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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肇:天津市醉驾不起诉案例报告





天津市醉驾

不起诉案例报告

朱旭肇






报告制作背景


酒驾入刑10年来高居历年刑事案件榜首,不可否认,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于社会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做区分,唯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一刀切的做法无法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很多醉酒驾驶案件诸如挪车酒驾、隔夜酒驾确属情节轻微,没有动用刑事手段予以追究的必要。鉴于我国前科刑事惩戒制度,一般醉驾虽情节轻微,但也属于故意犯罪,对于直系亲属尤其是子女将来的入学及就业会产生极大影响。


现实中很多醉驾行为完全是无心之过,本人曾办理过一起醉驾案件,因为在晚上无证驾驶汽车为骑电动车的亲戚照路,在村道上仅行驶了200米左右就被查获,最终被判处缓刑。笔者认为醉酒驾车最后自己受到刑事处罚无可厚非,然而一些犯罪性质并不恶劣、情节并不严重的醉驾案件,却导致自己因前科遭受就业歧视,甚至于子女受到就业、升学歧视。


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认为当前刑法对于醉驾处罚过重,建议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受到社会公众的反对。笔者认为,减少非必要刑事处罚的出发点没有错,但是不能通过降低入罪标准来实现。当前标准下醉驾已经高居榜首,如果再降低,不仅不能起到社会治理的作用,甚至还会纵容犯罪。但这不影响从不起诉角度予以出罪考虑。


近日,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福安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醉驾刑事案件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探索实施醉驾不起诉案件引入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对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人员,要求其参与交通志愿服务,服务类型包括担任宣传交规志愿者、协助高峰期交通疏导及其他相关志愿服务。笔者认为此举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施行,采取非刑罚的惩处方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在短时间内无法彻底改变前科惩戒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能更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鉴于此 ,笔者检索了天津市辖区内2018年至今所有涉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案例。其中有效案例608件,通过对该608件案例的分析,得出本数据报告,希望对于各位同仁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数据分析



01.分布时间

根据时间分布情况来看,自2018年至2021年第一季度,不起诉案例数量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2020年相较于2019年激增三倍多,2021年仅第一季度不起诉数量就达到98件,全年预计有可能与上年持平。


02.各区分布情况

根据本市各区分布情况来看,东丽区不起诉案例数量最多,河东区最少。


03.血液酒精含量

根据血液酒精检测含量分布情况来看,各区中静海区最高,为265.25mg/100ml。但是整体上超过140mg/100ml以上做不起诉处理的数量较少,不超过90mg/100ml的居多。


04.是否肇事

608起案例中,出现交通事故的仅有15起,绝大部分均不存在交通肇事行为。


05.是否逃逸

在出现交通事故的15起案例中,肇事后逃逸仅有1起,其余14起均不存在逃逸情节。


06.是否采取拘留措施

608起案例中,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仅有1起,其余均未采取拘留措施,可以看出此类犯罪公安机关一般不采取拘留措施。


07.是否赔偿谅解

发生事故的15起案例中,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共有4起,未取得谅解的有11起。


08.是否认定自首

608起案例中,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自首的共有67起,未认定自首情节的共有541起。



辩护角度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笔者认为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影响检察机关能否做不起诉处理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01.血液酒精含量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还是简单根据血液酒精含量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根据天津市检察机关掌握的标准,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不存在其他从重情节的,争取做不起诉的可能性较高。结合天津市最新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后果,无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能够认罪、悔罪,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00mg/100ml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20mg/100ml的;(3)其他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但是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高于140mg/100ml,一般难度较大。


02.是否具有逃逸情节

逃逸情节在交通类犯罪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交通肇事罪中,重伤一人、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作为入罪的标准。根据量刑细则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6)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8)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举重以明轻,如果具有逃逸情节,对于做不起诉处理具有很大的障碍。


03.是否叫代驾

现实中存在部分案情是行为人酒后叫代驾将车开到目的地后,自己再将车开进车库发生事故被发现或者挪车时被查获。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具有叫代驾的行为,在特定时空环境下社会危害较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小,司法机关一般会重点予以考虑。


04.是否属于隔夜醉驾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前一天喝酒,第二天认为酒劲儿已经过了,不会检测出,从而驾驶车辆上路,但是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入罪标准。对于此类案件首先要肯定的是行为人是没有酒后驾车的直接故意的,相反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可能避免酒后驾车的行为。从主观状态上考虑也应当对其予以从轻处理,因此司法机关一般也会重点考量。


05.是否发生事故

一般查处的醉驾案件发生事故的较少,主要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尚属清醒,选择酒后驾车说明其酒后尚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在被查处前一般都没有发生事故。少量案件是在肇事后被发觉,肇事情节对于后期案件的从轻处理有一定障碍。但是如果事故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处理得当,取得谅解的,争取不起诉还是具有一定可能性。


06.是否存在自首

部分案例中对于被交警现场查获,积极配合,后期通过电话传唤到案配合处理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该种情形下认定自首争议较大,所以数量不多。但是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或者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的,一般都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不存在其他从重情形的前提下,对不起诉较为有利。


07.案发的时间、路段、行驶的距离

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行驶的时间是在路上车辆较少的时段,诸如晚上11时以后或者凌晨5点之前,此时间段内一般车辆行人较少,社会危害也较小。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行驶的距离不长,一般也会基于社会危害较小予以考虑。此外如果是在乡村路段行驶,也会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予以考虑。如果同时具备三者,效果当然会更好。


08.是否有前科劣迹

前科劣迹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属于影响比较大的从重情节,虽然在醉驾案件中不会成立累犯,但是前科劣迹对于不起诉仍是重大辩护障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律师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在相关证据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应当紧紧围绕相对不起诉的目标,在裁判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详细审查是否存在各种有利情节,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介绍

朱旭肇律师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期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实习期间协助主办律师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负责协调处理十几家顾问单位的合同审核以及法律问题研究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积累了扎实的法律研究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刑事辩护的伟大使命和神圣职责深有感触,立志专业从事刑事辩护。执业以来办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不起诉、取保候审、减轻处罚等的良好辩护效果,多次得到了委托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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