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出门放飞自我,主人竟需赔偿14万元...
饲养宠物热潮悄然兴起,犬类伤人事件频发,养犬矛盾逐渐凸出。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遛狗不拴绳致路人受伤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放
2019年11月晚上,江某于饭后在小区周边陪同老伴散步途中,遇见王某正在遛狗,是一条八月龄的金毛狗,但王某并未牵狗绳也未戴嘴套。突然,金毛狗快速从绿地内窜出并扑向江某及其配偶,江某采取躲避措施,摔倒受伤。经鉴定,江某构成十级伤残。
金毛出门放飞自我
控制不住内心的洪荒之力
扑向他人
庭审交锋
江某诉称,王某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佩戴嘴套,属于管理不当,其所饲犬只致其人身受损,应当承担责任。江某要求王某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等损失。
王某辩称,对上述事实经过无异议,但仅同意承担次要责任,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受伤的原因在于其受到犬只惊扰后采取躲避措施不当导致,应自负主要责任,其饲养的犬只金毛并未实际接触到江某,仅存在引起江某惊吓的可能,仅为江某受损的间接原因,故应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仅同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认为后续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金毛没咬到江某
狗主人就可以不用担责吗?
法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本起事故中,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件中,被告王某遛狗时未拉住狗绳,失去对犬只的控制,犬只冲向原告,致原告江某避让不及而摔倒受伤。王某未拉住狗绳对所饲养动物管理不当,是江某为避让犬只而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仅限于动物直接与被侵权人接触(如扑击、撕咬等)造成损害,还包括被侵权人因受到惊吓、恐吓等情绪波动所诱发的其他损害。故被告所饲犬只是否直接与原告接触并不影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金毛犬只的体型较大,江某行走时遇犬只突然冲过来,其为避让而摔倒受伤符合一般人的合理认知,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更非故意。故对于江某的损失,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14.7万余元。关于江某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且金额难以确定,法院在该案中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伴随着百姓生活日益丰富,诸多居民饲养了猫狗等宠物以增添生活的趣味或温情,但饲养人因未做到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对犬只牵引犬绳或诸此行为,从而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时有发生。
立法上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予以重视,相关法律条文继续规定于《民法典》,其中,第1246条沿用了侵权法78条的立法精神,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到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建轻责任。”
该规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来定责而非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确认责任。除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此种情形譬如故意挑衅宠物、擅自抚摸宠物等能够反映出行为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其他情形之下即便是饲养人无任何过错,动物饲养人均不能免责。因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仅限于动物直接与被侵权人接触(如扑击、撕咬等)造成损害,还包括被侵权人因受到惊吓、恐吓等情绪波动所诱发的其他损害。
需文明饲养宠物。作为宠物管理者,有义务对其犬只加以管控,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给宠物配好牵绳,及时制止宠物肆意追逐、接触他人,避免发生侵权事件。
🐶
撰稿 | 陆辰彬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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