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少年的你》抄袭了吗?

检票小哥 3号厅检票员工 2019-11-09



 
写在前面
 
我也没想到最后写《少年的你》的第二篇文是要来谈这个事。
 
本来一直很不想去聊这个事情,因为容易挨骂,而且也聊不清楚,它怎么弄都是个争议。
 
但按现在的情况,整个舆论都有些失控了,我本来以为就是一个争议问题,结果现在几近剑拔弩张,全网都在吵这个,三号厅微博,微信的后台也挤爆了问这个事的读者。

我们好像不聊清楚这个,就没法再去提及这部电影其他了。


前天推文开头我们其实已经提了一下这个事情但没展开,今晚就干脆专门写篇文聊聊吧。
 
(提前说明一下,今晚很多都是我的个人观点,本质就是一个讨论,不是在给大家说教,你只要逐字逐句地看完,完全可以在留言区表示赞同或者反驳,注意素质就好。)
 
一.《少年的你》原著到底融梗了吗?
 
说实在的,这问题我给不出答案,因为这件事目前只是停留在争议阶段。
 
我自己第一遍看电影并没有感觉到和《白夜行》《嫌疑人X的献身》相像,后面为了写文我找来了原著,比对之后发现原著确实有几处情节相像。
 


但注意,我不是标准,大家都不是标准,哪怕那一张调色盘在,也没法把我们观点当做标准。
 
这件事没有一个非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来说,它就是融梗,抄袭。
 
而且融梗这个词在很多地方都是没有的,属于最近两年晋江新造的一个词,有多新呢,就是我推文写出来,微信后台的错别字检测系统会当做错别字标出来让我改的那种。
(微信后台截图)


为表达造词语当然没问题,但问题是这个词目前是没有标准,也没有定义的,完全模糊的,连百度百科里都没有这个词的具体定义。
 
所以我很疑惑大家对于这次《少年的你》的标准。
 
我不是在指责大家,而是想说这个标准真的很重要,因为你只需要有过一定的阅片量,看过足够的书,就不难发现,借鉴,撞梗在影视文学创作领域一直都是非常常见的。
 
比如文牧野的《我不是药神》概念和部分情节都类似《达拉斯买家俱乐部》。
 


诺兰的《盗梦空间》的梦境表现很像今敏《红辣椒》的梦境(没有说合理的意思)


陈思诚的《唐人街探案2》的案件结局和陈国富的《双瞳》结局非常相像。


港片《无双》和犯罪电影《非常嫌疑人》从打火机推进剧情到嫌疑人回忆展开故事都是一样的。


张艺谋《英雄》的叙事架构和黑泽明的《罗生门》几乎一致,去年的《影》也是和黑泽明的《影子武士》从替身概念到几处转折都很类似。

 
至于莎士比亚那些戏剧作品里的“梗”“手法”,养活了后世多少的经典名篇,早已数不胜数(当然,莎士比亚作品现在已经是公版了)
 
那为什么这些就不算融梗了呢?是不是要一视同仁呢?
 
还是那个问题,我们需要一个标准去区分,融梗,借鉴,巧合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这是这件事应该去延伸推进的一个东西。如何在创作领域建立一个关于“融梗”的定义机制?
 
比如我们公众号领域,微信就建立了一个洗稿审议机制,在一篇文被举报洗稿之后,先让双方举证,然后由微信组织的新媒体从业者审议团投票,裁定到底算不算洗稿。
 
我不能说这就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但面对这些东西,到底应该怎么保护创作者,怎么不冤枉创作者是需要很多努力和尝试的。
 
另外,还有一个我已经在公众号讲过快有一百遍的问题。
 
当一个有争议的事情出现的时候,很多读者会过来催我们表态,或者说希望我们为XXXX发声。

(我们那篇文开头花了800字聊了这个事.....)

但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大部分事件我们能接收到的信息是和你们一样的,也就是说我们也是在面对一个有争议的事情。
 
而我们的表态是要给几十万读者看到传播的,我们自己又没有足够信息去判定。
 
比如现在,如果我们直接表态下定义《少年的你》原著抄袭融梗,我们是要收律师函的,因为它还是一个争议,哪怕出于新闻责任,我们都不应该直接去定义。
 
你我都不是标准,我们只是呼唤标准的人。
 
 
二.融梗争议下,电影有原罪吗?
 
这也是很多人矛盾的一个问题:
 
“电影确实非常不错,但原著融梗的争议让我怎么也过不去这个心结。
 


开头说了,目前不管怎么看,都还是一个争议阶段,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心中的答案。
 
但我们既然要讨论这个问题,自然要假定电影原著是融梗侵权才能展开。
 
而在这一假定前提下,其实已经不能用一个简单的原罪可以去解释清楚了。
 
这个涉及一个很复杂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如果假设《少年的你》原著侵权,那么问题就落在其改编的作品是否同样侵权。

我不懂法律这块,但觉得这个问题特别有意思,就咨询了法律相关的朋友。
 
他们给我讲了一个概念叫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来自百度百科)
 
所以《少年的你》的电影著作权是归改编的电影主创所有的,这是前提。
 
但是对于当原作品本身是侵权作品时,改编作品是否享有合法地位,目前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
 
一般实际处理上,需要具体考虑电影本身的独创性和一开始对侵权的知情程度去裁定电影是否有责任。还需要去对原始作品与演绎作品中“创造性”成分进行分析,以及电影“独立完成”的对比。
 
这并不是一个“原罪”就可以直接概括的,这个词用在这里是非常不专业的一个行为,它是一个很复杂的界定过程。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侵权原著作者通过侵权获得的电影授权费用属于非法获利,在赔偿原作者的时候是需要当做考量标准的。
 
而在道德层面,这就是一个主观化的问题了。

明确原著作者侵权的假定前提下,是否应该抵制具有独创性的改编作品,选不选择去影院看,看完打不打分,这都是每个人需要考虑的选择,取决于大家自己内心对于原创标准的认知,也是和一个国家的原创环境相关的风向。
 
三.那还可以评论电影本身吗?
 
在它还是争议的前提下,我个人认为评论电影本身应该是不受到道德限制的。
 
评论包括了批评,解读,褒扬。
 
我们不能说《三生三世》这样原著抄袭争议的烂片我们可以骂,但同样原著争议的《少年的你》我们不能解读。
 
去谈论它哪些情节的融梗本身也是对电影评论的一部分。
 
但是,评论时我个人会注意两点,第一是不将具有争议的剧情部分拿来作为电影的优点去表扬。

二就是我上一篇文的观点,在评论它之前,我有义务告知大家这个争议,这是对于争议疑似受害方的尊重(微博大家提醒后我也加了这点。)
 
而《少年的你》还存在一个特殊的地方,它是一部现实主义作品,并且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巨大的社会影响。

 
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我们可以因为原著的争议而抵制,但不该阻挡这部电影所产生的正向社会影响。
 
说白了,我们的法律保护原创也好,很多人的抵制呼吁也好,根源都是一种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的方式,就是不能让大家觉得,融梗也可以赚很多钱。
 
但是现在当电影在另一个方向,产生了巨大且正向的社会影响的时候,当李银河,人民日报等有影响力的名人或者官媒因为电影而去呼吁大家关注“校园暴力”,甚至倒逼相关法律完善的时候。如果还要去呼吁禁止谈论其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有些前后矛盾。


如果《少年的你》能够催生最近讨论热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而我们却因为原著的争议去一棍子打死为法律完善鼓掌的人,这是荒谬的。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有现实意义就可以原谅假定的融梗行为。
 
而是想告诉大家,原著的争议属于电影本身的内部瑕疵(疑似),同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观众外部施加的,这两者需要大家分开去讨论。
 

写在最后
 
今晚本来还可以聊更多的,比如演员导演本身有没有责任,比如电影的改编后添加的东西反馈什么动机。
 
但还是那句话,这些都是争议里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不应该是现在由我们这些旁观者的揣测去得出的。关键是争议之后的定论,决定定论的那个标准。
 
我们不能让好电影受屈蒙冤,也不能让侵权者逍遥法外。
 
而如果我们都一直等不到这个定论,或许这才是那个最大的问题。
 
 
音乐/之乎者也-罗大佑,李z
配图/来自网络
本文系网易新闻·网易号
“各有态度”特色内容



Modified o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