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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5)

小鲁 法与译 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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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前给学生讲民事诽谤和侵犯隐私权的抗辩时,提到司法程序中陪审员的绝对言论特权(absolute privilege),正巧美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一个该特权的重要的种族偏见例外,所以,本来可以很精简的一个案例,我饶有兴味地多译了不少内容。匆忙写就,如有问题,请同仁批评指正。】



1.8潘拿-罗德瑞吉斯诉科罗拉多政府——证据法


原案名:Pena-Rodriguez v. Colorado


判决日期:2017年3月6日


案号:15–606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606_886b.pdf


主笔:肯尼迪大法官(金斯伯格、布莱恩、索托马约尔和卡根大法官附议;托马斯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阿力托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罗伯兹和托马斯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陪审员在判案中可以随便说话还享有绝对豁免?错!种族歧视的话不能说!

 

判决评述:

 

1. 故事是这么开始的

2007年,在卡罗拉多州的一个赛马场,一名男子在厕所间性侵了两名十几岁的姐妹。两个女孩告诉父亲后,指认该男子正是赛马场的雇员。后来警察逮捕了潘拿,两个女孩分别单独指认潘拿正是性侵者。

于是,州政府起诉潘拿犯有针对儿童的性骚扰、不当性接触与性侵犯未遂等罪,此案由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事实。

在筛选陪审员时,法官、律师都多次问每个候选人:你们在判案时能做到公正无私吗?大家都纷纷点头,没有一个人表现出有种族或其他偏见。于是,陪审团选定,庭审开始。

经过三天审理,陪审团认定潘拿犯有非法性接触和骚扰罪,但是没有犯性侵犯未遂罪。 

 

2. 案子结了,新的纠纷却出现了

陪审团解散时,法官根据卡罗拉多州的法律,给予陪审团如下指示:

“现在……你们是否与其他人谈论[本案]完全取决于你们自己的决定……如果你们不愿谈,但是有人坚持要与你们谈,或者在谈话开始之前或之后有任何人指责你们[作为陪审员]的工作[做得不好],请向我报告。”

陪审团解散后,被告潘拿的律师走进陪审团的房间开始与陪审员们讨论起来。

这也难怪,对于被告辩护律师而言,之前在选拔陪审员时慎之又慎,充分行使有因和无因异议权,试图把有可能判定被告有罪的陪审员都开除掉。没想到千挑万选,最后选中的人表决时都站在公诉方一面。所以每个败诉的辩护律师都会迫不及待地询问陪审员到底自己一方什么地方出了差错。

这时,有两个陪审员告诉律师说,在陪审团讨论时,陪审员HC——一位前执法人员——表达出种族偏见。由于潘拿和作证证明事发当时潘拿不在场的证人均为西班牙裔,HC就说,他认为被告有罪,因为根据其以前的工作经验,墨西哥人总以为自己了不起,以为他们可以对女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并说,十个墨西哥男人里,九个都对妇女和小孩有侵略性。

潘拿的律师立即告知法庭,并在法庭监督下,让这两位陪审员签署了书面宣誓证词,并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动议。

看了证词,一审法院承认HC有明显的偏见,然而却拒绝重审,理由是陪审员之间的讨论受科罗拉多州证据法第606(b)条保护,不受他人盘问。

这条规定和联邦法类似,在质疑陪审团裁决是否有效的程序中,禁止陪审员作证证明其在陪审团讨论中的任何言论。

因此,潘拿被判两年缓刑,并注册为性侵者。

潘拿不服,以此为由上诉。科罗拉多州上诉法院的法官们虽然对此意见不一致,但最终维持了原判。

潘拿还不服,继续上诉。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还是以4比3的表决维持了原判。

潘拿仍不服,一鼓作气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问题是:因某个陪审员表达了对西班牙裔被告的种族歧视,导致陪审团做出被告有罪的裁决,是否可以要求该陪审员对自己的言行出庭作证?

 

3. 陪审团是什么?

为回答这个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把陪审团的历史和重要性整个捋了一遍。

简单说,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与民主体系的基石,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护。尽管在某一特定案件中该制度也许有各种不完善的情形,然而陪审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必要制约。数世纪以来,陪审团作为一个深受信任且高效的机制,用以解决事实纠纷,并在刑事案件中决定被告有罪无罪这一终极问题。陪审制度无形中实施了“法律来自于人民”这一原则。

正如所有的人类创设的机制,陪审团制度也有其缺点。然而经验证明,如果陪审团遵从法院的指示,并且在讨论案件时诚实、坦诚、积极且基于常识,则可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那么,陪审团做出裁决之后,陪审员个人在做出裁决过程中的言行是否能被质疑呢?

 

4. 陪审员在裁决程序中的言行是否可以被质疑?不可!

 

A. 曼斯菲尔德规则

英美普通法有一个古老的规则,保护陪审团裁决的终局性,并保障陪审员一旦做出裁决,今后将不会因其在陪审团讨论中所做出的评论或结论而被质疑。

这一原则被称为“排除质疑原则”,又称为“曼斯菲尔德规则”,因为它始于1785年英国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Vaise v. Delaval一案中所做出的判决。

此案所针对的问题是陪审团抛硬币做出裁决,败诉方要求陪审员出庭对此作证,以期推翻该裁决。曼斯菲尔德大法官拒绝让陪审员就这一事实作证。

具体而言,陪审员在陪审团裁决作出之后,该规则禁止他们对其做出裁决之时的(1)主观思维过程或者(2)在陪审团讨论过程中发生的客观事件作证。

 

B.爱荷华规则

日后美国法院也采纳了上述规则,尽管内容不完全一样,每个州也都不同。有些州采纳了一个灵活的“爱荷华规则”,即只禁止陪审员就他们在陪审团讨论中,本人的主观信仰、思想或动机作证。然而,陪审员可以就讨论中所发生的客观事实作证,理由是其他陪审员可以证实该证言的真实性。

 

C. 联邦法规则

1975年是“不得质疑规则”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因为这一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联邦证据法》。

在考虑陪审员是否可以就陪审程序作证这一问题时,当时的众议院倾向于采纳爱荷华规则,但是参议院却担心爱荷华规则未能充分考虑裁决终局性的政策利益,遂最终采纳了现在的“联邦法规则”,编为该法的第606(b)条:

(1)禁止证言或其他证词。在调查陪审团裁决或刑事起诉书时,陪审员不得就在陪审团讨论中发表的任何言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作证;不得就对该陪审员或其他陪审员的表决有影响的任何事件作证;也不得就陪审员与裁决或刑事起诉书有关的思维过程作证。法院不得接受任何可以证明陪审员与上述事件相关的宣誓证言或证据。

显然,“联邦法规则”采纳了一个宽泛的“不得质疑规则”,和曼斯菲尔德规则相近。

美国每个州和首都华盛顿都采纳了该规则的某种版本。42个州采纳了联邦规则,9个州采纳了爱荷华规则。

然而,潘拿的律师所提出的问题是:“不得质疑规则”在本案这种情形下是否应存在例外规则?

 

5. 不得质疑规则有例外吗?有!

再看美国《联邦证据法》的第606(b)条:

(2)例外。陪审员可以就下述事项作证:

(A)不公正的外部信息不恰当地引起了陪审团的注意;

(B)任何陪审员不当承受了外部的影响;

(C)在做出裁决时,裁决书有笔误。

在采纳联邦规则的42个州里,有9个州采纳的不得质疑规则比联邦规则中的例外情形要多。至少有16个州(其中11个州采纳了联邦规则)承认在类似本案的情形下(即陪审员的证词证明在陪审团讨论中种族偏见起到了一定作用),法院可以援引该规则的例外情形。除科罗拉多州外,只有一个州在提到这一问题时拒绝承认种族偏见是规则的例外。

如果说各州法院可以采纳联邦法规则,也可以不采纳,可是联邦上诉法院理应遵守《联邦证据法》第606(b)条的规定。

经过梳理,最高法院发现,判过类似案子的若干上诉法院已经考虑过种族偏见例外规则,但做出的判决都不同。有三个联邦上诉法院认为种族偏见证据应属于宪法例外,认为联邦宪法要求有这样一个种族偏见例外规则;有一个上诉法院拒绝接受这样的例外,认为审判程序中的内在保障足以保护被告的宪法利益。另外一个上诉法院认为种族偏见例外并未明确确立,还有一个上诉法院判定种族偏见例外被606(b)条所排除。

其实,最高法院之所以接受此案的上诉,原因就是各州法院和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认为是时候统一相关法律了。

 

6. 适用种族偏见例外规则有先例吗?

最高法院回顾了第606(b)条颁布后判过的两个案子。

 

A. Tanner案

Tanner案中,在讨论某些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受药品和酒精影响的证据是否能入证时,当事人提出应根据第六修正案例外规则允许入证,被法院驳回。

法院的理由是:如果律师可以利用陪审员的证言来攻击陪审团的裁决,陪审员们将会被败诉方骚扰和困扰,从而摧毁他们在讨论案件时的坦诚和自由。这样做,还可能会破坏司法程序的终极性,削弱陪审员做出不受欢迎的裁决的意愿和社会对陪审团制度的信任。

法院分析了现存的保护被告利益的其他措施,包括庭审前的陪审员选拔程序;庭审中,法院、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都有机会注意到陪审员的不当行为;在裁决作出之前,陪审员们也可以向法庭报告任何不当行为;即便裁决做出之后,陪审员的证词之外的其他证据也可以用来质疑裁决。

权衡这些利益与被告的第六修正案的利益,法院决定排除与陪审员的醉酒状态相关的宣誓证词。

 

B. Warger案

第二个案子是Warger案。裁决做出后,败诉方试图呈上证据证明陪审团团长在陪审员选拔过程中没能披露其偏向被告的倾向。

法院依赖现存的保障公平审判的措施,认为即使陪审员在选拔过程中隐瞒了自己的偏见,当事人也有能力在裁决作出之前把任何偏见证据呈交法庭;即便在裁决做出之后也可以利用陪审员之外的证据证明偏见的存在,如此,仍然可以充分保障陪审员的公正性。

然而在此案中,法院重申不得质疑规则可能会有例外,如果陪审员的偏见如此极端,以至于剥夺了当事人的陪审团审判权,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法院会考虑通常的保护措施是否足以保障程序的完整性。

 

7. 本案确立了种族偏见例外规则!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即是先例不曾涉及到的极端情形之一,因为陪审员声称其种族偏见是其判定被告有罪的主要促动因素。而种族偏见是一个熟悉又一再出现的恶魔,如果不解决,将会危及整个司法体系。

本案让最高法院走到了十字路口,一方面法院需要遵从不得质疑规则;另一方面,法院还试图消除陪审制度中的种族偏见。

最高法院在考虑了承认种族歧视例外规则的17个州的经验之后,做出判决:

当某陪审员明确表示,其在做出刑事被告有罪的裁决时依赖的是种族偏见或敌意时,不得质疑规则应向宪法第六修正案让步,允许一审法院采纳证词或证据,以证明该陪审员的相关言辞以及因此导致的任何对陪审团审判保护的否定。

法院也警告说,并非所有的有关种族偏见或敌意的随口评论都可以要求适用例外规则。必须证明一个或多个陪审员的言论表明了公开的种族偏见,并使人对陪审团的讨论以及其后的裁决的公正与公平产生怀疑。该言论必须能证明种族敌意是该陪审员表决判定被告有罪的主要激发因素。

上述标准是否满足,需要一审法院在考虑所有情形之后做出判断,这些情形包括该言论的内容和说话的时机,以及该证据的可靠性。

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推翻,案件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被诉性侵两位未成年女孩的被告潘拿是否有罪,又要经历新的一轮陪审团审判之后才能知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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