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顿勋爵:论国家
┃Cogito, ergo sum.
┃我思,故我在。
论国家
© 阿克顿勋爵/文
Lord Acton
© 侯健,范亚峰/译
一.国家的观念
国家是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以制约政府和过分理想化的民众安全之所。
结社权要先于现实中的国家而存在。国家是从社团发展而来的,而且它镇压那些在某种程度上旨在反抗它的人们。更进一步讲的话,所有的社团在国家之中要获得政府的许可才能存在,这说明国家产生后反而要对社团施加检查和控制了。因此,国家的产生是以专制主义作为其政治上的起点的,自由不是自由权,只不过是专制主义所留出的一点余地和妥协罢了。
市民社会追求的目标是公正,而不是真理、德行、财富、知识、荣耀或权力。伴随公正而来的是平等和自由。
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的、有限的,因而是不均等的。即使在其职权领域内,国家也不能为所欲为,它要受各种法律的限制。
我们对保障我们的义务的各种权利的关注远远甚于对保障我们娱乐的各种权利的关注。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并公布于众,这些权利最终也只有一个完全系统的政体制度才能保障它们。
保护财产权:这是法理学和法律的目标。保护自由的权利:这是宪法的目标。
代议制:纳税与代议制密切相关。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征收任何税款。因此,任何财产权都必须拥有代议权才行,此之谓无代表不纳税。在决定自己是否将被处死的问题上,每个人都拥有发言权。
不平等:这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我们联合起来并把力量集中起来的目的是保护弱者,反抗强者的压迫。
是社会制造了国家。作为代价,社会受国家管理。因此,社会制造国家是出于它自身的意愿。如果二者相互关系正常,那就是统治阶级在管理社会;如果二者相互关系不正常,那就会出现统冶阶级控制管理阶级的现象。
一个人的政府或少数人的政府是一个没有力量的政府,这种力量的缺乏源于某些理念的缺乏。野蛮的力量也要为它自己的卑劣制造某些道义上的支持来粉饰冠冕。这就是权威——它并不与单纯的力量相同或成正比。
个人主义:从单纯的逻辑上讲,它会导致绝对民主。它要求给每个人分享相同份额的权力。但是,我们的主张是:不是给个人,而是让每一种利益、每一个阶级、每一个集团、每一种力量分享相同份额的权力。
分立的或者毋宁说是多元的权威是一个好政府得以存在的基础。
如果个人拥有一个不朽的灵魂需要拯救,那么,公众利益应该服从于这种个人行为。如果他拥有一种良知,他应当不受阻挠地去遵从他的良知。因此,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应当把足够的权力放在保障人们的权利上——而不是压泊人们。这一理念确立了国家与教会相对抗的原则——而不是国家从属于教会的原则。
在非基督教的异教徒国家,是国家自己给自己确定其目标宗旨和权力范围的大小。在基督教国家,是基督教独立自主地给国家确定其目标宗旨和权力范围的大小。基督教为自己确定各种界线和目标。国家遵从并接受这一切。它不再是一条只为自己服务的法律,同样也不再自己给自己确定权力。国家承认有一种高于自己的权威存在。
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需要不断改进和不断发展,只有当它能承受得起这种变革进步的要求时,这种政治体制才是值得称道的。
对改革的鼓吹和煽动——尽管遭到残酷的镇压,比把改革的必要性毫无保留地告诉人们的行为来得更加危险。
有许多事情是政府所不能做的——即使是许多出于美好愿望的事情也不能做。政府必须把这些事情留给社会上的其他企业去做。政府不能对人民实行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包办政策,不能代替人民去发财致富,而让人民坐享其成。政府也不能充当人民的教师爷,对人民指手画脚。政府更不能强行改变或迫使人民信仰或放弃某种宗教。
国家是不能履行良知的功能的——国家只解决社会的公共福利问题,而不是个人的福利问题。国家镇压犯罪行为,但却不能镇压人们心中的邪恶感。
人们的义务观念不是由国家教育出来的。
国家是不可能把人加工成好产品的,相反,人们可能更容易被国家弄坏。人们的德行依赖于自由的熏陶。
二.国家及其制度
制度不是一种目的而是一种手段。
一种制度必须拥有并发展那些能使之充满生机活力的资源。
事物的特征和品质是由制度塑造出来的。
制度变革是正当的,因为,为了使制度能适应事物的自然变化,作为塑造事物品格特怔的制度变革也就在所难免。
如果一个政府的产生是自然的、习惯的作用之结果,那么,它运作起来就会更为容易些。如果政府掌握在那些不是靠抽象理念生活的普通人手里,那么,他们会使政府适应社会生活的习俗,从而减少政府对社会生活更多的控制。拥有一个理想的政府当然更好,也许,这需要努力才能维系,并给它输入力量。
国家有义务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富人对穷人的压迫。从理论上讲,是社会力量控制国家。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成了社会压迫的一种工具。是君主制把我们从这种状态中拯救出来。君主制超脱于社会压迫之外。权威的理念是反对阶级政府的一个堡垒。
责任集中制:这是一个帝国主义的观念。责任应该集中到良知需要它的地方。应该把责任和良知集中到一起。
历史的权威就是对个人权威的否定——这意味着你捍卫了宪法的精神而反对自命不可能犯错误的现实生活中的国王。
理性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反对君主制,它坚持道德上的品格特征而不是宗教上的品格特征。它拒绝轻率地对待真理,对那些一知半解的真理、毫无根据的主张、想象中的真理、神话传说,理性也丝毫不宽容它们,而君主制则培养这些为理性所拒绝的东西。
从古至今一直没有停息的整个东方世界的扩张活动,是不受限制的君主制与生俱来的邪恶。
人民——选民们相当难以胜任亲自制定一项政策的任务,如权力的平衡、殖民地贸易、银行问题、货物问题。人们没有获得足够的信息,也没有办法让他们能知道得更多。他们必须选择他们的代表,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只能听凭他们的代表按照他本人认为最好的方式去行事。
未来是受到过去的制约的,例如,国家的债务、条约。
一个缺乏代议制议会传统的民族需要赋予纸面上的宪法以重要性才是。这种重要性在那些以代议制形式为该民族习惯生活的表达方式的国度里会得到增强。
法律是过去用以控制我们的工具。如果把它具体反映到一部法典里,那么它就成了当今意志的表现形式了。因此,法律拒绝法典化,目的是延续人的权力的效力。
如果过分地关注实现目标的技术手段,那么很可能最终将失去所要追求的目标,并且由于过分地拘泥于忠实执行法律的形式内容而牺牲自由。
同与精神的依赖关系相比,自由对法律的依赖关系是多么地微弱啊!从管理自由的角度看,自由是法律和一致性的结果;从维系和保存自由的角度看,自由则是精神的成果。法律必须不仅是好的法律,还必须得到人们的遵守;法律不能仅仅是获得人们的遵守,它还必须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遵守。
正是那些产生了法律的思想情感的生机和活力维系了法律的存在。如果法律得以从中生根发芽的思想信念和条件消失了,那么,法律接着也会消失。这正如托克维尔曾经说过的:舆论的状态比法律更为重要。
法律是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的。正是这种观念在历史长河中生存了下来,并广为传播。
三.现代国家和专制主义
伴随着现代历史的开端而来的一个首要而又极其重要的事实是:当国家在追求它自身的目标、获取权力、扩大疆域、增进繁荣、提高民族的声望或满足民族的自豪感的时候,国家就开怡超越是非约束而走向高高在上的地位。国家的这种地位既无法阻挡,也无须人们的同意,因为国家所从事的事业是最基本的犯罪行为——通过战争、司法审判或暗杀剥夺人类的生命。只要看一看其中的后果,看一看不断扩张的整体利益,就会对现代国家的作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了。
威尼斯,作为一个商船所有者的共和国而不是土地所有者的共和国,它第一次回归到古代意义上的国家观,它按自身的目的行事而不受任何利益的约束,它遵从的不是多数人的意见,而是全体人民的意见。
最坏的一些政府延续了最长的时间,如古希腊的斯巴达、意大利的威尼斯。
法国大革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在作为最丰富和最灵活的政治形态的君主立宪制和作为最僵化和最贫困的单一制共和国之间作出选择。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人类的罪恶和比罪恶还要更加致命的错误,是这些因素主宰了当时的选择。人们为这种选择的后果在其他领域赎了罪;但人们为这种愚昧付出的代价则接踵而来。
要求拥有占绝对优势的支配性权力,这种想法是专制主义的组成部分。这种想法起源于对权威的同样的热爱,对伟大的同样的自豪,对人类平等权利的同样的漠视,对国际和国内的优越性和特权的同样的追求。
征服战争和对外扩张在我眼里实在不会比谋杀好多少。
专制主义:主权是引发战争的祸根,这是它的本性使然。在战争中,主权免受伦理道德的普通法则的约束。这时,你可以杀人,你可以骗人,你可以撒谎。因此,一切都可以不顾了,特别是连道德都可以不顾了。为什么在和平时期不能这样放肆呢?因为和平时期大家的目标是相同的:公共安全。而战争时期则不存在这个公共目标了。
国家专制主义而不是君主专制主义是现代的最大危险。无论是代议制政府还是民主制度都无法保护我们免受国家专制主义之害,而这种祸害又被革命的浪潮不断地加剧。如果我们不把这点认识牢记在心,那么,我们将因为只注重表面的形式而忽略了本质的东西,进而常常误入歧途,我们将因为注重行动的自由而断送言论的自由;我们将认为反对多数人的压迫比反对暴政更加安全;我们就会认为自由在比利时、美国比在法国、俄国更加长久和安全。
几个世纪以来,有一个道理一直没有被人们发现,教育应该是国家的一项职能,而国家则从未努力去履行这项职能。然而,当现代专制主义诞生以后,国家就以主权者的身份向任何事物施加影响和提出要求:商业、工业、文学、宗教都被宣布为国家的分内事务,相应地,这些领域也就被国家霸占和监控。根据同样的方法,所有事物的教育职能,国家都把它归属于市民自己去完成,并以同样的理由把其余的职责从自己身上免除掉。当呼唤以革命来推翻旧政府建立新政府的理论开始流行起来的时候,当教会和国家发现它们对社会的教育达到的是它们不愿看到的相反的目的并塑造了社会的反抗精神的时候,国家就毫不犹豫地彻底清除孩子们头中所受到的宗教影响。
一位曾经经历过中央集权的政党暴政和普遍管制的人,说出了一句丝毫不带感情的真理,“无论自由主义是打着1789年的原则的旗号,还是打着神圣权利的绝对原则的旗号来实行,它的祸害丝毫不亚于专制主义。”
自由存在于权力的分立之中。专制主义存在于权力的集中营里。
专制政府不是暴虐的就是搞一言堂家长式的统治。如果它是暴虐的,就像在大陆国家所表现那样,那么,这种政府常常用来实现公共目的或对外目标;如果它是家长式一言堂式的统治,就像在古罗马所表现的一样,那么,它就会把自己关注的焦点集中于个体私人所关心的事情之上。
官僚主义毫无疑问是一个暴虐政府的武器和标志,因为无论它为什么样的政府服务,它都赋予政府以暴虐的权力。
官僚主义试图建立那么多纷繁复杂的行政管理规则,以至于部长们受到法官的监控和规范性指导越来越小。
在官僚主义国家,任何旨在激发政府部门和人民大众的独立自主精神的事物都是民主性质的事物。
四.革命
革命的目的是防止以后再发生革命。革命可以提供防止滥用暴力的安全保障。专制政府只能通过实力来制衡。革命成功后建立的政府应该进行和平的调整,以免老是处于亢奋状态。革命告诉统治者这么一个道理,无论一个政府曾经有过多么大的功绩,它都有可能被它所统冶的人民推翻,前提是这个政府已经腐烂透顶并暴虐得不可救药。但是,革命的理论也有在国际政治生活中应用的例子,它告诉人们即使一个国家没有侵犯它的邻居,它也可能被它的邻居们所吞并。因此,在一个忠诚的义务甚至良好政府都没有安全保障的地方,各种条件和国际保证乃至公共法律,又有何安全可言呢?
法国大革命是一次旨在建立以欧洲准则为基础的公共法律的努力。这种意图在由法国帮助下的美国《独立宣言》的原则中宣示:一个妨碍自由的政府丧失了要求人民服从它的权利,那些为摧毁这种政府而愿意付出家破人亡的代价的人们,他们的所作所为不应超出他们本来应负的义务。美国革命并非是由暴政或令人难以忍受的冤屈所激发的,因为当时美洲殖民地各州的生活比欧洲各国还要好。北美殖民地人民武装起来所要反抗的是他们认为巳经产生只是具有可能性效果的一种还不十分明显的危险、一种邪恶。北美殖民地人民发布的谴责英王乔治三世的文告内容对法国国王路易十六是致命的,法国大革命的情形比美国革命的情形要厉害得多。然而,是美国革命产生了国际性效果。它谴责了其他国家的政府,它认为,如果革命的政府是合法的,那么,保守的政府就是不合法的。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政府会相互威协对方。从政府存在的法律意义上讲,法国大革命是鼓励那种反抗相邻国家的起义或暴动,主张为了服从于一种更高的法律,现存的权力平衡状态应当进行修正和调整。
革命是改革的最大敌人——它使得进行一种明智而公正的改革成为不可能。
进化与革命:如果倾听别人的愿望,就会选择革命;如果倾听上帝的旨意,就会选择进化。
如果我们把过去与未来、内在的影响和外在的影响综合起来考虑,那么,结果将是选择进化。如果我们听从内在的影响而拒绝外在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遵守良知的旨意,那么,结果就是选择革命,那是唯一的革命选择。
本文选自《自由与权力》,阿克顿/著,侯健,范亚峰 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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