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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利:《在线纠纷解决的本相——深潜真实平台》 | 《互联网与法学》第六讲

法律未来 数字法学 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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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下午,浙江大学《互联网与法学》课程第六讲顺利完成。


本次课程由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法律运营事业部总经理,法学博士郭文利老师讲授,授课主题为《在线纠纷解决的本相——深潜真实平台》;课程由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老师主持,高老师介绍了郭老师从司法机关到互联网企业的工作历程,鼓励大家从跨界、跨领域角度思考法律问题。在这次课程中,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余总监亦到场为同学们进行了ODR平台演示。



教师简介



郭文利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法律运营事业部总经理,法学博士,原湖州市中级法院员额法官、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并有基层法院、省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工作履历。又任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观察员、广州互联网法院咨询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长期专注于在线争议解决(ODR)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工作。


一、讨论的前提



郭老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他眼中的在线纠纷解决(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这是一种能够促进公平正义实现的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前在线纠纷解决、诉中在线纠纷解决、诉后在线纠纷解决(因纠纷解决结果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其中诉前在线纠纷解决包括咨询、评估、谈判、审裁、调解、仲裁、智能解纷等环节,诉中在线纠纷解决包括在线司法确认、立案、庭审等环节,诉后在线纠纷解决主要涉及执行环节。


二、我国ODR之真实景象



(一)综合治理型发展迅速,类型化解纷平台初步发展


为了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何为在线纠纷解决,郭老师采取了具象化、可视化的教学方式,请北明软件有限公司的余总监现场向大家演示了该公司建设的三个平台( “浙江解纷码” 平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平台和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中国贸仲平台)的界面和不同角色的功能操作,使大家对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有了具象的把握。


1. “浙江解纷码”平台


该平台是由浙江省委政法委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导建设,是全省在线矛调中心,余总监分别从申请人(当事人)、管理员、调解员的视角,向大家演示了该平台的运行流程。


从申请人的视角,她逐步详细地演示了调解模块中从申请到结案的全过程,并展示了身份证OCR识别功能、语音输入自动识别案由分流等功能;还展示了调解失败的案件的后续环节。余总监又从管理员的视角,为大家演示了分配调解员、向当事人发送短信等功能。最后,余总监从调解员的工作台视角展示了平台的核心功能:她现场测试了一次调解,细致地展示了该平台中查看案件详情、联系当事人、在线聊天室、视频调解会议、邀请调解员协助指导、语音转笔录、生成文书、手写签名、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期间,郭老师也对司法确认、跨境调解、《新加坡公约》国内落地等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



2.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平台


该平台主要是服务境内外当事人的商事调解需求。相比于“浙江解纷码”,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平台多了办案秘书的角色,办案秘书负责操作该平台上的核心功能。余总监介绍了选择调解员的规则和匹配流程,并展示了该平台上特别的“网络课堂”的付费在线培训功能,还特别介绍了具有案件和人员管理功能的“数据研判”模块。


在介绍这一平台时,郭老师多次强调该平台是在线商事调解平台的典范和引领者,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当事人需要缴纳管理费和调解费,平台上也具备付费的在线培训功能。



3. 亚太经合组织(APEC)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中国贸仲平台


该平台是一个更复杂、更全面、更具有挑战性的平台,包括和解、调解、仲裁等环节,涉及《纽约公约》《新加坡公约》等国际条约,以及跨境的数据流动。该平台依照《亚太经合组织跨境电商(B2B)在线争端解决合作框架》及《示范程序规则》设置平台解纷流程,平台上的核心角色是中立专家。余总监向大家展示了从谈判、调解到仲裁的全流程,还演示了平台提供的翻译服务、视频调解、文书智能生成、在线签署等多项功能。该平台可以实现异步调解、背靠背调解。若调解不成,企业还能在线一键申请仲裁,平台支持仲裁文书的智能生成、裁决书的在线送达,以进一步推动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通过余总监和郭老师对于这三个平台的具体演示和介绍,同学们对于ODR有了具象感官上的认知。



(二)在线纠纷化解方式有了创新突破


郭老师接下来介绍了实践中一些法院采取的创新型在线纠纷化解方式。首先是“异步审理模式”,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时空交错的情形下完成举证、质证。第二种是疫情时代产生的“居家庭审”。第三种是一些法院实行的“示范性化解”。所谓示范性化解,指的是对于涉及人数较多的相同法律关系、证据形式基本一致的案件,承办法官选取某个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立案并开庭审理。开庭当日,让其他类似案件当事人旁听,并做出示范性判决,尔后,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参照该判决确定的相关原则或者比例,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获取判决书。总之,“示范性化解”有助于提高解纷效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但郭老师也指出这种方式也面临着许多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三)科技第四方解纷上线


1. 智能解纷


科技第四方为司法实践提供智能化服务。实践中包括风险评估(通过问答方式引导自主评估,自动生成诉讼风险报告)、智能谈判(通过博弈论算法规则只能生成和解协议)以及智能调解(取代人工调解员,智能生成调解方案)。


2. 智能辅助


郭老师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智能证据分析系统为例,介绍了智能辅助系统:通过在证据审查过程中使用AI,对于证据的分析和解读能力得到有效增强,这为司法活动提供了有益的辅助。


(四)畅通数字解纷最后一公里——从E法亭到共享法庭


在这一部分,郭老师先为大家介绍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创建的E法亭,其内置审判系统、调解系统、人脸识别系统,还可以打印证据材料和判决书,可谓是一站式畅通解纷。其次,郭老师又介绍了浙江发展出的共享法庭,以“一根网线、一块屏”为标准配置,集成浙江解纷码、庭审直播系统、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软件模块,具备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基层治理等功能,每个“共享法庭”配备一名联系法官和一名庭务主任,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普惠均等的司法服务。


(五)数据综合分析应用明显加快


郭老师指出,对于数据综合分析而言,最主要的基础是高质量的数据。通过收集大纠纷、信访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可以有效提前预防“暴雷”,也可以为党政决策、行业自治提供参考。


(六)互联网科技得到了更多应用


在这一部分,郭老师以虚拟5G技术、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应用、电子签名等技术为例,向大家介绍了这些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三、我国ODR发展之挑战



在这一部分,郭老师从行业从业人员的角度,介绍了在线纠纷解决目前面临的重重挑战。


(一)在线纠纷解决的“四不足”


首先,郭老师指出在线纠纷解决面临着入口前端延展度不足的问题。其次,市场化解纷发育不足,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维艰。郭老师指出,无论平台建设得多好,如果没有专业的调解员,没有市场激励,平台的纠纷调解能力也无法达到理想水准。再次,郭老师指出目前商事纠纷化解资源供给不足,当事人的付费调解意愿也不足。最后,目前ODR针对数字时代的解纷方案不足。很多平台都是针对传统的线下纠纷,大部分在线解纷平台不解决数字化的行为模式产生的纠纷。 


(二)数据应用中的“两困扰”


在这一部分中,郭老师介绍了数据应用中的两个困扰。首先是区块链分布式存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数据应用面临着数据保密与数据删除的两难困境。


如果在线调解或者仲裁当事人相关信息上了区块链,就面临着如何删除的技术困境。其次是实践中还面临着跨平台对接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困扰。当ODR需要获取跨平台的数据时,则会面临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三)智能化应用的“一迷茫”


郭老师指出,原来有一段很狂热的“司法智能化”趋势,甚至一度提出司法智能化代替法官做审判。但郭老师的观点是:司法里涉及了很多价值衡量的事情,也有很多自由心证之处,不可能做到标准化。现在的司法智能化应用逐渐退热,主要是从事司法辅助性、事务性的工作,还是要回归到司法的本质属性、司法规律中去。


四、在线纠纷解决的未来



在这一部分,郭老师介绍了在线纠纷解决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快速触达的解纷服务


获取途径升级优化:企业产生纠纷,主动寻找调解服务;企业事先约定调解机构/平台,产生需求后点击服务;企业入驻系统沉浸式接受服务。通过这些途径,解纷服务将会更加快捷方便,企业也可以以更低的成本获取到优质的服务。


(二)从案件的互联网法院到解纷资源的互联网“法院”


郭老师指出,我们目前的互联网法院都是围绕着案件的,比如某几种类型的案件,或者说某个地区的案件。郭老师认为真正的互联网法院是围绕解纷资源的,即法官所在不受地域限制,也不限于某个法院,而该是互联网式的,是按照一定规则组成云合议庭完成裁决,所有的裁决都可以在线上通过远程的方式完成。


(三)面向数字时代的数字解纷系统


郭老师介绍了未来的数字解纷系统:有一个审判的大脑中枢,收集各种法律服务需求数据后使用AI、算法进行分析研判、分配,在云上法院把所有的东西、冲突提取出来,提供需求,再分配出去,并与算法评估、数字合规、智能咨询、在线调解、仲裁、审判等无缝对接,到云上解决问题,而当事人并不需要清楚法官在哪里、法院在哪里,他们都只在“云”里“雾”里。


(四)从共享法庭到共享法官


目前的共享法庭是共享地点、设备以及有限的内容,但郭老师指出,一方面,共享法庭要想做的好,最重要的是共享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当推进共享法官:打破地域性限制,借助在线技术手段,至少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同一层级法院的法官统一分配案件、统筹组成合议庭办案,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力。郭老师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除了专属管辖,现在的地域管辖权已经失去了在原来条件下设置的意义,而应该被废掉。


(五)优化远程纠纷化解的视觉体验


郭老师最后指出我们还要优化远程解纷的视觉体验。郭老师介绍了未来可以利用全息投影技术、VR技术等,提供现场即视感,优化视觉体验;随后郭老师介绍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元宇宙庭审,并结合自己在元宇宙中讲座的经历,详细介绍了元宇宙当前在应用层面的不足与改进建议。郭老师希望未来在确保数据的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前端能够沉浸式进入平台,随后平台提供算法分析、智能辅助、人员以及其他资源的匹配;再通过全息投影技术、元宇宙技术等优化即视感视觉体验,将所有人统合到一个虚拟空间内,这才是一个完整的数字化纠纷化解平台。




END


文稿整理:黄   曦

本文编辑:祝鹤芮 

本文审阅:冯然然、王星雨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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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王凯旋

副  主  编:王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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