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10)——Toll=时效中止还是宽限期?
[孙樱榕同学是上一期翻译小组成员,因实习等时间原因,不再参加新判例的译述。感谢她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的参与与付出,她的认真与学习能力非常impressive!这是她上半年就完成的一篇译述,拖到今天才发。请大家批评指正。]
阿缇丝诉哥伦比亚特区
——Toll=时效中止还是宽限期?
原案名:Artis v. Districtof Columbia
判决日期:2018年1月22日
案号.16-460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460_bqm2.pdf
主笔:金斯伯格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与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卡根大法官附议;戈萨奇大法官另行撰写异议意见,肯尼迪、托马斯、阿利托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因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导致超过了日后向州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然而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367(d)节的规定,时效中止,自联邦法院驳回起诉后第30天起继续计算。
1. 联邦法院的补充管辖权
阿缇丝原来是哥伦比亚特区政府(以下称特区政府)的一名卫生检查员,于2010年10月被解雇。13个月后,阿缇丝向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特区政府,认为根据美国1964年的公民权利法第7编(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她遭受了就业歧视。她还根据特区法律(州法)提出了其他三项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阿缇丝向联邦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有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又有专属于州法院管辖范围内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不同,一般来说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以下4类:
(1)联邦政府是一方当事人的案件;
(2)违反联邦宪法或者联邦法律的案件;
(3)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诉讼标的超过一定价值的案件;及
(4)破产、海事、著作权、专利等案件。
如果诉讼请求是基于各州的法律,除非属于上述第三点,否则联邦法院没有管辖权。
但是《美国联邦法典》第1367节规定了联邦法院的补充管辖权,即联邦地区法院可以受理不属于他们裁判范围的诉讼请求,只要该诉讼请求,与联邦地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诉讼请求关系密切到足以构成这个案件或者争议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联邦法院通过行使补充管辖权,可以审理本属于州法院管辖的案件。
相应的,如果联邦法院驳回原告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诉讼请求,那么通常也会同时驳回所有与之相关的属于州法院管辖的诉讼请求。
2. 州内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2014年6月27日,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阿缇丝基于公民权利法第7编提出的诉讼请求,并同时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367节,拒绝对她提出的基于州法律提出的诉讼请求行使补充管辖权。
眼见基于联邦法的诉讼请求失败,阿缇丝转而去州法院主张基于州法的权利。在联邦法院驳回其起诉的59天后,阿缇丝向特区高等法院(适格的州法院)根据特区法律提起诉讼。
虽然阿缇丝首次在联邦法院起诉时,依据州法的诉讼时效还剩下不到两年的时间,然而等到联邦法院驳回其诉讼,时间已经过去两年半,也就是说,按照正常情况,州法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
那么,阿缇丝基于特区法律的诉讼请求,其诉讼时效有没有可能因为提起联邦诉讼而有所延长呢?
《美国联邦法典》第1367(d)节规定:当联邦法院在审理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诉讼请求时,同时合并审理与其相关的属于州法院管辖的诉讼请求,此时,该州法院管辖的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在联邦法院对其裁判期间和该诉讼请求被驳回后的30天内“be tolled”,除非州法规定了更长的“tolling period”。
那么问题来了,这里所说的“be tolled”和“tolling”的“30天”,到底是在联邦法院驳回根据州法律提出的诉讼请求后,给原告提起诉讼的一个固定期限的宽限期,还是诉讼时效中止到该30天后,原来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如果是前者,阿缇丝是在联邦法院驳回其起诉后的第59天提起的州内诉讼,因此超过了诉讼时效及其30天宽限期;而如果是后者,则时效中止,从第30天起继续计算,尚有将近两年的时间,因此阿缇丝的州内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当然,特区政府主张第一种解释,而阿缇丝则主张第二种解释。
3. 特区法院:应该解释成宽限期
特区高等法院支持了特区政府的主张,认为第1367(d)应该被解释为宽限期。阿缇丝第59天才起诉,晚了29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高等法院驳回了阿缇丝认为第1367节是时效中止的理解,认为阿缇丝可以在联邦法院审理案件的同时向州法院就州法律问题提起诉讼,以此来保证其基于州法律的诉讼请求的利益。
特区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特区上诉法院首先研究了第1367(d)条的立法史,认为国会立法的原意就是给予原告在被联邦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的30天内向州法院起诉,将该条理解为宽限期更加符合联邦制度。
4. 联邦最高法院:Toll=时效中止
阿缇丝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当诉讼请求已经在另外一个法院诉讼程序中被审理,法律通常以两种方式来阻止该诉讼请求超过时效:(1)当该诉讼请求还没判决时,诉讼时效中止;(2)在中止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从原来诉讼时效中止时继续计算。
当然立法机关也可能规定,在诉讼期间,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同时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给原告一段可以提起诉讼的宽限期。
然而,特区政府已经查明,并没有一部联邦法律用诉讼时效中止(toll)来表示宽限期的意思。
所以最高法院认为,第1367(d)条的意思是让州的诉讼时效处于暂时失效状态(in abeyance),不计算在诉讼时效内,是时效中止的规定。
同时,诉讼时效中止的解释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宪法问题。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阿缇丝的州内诉讼请求有望得到特区法院的审理。
本篇译述作者:孙樱榕
孙樱榕,来自湖北,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翻译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是一个自我学习的过程,希望自己的译文越来越好,对判决的理解越来越深入。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朱文 商可航 倪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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