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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年底疯狂加班?加班工资了解一下!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天选打工人”

到了年底

面对工作集中火力地“轰炸”

加班,已是无法避免

班,可不是白加的

加班工资请了解一下!




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利用休息休假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

什么是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即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应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劳动定额之外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时长或完成的劳动定额×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法定系数


01
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时长或完成的劳动定额

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时长或完成的劳动定额=实际工作时长或工作定额-法定工作时长或工作定额。



法定工作时长或工作定额的规定

计时制

标准工时制

一般劳动者依法从事工作的工时制度

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周期性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

因生产特点、工作要求需要机动作业,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作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计件制

按照可量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量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标准工时制的标准,确定劳动定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与《劳动法》对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长的规定差异,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计算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长。



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星期一、星期四分别加班2小时,星期六、星期日(星期日是元旦节)分别加班4小时,则该劳动者在一周内工作日延时加班4小时,休息日加班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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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 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02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正常工作时间或正常工作定额的工资,即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工作定额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主要包含工资构成中固定发放项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达成约定,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则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合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上海为每月2590元)。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亦可能变化,若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条件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进行重新协商。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计时制

每年天数按365天计,休息天数按104天计(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年计薪天数为365-104=261天,月计薪天数为261÷12=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

计件制

参照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计件报酬标准



适用计时制的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每月6960元,日工资标准为6960÷21.75=320元,每小时工资标准为6960÷(21.75×8)=40元。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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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 月=21.75天。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03
法定系数
法定系数


_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休息日(无法安排调休)

法定节假日

标准工时制

150%

200%

300%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上海)

150%

300%

不定时工作制(上海)

计时有约定按约定制

300%

计件制

参照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计付



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该月工作日延时加班12小时,休息日加班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4小时,加班工资小时工资标准为80元,则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为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时长或完成的劳动定额×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法定系数=12×80×150%=144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为8×80×200%=128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4×80×300%=960元,该月该劳动者加班工资为1440+1280+960=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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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规定》第 13 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打工人!

加班工资会算了吗?

现在,问题来了

如果老板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何救济


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劳动者如何救济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系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若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则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若劳动者诉讼请求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者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劳动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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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撰稿 | 杨怡伦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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