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或受律协查处
注意!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或受律协查处
您是否想身边的律师给您提供免费服务?您是否认为律师就是嘴上功夫?您是否认为法律服务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8年1月6日发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明文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显然,您要求的免费服务,或许会让您的律师朋友受到处分。
再来看最近的新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钢铁重整一案。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以各种合法的法律手段,提出了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提升盈利能力的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通过引入一支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基金作为重组方;从根本上重塑其产业竞争力的经营方案;处置无效低效资产,维护职工、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利益。2017年,重庆一中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报酬高达8680万元。在破产管理工作期间,破产管理人每日报酬为人民币68.8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院公布的全国十大典型破产重整案中就将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该起案件列入其中,这体现了金杜律师的专业和价值。
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律师业在中国迎来了高度的发展,是当前非常炽手可热的职业。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汗水和荆刺相互交织,荣誉和责任相互交融。因此,律师的价值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应当是一种责任。他们为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价值而奋斗,律师是维护您合法权益的人。
为此,请尊重律师价值,请主动询问您的律师如何收费!
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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