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松:自由主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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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理念
© 周保松/文
周保松
一
在中国近代发展史中,自由主义曾是很多知识分子价值寄托所在。但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席卷中国,很多人开始担忧,自由主义主张的自由市场和私有产权制度,势将导致严重的贫富不均和社会不公;而它提倡的自由和宽容,则会使得文化相对主义和价值虚无主义泛滥。有人于是主张自由主义只适用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应实行社会主义式的平等分配,文化领域则信奉保守主义或古典主义。更极端者,则干脆认定自由主义是西方文化霸权的产物,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应该全盘摒弃。要判断这些批评是否成立,我们宜先弄清楚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再看看它是否有足够的理论资源面对这些挑战。这是本文打算做的工作。无庸赘言,自由主义传统丰富驳杂,并没有所谓公认的单一的自由主义理论。我以下对自由主义的理解,较为接近以罗尔斯(John Rawls)为代表的左翼自由主义传统。[1]
二
每套政治理论,背后必然预设了某种对人和社会的根本看法。我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是构想社会为自由与平等的公民之间的一个公平合作体系,并要求奠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原则,必须得到公民的合理接受。我以下将简单阐释这个理念的不同部分。[2]
一、自由主义最根本的信念,是视人为自由人。所谓自由人,指能作理性思考和价值判断,并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这样的个体,能够主动筹谋自己的人生计划,可以对当下所持的信念信仰作出理性的检讨和反思,同时有能力作出道德思考,并愿意服从道德原则加诸自身的要求。自由人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理性的道德主体。自由主义认为,人可以有不同身份,但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先承认和肯定人有反思和选择的能力。如果人欠缺这种能力,便和一般动物无异,更无法有效地参与社会合作。这样的个体,是构成社会合作的基本单位,也是道德和政治思考的起点。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最能体现人作为自由人的特质和保证个体的自主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是自由主义最关心的问题。
二、自由主义坚持人人平等。所谓平等,是指在决定社会的基本合作原则时,每个人具有相同的道德地位;每个人的权益和观点,应该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而不应仅仅由于种族、性别、阶级以至天资禀赋等差异而受到忽略和歧视。就每个公民作为独立自主的自由人这一身份而言,每个人是平等的,并具有相同价值,没有人有正当的理由强加一己意志于他人身上。自由主义并非看不到先天和后天因素造成的种种不平等,但它坚持在证成社会的根本原则时,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些不平等是不相干的。但我们须留意,这种对道德平等的坚持,并不意味着在资源分配上必须采取一种平均分配的立场。它涵蕴的毋宁是这样的一种要求:在决定社会利益分配和个人应享什么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上,任何的不平等安排,均必须提出足够理由,并得到平等的公民的合理接受。[3]换言之,道德平等是社会合作的前提,当且仅当从每个平等的自由人的观点看,某种分配不平等是道德上可接受的,它才具有正当性。
我认为,在自由主义的构想中,自由和平等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可称为道德层次。在这个层次,“自由”界定了人的道德身份,“平等”界定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第二个层次可称为政治层次,即道德层次中对自由和平等的要求,推导出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人们将享有什么实质自由,以及社会分配如何才能最好地实现道德平等的理想。就此而言,道德层次优先于政治层次,而两个层次的关系,则需要实质论证加以联结,因为即使人们同意第一层次的道德理想,对于如何在第二层次实现此理想,却可以有不同观点。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即自由和平等同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自由主义追求的,是我所称的“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即在自由人共同建立的政治社群中致力实践平等的理想,而不是像很多人以为的那样,只是将右派重视的自由和左派重视的平等,作和稀泥式的拼凑妥协。
三、自由主义理解社会为一公平的互惠的合作体系。这样的合作有以下特点。首先,公民们不是在参与一场零和游戏(即某一方之所得必为另一方之所失),视他人为有限资源的竞争者,并想尽办法击倒对方,为一己谋取最大利益。相反,它是一场互惠的游戏,参与者透过分工合作,创造更多财富,然后透过合理分配令所有人能够享受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好处,而不是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他人的欲望。
但怎样的互惠原则才是最合理的呢?自由主义认为,它必须体现公平的精神。但公平的标准是什么?这牵涉到相当复杂的有关社会正义的讨论。但我们不难见到,自由主义对公平的理解,和自由及平等的理念紧密相扣。以罗尔斯为例,他认为一个公平的正义原则,必须得到自由平等的社会合作者的合理同意。为达到此目标,他提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构想,确保一个公平的立约环境,继而希望最后得出的原则也是公平的。而公平的基础,则是罗尔斯所称的所有合作者皆是平等的自由人的观念,例如每个人的所得不应受到天资禀赋和社会地位的差异的影响,每个人需对自己选择的人生计划负责等。[4]
四、最后,自由主义相信,政治原则的基础,必须诉诸人人均可理解的理由,并以理性论证的方式公开表达出来,同时容许他人对这些论证作出理性评估。换言之,在政治秩序的根源、强制性权力的正当使用、财富的公正分配、公民应享的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上,自由主义并不接受任何超越的或神秘的解释,更不接受柏拉图所称的“高贵的谎言”,而坚持凭着人类共享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良知,能够找到真的或正当的答案。[5]以理服人,是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想深一层,我们将发觉以理服人和视人为自由平等的公民,其实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因为它假定独立自主的个体,每个人都有能力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愿意服膺较为合理的论证。自由主义坚持解决政治生活中各种争议的正当方式,是透过理性辩论和公平程序,而非暴力压制。
或许有人会问,在一个价值多元的年代,理性的自由运用,会否导致更大的社会冲突,甚至社会解体?会否导致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启蒙运动给予理性至高无上的地位,相信单凭它便能发现真理和建立客观普遍的道德原则。但当现代人活在一个诸神解魅、上帝已死、工具理性主导的社会时,伦理和意义世界的客观基础便摇摇欲坠,理性往往只能判断实现某一目标的手段的合理性,却难以判定目标本身是否合理。当彼此的目标截然不同时,理性只能沉默。一个人的终极价值,只能是个人的主观选择。这是尼采、韦伯、史特劳斯等对现代社会的最大忧虑。
面对这个挑战,自由主义内部有不同的响应。例如晚期罗尔斯便不再坚持启蒙运动的理性观,改为提倡“政治自由主义”,将自由主义的应用严格限定在政治领域,并主张政治原则的价值源头只能来自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而非任何特定的整全性的理想人生观。罗尔斯认为唯有如此,自由主义才能在一个多元社会中成为持不同信仰的公民的“交叠共识”。罗尔斯的观点是否成立,此处不论,但我们却需留意,后期罗尔斯并没有放弃理性在公共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他仍然假定每个公民均有相近的思考和判断能力,能够凭理性去建构自己的理想人生,以及愿意在公共领域中以讲道理的方式,提出大家共享的理由来就根本的政治问题进行理性辩论,努力谋求共识。他认为政治权力的正当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它的根本原则,必须在人类共同的理性(common human reason)基础上,得到自由平等的全体公民合理的接受,[6]所以,虽然罗尔斯承认理性的自由运用会导致多元主义,但他同时相信凭着理性的力量,自由主义仍然足以建立一个公正稳定的良序社会。我们亦见到,无论政治自由主义多么单薄,依然必须预设某种对人和社会的理解,必须最低度地假定某些公民共享的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它的政治理想。[7]
三
上述讨论的四方面,勾勒出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至于这些理念会推导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则是自由人的平等政治第二层次的工作。我以下将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方面探讨,但碍于篇幅,详细论证只能从略。
政治方面,为了确保每个自由人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能力,自由主义会主张公民享有一系列平等的基本自由,并视这些自由为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言论和思想自由、信仰和良心自由、人身安全和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等,也包括集会结社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的自由,以至广泛地参与各种政治活动的自由等。这些个人权利会被写进宪法,并赋予最高地位,从而保证个人自由的优先性。自由主义亦赞成民主制,因为它是较好地体现和保障自由平等的制度。
经济方面,自由主义不会接受社会财富分配完全由市场资本主义决定,因为这样会导致严重的贫富悬殊,令到很多低下阶层的公民难以真正实践他们的自由。这样的社会,还会带来很多不好的后果,例如使得很多贫穷家庭的孩子失去教育的机会,机会平等徒具形式;阻碍穷人参与政治,富人却可以透过政治捐款、控制大众传媒或其它的方式,拥有更大的影响公共政策的权力,违反政治平等的精神;导致阶级对立,低下阶层的人活得没有自尊自信,并令社会充满妒忌怨恨。总而言之,不受任何约制的市场竞争,会严重损害自由人的平等政治的理想。
但自由主义也不会接受一刀切的结果平等的分配方式,因为这样做亦不公平。一、平均分配忽略了每个人的不同需要。例如身体残障或身患重病的人,便应该得到更多的照顾。二、平均分配忽略了每个人需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设想甲乙两人背景相若,在起点时获分配相同财富,甲选择天天花钱打高尔夫球,乙选择努力工作。一段时间后,甲变得潦倒,乙却累积了相当财富。在此情况下,要求平均分配并不合理,因为这等于要用乙的财产去补贴甲的奢侈生活。作为自由人,甲有必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最后,平均分配也会导致一个常见问题,即难以鼓励人们努力工作以及作出技术创新,最后反而可能令整体生产力下降,对所有人都没好处。
排除上述两种可能后,自由主义的目标应是这样:财富分配一方面要充分实现“平等的自由人”的理想,同时给予个人选择和经济诱因(economic incentive)一定空间。如何平衡取舍,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一个较多人接受的方案,是在奉行市场经济的同时,政府透过累进税和其它方式,进行财富再分配,拉近贫富差距,并提供各种福利,确保每个公民在医疗、教育、房屋和失业援助等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自由主义并不接受“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市场逻辑,亦反对绝对的私有产权制。一个真正公平的互惠的社会合作,要求更平等的社会再分配,尤其对弱势者有更大的关怀照顾。
文化方面,自由主义认为在尊重他人同样的自由和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应该尊重人们不同的生活选择,不应强迫人们接受某种特定的宗教信仰或理想人生观。这并非因为自由主义接受了价值主观主义,因而无法判断不同生活方式的好坏优劣,而是认为这样做,才最能尊重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自由人这一重要身份。在自由主义的构想中,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是每个人都能有机会和条件发展自己的个性,并在一个健康多元的环境中,追求实践美善的生活。但文化市场一如资本市场,如果不加任何约束,经过重重竞争,很容易会出现文化垄断的情况,导致很多有价值的活动慢慢消失,文化生活日趋单元,反为阻碍人们自主选择的空间。因此,如何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令不同的文化实践得以有机会生存发展,是自由主义一个很大挑战。
四
基于上述讨论,现在让我响应一些对自由主义的批评。
一、那些批评自由主义不重视社会正义、不重视平等的说法并不合理。事实上,自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出版以来,左翼自由主义已累积了大量有关平等和社会正义的讨论。罗尔斯对平等的看法,甚至较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平等观更为激进。最明显的例子,是他认为社会的财富分配,不应该受到人们的自然天赋能力影响。[8]如果不将左翼自由主义(liralism)和放任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作出理论区分,误以为两者皆毫无保留地接受市场资本主义和绝对私有产权,并反对财富再分配和社会福利,那是最大的理论误解。[9]即使在放任自由主义内部,也有很丰富的有关社会正义的讨论,并有左翼和右翼之分。[10]
二、有人批评自由主义预设了价值主观主义,又或导致虚无主义,也难以成立。一如前述,自由主义是一套完整的政治道德理论,对自由平等有很深的道德承担,对人和理性有特定的理解,并视民主、宪政、宽容、人权等为普世性价值,更相信凭人的共同理性能力能够建立一个公正理想的社会,因此不可能是一套“主观”和“虚无”的政治伦理。[11]
三、另一种批评则认为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中立(neutrality),不可能提供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因此不值得追求。无疑,自由主义的确不会像儒家或基督教那样,提供一套完整及涵盖人生所有领域的价值和信仰体系。这和自由主义对人的看法有关。自由主义既然认为人有足够的理性能力对价值问题进行自由探索,则它必然接受在什么是美好人生这一问题上,容许有不同答案,并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12]因此,自由主义最关心的,是建立一个正义的制度,包括基本的自由权利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使公民能自主地选择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罗尔斯所谈的“正当优先于善”,主要是说每个公民的价值追求都不能逾越正义原则定下的基本规范,而正义原则的基础,则奠基于自由平等的公平合作这一理想。[13]但这并不是说自由主义不重视善。恰恰相反,正因为自由主义坚信每个人都有一己对生命独特的理解和追求,而这些追求对每一个体皆无比重要,所以才反对国家像家长一样,事事规管控制人的选择。而尊重人的选择,亦不表示所有选择有同样价值,自由主义只是认为无论多么有价值的生活,也要得到人们自主的肯定认同,对当事人才有意义。
想深一层,我们更发现自由主义对人绝非毫无要求。它并不只是要求公民被动地服从法律,而是期望他们能真心诚意地认同它的价值,并在日常生活中实践这些价值。自由主义期望公民拥有某些德性,成为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包括对自由平等有坚定的信念,对异于一己的信念有基本的宽容和尊重,对正义有恒久的追求,并能够善用自己的理性能力,过一种独立自主而又有个性的美善生活。虽然自由主义不主张用家长制的方式强行灌输这些德性,但却容许甚至鼓励透过制度、教育和公共讨论,肯定和培养这些公民德性。就此而言,自由主义并非像它表面所看的那么中立和单薄,而做一个自由主义者,不见得较做一个保守主义主义者或激进主义者来得容易。自由主义包容多元,但在多元的底层,是对自由平等的牢牢坚持,这些坚持构成公民的共同信念,并成为团结社会的厚实基础。
由洛克、鲁索、康德和穆勒以降,自由主义建立了深厚的思想传统,并在理论和实践上为自由民主政治提供强大的支持。无可否认,自由主义的出现和兴起,是响应现代性的挑战,并力求在现代处境中建立一个“务实的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14]中国在过去百年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自由主义一直举步维艰,难以扎根。去到今天,据说自由主义不仅失去了它的道德感召力和政治正当性,甚至成了保守反动落后的代名词。值得思考的是:在社会制度的基本安排、个人应享的权利和义务、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等根本问题上,非自由主义理论提出了怎样一幅既可取亦可行的蓝图?而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对民主法治和自由平等的追求,对公平的社会合作的向往,如果不是中国现代化的目标,那该是什么?只有持不同立场的人对这些共同问题作出认真思考,提出具体论证,并进行严谨的哲学辩论,我们才有可能对自由主义有更深的认识。
注释
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revised edition,1999.
2 这个想法源自晚期罗尔斯。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expanded version, PP. 15-22.
3 至于如何判断何谓“合理”(reasonable),当然需要具体论证,但“合理接受”并不等同于契约论中所称的“实际同意”。
4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art One.
5 对于这个观点,可参Jeremy Waldron,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Liberalism”, in his Liberal Righ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35-62.
6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p.137.
7 对此问题的深人讨论,可参见Jean Hampton, “The Common Faith of Liberalism”, in her The Intrinsic Worth of Pers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151-184.
8 对此问题的讨论,可参考WIII Kymlicka, “Left-Liberalisrn Revisited” in The Egalitarian Conscience, ed. Christine Sypnowic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9-35.
9 这点可参考拙文,《资本主义最能促进自由吗?》,《开放时代》(广州),2007年,第190期,第72-86页。
10 例如诺齐克便有自己很完整的一套正义理论。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lackwell, 1974);至于左翼放任自由主义,可参考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 Left-Libertarianism an Its Critics: The Contemporary Debate (Palgrave Macmillan, 2001)。
11 对此问题的详细讨论,可参考拙文《自由主义、宽容与虚无主义》,《中国学术》(北京),2006年,第22期,第1-39页。
12 尊重人们的选择,是尊重人们作为自主的行动者这一身份,却不等于说所有选择的内容本身是同样地好,又或没有任何标准判断它们的好坏。
13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31/27-28 rev..
14 这是借用罗尔斯的说法.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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