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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此理!法院为何屡屡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好不容易经历了登记立案、等来了开庭传票,可为什么有些案子刚开完庭就被裁定驳回起诉?有的甚至连庭还没开,就告诉我起诉被裁定驳回?



今儿就拿我们常见的涉房屋纠纷案件,来为大家说道说道:法院为何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案件。


 黎偲原 


审监庭法官助理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硕士


Case 01

你告错人啦


张奶奶名下有一套四室房屋,经她归置整理后论单间对外出租。凭着租金收益,张奶奶在退休后的这几年也算过得滋润。可年初时,一位姓李的租客不仅不交房租,在微信上也失去了联系。张奶奶凭着以往“对付”欠租租客的经验,熟门熟路地拿着租赁协议、产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租客李某的身份证照片就去法院立案了。


可等到开庭时李奶奶傻了眼:“来在线开庭的这个人,我不认识呀!”被告也喊冤:“我人一直在湖北,从没来过上海,怎么可能租过你的房!”


原来,这竟是一次被人盗用身份证信息的乌龙事件。真正的租客曾与李某洽商过服装贸易,交易过程中该租客以需申报材料为由获得了李某的身份信息,此人顺手将又该身份信息转发给了谢奶奶用以承租房屋。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谢奶奶仍未撤诉,亦未更改补充真正租客的身份信息,青浦法院遂裁定驳回了她的起诉,并告知报警处理。



青小法说法

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明其诉请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被告到底是谁,包括正确的名称、证件号或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身份信息错误,而原告不愿撤诉、也不能更改补充,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青小法在此也提示各位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请务必当面核实租客身份信息,切勿贪图方便,以为事后补发留存便“万事大吉”。


Case 02

你不能告了又告


今年年初,青浦法院受理了一起谢某诉马某解除合同、返还房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庭审中,马某当庭拿出一份2020年的生效判决书,所涉原被告、系争房屋、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本案基本一致,仅诉讼请求中涉退还房款金额略差两万。



经查,2019年,谢某从马某手里买了一套办公房,定金交了、网签签了、首付付了,到了要交尾款时却自称家里出现“经济危机”,50万尾款“无力支付”了。2020年,谢某以上述同样的理由起诉,青浦法院驳回谢某的大部分诉请,反而支持了马某要求谢某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该案经二审判决维持,早已生效。


查明上述情况后,青浦法院当庭裁定驳回谢某的起诉。


青小法说法

判决、裁定(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第124条第5项规定,法院应告知其申请再审,当事人拒绝的,驳回起诉。


青小法也在此提醒各位“败诉当事人”,在法院信息化建设背景下,你曾经涉诉的案件都已系统归档留存,切勿因为败诉不服就“告了又告”、“没完没了”。毕竟,我们的互联网是有记忆的!


Case 03

这案子可能涉刑


徐某儿子在外好赌,某天垂头丧气地回家向徐某坦白,自己已将家里的房子赌输了,不日就会有人来收房。果然,徐某不久后就收到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传票。原来,徐某被沈某诉至青浦法院,要求交付房屋、办理网签和过户。沈某主张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其按约支付两期首付,徐某按约亦应交付房屋、办理网签和过户。


审理中,青浦法院听完徐某就其系被迫签署买卖合同、未实际收款、网银设备被套路贷者强制收取等的答辩意见后,依法追加其儿子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情。经审理查明,徐某儿子已就涉案房屋争议向当地公安报警,现已正式立案侦查。


青浦法院遂裁定驳回沈某起诉,本案移送公安。



青小法说法

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否则,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4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其中较为常见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所涉情形,即法院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你贴心的

青小法



当然,法院应予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情形当然不仅只有上述三类,具体类型详见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第124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前可以详细了解一下,以免“白跑一趟”。


温馨提示: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上述可予起诉规定的条件,法院仍应当依法受理。


撰稿 | 黎偲原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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