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资百万美白瘦身,遭遇过期精油如何维权?| 法官说案
美容是时下女性关心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注重自身管理的女性朋友乐于将时间和金钱花费在美容等项目上。
但是美容套路深,消费者一不留神就容易被坑,当事人赵女士就掉进了“美丽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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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早在2005年,赵女士就在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及其旗下美容店的淮海分店接受美容服务,后赵女士改至该美容店的徐汇分店继续消费。自2012年起,赵女士在徐汇分店中购买产品并接受了 “溶脂仪”、“瘦身”、“美白光”等美容服务,为此前后共转账支付各项费用117万余元。
2018年,赵女士在做某项目时,发现美容店给自己使用的精油竟然已过质保期三年。赵女士十分气愤,当场将该过期精油带走并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赵女士将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及其旗下美容店徐汇分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未提供给赵女士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3万余元。
庭审交锋
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及其旗下美容店徐汇分店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认为美容店是化妆品公司的加盟店。赵女士与化妆品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赵女士向化妆品公司购买产品并寄存于美容店,由美容店向其提供服务。化妆品公司向赵女士交付产品后,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赵女士与美容店则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美容店未对赵女士使用过期产品。
即使合同需解除,赵女士未消费的服务及产品的价值也并非其所述金额。赵女士预付费用时,是按照打折价支付的,若解除合同,则其消费和使用的产品及服务应当按照零售价格计算。
法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女士自2012年起在美容店做美容,相关价款均系按照美容店的要求转至化妆品公司账户内,故赵女士与美容店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虽然两被告否认在为赵女士服务时使用过期精油,但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笔录可以看出,赵女士在两次调解中一再强调美容店对其使用过期精油,并据此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美容店在两次调解时均未予以否认。
对赵女士提供的两盒过期精油,两被告均确认是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的产品。法院认为,美容店在向赵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过期产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美容店作为美容服务的提供者,应保证其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要求。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法院确认赵女士有权解除其与美容店之间的服务合同。
赵女士主张合同解除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之日,该主张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而对于已经消费的产品和服务应按照赵女士购买产品和服务时双方确认的价格计算。
综上,法院确认赵女士与美容店的服务合同解除,美容店及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应退还赵女士未消费产品及项目的金额28万元。
法官说法
赵女士与美容店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期间,美容店为赵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过期产品,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赵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产品及项目的金额。那么赵女士的案件对于消费者以及美容店等机构有何提示呢?
主审法官 王媛媛
进店看资质,证照齐全方安心;
签约要细致,条款释义问清楚;
消费需理性,冲动充值不可取;
争议若产生,证据保留不要丢;
协商可先行,消协诉讼能维权。
对于美容机构来说
资质证照需齐备,
账目计价需清晰,
产品服务需合规。
撰稿 | 王 婷
视频 | 上海高院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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