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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买房,因房屋漏水拒绝网签? 法院: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回国买房的李峰

签订了购房协议

并缴纳了30万元定金

当他实地查验房屋时

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等问题

因此拒绝网签

半年后

出卖方将房屋另售他人

双方就谁违约产生争议


案情回放


长居国外的李峰为方便照顾国内家中老人,决定回国购置房产。陈华久居日本,有意出售案涉房屋。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双方达成购房意向,通过合同扫描回传的方式签约,之后陈华也着手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在履行过程中,李峰发现案涉房屋存在漏水等诸多问题,经中介催促陈华尽快修缮。中介将房屋修缮的情况微信发送给李峰。但李峰认为房屋漏水是动态问题,过几个月才能证明没问题,陈华不修好,自己不会接受有质量问题的房屋的。本应在签订购房协议后60日内完成网签合同的签订,一拖竟是半年,经催告李峰仍不履约,于是陈华将房屋另售他人。李峰将陈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3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93万元。陈华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对于定金不予返还,由李峰支付违约金193万元,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案涉房屋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一直未修缮完毕导致无法交付。且陈华本人一直无法回国办理相关手续,认为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理应自动顺延,自己不构成违约,是陈华将案涉房屋转卖给他人,违约在先。


被告辩称:已办理好委托公证,并将房屋上的抵押注销,不存在无法履约情况。对于李峰提出的房屋漏水问题,自己已经修好。是李峰一直以漏水问题为由,拒绝签订网签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责任在李峰。


第三人认为:陈华完成委托公证后,自己已及时将相关材料发送给李峰。案涉房屋确实存在主卧卫生间漏水的情况,自己也已协调修复完成,但李峰坚持要认为房屋漏水是否修好只有时间可以验证,确认没问题后才愿意签约。在陈华催告李峰签约后,李峰还坚持要求必须陈华本人到场签约。


法院认为


李峰、陈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案涉房屋虽存在李峰所述的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但不会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李峰无权拒绝签订网签合同,李峰可向陈华主张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关法律责任。



陈华也已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李峰坚持要求陈华本人到场签约无相应法律依据。陈华按照合同约定已向李峰进行催告,并发送律师函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故双方的合同已于律师函到达之日解除。李峰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网签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对李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华的反诉请求,陈华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法院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程度、房屋另售他人等因素,支持陈华已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对其主张的193万元违约金不再支持。


法官说法

双方签订合同后,应秉持契约精神,按约履行。签订买卖合同,双方需对签约时间点、交付条件等均作出详细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时,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漏水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峰主张的房屋漏水问题实际上属于普通质量问题,并未严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或正常使用,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方及时维修,并追究出卖方相关法律责任,而不能以质量问题拒绝网签,违反双方合同约定。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 | 高 原

主审法官 | 金 艳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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