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政策推送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辛丑年四月廿九 乡村规划与建设
2024-08-31

全文字数 | 5313

阅读时间 | 16 分钟


专栏主持人

 

齐飞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常务理事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乡村规划与建设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总工程师、研究员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农业工程规划设计咨询、设施装备研发、产业研究等。“十二五”国家公益性行业科技重大专项“非耕地温室结构”首席专家;国家科技支撑重点项目“温室绿色能源装备”首席专家;“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温室智能化精细生产”首席专家。

“绿树环绕、瓜果飘香”是我们对乡村的久远期望,但“高墙相邻、道路光秃”又是今天不少村庄的现实写照。毫无疑问,科学绿化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必然选择,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日前,国办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科学绿化的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旨在节俭务实开展国土绿化,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14项主要工作,包括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规范开展绿化设计施工、科学推进重点区域植被恢复、稳步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巩固提升绿化质量和成效、创新开展监测评价。


《指导意见》提出了4条保障措施,包括完善政策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组织领导。

附意见原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6/02/content_5614922.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绿化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设绿水青山的内在要求,是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大意义。为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开展林草植被建设,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坚持规划引领、顶层谋划,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坚持节约优先、量力而行,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数量和质量并重,节俭务实开展国土绿化。


二、主要任务


(三)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城市绿化规划要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绿化相关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各地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实行精准化管理。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等为主开展绿化。结合城市更新,采取拆违建绿、留白增绿等方式,增加城市绿地。鼓励特大城市、超大城市通过建设用地腾挪、农用地转用等方式加大留白增绿力度,留足绿化空间。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防护林。依法合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湖库周边等绿化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开山造地、填湖填海绿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利用水资源。国土绿化要充分考虑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承载能力,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宜绿则绿、宜荒则荒,科学恢复林草植被。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绿化规划要经过水资源论证,以雨养、节水为导向,以恢复灌草植被为主,推广乔灌草结合的绿化模式,提倡低密度造林育林,合理运用集水、节水造林种草技术,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加强人工增雨作业,提高造林绿化效率。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合理配置绿化用水,适度有序开展城镇周边节水绿化。绿洲农业区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加强天然绿洲和生态过渡带保护,兼顾绿洲保护和农田防护林用水需求,合理确定造林规模和密度,确保农业生态屏障可持续发展。(国家林草局、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积极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各地要制定乡土树种草种名录,提倡使用多样化树种营造混交林。根据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生活生产生态需要,合理选择绿化树种草种。江河两岸、湖库周边要优先选用抗逆性强、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防护性能好的树种草种。干旱缺水、风沙严重地区要优先选用耐干旱、耐瘠薄、抗风沙的灌木树种和草种。海岸带要优先选用耐盐碱、耐水湿、抗风能力强的深根性树种。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优先选用根系发达、固土保水能力强的防护树种草种。水热条件好、土层深厚地区要优先选用生长快、产量高、抗病虫害的优良珍贵用材树种。居民区周边要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国家林草局、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开展绿化设计施工。承担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绿化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作业设计(或绿化方案,下同),绿化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作业设计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绿化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绿化施工管理,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学推进重点区域植被恢复。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针对重点区域的突出生态问题,因地制宜确定绿化方式。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干支流、左右岸要加强封山育林育草,推进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北方防沙带要加大封禁保护力度,建设以灌草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的林草植被;青藏高原区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主要依靠自然恢复天然林草植被,适度开展退化土地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和人工草场建设;海岸带要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绿化美化;东北森林带要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力度;南方丘陵山地带要推进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构建稳定高效多功能的林草生态系统,筑牢生态屏障。(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稳步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国务院已批准的25度以上坡耕地、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退耕地块的土地用途变更和不动产变更登记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要结合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兼顾生态和经济效益。科学发展特色经济林果、花卉苗木、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充分利用城乡废弃地、边角地、房前屋后等见缝插绿,推进立体绿化,做到应绿尽绿。增强城乡绿地的系统性、协同性,构建绿道网络,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加大城乡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提升城乡绿地生态功能,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推广抗逆性强、养护成本低的地被植物,提倡种植低耗水草坪,减少种植高耗水草坪。加大杨柳飞絮、致敏花粉等防治研究和治理力度,提升城乡居民绿色宜居感受。鼓励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种植乡土珍贵树种,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选择适度规格的苗木,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切忌行政命令瞎指挥,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巩固提升绿化质量和成效。各地要对新造幼林地进行封山育林,加强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成林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规范、可持续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支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积极推动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力度,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加大人工针叶纯林改造力度,开展健康森林建设,增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草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加快退化草原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采取有偿方式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草原及景观资源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提高林草资源综合效益。强化林地草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国家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创新开展监测评价。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绿化任务和绿化成果落到实地、落到图斑、落到数据库,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要推进作业设计编制、施工、检查验收全过程监管,全面监测林草资源状况变化。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评价体系,运用自然资源调查、林草资源监测及年度更新成果,提升国土绿化状况监测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按照林草一体化要求因地制宜设定评价指标,制定国土绿化成效评价办法,科学评价国土绿化成效。(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政策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资金,将国土绿化列入预算,不断优化投资结构。鼓励地方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国土绿化投入机制,实行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引导营造混交林、在旱区营造灌木林、在条件适宜地区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使用乡土珍贵树种育苗造林、实施退化草原种草改良等。中央财政继续通过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支持乡村绿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制定林业草原碳汇行动方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将一定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探索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公园绿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新机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放活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护林(草)员职责范围,并与生态护林(草)员绩效挂钩。完善并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压实责任主体,持续改善草原生态状况。(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普查和林木良种、草品种审定,加强重要乡土树种草种资源收集保护、开发利用、种苗繁育等关键技术和设施研发。优化完善国土绿化技术标准体系。健全生态定位观测监测体系。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林水关系、乡土珍稀树种扩繁等科技攻关。加大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机械装备研发力度。遴选储备、推广实施一批实用管用的生态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林草局、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强化国土绿化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持之以恒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科学规律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树立正确的绿化发展观政绩观。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5月18日

政策推送系列

相关资讯

【政策推送84】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13个产业是投资重点!

【政策推送8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政策推送82】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

【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政策推送81】发改委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政策推送80】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全文发布】《人类减贫的中国实践》白皮书

【政策推送79】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78】中央24项措施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政策推送77】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政策推送76】三部委: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政策推送75】农村人居环境将有完整标准评价体系——七部委印发《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7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供制度保障

【政策推送73】国家统计局发布《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统计(2020)》 (附全文)

【政策推送72】农业农村部:对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重点扶持涉农产业发展建议的答复

【政策推送71】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政策推送70】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政策推送69】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

【政策推送6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政策推送67】十部门联合推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策推送6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政策推送65】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印发意见 在县域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

【政策推送64】发改委等九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

【政策推送63】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引导工商资本下乡的提案答复

【政策推送62】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

【政策推送61】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政策推送60】农业农村部: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政策推送59】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2020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政策推送58】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改厕工作实效的通知

【政策推送5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政策推送5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5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

【政策推送54】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抓好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通知》

【政策推送53】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推送52】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5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政策推送50】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49】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政策推送48】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4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政策推送46】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45】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明确村庄规划编制管理要求

【政策推送4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政策推送43】上海颁布《关于推进本市乡村振兴做好规划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推送42】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7发布《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政策推送41 - ⑤】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十、十一篇

【政策推送41 - ④】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八、九篇

【政策推送41 - 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六、七篇

【政策推送41 - ②】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第四、五篇

【政策推送41 - ①】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一~三篇

【政策推送4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3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38】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政策推送37】浙江省发布《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政策推送36】浙江省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政策推送35】七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

【政策推送34】自然资源部明确允许纳入预审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类型及有关要求

【政策推送3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产业兴村强县示范行动的通知(农财发〔2018〕18号)

【政策推送32】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的通知(农加发〔2018〕5号)

【政策推送31】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2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政策推送28】2017年12月28-29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重要讲话

【政策推送2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

【政策推送26】农业部等6个部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25】农业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24:农业部、中央农办确定2017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政策推送23: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

政策推送22: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

政策推送2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持和彰显特色小镇特色若干问题的通知

政策推送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政策推送19: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推送18:财政部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17: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推送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

政策推送1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政策推送1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政策推送13:国务院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12:国务院办公厅支持返乡下乡创业创新

政策推送11:中央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政策推送10: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政策推送9: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

政策推送8: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政策推送7: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6: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政策推送5: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

政策推送4:国务院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

政策推送3:国务院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

政策推送2: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政策推送1:乡村规划之《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

欢迎交流:rural@planning.org.cn


乡村振兴需要你!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乡村规划与建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