验区土地征收事项、种子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许可、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市场准入许可。从制度层面赋予海南改革自主权。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4](以下称“《总体方案》”),对海南在已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前提下进一步建设自由贸易港进行规划和指导,以落实《指导意见》为根本点,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出具体的时间要求和政策改革需要。标志着海南建设自贸港的进程加快。
2020年6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配套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明确将洋浦港纳入自贸港先行先试区发展离岸贸易,对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境管理制度。[5]
“一线”对接境外,简化海南自贸港与国家海关线之间的管理环节,除部分限制进口的货物清单外,绝大多数进口货物免关税,便于全球物流和人才往来。在保障进出口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减少行政审批等事项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提高海关监管效率,实现自贸港内企业自由生产经营。“二线”对接国内其他地区,完善与内地通关的操作规程与单证格式规范,企业需按进口规定执行管理、照章纳税等,确保生产要素在自贸港与内地之间的有序流动。具体包括《总体方案》中提到的: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内地货物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中转再运往内地无需办理报关手续。增加对外开放口岸,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配套设施。
不同于目前的自贸区建设,海南自贸港本质为“境内关外”,属于在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具有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六个自由”基本特征,同时,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迪拜等主要成功贸易港的国际经验,采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安排“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吸引投资、发展总部经济和离岸业务,匹配自贸港自由开放的程度。
根据《指导意见》对海南“三区一中心”定位,海南自贸港不以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为主,而是重点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建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6]
根据《总体方案》对封关运作的具体指导和阶段性实施目标规划,海南将在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化和投资自由便利化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减少服务贸易限制;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降低外商投资准入门槛;推行“极简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跨境证券投融资改革政策;实施更为便利的免签入境措施、数据流动;强化用地用海保障等。至2035年进一步优化完善开放政策和相关制度安排,优化营商环境,健全法律法规和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更加成熟的自由贸易港运作模式。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
二、民用航空产业在自贸港支持政策中的解读分析
根据《总体方案》及《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7],海南自贸港将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在民用航空方面,推动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和航空枢纽,构建海南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具体而言, 进一步放宽空域管制与航路航权限制,在对等基础上,推动在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实现对双方承运人开放往返海南的第三[8]、第四[9]航权,并根据中国整体航空运输政策,扩大包括第五[10]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支持在海南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允许相关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承载经海南至第三国(地区)的客货业务。实施航空国际中转旅客及其行李通程联运。对主基地位于海南的航空公司开拓国际航线给予支持。允许海南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取消飞机对外融资限制。
2020年全国民航工作会议将“加大对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支持,研究在海南自由贸易区开放第七航权”作为重点工作。第七航权,是指完全第三国运输权,他国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领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间载运客货的权利。[11]《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阐明,民用航空局在现有航权安排之外,鼓励并支持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在海南省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口岸的地点经营第三、第四、第五航权以及试点经营第七航权的定期国际客运和/或货运航班,第七航权航班每条航线客、货总班次最高每周分别为七班,已开放的第三、第四、第五航权航班无班次限制。[12]
第七航权试点开放政策的申请主体为外国空运企业,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空公司[13]。由外国空运企业按照现有程序依次申请外国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航班时刻和预先飞行计划等。
上述措施落实后,中国航空的运输能力将得到提升,促进民用航空业发展潜力,为航空经济生态体系注入活力。更加开放的航空运输政策也将开拓海南的国际航线网络,对海南自贸港建设起带动作用,为人员和货物流动提供便利。全球客货飞机在海南更加频繁地起落,也将为海南带来庞大的飞机贸易和维修市场需求。可以预测,未来来自东南亚、西亚的国际航空公司、来自欧洲的航空公司将会为海南带来更多的物流和资金流、信息流和人员流动。
三、我国目前民用航空产业发展态势简述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运输需求增加。航空运输为现代交通体系中最为快捷的运输方式。民航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产业和基础性产业,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政治环境、宏观经济形势、企业经营、技术发展革新、社会习惯多方面影响较深。
2020年6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2019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明确2019年我国面临的外部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民航行业保持“控总量、调结构”的战略定力,确保行业发展稳中有进。[14]
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全行业完成运输总周转量1293.25亿吨公里,比2018年增长7.2%。国内航线完成运输总周转量829.51亿吨公里,比2018年增长7.5%,港澳台航线完成16.90亿吨公里,比2018年下降3.5%;国际航线完成运输总周转量463.74亿吨公里,比2018年增长6.6%。中航集团、东航集团、南航集团、海航集团和其他航空公司运输总周转量比重分别为24.6%、19.5%、25.2%、15.6%和15.1%。
截至2019年12月,民航全行业运输飞机3818架,比2018年底增加179架,完成旅客吞吐量13.52亿人次,增长6.9%。完成货邮吞吐量1710.01万吨,增长2.1%。
机场作为航空运输的基础,具有垄断性、稀缺性的特点,同样得到发展。截至2019年12月,共有颁证运输机场238个,跑道261条,停机位6244个,航站楼面积1629万平米。国内定期航班通航234个城市(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国际定期航班通航65个国家的167个城市。
2020年1月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国内及国际旅客量短期内大幅度下滑,除油价变动和汇率变动外,经济出现新的下行压力,外部风险挑战明显增多。民航局在今年3月初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民航函〔2020〕145号)[15],包括免征民航发展基金;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飞越飞行除外航路费收费标准降低10%等,有助于降低航空公司各类成本支出。同时,2020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努力稳定供应链,强化风险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具体到海南省的民航数据。据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民航总量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和南航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的合计数),2019年全年海南省民航旅客运输量累计为3957.15万人,比2018年累计减少0.4%;民航货物运输量累计为43.99万吨,比2018年累计增长3.8%。机场游客吞吐量为4438.02万人,比2018年累计增长0.5%,其中发送量为2221.60万人,涨幅0.8%。机场货物吞吐量累计42.22万吨,比2018年累计增长0.6%。[16]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简称“凤凰机场”)2018年和2019年旅客吞吐量均突破2000万人次。琼海博鳌国际机场(简称“博鳌机场”)2018和2019年旅客吞吐量均超55万人次。[17]
2020年1-8月,海南省民航旅客运输量累计为1225.60万人,比2019年同期累计减少58.4%;民航货物运输量累计为14.19%,比2019年同期累计减少49.4%。机场旅客吞吐量为1750.19万人,比2019年同期累计减少41.5%,其中发送量为927.18万人,降幅39.4%。机场货物吞吐量累计19.42万吨,比2019年同期累计减少33.9%。[18]
随着国内疫情的有效防控,疫后经济得以复苏,海南航空市场有所回暖。根据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月度数据,8月当月客运及货运各项民航数据降幅均明显减缓。海南自贸港航空运输市场的稳步恢复,将促进航空器贸易需求、带动民用航空产业发展。
四、在海南进口民航飞机的政策优势以及风险问题建议
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要依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设计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特殊税收制度。2025年前,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企业和个人所得实施低税率。2035年前,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
随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相应的细化性文件,丰富《总体方案》中提出的概括性框架以落实发展,包括《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和《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民用航空贸易中,航运航空保税油加注服务、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属于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交通运输业,适用海南自贸港的优惠税收政策。
零关税
作为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的基本配置,对扶持外贸型企业和降低企业的成本意义重大。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零关税”将主要分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是在2025年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二阶段是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2025年前,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鼓励类产业,在海南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19]。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1)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2)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两头在外”生产加工(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3)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20]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21]
与航空产业相关的现实政策、法律问题是,在海南注册运营的航空运输企业,无论客货运输还是通用航空产业都应该适用免税政策。但是航空器空中飞行,海南岛地域小,航空运输势必飞离本岛到国际或国内,这样运营的飞机,进口同样免税。那么,国内其他地区注册的航空公司将面临竞争性成本压力,势必会考虑迁址海南、或在海南注册分子公司、航空运营基地,过夜停泊飞机等方式,并以此为借口,申请进口飞机享受免税政策,这个政策红利的红线如何设置,如何衔接平衡目前主要依靠在天津东疆保税区进口飞机的市场局面和地方利益格局,是海南自贸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目前据了解很多航空企业一直观望中,并期待试水在海南申请飞机进口模式。
与此相应的配套就是飞机航材、尤其发动机、飞机维修、飞机改装、二手飞机交易、飞机租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问题。如果依托海南岛西部地区大力发展航空维修产业,例如可以享受进口航材配件免税政策,增加值超过维修成本的30%即可免税,那真是一件富有创新的产业举措。
2035年前启动全岛封关运作,简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为单一消费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进行征收。简并后会造成海南岛内外税制差异,如何有效衔接,尤其是销售税与增值税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尚待明确。
海南自贸港通过上述特殊税收制度安排,达到的减税力度具有较强竞争力。根据《总体方案》,在满足相关条件下,海南最终将实现零关税,远低于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7.5%中国关税总水平,有利于民用航空企业到海南发展,降低商品的流动成本,显著促进海南与东南亚及全球的贸易发展。与此同时,需要反向思维,鼓励海南注册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和区域的经济竞争。
低税率
对在海南自贸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1、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税〔2020〕31号通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22]
目前,除海南自贸港外,其他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样类似,给予特定行业企业15%优惠所得税率。投资者在选择企业设立地时,应尽早了解各地方政策差异,综合评估优惠范围、适用条件、执行期限各项因素,选择最适合的税收优惠地。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
根据《总体方案》和财税〔2020〕31号通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享受免税待遇。“境外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含义在文件中未有明确说明,可依据负责审批境外直接投资的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三部门此前出台的文件参考适用,包括《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3、资本性支出折旧摊销优惠
财税〔2020〕31号通知的相关折旧摊销方面的优惠适用于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全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不局限于制造业、信息传输等行业,有别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适用加速折旧设置的前提条件,如固定资产的种类、用途以及行业有限制等。
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推进
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改革税种制度。通过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化和优化、税负水平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均衡。[23]
要求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24]
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不同阶段,逐步实现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制度设计,最终成为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25]
五、海南自贸港区域立法建议和争议解决机制建议
考察国际自贸港和自贸区成功实践经验,迪拜、哈萨克斯坦的金融城、香港、新加坡,均实行了国际化的仲裁立法。自贸港或自贸区对于国际争议实行国际法律、国际语言、国际规则进行仲裁解决。结合海南自贸港具体实践,笔者建议如下。
(一)本地企业的法律属性界定及进口免税的范围空间
财税〔2020〕31号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满足三个条件:(1)在海南自贸港注册;(2)为鼓励类产业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是国家鼓励类运输业。(3)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防止企业通过空壳化经营转移利润的方式套取税收优惠。防止出现新的适应自贸港特点的僵尸企业、壳公司。
对于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27]对于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率的,应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总机构加总计算后分摊。
财税〔2020〕31号通知明确,适用“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满足两个条件:(1)注册在海南自贸港,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具体范围按照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指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且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无论实际税负。
对于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汇监管制度,应加快海南自贸港立法,防范在更开放的税制安排下的偷漏税风险和利润转移。
(二)民航飞机维修产业化的春天
民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势必带动维修产业化。我国的民航维修单位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与外国维修公司合作成立合资公司、第三方独立维修企业、航空公司组建工程技术部门或自营公司。近年来,在我国进行民航维修许可申请的维修企业呈增多态势,但是缺乏对于关键设备部件,例如发动机进行大修的能力。
现阶段,我国的维修企业多数都具有以下特点:(1)分布地域不均衡,将近80%维修机库和基地集中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成都与重庆周边以及北京、天津地区。(2)缺乏完善的通航产业链和维修技术人员,以应对复杂机型。(3)大部分具有高附加值的核心维修技术掌握在国外维修企业和制造商手中。[28]
在海南探索开拓商业航空、航天市场,可以先在海口综合保税区试点,形成良好的制度基础。2020年5月13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推动航空保税维修相关政策在综保区落地,发展壮大综合保税区内整机维修企业以带动一批航空、航天零部件维修、制造企业聚集。
(三) 走私风险的防范
贸易进口货物在进口报关时应办理纳税手续,少报多出属于偷逃税款。保税货物不同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符合法定条件下无需办理纳税手续,转为国内销售时经海关许可补缴税款,然而,若擅自转为内销,且偷逃税款达到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则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若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构成走私罪的,应定罪处罚。
为防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走私风险,海南自贸港应建立贸易行业监管体系,增加在港企业货物进出口安全保护责任。此外,加强企业如实申报义务,要求增加载货清单、舱单申报的项目,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发生变更舱单品名等,需作出合理解释和承诺。
(四)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结构中的风险管理——免税后监管
在境内结构中,境内保税地区SPV为支付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的实体,承租人是实际的税赋承担人,相应关税、增值税将以租金的形式分期缴付。[29]飞机免税运营状态下低成本便利进口,飞机境内转租赁、海南自贸港外再租赁、或者飞机海南自贸港外进行交易处置的税务风险、从业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是未来面对的法律风险问题。
在租赁准备阶段,应通过对承租人的尽职调查,确保融资租赁项目中企业运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尽量减小和避免交易风险。不仅要了解承租人的商业模式、产业竞争环境和自身的市场地位,也应利用航空公司的各项运营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定量判断承租人实际盈利能力、营运能力与偿债能力。
在租赁实施阶段,注重购机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谈判与签订,细化交易结构及交易条件。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可以从付款安排、飞机交付、违约责任、协议终止事件、担保事项、保险赔付、税务承担、管辖法律等方面权衡包括出租人、承租人、融资银行在内交易各方的权益。
在合同执行阶段,通过流程管理防控操作环节风险,谨慎办理各项权证、登记手续;持续跟进承租人租金支付、飞机交付与验收;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管理及转租事宜。
在自贸港立法层面,建议充分运用自贸港独立的经济立法权,补充相关飞机租赁政策与法规。例如如何设置免税的条件、飞机资产处置年限和异地处置条件,防止变相违规操作。
(五)海南自贸港争议解决机制立法和司法建议
由于我国离岸贸易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机遇与风险并存,提供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十分重要。
根据《总体方案》制度设计中的法治制度建设目标,海南自贸港将建立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营造国际一流的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30]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十五条重述要求,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利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目前,海南省设立了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以及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可供专门集中审判涉外争议及知识产权纠纷。海南国际仲裁院及其下设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海南调解中心、海南省商业总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属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为自贸港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笔者关于海南自贸港立法与司法的进一步建议如下:
1
自贸港的法律定位、创新合法性授权、立法边界、立法原则、海南自贸港与国内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衔接和立法鼓励创新之处给予具体明确。
2
在海南国际仲裁院和海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设立专门的旅游、海商海运、航空运输纠纷调解和仲裁解决机制。海南的运输经济主要依靠航运物流和航空旅游运输,未来这两个业务领域的国际争端会逐渐增多,增设典型的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快速解决争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3
建议立法直接明确对于在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国际调解中心、海南国际仲裁院审理的境外企业之间的投资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类纠纷,允许适用外国法律和规则。
4
建议借鉴迪拜自贸区经验,考虑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迪拜境内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民事和商业法律法规和独立司法体系。2008年2月,DIFC与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联合设立DIFC-LCIA仲裁中心,为DIFC争端解决局的下设机构之一。不同于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适用阿联酋法律和阿拉伯语,DIFC-LCIA仲裁中心适用以普通法原则为基础的DIFC法律,采用英语。因此,后者具有很强的先进性,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时更有优势。在海南,考虑与香港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有助于快速建立起具有公信力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5
尝试鼓励支持在海南自贸港推行案例法模式,支持同案同判的法律标准统一实践,尤其在涉外判决、涉外仲裁方面。对于海南自贸港的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接受境外判决或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更加效率化。
总之,海南自贸港是千载难逢的一次创新改革。作为中国最大经济特区和国际自由贸易港,立法是一切工作的根本保障,司法是确保自贸港建设不走样、不变色、维持改革本意的有利举措。期待海南自贸港的明天更美好。
注释: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gov.cn/zhengce/2018-04/14/content_5282456.htm,2018-4-11.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0/16/content_5331180.htm,2018-9-24.
3.司法部.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EB/OL].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5/6ed77f50868d4ef99065815b3a2c1f0f.shtml,2020-4-26.
4.中共中央 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EB/OL].http://www.gov.cn/zhengce/2020-06/01/content_5516608.htm,2020-6-1.
5.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EB/OL].http://jinan.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109222/index.html,2020-6-3.
6.参考,前引1.
7.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EB/OL].http://www.hainan.gov.cn/hainan/jdqw/202006/b489ad2979a54bf8a3800125788ade3b.shtml,2020-6-11.
8.目的地下客权。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例如:北京一东京,如获得第三航权,中国民航飞机承运的旅客、货物可在东京进港,但只能空机返回。民航局.http://www.caac.gov.cn/GYMH/MHBK/HQZT/201511/t20151130_15315.html
9.目的地上客权。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例如:北京一东京,如获得第四航权,中国民航飞机能载运旅客、邮件或货物搭乘原机返回北京。民航局.http://www.caac.gov.cn/GYMH/MHBK/HQZT/201511/t20151130_15316.html
10.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承运人前往获得准许的国家,并将从第三国载运的客货卸到该国,或者从该国载运客货前往第三国。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民航局.http://www.caac.gov.cn/GYMH/MHBK/HQZT/201511/t20151130_15317.html
11.民航局.http://www.caac.gov.cn/GYMH/MHBK/HQZT/201511/t20151130_15319.html
12.民航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006/t20200609_203002.html,2020-6-3.
13.民航局.解读 |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的说明[EB/OL].http://www.caac.gov.cn/XXGK/XXGK/ZCJD/202006/t20200609_203003.html,2020-6-9.
14.民航局.2019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JSJ/202006/t20200605_202977.html,2020-6-5.
15.国务院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10/content_5489383.htm,2020-3-9.
16.参考,海南省统计局.2019年12月统计月报[EB/OL]. http://stats.hainan.gov.cn/tjj/tjsu/jdsj/,2020-9-18.
17.中国民航网.李海燕.博鳌机场2018全年旅客吞吐量突破55万人次http://www.caacnews.com.cn/1/5/201901/t20190102_1264036.html,2019-1-2.
18.参考,海南省统计局.2020年8月统计月报[EB/OL]. http://stats.hainan.gov.cn/tjj/tjsu/jdsj/,2020-1-23.
19.参考,前引4.
20.参考,前引7.
21.参考,前引4.
22.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EB/O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3881/content.html,2020-6-23.
23.参考,前引4.
24.同上
25.同上
26.高翔.省政府与中国民用航空局举行工作座谈[N].海口日报,2019-5-11(01版).
2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EB/OL].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3881/content.html,2020-6-23.
28.周玉成.民航飞机维修产业化的研究[J].Space & Aeronautics航空与航天,1009-8119(2016)05(2)-0039-02.
29.王宁 郭雨清.简议公务机购机谈判要点以及飞机注册地选择. China Law Insight,2018-4-17.
30.参考,前引4.
延伸阅读
黄振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所副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中心总监。
黄振达律师获得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学位,拥有美国通用电器集团(GE公司)航空发动机培训中心六西格玛企业管理黑带资格认证、美国饭店业协会高级管理者资格认证,在香港、德国、美国多次参加企业管控与合规业务技能培训,曾经入选海南省委组织部举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长期担任海航集团总法律顾问以及产业集团高管、上市公司高管职务。黄振达律师在公司企业重组、并购、运营管理尤其商业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公司、国际国内旅游公司、 高星级酒店饭店物业、商业不动产以及商业物业运营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建设运营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疑难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 企业管控、合规实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声明:凡本公众号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本公众号由德衡律师集团公司业务中心运营,依托集团雄厚的专业资源,打造国际一流公司法律服务平台。德衡公司业务中心有400多位商务精英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务研究,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仲裁与非诉、投融资、并购重组、合规、混改、不良资产以及破产清算和重整业务等。
扫码关注我们
欢迎大家投稿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